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产业调整政策(2018年修订)
近年中国钢铁产业政策整理

序号年份类型政策名称12020工作指导关于推动钢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2020企业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重点用能行业能效“领跑者”遴选工作的通知32020行业管理/标准关于规范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42020行业管理/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8号52020企业公布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名单(第二批)的通知62020行业管理厅关于印发金属冶炼一线岗位安全生产指导手册的通知72020工作指导(区域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协同转型提升计划(2020-2022年)》82020工作指导关于做好2020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92020行业管理/标准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钢铁企业冷轧厂废液处理及利用设施工程技术标准》的公告102020工作指导关于推动工业互联网加快发展的通知112019工作指导(区域性)关于印发《京津冀工业节水行动计划》的通知122019行业管理/标准关于进口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检验工作的公告132019行业管理/标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142019行业管理/标准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152019工作指导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162019企业公布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四批)172019工作指导关于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集聚发展的通知182018行业管理/标准关于2019年进出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的通知192018工作指导关于工业通信业标准化工作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的实施意见202018行业管理/标准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矿产品监管方式的公告212018工作指导 关于印发《原材料工业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222018行业管理/标准关于降低部分商品进口关税的公告232018企业公布关于公布2018年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名单的通告242018行业管理/标准关于建立稀土矿山、冶炼分离企业定期公示制度的通知252018行业管理/标准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262018行业管理/标准关于提高机电 文化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272018工作指导关于进一步规范对钢铁企业支持措施的函282018行业管理/标准关于发布《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9项行业标准的公告292018行业管理/标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302018工作指导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312018行业管理/标准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国有资产处置损失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322017工作指导关于印发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332017行业管理/标准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钢铁工业资源综合利用设计规范》的公告342017工作指导关于做好2017年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的意见352017工作指导关于切实做好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362016行业标准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372016工作指导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382016行业管理/标准关于坚决遏制钢铁煤炭违规新增产能打击“地条钢”规范建设生产经营秩序的补充通知392016工作指导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402016工作指导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412016行业管理/标准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金融债权债务问题的若干意见422016行业管理/标准关于加强废钢铁加工已公告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432016工作指导关于印发钢铁工业调整升级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442016工作指导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452016工作指导关于实施制造业升级改造重大工程包的通知462016工作指导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472016工作指导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印发部门内容摘要工信部等力争到2025年,钢铁工业基本形成产业布局合理、技术装备先进、质量品牌突出、智能化水平高、全球竞争力强、绿色低碳可持续的发展格局。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有关钢铁行业的规定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有关钢铁行业的规定10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以下简称《目录(2019年本)》),涉及钢铁鼓励类13项、钢铁限制类21项、钢铁淘汰类36项。
