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实验室信息安全和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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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为了保护受检者的相关信息和所有权等不被泄露、窃取和丢失。

2 范围:受检者的样品、检测报告、检测数据和其他相关信息。

3 内容:

3.1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护被检测者的隐私权。

3.2 《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有关信息(包括复印件、软盘和电子邮件等电子版本)。

3.3 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将被检测者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情况向外界公布或传播。

3.4 实验室检测人员应该对被检测标本的所有相关内容进行保密措施。绝对不允许泄露任何关于被检测者的任何有关内容。

3.5 被检测者所有相关资料由专人、专室、专柜保管,任何无关人员不得查阅资料。

3.6 为了信息的保密,实验室的相关文件如不再需要使用和保存,应及时销毁。

3.7 与检测无关的人员不得随意进出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本实验室人员不得随意带外人进入,若有特殊情况需事先经科室主任同意后方可进入。

3.8 当感染者个人的利益和公众利益出现矛盾,保密工作必须与医学道德准则和有关的法律条文一致。

3.9 因工作变动或调离本实验室的人员,应遵守医学道德,不得将本实验室属于保密的资料和数据带出或对外泄露。

4 参考文献

4.1 中华人们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们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

4.2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4.3 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15年修订版)

4.4 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诊断标准(WS 293-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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