隋唐法律制度
隋唐法律制度

• 考核结果按官吏获得“善”与“最”的多少,评 定为上、中、下三等九级。
• 宋代延续了唐代的考课制度,但规则比唐代更严 密。宋代朝廷在唐代“四善之法”基础上制定了 统一的知州、通判、知县、县令的考课标准。宋 代官员任满一年为一考。 • 明代,官吏考课制度主要由考满和考察两部分组 成。
–考满:主要考资历和治绩。 –考察:着重检察吏弊,解决吏治中存在的问题。考察 有京察和外察之分。
• 厩库律(15,共一卷):“厩者,鸠聚也,马牛之所聚; 库者,舍也,兵甲财帛之所藏”。主要涵盖官方的马牛饲 养管理和官方仓库的保护 • 擅兴律(16,共一卷):“大事在于军戎,设法须为重 防”。前者指禁止擅自调兵遣将和兴兵备防;后者指禁止 擅自行造工程、差遣丁夫。汉律为兴篇,曹魏加擅字 • 贼盗律(17-20,共四卷):政治犯罪和严重的人身伤害。 盗窃等犯罪 • 斗讼律(21-24,共四卷):“首论斗殴之科,此言告讼 之事”。斗殴致伤及其起诉程序,还包括一些特定犯罪和 特定身份人的起诉禁令
御史台
• 御史台分设台院、殿院、察院
台院设侍御史六名,在朝中行使监察权,主要负责纠 弹百官、参加大理寺审判以及处理皇帝交办的案件。 殿院设殿中侍御史九名,主要负责对朝仪的监察。 察院设监察御史十五名,执掌地方州县的监察工作。
• 唐朝初期地方监察区分为十道(后来增至十五道, 监察御史的员额也随之增加),每一道为一个独 立的监察区,由察院定期派出监察御史负责监察 地方州县官吏。
《唐律疏议》的篇章体例
12篇,500条。 12篇分别为:名例; 卫禁;职制;户婚; 厩库;擅兴;贼盗; 斗讼;诈伪;杂律; 捕亡;断狱
• 名例律(1-6,共六卷):“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 五刑之体例” • 卫禁律(7-8,共两卷):“卫者,言警卫之法;禁者, 以关禁为名”。即关于宫廷警卫和边防、关卡、城镇的 保卫规定。 • 职制律(9-11,共三卷):“言职事法制”。即关于官 吏责任、机构设臵、行政程序、公文递送等法律规定。 • 户婚律(12-14,共三卷):户口、婚姻事宜。古代人 地不分,所以还包括土地分配、税收、徭役。北齐称婚 户律,在汉律户篇附加婚,隋朝改为户婚律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二,删除“降”,增列“不睦”。这一变化实为降低“十恶”的国家利益评价含量,加重家庭伦理评价含量。
第三,在北齐的“反逆”、“大逆”、“叛”三罪名之前增加“谋”字,意在加大对于危害国家和皇权之行为的防范力度。从此以后,对于这类行为,不仅仅惩罚“已行者”,而且要“惩及于谋”,即对谋划犯罪、准备犯罪,甚至仅仅意欲犯罪者也加以制裁。这一变化,也有佛教影响的痕迹。[10]
国家的正式法定刑罚体系,历代王朝大多喜欢标榜为“五刑”。尧舜禹时代以墨、劓、刖、宫、大辟为五刑;秦汉两代律典并无“五刑”体系之称。三国曹魏《新律》“更依古义制为五刑”,大约有死、髡、完、作、笞五等;《北魏律》、《北齐律》、《北周律》定死、流、徒、鞭、杖为五刑。《开皇律》承继北朝“五刑”体制,确定为笞、杖、徒、流、死五刑。这一体系,为《唐律》所继承,奠定了自隋初至清末近十四个世纪中国刑罚的基本体系框架。
隋《开皇律》的“十恶”承继了《北齐律》“重罪十条”,但也有一些变化。
第一,从“十罪”改称“十恶”。中国自古对于重大犯罪一般称“罪”,很少称“恶”。隋律改称“十恶”,可能与隋文帝杨坚重视佛教有关,或者说是受了佛教“十恶”之说的影响[9]。同时,称“恶”有一种更为强烈的道德判断含义,与“礼法合一”的潮流相适应。
隋唐时代,是中国文化发展的一个辉煌时代。随着魏晋南北朝三百多年的分裂、战争、民族迁徙与融合,中国南北不同地域、不同民族的文化亦在冲突和交流中实现了大融合。随着国家的空前统一和经济的空前发展,中国的法制的也, , 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隋唐两代的法律体系正是这一时期政治经济高度发展和民族文化大融合的结晶。隋代法制的存在历史虽然短暂,但已经建构了中国新时期法制体系的基本框架;唐代法制绵延发展近三百年,法律制度从形式体系到内容规范均空前完善,是中国传统法制的鼎盛时代。随着唐代法制体系的形成、完善和向四邻传播,中华法系在东方世界正式形成,成为当时世界最伟大的法系之一。
隋唐的法律制度

三、债 (一)买卖契约 (二)借贷契约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 (一)婚姻制度 (二)家庭关系 (三)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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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经济法律
一、赋税立法 二、手工业法规 三、市场管理 四、衡器货币 五、对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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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刑事法律
一、刑名 二、刑罚适用原则 (一)“十恶” (二)贵族、官僚减免原则
