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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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1)豫洛监减字第N09号罪犯李付运,男,汉族,初中肄业,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XX市XX区。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12月02日经河南省XX县人民法院以(2015)西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于2015年12月24日经河南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南刑二终字第0028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07月12日起至2020年07月11日止。于2016年01月21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获得表扬8次。

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在监督岗劳动岗位上,认真负责,积极肯干,遵守劳动纪律,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该犯自入狱以来,至本次提请减刑确定的考核截止日期2019年04月15日,共受到表扬8次(记功折抵为表扬)。间隔期内改造评审档次优良率为5/5。该犯属末次减刑,改造评估质量等级为:较好。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付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月日附:罪犯李付运卷宗材料共1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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