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费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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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经费提取制度及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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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经费提取制度及管理办法模版一、总则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制定本安全生产经费提取制度及管理办法。

二、提取范围安全生产经费提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 安全设备采购费用;2. 安全培训和教育费用;3. 安全巡查和监测费用;4. 安全隐患整改费用;5. 安全防范措施费用。

三、提取标准1. 安全设备采购费用的提取标准由企业财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 安全培训和教育费用的提取标准遵循国家相关规定;3. 安全巡查和监测费用的提取标准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4. 安全隐患整改费用的提取标准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5. 安全防范措施费用的提取标准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申请程序1. 企业各部门根据需要向企业财务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经费提取申请;2. 企业财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与安全管理部门协商确定提取金额;3. 财务部门将提取金额列入企业财务预算,经企业领导审批后付诸执行。

五、使用管理1. 安全生产经费用于安全设备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2. 安全培训和教育费用应用于提升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3. 安全巡查和监测费用用于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4. 安全隐患整改费用用于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和改进;5. 安全防范措施费用用于加强企业安全防范措施的建设和维护。

六、监督检查1. 企业财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经费的提取和使用进行定期检查;2. 内部审计部门可对安全生产经费的提取和使用进行随机抽查和审核;3. 相关监管机构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处罚措施对于违规提取安全生产经费或滥用经费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八、附则本制度及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企业财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所有,并进行必要的修订。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职工合法权益,按照《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费用提取第一节提取标准第一条企业应依据生产经营规模、安全生产风险、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和应急救援等情况,确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

第二条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应当明确列示于企业的财务预算中,并交有关部门审核和备案。

第三节费用使用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方面:(一)安全生产设备的购置、维修和更新;(二)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三)应急救援措施的建设和维护;(四)安全生产评估、监测和检测等相关费用;(五)其他与企业安全生产相关的必要费用。

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不得用于以下方面:(一)与企业安全生产无关的用途;(二)超过费用提取标准的范围和额度;(三)个人职务消费和私人开支。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的专门账户,并设置独立管理人员,确保资金的专项管理和专项使用。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六条监督检查应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的原则,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监督检查责任制。

第七条监督检查应当定期进行,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八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或挪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由企业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管理费提取及使用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管理费提取及使用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管理费提取及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和培训,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X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XXX企业,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费的提取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费的收取及使用(一)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二)安全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购置;(三)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四)为职工购买安全生产保险;(五)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费的数额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费的征收企业应按月自行收取安全生产管理费,通过工资或其他方式从职工工资中扣除,并在企业内部公示。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费的使用第六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企业应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包括组织职工参加各类安全生产培训班、向职工发放安全生产资料等。

第七条安全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购置企业应及时维护安全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确保其可靠性和有效性。

对于损坏或过期的设施和设备,应及时更换或更新。

第八条安全生产宣传工作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包括制作宣传资料、开展安全宣传周等,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九条职工安全生产保险企业应为所有职工购买安全生产保险,确保职工在工作中出现的意外伤害能得到及时救治和相应赔偿。

第十条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一条监督与检查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费的监督与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安全生产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对问题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二条管理办法的修改和解释本办法的修改和解释权归XXX企业所有,由XXX企业依法制定并进行公示。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公示之日起施行。

以上所述为安全生产管理费提取及使用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以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综合了相关法规与企业实际情况,确保了安全生产管理费的合理使用和监督。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提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费用指用于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备的维护、安全保护设施的维修、培训和宣传费用等。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比例提取并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费用专项核算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真实、合理、规范。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费用的使用范围、管理办法和督促检查机制。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比例,从企业的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应当有专门的账户进行收纳,并随时保持账户余额与实际提取金额的一致。

第九条企业应当定期向财务部门申报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情况,并将提取的金额及用途进行公开。

第十条国家对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的比例和方式,可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应当按照企业的安全生产规划进行,确保资金用于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和设备的安全性能。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用于以下方面:(一)购买、维护生产设备的安全装置和安全保护设施;(二)开展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三)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四)购买安全生产相关的设备和器材,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的技术装备水平。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对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记录,确保资金的使用真实、有效,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费用不得用于与安全生产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进行挪用或私自支取。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五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安全生产费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范文

安全生产费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范文

安全生产费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费的提取和使用管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安全生产费的提取和使用应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规范、高效、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充分发挥经费投入的引导和保障作用,优化安全生产工作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五条安全生产费主要用于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包括安全设施设备的更新和维修、职工安全培训和教育、安全检测监测等方面。

第六条安全生产费的提取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批程序和管理要求。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提取管理第七条在年度安全生产费预算中,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费的总量和提取来源。

第八条安全生产费提取比例应根据企业规模、行业特点、安全生产风险等因素确定,并据此制定具体的安全生产费提取计划。

第九条安全生产费的提取应当依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安全生产费的提取应当按照预算程序进行,经企业领导及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费的提取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金额进行,不得随意调整或挪用。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费的提取应当记录在企业的台账中,明确资金的数额、来源和时间,并随时保留相关票据和凭证。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费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先适应工作需要,后保证质量,节约经费。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应当通过预算程序进行,经企业领导及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应当根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进行合理安排,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应当注重项目前期投入,提高安全生产条件和设备,防范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应当加强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效益。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应当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九条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024年安全生产经费提取制度及管理办法(二篇)

2024年安全生产经费提取制度及管理办法(二篇)