三、审判制度 (一)回避 (二)证据 (三)判决 (四)上诉 (五)执行 四、狱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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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第九节 第十节
隋朝的法律制度 唐朝立法思想 立法活动及其法律形式 唐律疏议的基本内容与特点 唐律的历史地位及其影响 行政法律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法律 司法制度
第一节 隋朝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二、《开皇律》的主要内容 1 2 3 4 5
一、对日本
第六节 行政法律
一、政权结构
二、职官管理 (一)职官的选拔 (二)职官的考课与奖惩 (三)职官的致仕
三、监察法 (一)监察体制
(二)监察法律及其实施 1 2 3 4 5 6 7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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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民事法律
一、权利主体与行为能力 二、物权 (一)所有权 (二)佃权 (三)质权 (四)典权
三、中唐以后的主要立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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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唐律疏议的基本内容与特点
一、《唐律疏义》的内容结构
1 名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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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职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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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厩库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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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贼盗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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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诈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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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唐律疏议》的特点 (一)于“礼”以为出入 1 2 3 (二)相对的完备性 (三)律学的新成就
第八章隋唐的法律制度公元581年公元907年

三、债
(一)唐律中的债的关系 1、买卖关系 ➢ 买卖土地、房产、牲畜要订立契约。 ➢ 永业田的买卖需有官府批准的“文牒” ➢ 契约需到主管部门盖印章,得到政府的
认可。
2、借贷契约 (1)使用借贷和消费借贷 ➢ 借指的是使用借贷,借用的是特定物,返还时
必须返还原物。 ➢ 贷一般指“消费借贷” (2)计息与不计息:
第八节 经济立法
一、 赋税立法 (一)“租庸调法”
——唐初税制,“租庸调”是唐代对受 田农民征派的三种赋税的并称。 (二)“两税法”
——为解决国家的财政危机,宰相杨炎 改行“两税法”,因分夏、秋两季缴纳 而得名。
二、 手工业管理立法 产品规格 责任制 三、商业管理立法 主管市场的官吏——“市司” 度量衡器由官府“平校” 四、对外贸易管理立法
二、立法状况
(一)武德时期——唐高祖
❖《武德律》
(二)贞观时期——唐太宗
❖《贞观律》 ❖《贞观令》、《贞观
格》、《贞观式》 ——奠定了唐律基本面
貌
(三)永徽时期——唐高宗
❖《永徽律》和《永徽律疏》
唐高宗永徽年间,以《贞观律》为基 础编纂出《永徽律》,此后又对500条逐 条逐句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 作疏议。律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 称《永徽律疏》,又称为《唐律疏议》, 是唐朝法典的代表作。
西、北邻国有限制;南方海路通商各国,较为宽 疏。
第九节 《唐律疏议》的特点及地位
