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证单证实务常见问题解析
信用证常见问题汇总:操作中容易出现哪些问题,如何解决

信用证常见问题汇总:操作中容易出现哪些问题,如何解决信用证作为国际商务支付中的常用方式,是用来为国际贸易提供担保的一种信用保障工具。
在使用信用证进行付款过程中,由于操作的流程繁琐复杂,常常会在操作中出现一些问题。
因此,本文将总结信用证操作中常见的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法。
一、申请人信息错误在办理信用证过程中,申请人将自己的信息输入到申请表中,若申请人信息填写不完整、错误或不准确,会导致银行无法核实申请人的身份,从而无法开立信用证。
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申请人应在填写申请表时认真核查自己的信息,确保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二、单证不完整在信用证出现错误或是不完整的单证,也会导致银行无法接受申请人的单证,从而无法完成结算。
因此,在办理信用证时,申请人应尽力确保单证的信息齐全,避免漏洞。
三、单证无效在信用证操作中,指定付款的单证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被接受,会导致银行不能结算,这种情况就称为单证无效。
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申请人应策划好自己的贸易计划,避免耽搁时间,保障单证及时有效。
四、假单行为假单行为是指申请者用虚假、故意夸大或夸大的方式来提供信息和材料,以欺骗银行的信任来获取开立信用证的目的。
这不仅会导致银行的经济损失,而且破坏了银行与申请人的信任关系。
因此,申请人应慎重对待信用证申请程序,积极与银行合作,切实避免假单行为的产生。
五、违反规定在信用证操作中,申请人必须遵守银行的相关规定,否则会引起银行的注意,甚至导致信用证被取消。
因此,申请人应充分了解信用证的相关规定,并依照此规定合理办理手续。
如何解决以上问题?针对以上问题,申请人应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法:1、提前准备好所有的手续文件,保持申请人信息完整和准确,避免错误。
2、牢记提交单证的时间,并保证单证的完整性,避免出现不完整或者无效的情况。
3、避免以欺骗的手段获取申请信用证,遵守规定并积极与银行合作,以建立可靠的信任关系。
4、申请人应全面了解自己的贸易计划,避免漏洞和耽误时间,保障单证及时有效。
单证员学习课堂经典问题:信用证业务中都有哪些常见不符点

⼀、信⽤证的问题
--没有信⽤证要求的单据。
--要求签字的单据上没有签字。
--信⽤证⾦额超过规定。
--信⽤证已经失效或逾期交单。
--逾期发运。
⼆、提单的问题
--提单"不清洁"。
例如,提单上有关于货物损坏或其它不良批注。
--海运提单要求但提单中并未注明货物"已装船"。
--提单中显⽰的装卸港⾮信⽤证中规定的港⼝。
--提单中显⽰货物装在甲板上。
除⾮信⽤证明确规定允许,货物严禁装在甲板上。
--提单未证明出⼝商已付运费(如果有此要求)。
--没有背书(如果背书是必要的)。
三、保险的问题
--保险单不是信⽤证中规定的种类(如,信⽤证要求的是保险单⽽⾮保险凭证)。
--承保风险⾮信⽤证中规定的风险。
--投保所采⽤的货币⾮信⽤证规定的货币。
除⾮信⽤证明确规定允许。
--投保⾦额低于所要求的⾦额。
--保险不是与运输单据同时或提前开始。
四、单据间的不符
--发票上对货物的描述与信⽤证中的描述不⼀致。
--两个单据中的重量不⼀致。
--两个单据中的标志和号码不⼀致。
对于出⼝商来说,⾄关重要的是在收到信⽤证时要仔细审证,如果认为信⽤证中的条款执⾏起来有困难,可要求进⼝商改证。
外贸中遇到的单证问题与回答

外贸中遇到的单证问题与回答
在外贸业务中,单证问题是非常常见的,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单证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直接关系到货物的顺利运输和付款的顺利结算。
以下是一些可能遇到的单证问题以及相应的回答:
1. 问,什么是出口发票?出口发票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出口发票是出口商品的售货凭证,应包括出口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付款条件、交货条件、出口商和进口商的信息等内容。
2. 问,为什么商业发票上的金额与合同金额不一致?
