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1995)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5.05.18

【实施日期】1995.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

(1995年5月1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 ),决定对《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三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内容为“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原六至十二项类推为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第十一项“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修改为“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第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三、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四、第六条第三款“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之后增加“选举主席、副主席”。

五、第十三条第一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人选”,修改为“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主席、乡长、镇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但候选人最多不应超过应选人数的一倍。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画排列,经过预选的候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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