一、主要特点
1、体例完善,结构严谨 ❖体例完善,囊括了当时社会生活各个方
面。 (1)封建社会鼎盛时期,各种社会关系呈
现,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调整。 (2)吸取了近千年的封建统治和法制建设
经验。
❖ 结构严谨:《名例》篇与其他各篇内容 之间彼此照应,篇目按照各种社会关系 的轻重缓急来排列次序,反映了立法者 的主旨。
中国法制史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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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创设 “ 十恶 ” 制度 《 开皇律 》 在北齐 “ 重罪十条 ” 的基础上 创设了 “ 十恶 ” 制度 , 作为封建刑法重点打击 的对象 。 《 开皇律 》 的 “ 十恶 ” 为 “ 一曰 谋反 , 二曰 谋大逆 , 三曰 谋叛 , 四 曰恶逆 , 五曰不道 , 六曰大不敬 , 七曰 不孝 , 八曰 不 睦 , 九曰 不义 , 十曰 内 乱 。”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隋朝的法制概况 一 隋朝法律的指导思想 公元581年隋文帝杨坚最终结束了魏晋南 北朝长期分离的混乱局面,国家重获统一。隋朝 的统治并不长久,只维持了38年,但开创了隋 唐盛世的基本格局。其间的立法水平进一步提高 ,法制思想也进入成熟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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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隋朝的立法活动 隋朝重要的立法活动有两次 , 即 文 帝 制 定 《 开皇律 》 和 隋 炀帝 制 定 《 大 业律 》。 开 皇元年 ( 公元 581 年 ), 隋文帝即 位 , 即 命高熲 、 郑译 、 杨素 、 常明 等人制定新律 , 于同年十月完成 , 颁行天下 。 开皇三年 , 文帝 阅 刑 部奏章 , 认为 所定新律仍过于严苛 , 遂命 苏威 、 牛弘等人修订新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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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贞观律 》 太宗李世民即位后 , 命令长孙无忌和房玄龄 等人在 《 武德律 》 的基础上修订新的法典 。 自 贞观元年至贞观十一年 , 历经 10 年的 时间 , 新律完成 , 并于贞 观十一年 ( 公元 637 年 )“ 颁新律令于天下 ”, 称为 《 贞观律 》。 《 贞 观律 》 在体例上与 《 武德律 》 相仿 , 仍为 十二篇 , 五百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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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以民为本 , 立法宽简 在君主与人民的关系上 , 唐初的统治者有了 更深的认识 , 早在贞 观初 , 李世民就对侍臣说 :“ 为君之道 , 必须先存百姓 , 若损 百姓奉其 身 , 犹割股以 峻腹 , 腹胞而身 毙 。” 李世民 还经常告诫臣下和子孙 : 君主与老百姓的关系就 好比船和水的关系 ,“ 舟所以比人君 , 水所以 比黎庶 , 水能载舟 , 亦能覆舟 ”。
隋唐宋法律制度的演变历程

隋唐宋法律制度的演变历程隋唐宋法律制度的演变历程隋唐宋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重要时期,也是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关键阶段。
在这个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发生了许多变化,这些变化极大地影响了当时社会的方方面面。
本文将从隋唐宋法律制度的演变历程入手,详细介绍这个时期中国法律制度的变化和发展情况。
一、隋朝法律制度的演变隋朝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二个封建王朝,其法律制度的演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封建制度发展的过程。
隋朝的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两部法律,即《隋律》和《隋则》。
隋律是隋朝最早颁布的一部法律典,其规定了战争、刑罚、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对后来的唐宋时期的法律制度演变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隋律中,对刑罚的内容规定较多,例如“坊巷杀人者,流血十日,从二千石起”等,反映了当时社会安全局势艰难、刑罚严厉的特点。