答,商业发票上的金额应该与合同金额一致,如果不一致,可能是因为合同变更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需要及时与买卖双方沟通协商解决。
3. 问,什么是装箱单?装箱单的作用是什么?
答,装箱单是用于描述货物装箱情况的单证,包括货物的数
量、重量、包装方式等信息,通常用于海运和空运,是海关放行货物的重要依据。
4. 问,如何处理因单证问题导致的货物滞留或拒收情况?
答,在出现因单证问题导致的货物滞留或拒收情况时,首先要及时与买卖双方沟通,了解具体原因,并尽快修改或补充相关单证,以便顺利放行货物或解决退货问题。
5. 问,什么是信用证?如何避免信用证单证问题?
答,信用证是银行对进口商发出的支付保证,出口商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办理相关单证,避免出现单证与信用证不符的问题,可以通过与银行和买卖双方充分沟通,确保单证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以上是一些外贸中可能遇到的单证问题及相应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欢迎继续提问。
外贸出口单证操作中常见问题分析

外贸出口单证操作中常见问题分析外贸出口单证操作中常见问题分析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单证贯穿于外贸公司的整个操作流程,外贸出口操作,涉及到商业、报关、运输、保险等多种单据。
在不同的条件下,单据的操作亦有所差别,所以须结合外贸公司的实际操作熟悉出口单证操作中的常见问题,以便于单证更好的服务于外贸公司。
一、单证中数量和单位填制的操作(一)数量和单位要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数量和单位是单据中非常重要的内容,目前大多外贸公司在制单上分为两部分,一是制单系统,通过其主要制作提供给货运代理作为托运报关资料的单据;二是相对固定的单据模板,通过此制作提供给客户或者银行的单据。
无论在制单系统或者模板中在数量栏经常辅以常用单位,比如件、套、千克、公吨等。
但是不是每笔合同都使用常用单位,如果在制单时不加以注意,便会出现问题。
比如固体类农化产品通常以KG(千克)为单位,但是液体类农化产品常用单位为LT(升),而在制单系统中的数量单位为KG,所以在出口液体农化产品时要注意更改数量单位,以免出现单单不符,单证不符的状况。
(二)数量栏填制因单据而异----以发票和保单为例发票的主体部分通常包括唛头、货物描述、数量、单据和总价,其数量栏通常填制的为货物本身的数量,如合同中规定,“QUANTITY:6000LTS,;UNIT PRICE:USD19.20/LT;PACKING:600CTNS”,那么在发票上QUANTITY栏,填制为:6000LTS.在出口业务中,以CIF成交的货物,需提供保险单。
保险单上亦有QUANTITY栏,虽然代表的也是数量,但是其填制的为货物的包装数量。
比如合同中规定“QUANTITY:8000KGS;PACKING:40KGS IN ONE PLASTIC BAG”,根据此条款,保险单上的QUANTITY栏填制为200 PLASTIC BAGS。
通过以上两个例子可以看出,不同单据对数量栏的填制要求亦有所不同,同样为QUANTITY,发票上代表的是货物本身的数量,而保险单代表的是货物的包装数量,在实践操作中要注意这些区别,否则便会导致单据填制错误。
外贸单证实务练习题及答案

外贸单证实务练习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 外贸单证中,通常所说的“信用证”是指什么?A. 一种支付方式B. 一种贸易合同C. 一种银行担保D. 一种运输合同答案:C2.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以下哪项不属于商业发票的基本内容?A. 发票号码B. 发票日期C. 货物描述D. 信用证号码答案:D3. 以下哪种单据在海运提单中是不可转让的?A. 记名提单B. 不记名提单C. 指示提单D. 清洁提单答案:A4. 根据国际贸易术语,FOB(Free On Board)术语下,卖方的责任终止于:A. 货物装上船B. 货物到达目的港C. 货物运抵买方仓库D. 货物交付给承运人答案:A5. 以下哪个选项不是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A. 银行作为中介B. 买方承担风险较小C. 卖方承担风险较大D. 银行提供信用担保答案:C二、填空题6. 国际贸易中,_______ 是指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后,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答案:提单7. 信用证的开证银行是_______ 的银行。