与此前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征求意见稿》相比,钢铁鼓励类项目由15项调整到13项,钢铁淘汰类项目由40项调整到36项。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引导投资方向、政府管理投资项目,制定实施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
《目录》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组成。
不属于以上三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不列入《目录》。
国家发改委产业发展司负责人表示,本次修订重点一是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二是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
三是大力破除无效供给。
四是提升科学性、规范化水平。
对限制类、淘汰类条目,明确品种和参数,突出可操作性;对鼓励类条目,发展方向比较明确的领域,尽可能明确指标参数,方向尚不明确的新产业新业态,则“宜粗不宜细”,仅作方向性描述。
同时,把市场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从限制类删除。
《目录(2019年本)》修订期间,共收到各方面意见建议2500多条,经逐条认真研究梳理,大部分都予以采纳吸收。
未予采纳的主要是不符合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不符合产业发展全局利益、技术水平不先进等情况。
根据有关规定,对鼓励类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核准或备案;对限制类项目,禁止新建,现有生产能力允许在一定期限内改造升级;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并按规定期限淘汰。
此次公布的钢铁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项目具体如下:鼓励类(钢铁)1.黑色金属矿山接替资源勘探及关键勘探技术开发,低品位难选矿综合选别和利用技术,高品质铁精矿绿色高效智能化生产技术与装备2.焦炉加热精准控制、焦炉烟气脱硫脱硝副产物资源化利用、脱硫废液资源化利用、焦化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煤焦油炭基材料、煤沥青制针状焦、焦炉煤气高附加值利用、荒煤气和循环氨水等余热回收、低阶粉煤干燥成型-干馏一体化等先进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综合污水深度处理回用、冷轧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烧结烟气脱硫废水处理回用等技术研发和应用3.非高炉炼铁技术4.高性能轴承钢,高性能齿轮用钢,高性能冷镦钢,高性能合金弹簧钢,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用钢,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用钢,低铁损高磁感取向电工钢,高性能工模具钢,建筑结构用高强度抗震钢筋、钢板及型钢,超高强度桥梁缆索用钢,高性能管线钢,高性能耐磨钢,高性能耐蚀钢,高强度高韧性工程机械用钢,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用钢,电力装备用特殊钢,油气钻采集输用高品质特殊钢,高性能不锈钢,高温合金,高延性冷轧带肋钢筋,非调质钢,汽车等机械行业用高强钢,高纯度、高品质合金粉末,复合钢材,半导体用高纯高性能钢5.在线热处理、在线性能控制、在线强制冷却的新一代热机械控制加工(TMCP)工艺、铸坯直接轧制、无头轧制、超快速冷却、节能高效轧制及后续处理等技术应用6.直径600毫米及以上超高功率电极、高炉用微孔和超微孔碳砖、特种石墨(高强、高密、高纯、高模量)、石墨(质)化阴极、内串石墨化炉开发与生产,环保均质化凉料设备开发与生产应用7.焦炉、高炉、热风炉用长寿节能环保耐火材料生产工艺,精炼钢用低碳、无碳耐火材料、保温材料和高效连铸用功能环保性耐火材料生产工艺8.钢铁产品全流程质量管控技术9.利用钢铁生产设备处理社会废弃物(不含危险废物)10.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技术,以及副产物资源化、再利用化技术11.冶金固体废弃物(含冶金矿山废石、尾矿,钢铁厂产生的各类尘、泥、渣、铁皮等)综合利用先进工艺技术;冶金废液(含废水、废酸、废油等)循环利用工艺技术与设备12.钢铁与相关产业间可循环流程工艺技术开发与应用13.带式焙烧等高效球团矿生产工艺技术,高炉高比例球团冶炼工艺技术限制类(钢铁)1.钢铁联合企业未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炼焦项目;独立焦化企业未同步配套建设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炼焦项目2.18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铁合金烧结机、铸造用生铁烧结机除外)3.有效容积400立方米以上1200立方米以下炼钢用生铁高炉;1200立方米及以上但达不到环保、能耗、安全等强制性标准的炼钢用生铁高炉4.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以下炼钢转炉,公称容量100吨及以上但达不到环保、能耗、安全等强制性标准的炼钢转炉5.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合金钢50 吨)以下电弧炉,公称容量100吨(合金钢50 吨)及以上但达不到环保、能耗、安全等强制性标准的电弧炉6.1450毫米以下热轧带钢(不含特殊钢)项目7.30万吨/年及以下热镀锌板卷项目8.20万吨/年及以下彩色涂层板卷项目9.含铬质耐火材料10.普通功率和高功率石墨电极压型设备、焙烧设备和生产线11.直径600毫米以下或2万吨/年以下的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线12.8万吨/年以下预焙阳极(炭块)、2万吨/年以下普通阴极炭块、4万吨/年以下炭电极生产线13.单机120万吨/年以下的球团设备(铁合金、铸造用生铁球团除外)14.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6.0米、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5.5米,100万吨/年以下焦化项目;热回收焦炉捣固煤饼体积<35立方米,企业生产能力<100 万吨/年(铸造焦<60 万吨/年)焦化项目;半焦炉单炉生产能力<10万吨/年,企业生产能力<100万吨/年焦化项目15.3000千伏安及以上,未采用热装热兑工艺的中低碳锰铁、电炉金属锰和中低微碳铬铁精炼电炉16.300立方米以下锰铁高炉;300立方米及以上,但焦比高于1320千克/吨的锰铁高炉;规模小于10万吨/年的锰铁高炉企业17.1.25万千伏安以下的硅钙合金和硅钙钡铝合金矿热电炉;1.25万千伏安及以上,但硅钙合金电耗高于11000千瓦时/吨的矿热电炉18.1.65万千伏安以下硅铝合金矿热电炉;1.65万千伏安及以上,但硅铝合金电耗高于9000 千瓦时/吨的矿热电炉19.2×2.5万千伏安以下普通铁合金矿热电炉(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矿热电炉容量<2×1.25 万千伏安);2×2.5万千伏安及以上,但变压器未选用有载电动多级调压的三相或三个单相节能型设备,未实现工艺操作机械化和控制自动化,硅铁电耗高于8500千瓦时/吨,工业硅电耗高于12000千瓦时/吨,电炉锰铁电耗高于2600千瓦时/吨,硅锰合金电耗高于4200千瓦时/吨,高碳铬铁电耗高于3200千瓦时/ 吨,硅铬合金电耗高于4800千瓦时/吨的普通铁合金矿热电炉20.