此外,隋律中还规定了国家机构的职能和限制,例如规定宰相不能兼任其他官职,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国家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力平衡。
不过,隋律对于社会中一些问题的规制并不完善,例如对于女性的保护、土地的分配等问题存在一些瑕疵。
因此,在隋律颁布后不久,隋朝又颁布了《隋则》来完善法律制度。
《隋则》主要对与隋律相关的问题进行了规制,如罪名与量刑的规则、司法诉讼、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与隋律不同的是,隋则还规定了律令官的职责,明确了律令官的地位与职责,保证了司法实践的正常开展。
总的来说,隋朝法律制度的演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无组织无纪律到有组织有纪律的转变,第二是从以往依法行政转变为“创制”时期。
二、唐朝法律制度的演变唐朝是中国历史上最为辉煌的封建王朝之一,其法律制度的演变体现了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唐朝的法律制度变化主要表现为《大唐律》的发布和不断完善。
《大唐律》是唐朝制定的一部全面的法律典籍,将隋朝已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整合和完善。
相比于隋律而言,大唐律对于女性和贫困农民的保护更为完善,例如明确规定“奴婢凡有离奴,不得侵夺其财产和人身自由”,创制了一定的人权保护机制。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公元581年——公元907年)第一节隋代法制概况学习重点:1、隋代的立法活动及其成果2、隋代的司法状况一、隋朝的法律指导思想隋文帝承袭了以德为主,德刑并用的正统法律思想。
把德治作为自己统治国家的基本方针。
隋文帝强调宽法轻刑,改革法制,废除繁法苛刑。
隋文帝注重法律的严格执行,加强司法审判,强调依法断案。
开皇三年,在大理寺设律博士,尚书刑部设明法曹,作为解释法律,辅助司法审判的机构。
二、立法状况隋朝立法的主要成就表现于《开皇律》隋朝建立以后,隋文帝杨坚为巩固政权,针对后周刑政苛酷的状况,文帝命大臣苏威、牛弘等人以《北齐律》为蓝本,以“宽简”为原则,制定出著名的《开皇律》。
《开皇律》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而著称,在体例和内容方面都有所改革和创新,成为制定唐律的蓝本。
《开皇律》的内容与历史地位:(1)篇章体例更加简要。
《开皇律》在篇章体例上继承了《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特色,共分为共12篇500条: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2)确立“十恶”罪名。
《开皇律》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改为“十恶之条”,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3)刑罚简明宽平“简明”的表现:其一,减少了条数,删除了死罪81条,流罪154条,徒、杖等罪1000余条,全律剩下500条;其二,死刑只留斩、绞二种,改变了北齐后期死刑仍存枭首、车裂等酷刑和孥戮相坐之法的状况。
“宽平”的表现在:其一,进一步废除前代的酷刑改以死、流、徒、杖、笞为基本的刑罚手段,确立了封建五刑制度。
其二,在继承北朝刑罚体系的基础上,对流刑的距离、徒刑的年限及附加刑的数额均作了减轻的规定。
《开皇律》将徒、流作为正刑并划定等级,弥补了死刑重罪与杖笞轻刑之间之空挡。
《开皇律》的五刑也从制度上取消了枭首、车裂等酷刑,死刑只有绞、斩为正刑,这也是刑法史上之进步。
第七章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四〕共犯者重惩首犯
• 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 • 假设家人共犯,止坐尊长。 • 即与监临主守〔共同〕为犯,虽造意,仍 • 以监主为首,凡人以常从论。
• ?刑法?第25条: •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成心犯罪。 •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 • 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分。
之人 • 二是九品以上官员 • 三是应“例减〞之官员的近亲属
〔五〕官当
• 官员以官爵当徒刑时,假设系私罪,五品以 • 上官可以抵当二年徒刑,九品以上官可以 • 抵当一年徒刑;假设系公罪,可以各加当一 • 年,即五品以上官当三年徒刑,九品以上 • 官当二年徒刑。
二、技术性刑法原那,各重
于法〞 • 德刑并用
二、唐律立法概况
• 〔一〕武德开篇 • 武德四年颁?武德律? • 〔二〕贞观定律 • 贞观十一年颁?贞观律? • 〔三〕永徽注疏 • 永徽四年颁?永徽律疏? • 〔四〕开元刊定 • 开元二十五年颁?开元律疏?