答案:买方8. 在国际贸易中,_______ 是指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运至合同指定地点的所有费用和风险。
答案:DDP(Delivered Duty Paid)9. 国际贸易术语中,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术语下,卖方的责任包括_______ 货物的运输保险。
答案:购买10.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商业发票上必须注明_______ 。
答案:货物的详细描述和价值三、简答题11. 简述信用证的开立流程。
答案:信用证的开立流程通常包括:买方与卖方签订合同后,买方根据合同条款向其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银行审核后,向卖方银行发出信用证;卖方银行收到信用证后,通知卖方;卖方按照信用证条款准备单据并提交给银行;银行审核单据无误后,向卖方支付货款。
12. 描述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答案: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具有多重作用:首先,它是货物运输的合同证明,表明承运人已收到货物并承诺将其安全运至目的地;其次,它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持有提单的人有权提取货物;最后,它是交易的支付凭证,买方通常在收到提单后支付货款。
单证实务第五章④

第三节出口收汇使用的汇票一、含义无条件支付命令。
汇票在本质上是一种票据,不是单据。
托收和信用证方式下,通常使用跟单汇票、商业汇票。
延期付款信用证不需要提交汇票。
二、汇票的制作要点1.出票条款①信用证项下,汇票出票条款包含:Drawn under (填开证行名称)、L/C No.(填信用证号)、 dated (填开证日期)。
②托收项下,汇票出票条款:为××号合同项下,装运××数量的××货物办理托收。
例如:DRAWN UNDER shipment of 1 000 cartons of garments as per Contract No.1234 for collection.2.出票地点及出票日期出票地点一般是出口商所在地。
出票日期一般为提单签发之后的一至两天。
托收方式时,汇票出票日期可填写装运日与交单日之间的任意一天。
3.汇票号码(No.)一般填写发票号码。
4.汇票金额(1) 一般情况下,汇票金额和发票金额一致。
(2) 如果信用证规定汇票金额为发票金额的97%,那么发票金额为100%,差额3%为应付的佣金。
(3) 汇票金额不得涂改,不允许加盖校正章。
零头,用“cents”、“point”、“XX%(xx/100)”表示。
US Dollars ……cents seventy-five only.US Dollars ……point seventy-five only.US Dollars ……and 75% 或and 75/100 only.5. 付款期限凡没有列明付款期限的汇票,根据票据法应认为无效。
(1) 即期付款,AT* * * SIGHT, AT---SIGHT(2) 远期付款At 60 days after B/L date(提单日后60天付款),并且在汇票空白处注明提单日期,以便两者分开时,能计算到期日。
用from、after表述汇票远期期限时,到期日的计算都从规定的次日起算。
外贸出口单证操作中常见问题分析

外贸出口单证操作中常见问题分析外贸出口单证操作中常见问题分析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单证贯穿于外贸公司的整个操作流程,外贸出口操作,涉及到商业、报关、运输、保险等多种单据。
在不同的条件下,单据的操作亦有所差别,所以须结合外贸公司的实际操作熟悉出口单证操作中的常见问题,以便于单证更好的服务于外贸公司。
一、单证中数量和单位填制的操作(一)数量和单位要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数量和单位是单据中非常重要的内容,目前大多外贸公司在制单上分为两部分,一是制单系统,通过其主要制作提供给货运代理作为托运报关资料的单据;二是相对固定的单据模板,通过此制作提供给客户或者银行的单据。
无论在制单系统或者模板中在数量栏经常辅以常用单位,比如件、套、千克、公吨等。
但是不是每笔合同都使用常用单位,如果在制单时不加以注意,便会出现问题。