间断浸出、间断送液的电解金属锰浸出工艺;10000吨/年以下电解金属锰单条生产线(一台变压器),电解金属锰生产总规模为30000吨/年以下的企业21.厂区内无配套炼钢工序的独立热轧生产线淘汰类(钢铁)1.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单炉产能7.5万吨/年以下或无煤气、焦油回收利用和污水处理达不到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半焦(兰炭)生产装置2.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3.8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未配套干熄焦装置的钢铁企业焦炉3.土烧结矿4.热烧结矿5.钢铁生产用环形烧结机、9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8平方米以下球团竖炉,铁合金生产用24平方米以下带式锰矿、铬矿烧结机6.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钢用生铁高炉(河北2020年底前淘汰450 立方米及以下炼钢用生铁高炉),200立方米及以下铁合金生产用高炉(其中锰铁高炉为100立方米及以下),200立方米及以下铸造用生铁高炉(其中配套“短流程”铸造工艺的铸造用生铁高炉为100立方米及以下)7.用于熔化废钢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取缔“地条钢”有关要求淘汰)8.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河北2020年底前淘汰4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其中生产特殊质量合金钢的转炉除外)9.30吨及以下炼钢电弧炉(不含机械铸造,特殊质量合金钢,高温合金、精密合金等特殊合金材料用电弧炉)10.化铁炼钢11.复二重线材轧机12.横列式线材轧机13.横列式棒材及型材轧机(不含生产高温合金的轧机)14.叠轧薄板轧机15.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16.热轧窄带钢轧机17.三辊劳特式中板轧机18.直径76毫米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19.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20.环保不达标的冶金炉窑21.手工操作的土沥青焦油浸渍装置,矿石原料与固体原料混烧、自然通风、手工操作的土竖窑,以煤直接为燃料、烟尘净化不能达标的倒焰窑22.6300千伏安及以下铁合金矿热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半封闭直流电炉、铁合金精炼电炉(钨铁、钒铁等特殊品种的电炉除外)23.蒸汽加热混捏、倒焰式焙烧炉、艾奇逊交流石墨化炉、10000千伏安及以下三相桥式整流艾奇逊直流石墨化炉及其并联机组24.单机产能1万吨及以下的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高延性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除外)25.生产预应力钢丝的单罐拉丝机生产装备26.预应力钢材生产消除应力处理的铅淬火工艺27.煅烧石灰土窑28.每炉单产5吨以下的钛铁熔炼炉、用反射炉焙烧钼精矿的钼铁生产线及用反射炉还原、煅烧红矾钠、铬酐生产金属铬的生产线29.燃煤倒焰窑耐火材料及原料制品生产线30.钢铁行业用一段式固定煤气发生炉项目(不含粉煤气化炉)31.电解金属锰用6000千伏安及以下的整流变压器、有效容积17立方米及以下的化合槽32.企业生产能力<40万吨/年热回收焦炉;未同步配套建设热能回收装置的焦炉33.还原二氧化锰用反射炉(包括硫酸锰厂用反射炉、矿粉厂用反射炉等)34.电解金属锰一次压滤用除高压隔膜压滤机以外的板框、箱式压滤机35.有效容积18立方米及以下轻烧反射窑36.有效容积30立方米及以下重烧镁砂竖窑采矿淘汰类1、集中铲装作业时人工装卸矿岩2、未安装捕尘装置的干式凿岩作业3、主要无轨运输巷道及露天采场采用人力或畜力运输矿岩4、地下矿山使用非阻燃电缆、风筒和输送带5、地下矿山主要井巷使用木支护6、地下矿山采用空场法采矿(无底柱采矿法)采场内人工装运作业7、地下矿山采用横撑支柱采矿法8、露天矿山采用扩壶爆破9、露天矿山采用掏底崩落、掏挖开采、不分层的"一面墙"开采10、露天矿山使用爆破方式对大块矿岩进行二次破碎。
GBT1499.2-2018主要内容介绍

GB/T 1499.2-2018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标准介绍
一、标准修订背景及政策 二、基本性能要求 三、标准的主要修改内容 四、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
热轧带肋钢筋是钢筋混凝土用领域非常重要 的建筑材料,广泛用于房屋、桥梁、道路等土建 工程。近些年的产量一直维持在2 亿吨左右,取 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500 家左右。 2018年2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 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GB/T 1499.2-2018《钢筋 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标准,将于 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 热轧带肋钢筋是公司棒线产线的主要产品,为 了更好实施这一国家标准,供大家在使用钢筋标 准中参考。
5 增加带E钢筋牌号,带E牌号钢筋反向弯曲 试验变为常规检验项目
牌号 HRB400 HRBF400 HRB400E HRBF400E HRB500 HRBF500 HRB500E HRBF500E HRB600 ReL MPa Rm MPa A % 不小于 7.5 400 540 16 9.0 7.5 500 630 15 9.0 600 730 14 7.5 1.25 1.30 1.25 1.30 Agt %