2024年安全生产经费提取制度及管理办法1、总则1.1为了加强我单位施工安全,建立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环境,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确保安全生产。

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我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

1.3安全生产费用是指项目部和各工区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善本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资金。

2、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及方式2.1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不得删减。

3、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3.1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以下范围内使用:3.1.1安全设施及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用,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安全防护措施、设备包括:1、四口五临边防护设施;2、施工现场安全围挡设施;3、施工配电及用电安全防护设施、接地保护、触电保护等装置,变压器、配电盘周边防护设施、电器防爆设施,防水电缆及备用电源;4、各类机电设备安全装置;5、防风、防腐、防火、防尘、防水、防辐射、防雷电、防危险气体等设备设施及备品。

6、起重机械、提升设备上的各种保护及保险装置。

7、锅炉压力容器、压缩机的保险和信号装置。

8、防治边帮滑坡设备设施。

9、作业中防治物体、人员坠落设施的安全网、棚、护栏等。

10、起重、报批作业及穿越村镇、公路、河流、地下管线进行施工、运输作业所增设的防护、隔离、栏杆等设施。

11、各种安全警示警告标志。

12、航道临时防护及航标设置等13、安全防护通讯设备14、其他安全防护设备、设施3.1.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1.3以保证安全生产为目的,为从业人员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费用支出。

3.1.4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3.1.5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支出。

3.1.6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安全技能培训费用支出。

安全教育培训包括: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全员日常安全教育,上岗前、转岗培训,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操作技能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等。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优秀10篇)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优秀10篇)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确保安全费用能够维护和保障公司的安全生产,完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保证安全费用的有效投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身体健康、公司财产安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项安全费用的提取以及使用管理。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三条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公司应单独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科目,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专项资安全费用主要用于安全技改项目、职业卫生改善项目、安全教育宣传、科研方面等。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的检测、校验。

(七)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三章安全费用提取第六条公司应根据国家规定每年应提取安全费用。

第七条企业是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逐月进行提取,公司按规定提取比例为3%(根据实际情况定),财务部负责安全费用的提取并按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第八条财务部负责每月月初向安环部报送安全费用的提取数额,安监部长负责人负责对安全费用的使用进行审批,凡包括上述范围内的所有支出均可从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使用安全费用时必须经安环部负责人审查并加盖“安全费用提取使用专用章”方可交财务部办理使用手续。

第九条安环部负责对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建立台帐,并同时负责向上级部门报送安全费用统计报表及其他要求报送的资料。

第四章使用流程第十条各部门将本部门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汇总后报至安环部,主管项目安全生产副经理根据各部门的意见召集总工程师、质检部、安环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举行专门会议讨论编制安全资金投入计划。

加油站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

加油站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加油站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资金的有效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提取标准1. 加油站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以加油站上一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提取。

2. 营业收入不超过100万元的,按照营业收入的4%提取;3. 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营业收入的2%提取;4. 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营业收入的1%提取;5. 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再提取。

三、使用范围1.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包括加油站内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2.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3.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4.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5.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6.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7.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8.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9.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四、管理和监督1. 加油站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程序。

2. 加油站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标准,及时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纳入年度预算。

3. 加油站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并定期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加油站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投入。

五、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XXX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范本

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为了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能够有序进行,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特制定本《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费用的提取1. 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企业应按年度编制安全生产费用预算,并报经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查批准。

2. 安全生产费用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支出:(1)日常安全生产监管费用;(2)安全设备和器材的购置费用;(3)安全培训和教育费用;(4)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设备的维修费用;(5)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费用;(6)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费用等。

3. 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应按照合理、公平和透明的原则进行,不得将安全生产费用用于其他用途。

三、费用的管理1. 安全生产费用由企业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建立专项账户,专款专用。

2.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应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出预算范围。

3.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应报经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批准,并进行备案。

4.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应遵循精打细算原则,确保费用的合理使用,避免浪费和滥用。

5.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应与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和任务相匹配,优先保障事故防范和提升安全保障能力的支出。

四、费用的监督1. 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加强对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按照规定用于安全生产工作。

2.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应及时向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接受监督检查。

3.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处罚与奖励1. 对于违反费用管理规定,将安全生产费用挪用或用于非安全生产用途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依法进行处罚。

2. 对于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奖励。

六、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并报经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查批准。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

(本办法的主要内容及体例不是唯一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但核心原则必须得到保障。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一、背景和目的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经费的合理使用,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费用提取管理
(一)企业应按照本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标准确定每年的安全生产经费,并向相关部门报备。

(二)企业安全生产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企业安全生产经费应按照相关规定存放于专用账户,并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

(四)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经费的使用台账,清晰记录每笔费用的使用情况。

(五)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费用使用管理
(一)企业应根据安全管理需要,合理布置使用安全生产经费。

(二)安全生产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和维护安全生产设备、器材以及进行安全培训和考评。

(三)企业在使用安全生产经费时应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和制度执行,不得违规使用。

(四)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经费使用计划,将每年的经费划分到具体的安全管理项目上,并进行监督和评估。

(五)企业应对安全生产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

四、监督管理
(一)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经费的监督检查,对不规范使用和管理的企业予以警告、罚款等处罚。

(二)企业应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报告。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企业按规定执行。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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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费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AQ-SN-0271安全生产费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

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

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

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矿山工程为2.5%;(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

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安全费用的使用第十七条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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