比如固体类农化产品通常以KG(千克)为单位,但是液体类农化产品常用单位为LT(升),而在制单系统中的数量单位为KG,所以在出口液体农化产品时要注意更改数量单位,以免出现单单不符,单证不符的状况。
(二)数量栏填制因单据而异----以发票和保单为例发票的主体部分通常包括唛头、货物描述、数量、单据和总价,其数量栏通常填制的为货物本身的数量,如合同中规定,“QUANTITY:6000LTS,;UNIT PRICE:USD19.20/LT;PACKING:600CTNS”,那么在发票上QUANTITY栏,填制为:6000LTS.在出口业务中,以CIF成交的货物,需提供保险单。
保险单上亦有QUANTITY栏,虽然代表的也是数量,但是其填制的为货物的包装数量。
比如合同中规定“QUANTITY:8000KGS;PACKING:40KGS IN ONE PLASTIC BAG”,根据此条款,保险单上的QUANTITY栏填制为200 PLASTIC BAGS。
通过以上两个例子可以看出,不同单据对数量栏的填制要求亦有所不同,同样为QUANTITY,发票上代表的是货物本身的数量,而保险单代表的是货物的包装数量,在实践操作中要注意这些区别,否则便会导致单据填制错误。
外贸单证实务简答

1、什么是“假远期”?对双方有什么作用?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开证申请人承担。
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讲,实际上仍属即期收款。
这是开证行给予进口商的资金融通的便利。
采用假远期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对进口商来讲,可由银行提供周转资金的便利,但须支付利息;对出口商来讲,可即期获得汇票的票款,但亦承担汇票到期前被追索的风险。
2、什么是“最迟装船期”?如果合同中规定了最迟装船期,那么信用证的效期应该如何规定?最迟装船期,即最迟装运期,是卖方履行交货义务的最晚时间。
合同中规定了最迟装船期,那么信用证的效期应该比最迟装船期晚15天左右。
如果最迟装船期和信用证的效期太近,受益人并没有足够的时间缮制各种单据,就有可能出现迟期交单的情况。
3、什么是“双到期”?在这种情况下出口方应该注意什么?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规定的最迟装运期为同一天,称为“双到期”。
这种规定,对受益人办理议付不利。
所以受益人应该尽早在有效期之前备货,拿到货运单据,并提示议付。
如受益人不能在信用证有效期内装运完毕并办理制单结汇,则应要求对方改证、展期。
4、什么是“中性装箱单”?(neutral packing list)在转口贸易中或者进口方不是货物最终使用者时,买方往往要求卖方提供没有任何关于卖方内容,如名称、地址、国籍等的装箱单。
目的是在通过转让单证出售货物时可以不把原供货商暴露给他自己的买家,从而保护自己的进货渠道,或者绕开某些国家的贸易或非贸易壁垒。
5、银行办理信用证要注意哪两个原则?单据与信用证统一(单证一致)、单据与单据统一(单单一致)6、出口方办理信用证下的相关业务,应该注意哪四个一致?信用证与合同的统一(证同一致)、单据与信用证统一(单证一致)、单据与货物统一(单货一致)、单据与单据统一(单单一致)7、按时间顺序,在信用证下海运外贸合同出口方要办理的单据业务有哪些?①信用证相关业务:催证、审证、改证;②备好货后,缮制商业发票和装箱单;③填写订舱委托书,获取最终提单;④填写报检单,获得出境货物通关单出境货物出入凭条;⑤办理产地证明,获得普惠制产地证或一般原产地证书;⑥填写报关单,办理报关;⑦填写保险单,办理保险单或保险证;⑧办理议付,根据信用证要求提供单据,向银行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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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证单证实务常见问题解析一、信用证自身条款方面的问题许多客户在缮制出口单据时才发现,信用证的某些具体规定与贸易合同不一致,例如受益人名称,装、卸港名称,信用证指定单据的出具人等。
一些看似开证时误拼的小差异,往往被受益人认为是小瑕疵,但这些却常常成为开证行凭以拒付的理由,举例如下:1.信用证条款前后矛盾,对单据的要求和指示模糊不清例如:信用证规定了货物单价和数量并允许金额上下浮动却没有货物数量溢、短装条款;信用证要求将装船通知传真给申请人却要求提供快递收据予以证明;货物描述中的合同号与附加条款要求单据显示的合同号不同等,这些都将造成受益人实际操作和制单时无所适从,成为遭开证行拒付的隐患。