发改委、工信部、质检总局、银 监会、证监会五部会联合发文发 改产业(2017)176号《关于进 一步落实有保有压政策促进钢材 市场平衡运行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7】3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部署,严禁钢铁、水泥和平板玻璃行业新增产能,继续做好产能置换工作,根据产业发展情况,经商发展改革委、国资委,我部对《部分产能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钢铁、水泥和平板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2.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年12月31日附件1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严禁钢铁行业新增产能,推进布局优化、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所有制钢铁企业建设炼铁、炼钢冶炼设备的项目。
建设项目备案前,须公告产能置换方案。
已经核准或备案但未公告产能置换方案的拟建、在建项目,须尽快补充公告产能置换方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等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等于退出产能;减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小于退出产能;置换比例是指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之比。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以及广东省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肇庆等9市,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
《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铸造行业新增分类5条

0漪德己沒 政商资讯对铸造行业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明确 界定中(工)频感应电炉使用范围, 2017年2月,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金属学会、中国铸造协会等五家协 会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打击地条钢t界定工频和中频感应炉使用范围的意 见》(钢协〔2017〕23号)执行,明确"铸造行业采用感应炉作为熔炼设 备生产各类铸件产品,不在关停拆除 之列"。
为避免相关企业假借铸造之名违规生产"地条钢",应通过工艺技术 装备、材质、产品,严格区分和确认 其属于铸造行业还是钢铁行业。
1.铸造工艺技术装备:铸造行业 通用的工艺流程总体上为熔炼、造型(制芯)、浇注成型、砂处理(适用 砂型铸造)、清理打磨、机械加工等 工序,其中熔炼只是铸造工艺的一道 工序,后续工序要有相关配套设备。
2.铸件材质:铸造行业采用感应炉熔炼的金属材质有灰铸铁、球墨铸铁、蠕墨铸铁、可锻铸铁、碳钢及合 金钢、招合金、铜合金等,铸件广品 都有严格的力学性能指标要求,需配 置完善的理化分析和检测装置。
3.铸件产品:铸造行业为汽车、 农机、机床、矿冶重机、轨道交通、 发电及电力、石油化工、工程机械、泵阀、市政建筑等众多行业提供各类 金属铸件产品,部分铸造企业专业生 产铸铁型材、铸管及管件等产品。
2017年4月17曰,国家发改委 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2017 年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 困发展工作的意见》(发改运行〔 2017〕691号),在文件《2017年钢 铁去产能实施方案》中,明5贫地条钢" 界定的标准,参照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中国金属学会、中国铸造协会等五家 协会发布的《关于支持打击"地条钢"、界定工频和中频感应炉使用范围的意 见》(钢协〔2017〕23号)执行。
感应电炉在铸造行业应用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
当前钢铁行业 防范^也条钢灰复燃仍是重点任务,要提防相关企业假借铸造之名违规生 产"地条钢",同时广大铸造企业也要 坚持政策底线,坚决不能涉足1 也条钢" 生产。
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2018版

附件1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严禁钢铁行业新增产能,推进布局优化、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所有制钢铁企业建设炼铁、炼钢冶炼设备的项目。
建设项目备案前,须公告产能置换方案。
已经核准或备案但未公告产能置换方案的拟建、在建项目,须尽快补充公告产能置换方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等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等于退出产能;减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小于退出产能;置换比例是指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之比。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以及广东省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肇庆等9市,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
第五条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设备须在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也可用于产能置换。
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在确认置换前已拆除主体设备的产能、铸造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第六条置换过程中的退出和建设产能数量,依照产能换算表(见附1-1)进行换算。
产能换算表用于计算置换比例,不作为核定产能的依据。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其他地区实施减量置换。
各地区钢铁企业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的项目可实施等量置换,退出转炉时须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
未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区、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区出让的产能。