三、唐代的其它法律形式
• 〔一〕令 • “令〞,指皇帝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单行诏令
其事〞 • “诸盗经断后,仍更行盗,前后三犯徒者 • 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
〔二〕自首减轻处分
• “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
• 一是犯罪未被觉察时 • 二是在交待此罪时主动带出彼罪
〔三〕区分成心和过失
• “其本应重而犯时不知者,依凡论;本应 • 轻者,听从本。〞
• “其本应轻者,或有父不识子,主不识奴, • 殴打之后然始知,悉须依打子及奴本法, • 不可以凡斗而论。是名本应轻者听从本。〞
• 关组织编制的规定为内容,以显示有唐 代制度
五、唐代法律的根本体系
• 广义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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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的篇章体例
12篇,500条。 12篇分别为:名例;卫禁;职 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 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 狱
• 名例律(1-6,共六卷):“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
• 卫禁律(7-8,共两卷):“卫者,言警卫之法;禁者,以关禁为名”。即 关于宫廷警卫和边防、关卡、城镇的保卫规定。
• 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令臣下对《贞观律》作慎重修改, 颁布《永徽律》。永徽三年(公元652年),长孙无忌等大臣历 时一年,完成“律文”的疏议工作,作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并附律后。在永徽四年(公元653年)颁行天下,称为《永徽律 疏》,是中国封建社会代表性法典,即现在所称之《唐律疏议》。
• 断狱律(29-30,共二卷):“是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方面的法 律
《唐律疏议》的立法成就
• 唐律12篇,500条,是古代中国在成文法典制定上的集大成作品。文字上的言 简意赅,既反映了此时期中国在法律概念和条文之间逻辑组织能力的高水平, 也体现出古代文言文作为一种法律语言自身的特性。
• 此外,律典从本质上还是属于刑法,官方及民间对法律排斥的心态也是需要考 虑的因素。而自两汉开始的儒家注律活动,恰好能够让律典披上一件儒家的外 衣。
《开皇律》的地位
• 《开皇律》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 它总结了魏晋以来的立法经验,兼收南北朝各政权法律之精华,使 封建法典趋于定型,对唐律的制订具有直接的影响。
• 同时,《开皇律》对隋初的经济发展,政权的巩固,社会秩序的安 定都起了重要的作用。
二、《大业律》
《大业律》是隋炀帝于大业三年修成颁行的,共十八篇,五百条。 《大业律》与《开皇律》相比,有如下变化:
• 职制律(9-11,共三卷):“言职事法制”。即关于官吏责任、机构设置、 行政程序、公文递送等法律规定。
• 户婚律(12-14,共三卷):户口、婚姻事宜。古代人地不分,所以还包括 土地分配、税收、徭役。北齐称婚户律,在汉律户篇附加婚,隋朝改为户婚 律
• 厩库律(15,共一卷):“厩者,鸠聚也,马牛之所聚;库者,舍也,兵甲财 帛之所藏”。主要涵盖官方的马牛饲养管理和官方仓库的保护
第四节 唐代刑事法律规范的发展
一、唐律的总则——名例律