2.信用证的某些条款的表述在理解上易产生分歧和争议例如信用证要求“INSURANCE INDICATE PREMIUM AMOUNT PAID” , 保险单上照样显示,“PREMIUM AMOUNT PAID ”,但开证行仍以“INSURANCE POLICY:PREMIUM AMOUNT PAID NOT INDICATED.”为由拒付。
也就是开证行和受益人对于“PREMIUM AMOUNT PAID”的理解不同,受益人认为只要显示“保费金额已付”即可,而开证行坚持认为此表述是要求保单显示“已预付的保费金额”。
3.货物描述的表述问题货物描述争议是实务中的常见问题。
根据UCP600单据的审核标准,除商业发票外,其他单据中的货物描述可使用与信用证中的描述不矛盾的货物统称。
但有时信用证中关于货物的描述使用许多名词性修饰语及专业用语,外行很难区分哪些是修饰词,哪些是货物。
例如开证行以“CARBON STEEL FLANGES I/O FLANGES CARBON STEEL”为由拒付。
有的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描述与实际贸易合同要求发运的货物不一致。
例如信用证中规定的货物描述为“NEW TIRES TRUNK AND FEEDER BUSES”,受益人提交的发票装箱单显示的货物描述与信用证规定相同,但保险单和提单显示的出运货物是“NEW TIRES”,显然“NEW TIRES”看起来只是信用证规定的货物之一并不能视为其货物统称,经联系受益人确认贸易合同的标的即实际出运的货物就是轮胎,单据无法更改只能内保出单,结果开证行以保单和提单货物描述不完整坚持拒付。
遇到上述类似的问题,建议谨慎对待。
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应对照贸易合同全面审核信用证条款,逐条落实可操作性,对于与合同不一致、前后矛盾、模糊不清易引起争议的条款应立即联系申请人要求修改信用证,否则可能面临拒付风险。
二、交单期问题逾期交单是实务中常见的不符点之一。
造成逾期交单的原因很多,其中容易被忽视的是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地不在受益人所在地。
信用证受益人应特别重视信用证有效期、交单期和交单有效地的规定,尽可能要求开立在任一银行可兑用的信用证,即信用证41场为:AVAILABLE WITH ANY BANK BY NEGOTIATION。
UCP600规定,只要规定的单据在交单期内提交给信用证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并且构成相符交单,则开证行必须承付。
受益人可以选择将单据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一般建议交给指定银行,如受益人将单据交给非指定银行的往来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往来银行将单据寄往指定银行还是直接寄往开证行,并且给往来银行明确的寄单指示。
例如受益人是青岛某公司,公司为便于审核和更正单据将单据交给其往来银行A银行青岛分行,而信用证指定银行为B银行广州分行,开证行是西班牙某银行。
如交单时间离交单截止日仅有2天的时间则应选择授权A银行将单据寄给B银行;如时间充裕在交单截止日之前能够到达西班牙开证行,受益人也可授权将单据直接寄给开证行,既节约了指定银行费用也避免了单据和收汇路线迂回曲折,但受益人要承担由A银行寄往开证行途中单据丢失的风险。
经常遇到公司临交单截止日才匆忙交单,经审单无单据问题,但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地在国外开证行,即便立即寄往开证行,也无法如期到达,结果造成逾期交单而被开证行拒付。
信用证项下建议受益人尽早交单,不仅可以避免逾期交单的实质性不符点,一旦开证行发现单据另有不符点提出拒付,受益人还可以通过在交单期内提交相符的单据予以弥补。
根据国际惯例,在交单期提交经更正或替换后相符的单据,开证行仍将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三、单据内容过于繁琐受益人单据内容过于繁琐、重复,导致单据自身数据内容矛盾、单单之间数据不一致,这常常是开证行拒付的`原因之一。
例如有的单证员唯恐单据内容不够详细和周到,在信用证没有特别要求的情况下将所有的单据包括受益人证明、保险单、和提单都详细列明了信用证关于货物描述的全部内容,如形式发票号,货物的规格、尺寸、颜色甚至单价等内容。
或者发票在不同的位置重复、多次显示合同号、信用证号和贸易术语等;发票、箱单显示信用证未要求的大写金额和包装数量及详细的装船细节等等。
这样的制单方式无异于自设陷阱,给自己找麻烦。
正所谓言多必失,在制单过程中因为顾此失彼,错写、误拼等造成数据内容的不一致、前后矛盾,大小写不一致等,都可能成为开证行据以拒付的不符点。