第七条建设项目企业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方案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和退出项目情况,须明确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所在地区、企业名称、拟建的冶炼设备型号、数量和产能,计划开工和投产时间。
2020年我国钢铁行业发展概况

2020年我国钢铁行业发展概况2020-3-311、我国钢铁行业总体发展情况钢铁产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是技术、资金、资源、能源密集型行业,是我国现代化工业的基础产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钢铁产业涉及面广、产业关联度高、消费拉动大,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财政税收、国防建设以及稳定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角色,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
我国钢铁工业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面临着许多问题,如铁矿石、煤炭等原料运输条件偏紧,钢铁行业的发展受到资源和能源的约束;结构调整中还存在市场需求预期过高、淘汰落后难度加大、出口结构不合理和企业联合重组进展缓慢、机制改革明显滞后几大问题。
2018年,钢铁行业持续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市场秩序明显改善,全行业经济效益创历史最好水平。
2018年,全国粗钢产量9.28亿吨,同比增长6.6%粗钢表观消费8.7亿吨,同比增长14.8% 2018年中国粗钢产量占全球比重51.3%2、钢铁行业政策环境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对钢铁行业将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
国家发改委2005年7月发布的《钢铁产业发展政策》是我国第一部指导钢铁行业全面协调健康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该政策指出,钢铁行业今后的发展重点是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具体目标是:提高钢铁工业整体技术水平,推进结构调整,改善产业布局,发展循环经济,降低物耗能耗,重视环境保护,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实现产业升级,把钢铁产业发展成在数量、质量、品种上基本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使钢铁行业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2008年,国务院于3月20日公布了《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下简称《振兴规划》),《振兴规划》特别提出,钢铁业必须以控制总量、淘汰落后、联合重组、技术改造、优化布局为重点,推动钢铁产业由大变强。
一要统筹国内外两个市场。
落实扩大内需措施,拉动国内钢材消费。
实施适度灵活的出口税收政策,稳定国际市场份额。
2018-2024年中 国钢材行业发展趋势研究报告

2018-2024年中国钢材行业发展趋势研究报告钢材作为现代工业中最重要的基础原材料之一,其在建筑、机械制造、汽车、船舶、能源等众多领域都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近年来,中国钢材行业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和调整,从产能过剩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从环保压力到技术创新,这些因素都在深刻影响着行业的发展走向。
在此背景下,对 2018-2024 年中国钢材行业的发展趋势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2018-2024 年中国钢材行业发展的宏观环境(一)政策环境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来规范和引导钢材行业的发展。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推进,旨在淘汰落后产能,优化产业结构,提高行业整体竞争力。
环保政策日益严格,促使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推动绿色生产。
同时,产业政策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以满足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
(二)经济环境中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投资等领域对钢材的需求较为稳定。
但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传统制造业对钢材的需求增长放缓,而高端制造业和新兴产业对高性能、高品质钢材的需求逐渐增加。
(三)社会环境社会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关注度不断提高,钢材企业需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注重节能减排和资源回收利用。
同时,消费者对钢材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要求也越来越高。
(四)技术环境科技的不断进步为钢材行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智能制造、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在钢材生产中的应用日益广泛,提高了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降低了生产成本。
二、2018-2024 年中国钢材行业的市场需求分析(一)建筑行业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对建筑用钢需求产生了一定影响,但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以及保障房建设等仍将为建筑用钢提供一定的支撑。
(二)机械制造行业随着机械制造业的转型升级,对高强度、高精度钢材的需求不断增加。
(三)汽车行业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对钢材的性能和轻量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推动了车用钢材的创新和升级。
