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

合集下载

2024年山西省普法知识考试练习题及答案

2024年山西省普法知识考试练习题及答案

2024年山西省普法知识考试练习题及答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在国内,重点消防单位()进行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A.至少每半年B.至少每一年C.至少每两年2.现行宪法序言明确宣告本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A.政治制度B.社会制度C.国家制度D.根本任务3.依据现行宪法,批准自治州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生效的国家机关是()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大常委会C.国务院D.自治区人大常委4.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等方面的信息记录以及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________年。

A.5B.8C.105.依据新《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经营者违反规定,应当担当______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

A.刑事B.赔偿C.民事D.民事赔偿6.依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案审议的结果以下哪一项不行能出现?()A.签署公布B.终止审议C.进一步审议D.提请表决7.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条例》规定,党政机关一般公务出行实行何种方式______。

A.乘坐机关一般公务车B.乘坐机关机要通信车C.实行社会化供应,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D.乘坐下属企事业单位车辆8.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是()A.《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B.《中华民国临时约法》C.《中华民国约法》D.《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9.旅游法好用的范围包括_____。

A.全国各地B.亚洲C.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D.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旅游活动10.《消费者权益爱护法》运用调整的对象是下列哪项______。

A.消费者为生产须要购买,运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发生的法律关系B.各商家为经营须要而发生的购销关系C.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须要购买,运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发生的法律关系D.消费者为营利而进行的购销活动11.下列有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说明同法律之间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A.法律说明高于法律B.同等效力C.法律说明低于法律D.两者之间无可比性12.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________专家对汽车产品生产者不存在缺陷的证明材料进行论证。

2024年度山西省普法知识通用题库

2024年度山西省普法知识通用题库

2024年度山西省普法知识通用题库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依据现行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定产生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协商产生D.全国人大常委会选举产生2.依据现行宪法和法律,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可以行使的权力是()A.选举同级人民法院院长B.监督同级人民政府C.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D.制定地方性法规3.()是维护社会公允正义的最终一道防线。

A.立法B.司法C.遵守法律D.法治教化4.诚信执法主要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行为作出过程中必需遵循()原则。

A.信任利益爱护B.公允C.比例D.效率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然人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

A.遗嘱执行人B.财产管理人C.财产代管人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平安法》,特种设备平安工作应当坚持_______、综合治理的原则。

①.平安第一②.预防为主③.节能环保④.监督管理A.②③④B.①②③C.①②③④D.①②④7.把宪法区分为社会主义类型宪法和资本主义类型宪法是一种科学的分类方法,因为它()A.揭示了宪法的本质属性B.指出了宪法的内容C.指出了国家形式的不同D.总结了宪法形式上的特点8.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供应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_______。

①.有固定的经营场所②.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③.有必要的营业设施;④.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⑤.阅历丰富;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A.①②③④⑤⑥B.①②③④⑤C.①②③④⑥D.②③④⑤⑥9.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生产者认为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________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异议,并供应证明材料。

行政处罚权下放基层的地方实践探析

行政处罚权下放基层的地方实践探析

DOI :10.19299/ki.42-1837/C.2024.03.0272024年第3期总第221期·社会治理·THE FORUM OF LEADERSHIP SCIENCE行政处罚权下放基层的地方实践探析刘师源摘要:行政处罚权下放基层的改革实践是完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的重要环节。

重塑行政执法体系,推动乡镇(街道)依法执政,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从法律层面赋予乡镇(街道)实施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地位,但在处罚权下放基层的实践中,还存在行政处罚权下放与承接主体不明确、基层执法体制机制不健全、执法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基于此,要审视目前处罚权下放路径存在的法律风险,遵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规划进行差异化表达,设定处罚权下放的实践标准,以助力提升基层治理效能。

关键词: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作者简介:刘师源,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22)。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5103(2024)03-0116-04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

2021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提出,加强基层政权治理能力建设,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法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整合现有执法力量和资源。

近年来,我国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心逐步向基层下移,旨在从纵向治理关系上破解基层行政执法实践中因执法权配置无法满足执法需求产生的治理难题。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明确指出,稳步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下放给基层。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工商业联合会•【公布日期】2021.09.15•【字号】晋民发〔2021〕43号•【施行日期】2021.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正文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21〕43号各市民政局、工商联:为进一步发挥乡镇、街道商会积极作用,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政策和《民政部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7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做好乡镇、街道商会登记工作。