1、五刑:笞、杖、徒、流、死 笞刑:五等,十至五十 杖刑: 五等,六十至一百 徒刑: 五等,一年至三年 流刑: 三等,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 均服劳役一年 死刑:绞、斩二等
一则有关放逐的西方判决
• 我判决,但我不知道你的命运,可能是暴风雨使船只失事,可能是 染上疾病,也可能是饿死,或被野蛮人屠杀,或被野兽吃掉。无论 怎样,你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死亡或生存,受难或幸福。我不愿 再见到你,船将把你和你的罪恶一起从我眼前带走,你将再不会给 我带来麻烦。
二、立法概况
1、武德律——高祖时期 高祖武德年间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 53条新格制成《武德律》。
2、贞观律——太宗时期
《贞观律》是唐太宗时期制定的法典。贞观十一年颁行。十二篇,五 百条。
创设加役流刑,以为减死之罚 改革“兄弟分居,连坐俱死”
房强兄弟谋反案 确立比附类推原则
3、永徽律疏——高宗时期
• 所谓“通榜”即主考官可以采访举子在社会上的才德声望制成“榜贴”(名 单),供主考官录取时参考
• 所谓“行卷”即是举子在考试前将自己平时所作的诗文佳作,献给当时的社 会贤达,求其赏识,向主考官推荐 。
宋代科举制
• 宋朝在革除唐代科举制弊端的基础上,建立了严密的科举制度。 • 宋代确立了三年一次的三级考试制度,州试(解试)、省试和殿试
• 擅兴律(16,共一卷):“大事在于军戎,设法须为重防”。前者指禁止擅自 调兵遣将和兴兵备防;后者指禁止擅自行造工程、差遣丁夫。汉律为兴篇,曹 魏加擅字
• 贼盗律(17-20,共四卷):政治犯罪和严重的人身伤害。盗窃等犯罪
• 斗讼律(21-24,共四卷):“首论斗殴之科,此言告讼之事”。斗殴致伤及 其起诉程序,还包括一些特定犯罪和特定身份人的起诉禁令
礼职、政职、刑职、事职六部分,共30卷。涉及唐 代三省六部及各寺监等封建国家机关的设置、奖罚、 俸禄、休致、执掌等内容。是我国第一部较系统的行 政法典,对后世王朝制定行政法典产生了重要作用
三、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律
律是关于断罪 量刑的基本法 典,主要是规 定罪与罚两方 面内容的基本 法
令
令主要涉及国家 行政体制、尊卑 贵贱等级制度等 方面,是关于国 家各方面制度的 法规
篇目增加。 刑罚有所减轻。《大业律》较《开皇律》变重为轻者二百余条,关于施行枷
杖、决罚、讯囚的规定也轻于《开皇律》。 删除十恶条目。据《唐律疏议》记载,《大业律》删去“十恶”中的两条,
存留八条,并入其它律文。
第二节 唐代立法概况
一、法律思想:“礼法并用”
1、法律宽简,稳定,划一 2、宽严适中,简约易明 3、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4、法律不避权贵,黜陟不分亲疏
唐代科举制
• 唐朝是中国古代科举制度完备时期。在唐代,考试的科目分为常科和制科两类。 每年分期举行的称常科,由皇帝下诏临时举行的考试称制科。常科的科目有秀 才、明经、进士、俊士、明法、明算等五十多种。明经、进士两科为唐代常科 的主要科目
• 考生大体有两种:一种是考生由州县进者称为“乡贡”;一种是由国子监所属 各学保送者称为“生徒”;
2、地方官制
秦汉郡县两级——隋唐州县两级——宋路州县三级——明清省 府县三级
唐代州县制度 州:长官刺史,佐官有上佐、判司和录事参军。 县:长官为县令,佐官有丞、主簿、尉。 县下设乡、里、村等基层行政组织,城市设坊等居民组织。
二、选官制度:科举制
历代选官制度: 秦汉察举制(征辟) 魏晋九品中正制 隋唐以后科举制度
2、十恶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 内乱。
凡犯十恶者,“为常赦所不原”。 疏议称,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榜首, 以为明诫。
第三节 唐代行政法律规范的发展
一、行政立法与监察执行机构