(四)船舶行业船舶制造行业的复苏有望带动船舶用钢需求的增长,但同时也对钢材的耐腐蚀性和强度提出了新的挑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钢铁产业调整政策(2015年修订)(征求意见稿)钢铁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在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解决钢铁产业产能严重过剩、无序竞争、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和综合竞争力不强等问题,推动钢铁产业适应经济发展新形势、新常态,实现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对2005年国家发布的《钢铁产业发展政策》进行修订,制定《钢铁产业调整政策》。
第一章政策目标到2025年,钢铁产品与服务全面满足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实现钢铁企业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创新活力强、经济效益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转型升级。
产品服务、工艺装备、节能环保、自主创新等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基本形成。
第一条〔结构调整〕产品结构实现升级。
大中型钢铁企业品种质量达到国际1先进水平,拥有一批国际化钢铁制造标准;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与国际接轨,实现由钢铁制造商向以用户为中心的材料服务商转变。
钢铁产能基本合理。
到2017年,钢铁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得到有效化解,产能规模基本合理,产能利用率达到80%以上,行业利润率及资产回报率回升到合理水平。
生产设备大型化、自动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鼓励推广以废钢铁为原料的短流程炼钢工艺及装备应用。
到2025年,我国钢铁企业炼钢废钢比不低于30%,废钢铁加工配送体系基本建立。
大中型钢铁企业主业劳动生产率超过1000吨/人·年,先进企业超过1500吨/人·年。
组织结构优化调整。
兼并重组步伐加快,混合所有制发展取得积极成效,到2025年,前十家钢铁企业(集团)粗钢产量占全国比重不低于60%,形成3~5家在全球范围内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超大型钢铁企业集团,以及一批区域市场、细分市场的领先企业。
空间布局得到优化。
积极推进中心城市城区钢厂转型和搬迁改造,实现国内有效钢铁产能向优势企业和更具比较优势的地区集中。
技术创新体系不断完善。
到2025年,形成可支撑行业发展的自主创新和研发体系,建成一批具有先期介入、后续服2务及推广应用功能的研发中心、实验室和产业联盟等创新平台,构建起世界领先的科研领军人才和职业技能人才培育体系。
大中型钢铁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收入比重超过20%,R&D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1.7%。
两化深度融合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行业大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及云计算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取得较大进展,两化融合技术和评价标准保障体系渐趋完善,装备智能化水平不断提升,电子商务全面普及,两化融合成为钢铁行业新型工业化发展的重要特征。
重点统计企业中应用生产制造执行系统(manufacturing execution system,简称MES)的比重超过80%,全行业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占销售总额比重达到20%,建成一批钢铁智能制造示范工厂。
第二条〔节能减排〕到2025年,钢铁企业污染物排放、工序能耗全面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钢铁行业吨钢综合能耗下降到560kgce,取水量下降到3.8m3以下,SO2排放量下降到0.6kg、烟粉尘排放量下降到0.5kg,固体废弃物实现100%利用。
第三条〔资源保障〕到2025年,铁矿石供应渠道和交易平台建设取得积极进展,进口铁矿石权益矿和贸易矿发展并举,实现权益矿、协议矿和现货矿多元发展,基本形成合理、稳定的全球铁矿资3源保障体系。
国内铁矿业有序发展,国内矿山与国外矿山互补的合理保障体系,以及再生矿产资源保障体系基本形成。
第四条〔市场环境〕政府管理方式不断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不断加强,政府作用得到更好发挥。
相关法律法规在行业内得到较好的执行,基本构建起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建立健全投资项目信息公开和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形成公开、诚信、社会监督的监管体系。
第二章市场准入强化节能节地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要求,新(改、扩)建钢铁项目布局、工艺装备以清单形式,节能环保以底线思维理念,完善准入标准。
第五条〔生产布局〕新(改、扩)建钢铁项目满足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节能减排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等要求,并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合理布局。
第六条〔工艺装备〕新(改、扩)建钢铁项目不得采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的工艺装备。
4第七条〔节能环保〕新(改、扩)建钢铁项目各工序能耗应满足《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准入值的要求。
新(改、扩)建钢铁项目各工序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的要求。
第八条〔节约用水〕新(改、扩)建钢铁企业吨钢取水量、水重复利用率应满足《节水型企业钢铁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节约土地〕新建、改造钢铁项目建筑系数不小于30%,容积率不小于0.6,绿地率不超过15%,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比不超过7%。
生产规模大于500万吨钢的长流程钢铁项目用地指标不大于0.8m2/t钢,生产规模500万吨及以下长流程钢铁项目用地指标不大于1.0m2/t钢。
短流程钢铁项目用地指标不大于0.2 m2/t钢。
5第十条〔安全生产〕钢铁企业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钢铁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各生产环节必须采取和配备符合相关规定的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和防护设施,重大危险源应有检测、评估、监控措施以及应急预案和救援体系。
