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管理-73长期股权投资管理业务流程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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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长期股权投资管理业务流程①

一、业务目标

1 经营目标

1.1 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管理,降低投资风险,保证投资

安全,及时收取和提高投资回报。

2 财务目标

2.1 保证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收取投资回报。

3 合规目标

3.1 投资、管理方式及操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3.2 股权投资和转让合同符合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

和股份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二、业务风险

1 经营风险

1.1 长期股权投资方向不正确,导致投资低回报、无回

报或投资权益损失。

1.2 管理不严使投资控制能力减弱,造成投资损失。1.3 投资股权不清晰,造成投资权益损失、投资收益不

能足额按时收回。

①长期股权投资指股份公司投资设立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被投资子公司),包括中外合资(合作)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及非上市)。

1.4 未经审核,变更合同示范文本中涉及权利、义务的

条款,导致损害股份公司权利。

2 财务风险

2.1 会计核算遗漏,造成信息不完整。

2.2 会计核算不规范,高估或低估长期股权投资价值,造

成财务信息不真实。

3 合规风险

3.1 投资、管理方式及操作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受到处罚或造成损失。

3.2 股权投资和转让合同不符合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

规和股份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造成损失。

三、业务流程步骤与控制点

1 长期股权投资的出资

1.1 股份公司直接出资的项目,财务部根据法律事务部

出具的公司形式的法律意见书、审定的合资合同及

公司章程、发展计划部的立项文件等办理权益管理

手续,落实资金。

1.2 分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财务部门根据股份公司授权

委托书、发展计划部的立项文件、同级法律事务部

门出具的公司形式的法律意见书等办理权益管理手

续,落实资金。

控股子公司的财务部门根据发展计划部、财务部、

法律事务部等部门的书面意见,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办理权益管理手续,落实资金。

1.3 股份公司直接或委托的投资项目,提名出任被投资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的人选须按照各级人事部门的

文件执行。

2 建立长期股权投资账表

2.1 各级投资管理部门根据长期股权投资授权文件及投

资协议等,建立并完善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台账、财

务投资项目明细账表,妥善保管投资协议、合同、

股票、出资证明书等股权证明。长期股权投资明细

账表须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法律事务部负责管

理有关子公司的工商登记台账。

3 长期股权投资管理

3.1 被投资的子公司应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份

公司委托的股东授权代理人、提名的董事、监事按

照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及时报告有关

会议决议或记录。

3.2 各级投资管理部门负责收集被投资子公司经审计后

的财务报表、每月会计报表及投资项目分析等有关

资料,供有关部门实施管理。财务部及分(子)公

司投资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根据管理的需要,定期

对被投资子公司进行项目分析和监控。

3.3 被投资子公司对股权、资产处置事项形成议案前,

由股份公司委托的股东授权代理人、委派的董事将

有关情况上报股份公司财务部,财务部会同法律事

务部等有关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规定权

限逐级上报审定后,由委托的股东授权代理人、委

派的董事执行表决权。

董事会秘书局、法律事务部为股份公司提名并出任

的被投资子公司股东授权代理人、董事、监事的日

常联系机构。董事会秘书局承担对上市子公司的股

东授权代理人、董事、监事的服务职能;法律事务

部承担对非上市子公司的股东授权代理人、董事、

监事的服务职能。

3.4 各级投资管理部门加强长期股权投资经济可行性的

后评价工作,检查分析投资期间经营行为是否合规,

每年应对被投资子公司进行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

价报告报财务部审核。财务部对经济绩效极差、资

不抵债的被投资子公司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专题

报总裁班子成员。

3.5 各级财务、审计及有关部门发现被投资子公司或项

目存在违规投资、违规进行股权运作等重大问题,

或在生产经营管理中出现重大失误等,发生投资损

失的要及时上报财务部。财务部会同法律事务部、

审计部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按照规定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后批复,各分(子)公

司应按批复的意见整改。

4 长期股权投资项目清查

4.1 各级财务部门会同法律、投资管理、董事会秘书等

部门每半年清查长期股权投资项目,重点清查被投

资子公司的股权证明,核对股权权属变动,核对账

表数据和股权份额,清查不良投资及其形成的原因,

将清查结果汇总造册,经总会计师审核后,报分(子)

公司经理审定。

4.2 对股权权属不明确的,各级法律事务部门、投资管

理部门要按照法定程序和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产、

股权界定标准,确定股权权属,及时办理权属证明,

并由财务部门登记账表;发生股权纠纷的事项应报

法律事务部和财务部界定。

4.3 投资账表与权属不一致的,各级法律事务部门(董

事会秘书部门)应按照原投资主体、股权变更主体

的有关协议,更正或取得权属证明,报部门负责人

审核。财务部门及有关部门按照原投资主体、股权

变更主体的有关协议,更正或取得账表,报部门负

责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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