1、中央三省六部制 三省六部 御史台 三师与三公
唐初文官佣
三省六部
• 三省包括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
• 六部为尚书省所属的六个职能部门,包括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 工部
• 三省六部制既有分工,又有制约,既便于皇帝集权,又有利于提高国家行政 效能
• 明代,官吏考课制度主要由考满和考察两部分组成。
• 考满:主要考资历和治绩。 • 考察:着重检察吏弊,解决吏治中存在的问题。考察有京察和外察之分。
四、对官吏失职、渎职行为的处罚
署置过限;贻误公事;
五、唐代行政法规的主要特点
• 法律规范范围广大,制度完备 • 法律规范条文细密,立法成熟、规范 • 以刑罚处罚作为行政处罚的主要方式 • 保护官僚特权
的三级科举考试制度。殿试以后,不须再经吏部考试,直接授官。 • 宋朝进士分为三等,一等称及第,二等称赐进士出生,三等称同进
士出生,宋代每次录取多达二、三百人,甚至五、六百人。 • 从宋代开始,科举正式开始实行糊名(封弥)和誊录,并建立防止
徇私的新制度。
明清科举制
明朝是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鼎盛时期。明代统治者对科举高度重视, 科举方法之严密超过了以往历代。科举考试分为乡试、会试、殿试 三级。
4、完善了官僚贵族的特权制度
《开皇律》进一步发展了封建特权法,除规定八议、官当制度外, 对九品以上官吏犯罪,还有“上请”、“例减”、“听赎”等项规 定,使封建特权法进一步系统化。
5、区分公罪和私罪
• 《开皇律》规定,犯私罪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 上,一官当徒一年。犯公罪者,每官当徒多一年;当流者各加一 等
• 诈伪律(25,共一卷):前者伪造,后者诈骗,前者为侵害国家、皇权的特殊 主体的伪造犯罪,后者为身份欺骗和行为欺骗。
• 杂律(26-27,共二卷):“拾遗补缺,错综成文,班杂不同”。主要包括市 场管理、债权债务、犯奸失火等轻微的侵害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犯罪。
• 捕亡律(28,共一卷):“若有逃亡,恐其滋蔓,故须捕系,以置疏网”。涉 及逮捕罪犯以及官私奴隶逃亡,甚至包括官员无故私逃的犯罪。
• 考核标准:四善二十七最
• 四善:德、清、公、勤,德是道德高尚,清是清正廉洁,公是公正公平,勤 是勤劳尽职。
• “二十七最”,即根据不同部门的工作性质,分别提出27条具体专业要求, 每合格一项为“一最”。
• 考核结果按官吏获得“善”与“最”的多少,评定为上、中、下三 等九级。
• 宋代延续了唐代的考课制度,但规则比唐代更严密。宋代朝廷在唐 代“四善之法”基础上制定了统一的知州、通判、知县、县令的考 课标准。宋代官员任满一年为一考。
格
格是皇帝对国家机关分别 颁行的以及因人因事颁布 的诏令,整理汇编而成的 法规;汇编后的格,称为 “永格”,具有普遍的效 力。
式
式主要是封建国家各 级行政组织活动规则 及上下级间的公文程 式的法律规定。经过 汇编的式,称为“永 式”,具有普遍的效 力
定罪量刑
令、格、式主要是行政法律规范。凡违反这些规范的以及其他犯罪, 都要依照律的规定来断罪量刑。
乡试第一名叫解元,会试第一名叫会元,加上殿试一甲第一名的状 元,合称连中三元。
清代的科举考试沿袭明代,分三级,乡试,会试,殿试。
三、对官吏的考核与奖惩
• 唐朝对各级官吏,每年要进行一次考核,由本部门长官或地方州县长官主持; 每四年要进行一大考,四品以下官吏由吏部考功司负责,三品以上由皇帝亲自 考核。
三师与三公
• 三师:太师、太傅、太保
三公:太尉、司徒、司空
• 九寺五监
九寺:太府(户部—钱)、司农(户部—粮)、宗正 (礼部—皇族)、太常(礼 部—祭祀)、光禄(礼部—膳食)、鸿胪(礼部—外交)、卫尉(兵部—军器储 备)、太仆(兵部—马政)、大理(刑部—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