钢铁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必须依法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
钢铁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焦化、氧气制备及相关气体制备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第十一条〔监督管理〕2017年底之前,新(改、扩)建炼铁、炼钢项目严格按照《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程序及要求,制定置换方案,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严控新增产能。
6结合市场准入要求,加强对新(改、扩)建钢铁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引导钢铁企业规范发展。
第三章市场退出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完善钢铁企业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有效化解钢铁产能过剩矛盾。
第十二条〔依法淘汰〕钢铁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能耗限额标准等法律法规。
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责令限产或停产,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停业、关闭。
对超过能耗限额标准基准值的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水价、电价,促使其退出。
第十三条〔依规淘汰〕钢铁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
第十四条〔引导退出〕现有钢铁企业达不到本产业政策准入要求的,应积极改造升级。
经改造仍达不到准入要求的,应逐步退出,有序压减过剩产能。
鼓励现有城市钢厂积极实施环保搬迁。
7第四章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围绕“调整结构、转型升级”主线,加快创新体系建设,促进产品升级、组织调整和技术进步。
第十五条〔产品结构调整〕淘汰落后钢材产品,提升量大面广的普通产品质量和性能,加大高强度、高抗腐蚀性、高专项性能等关键钢材品种的开发和应用。
大力发展功能材料,积极发展新型合金材料、高品质特殊钢等先进钢铁材料,加快材料设计、制备加工、高效利用及工程化的技术研发,促进产学研用相结合,实现新材料产业与原材料工业融合发展,支撑战略新兴产业发展,保障国家重大工程建设。
第十六条〔标准升级〕加强对钢材产品全生命周期评价,合理制定钢材消费行业的用钢标准,加强钢材产品标准与下游行业用钢标准、设计规范以及国际标准的衔接协调,及时组织修订。
第十七条〔消费升级〕大力推广应用高强度、耐腐蚀、耐高温、长寿命等高性能钢材,加快钢铁产品升级换代。
深入推广应用400MPa钢筋,试点示范使用500MPa及以上高强抗震钢筋、耐候耐火耐蚀钢筋等。
8第十八条〔服务升级〕构建和完善新型高效客户服务体系,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开展服务标准化作业。
鼓励供应商先期介入模式,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十九条〔兼并重组方式〕鼓励钢铁企业通过收购、股权转让、技术入股、管理整合以及民营资本参与等多种方式进行实质性联合重组,优化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配置,实施业务流程再造和技术升级改造,压减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退出低效产能。
第二十条〔兼并重组方向〕支持优势钢铁企业强强联合,实施战略性重组;鼓励具有实力的钢铁企业开展跨国并购,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鼓励钢铁企业与上下游企业兼并重组,依托产业链优势提高竞争力;引导省(区、市)内钢铁企业兼并重组,形成优强企业主导、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优化市场环境、加快改造升级。
第二十一条〔兼并重组监管〕加强和完善对重大的企业兼并重组交易的管理,对达到经营者集中法定申报标准的企业兼并重组,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
进一步完善外资并购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外资并购国内企业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维护国家安全。
9第二十二条〔兼并重组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企业兼并重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拓宽信息交流渠道。
充分发挥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为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咨询评估、调查研究、分析预测、信息数据、政策法规等服务。
加强兼并重组的统计信息工作,构建企业兼并重组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和完善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
整合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信息资源,畅通统计信息渠道,为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
进一步发挥兼并重组部际联席协调机制作用,解决企业兼并重组和跨国并购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政策执行情况评估和监督检查。
优化信贷融资服务,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作用,落实完善财政、税收、土地使用、职工安置政策。
第二十三条〔体制改革〕鼓励钢铁企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允许员工持股,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社会化、公众公司。
第二十四条〔创新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体制机制,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发挥市场对技10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