乡镇、街道商会申请成立登记应当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由县级工商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在县级民政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县级工商联在审查时应当征求商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商会登记按照条件成熟一个、登记一个的原则推进,不下硬指标,不搞一刀切。

乡镇、街道商会名称按照“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名称+商会”的方式构成;县级行政区划为市辖区的,商会名称应当与所在地市的行政区划名称连用。

乡镇、街道商会住所设于所在乡镇、街道范围内。

二、推动乡镇、街道商会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

乡镇、街道商会成立时,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步建立党的组织。

暂时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开展党的工作,扩大党的工作覆盖。

乡镇、街道商会党组织负责人可视情由乡镇、街道党员干部兼任。

商会章程应对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三、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县级工商联要对本地区的乡镇、街道商会进行全面摸底,指导、督促符合条件的商会尽快完成登记。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五号——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五号——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五号——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7.04•【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五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五号《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7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7月4日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17年7月4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人居环境,提升公共环境品质,提高公众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指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对城镇和乡村的环境卫生、容貌与秩序、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划、实施、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或者单位开展和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管理、发展和改革、公安、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卫生计生、国土资源、交通运输、财政、民政、农业、水利、林业、商务、工商行政管理、供销社等部门以及铁路、电力、通信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2011)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2011)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7.28•【字号】•【施行日期】2011.07.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立法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7月28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2011年7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五人或者七人组成,其成员应当有一定的代表性。

”将第三款修改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推选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

各村民小组推选工作由上届村民委员会主持;上届村民委员会不能主持的,由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确定主持者。

”删除第四款。

将第五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三、将第十二条第六项修改为:“依法组织产生候选人,公布候选人、竞选人名单,组织候选人、竞选人介绍履行职责设想;”四、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选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四)结婚后在配偶户籍所在的村居住但户口未迁入,本人要求在居住的村参加选举的,经户籍所在的村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和未在户籍所在的村进行选民登记的证明,并经配偶户籍所在村的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的村民。

解读《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解读《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解读《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14•【分类】地方性法规解读正文解读《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从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3月31日,经过整整三个月时间,连续三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得以通过,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制定是省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和省委实施“六权治本”、加快推进法治山西建设总体要求,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主导作用的体现。

所谓规范性文件,通俗点说,就是老百姓常说的“红头文件”。

条例的出台,从备案审查的法律保障方面为“红头文件”加了一把锁。

4月10日,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这部条例的特色和亮点。

一、条例管住哪些“红头文件”?“四性”特征辨准确条例的前置主体是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因此并不是对所有“红头文件”都进行备案审查。

而是根据宪法、监督法、立法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对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地方性法规配套文件和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办法、规定;享有立法权的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立法解释、及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乡镇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进行备案审查。

这些规范性文件出台后,需要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

具体来说,有“四性”特征:一是法定性。

即规范性文件是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的。

二是普遍适用性。

即规范性文件是针对不特定人和事作出的决定或者规定,具有普遍约束力。

三是外部性。

即规范性文件涉及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

比如:有关国家机关关于人事任免的决定就不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因为它既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也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是公开性。

即规范性文件是公开发布的文件。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2013)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2013)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8.01•【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8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8月1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二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禁止加装、改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外部照明装置”。

二、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除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志外,还应当安装安全标示牌。

安全标示牌应当标明剧毒化学品品名、种类、罐体容积、载质量、施救方法、运输企业联系电话。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校车和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重中型货运、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所有人不按规定报废注销机动车或者不按规定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所有人车辆除注销登记或者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以外的其他机动车业务。

”四、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与交通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吸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参加,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1995)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5.05.18
【实施日期】1995.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
(1995年5月1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 ),决定对《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三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内容为“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原六至十二项类推为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第十一项“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修改为“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第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三、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

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四、第六条第三款“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之后增加“选举主席、副主席”。

五、第十三条第一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人选”,修改为“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主席、乡长、镇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但候选人最多不应超过应选人数的一倍。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画排列,经过预选的候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