事实上根据UCP600第14条审核单据的标准,如果信用证未规定单据的具体出具内容,只要所提交单据的内容看似满足所要求单据的功能且做到单单一致、单证相符即可。
因此建议受益人制作单据时在满足单据自身功能和信用证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删繁就简,不要过多体现多余的数据内容,避免乱中出错、授人以柄。
四、单据的功能问题实务中因提交的单据不能够满足其功能方面的需求而被拒付的情况也不鲜见。
根据国际惯例,单据应该从形式和内容上满足其功能需求,ISBP745对于原产地证明书、装箱单、重量单、受益人证明及各种检验检疫证等单据的基本要求和功能体现都有说明,而实务中个别单据的功能需求却常常容易被忽视。
下面简介两个实务案例:案例1:开证行为韩国某银行,信用证要求提交QUALITY INSPECTION CERTIFICATE(质量检验证明),受益人提交了ANALYSIS CERTIFICATE(分析证),分析证的内容含有关于货物的一些专业分析指标,但并没有“QUALITY”及“INSPECTION”的字眼, 受益人称该分析证就是所谓的质量检验证明要求内保出单。
开证行以“QUALITY INSPECTION CERTIFICATE NOT PRESENTED(未提交质量检验证明)”为由拒付。
经反复交涉,开证行坚持认为受益人的分析证明不是质量检验证明不能满足质量检验证明的功能需求,最终该单据以开证行退单告终。
案例2:巴基斯坦某银行开立的信用证要求提交PACKING LIST (CONTAINER WISE),受益人提交了名称为PACKING LIST(CONTAINER WISE)的装箱单,装箱单显示了货物毛、净重及箱数但没有显示集装箱号和相关内容。
审单人员提示装箱单应该显示集装箱的装箱情况,受益人则称一直如此出单开证行从未因此拒付,要求内保出单。
结果交单后收到开证行的拒付通知,所提不符点是:PACKING LIST NOT CONTAINER WISE。
受益人联系申请人接受单据后开证行扣除不符点费付款。
实务中就单据功能拒付的以检验证之类的证明类单据居多,我行交涉过的另外两个独立的案例,开证行分别以“AUTOCONTROL REPORT PRESENTED I/O AUTOCONTROL CERTIFICATE AS PER LC”,“CERTIFICATE OF QUALITY PRESENTED I/O GOODS CONTROL QUALITY CERT” 为由拒付。
经交涉,开证行均坚持认为所提交的单据不符合信用证要求,最终开证行接受申请人放弃不符点,扣除不符点费付款或承付。
经细查单据情况,开证行之所以坚持拒付,单据名称与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名称不相同是其一,而单据缺乏能够充分体现其功能的证明内容则是关键。
就此重温一下ISBP 745 第Q1段对该类单据的基本要求和功能体现:“如信用证要求提交此类证明书,提交经签署的单据表明信用证规定的名称,或相似名称,或没有名称,并通过证实所要求行为的结果,例如分析、检验、健康、植物检疫、数量或质量评估的结果,以体现其功能,即满足要求。
”另外,受益人提交的受益人证明,船公司证明等单据容易出现的问题是证明内容原文照抄信用证语句,尤其是对于二者证明其一的选择类的证明,出具人盲目照抄原文,导致证明根本起不到证明的作用,这种单据的出具方式同样存在着被拒付的风险,事实上实务中这样的拒付案例也是有的。
五、运输单据的问题运输单据中最常见的问题是关于承运人和签署的问题。
UCP600第19款至第25款分别对几种运输单据的签署方式作了规定,ISBP对于这些规定又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说明,以常见的海运提单为例,根据UCP600第20款规定,概括的说提单必须表明承运人的名称并且由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签署,或者由船长或其具名代理人签署。
无论谁来签署都应该清楚地表明其签署人的身份,代理人的签字必须表明其系代表承运人还是船长签字。
常见案例如下:案例1:提单表面没有显示谁是承运人,在提单签署位置的签章显示“ABC CO. LTD SIGNED FOR THE CARRIER.”,该提单其实既未标明其签字人的身份又未指明承运人,仅表明了签字人是代表承运人签字,因此因不符合UCP的规定被拒付。
案例2:提单显示ABC CO. LTD AS CARRIER, 提单签署显示XXX CO. LTD SIGNED AS AGENT.,该提单因未标明签字人是代表承运人还是船长签字被拒付。
案例3:提单签章位置预先印就了“BY ZHL LOGISTICS CO., LT D AS CARRIER”,即指明承运人为ZHL LOGISTICS CO., LTD.,, 提单由代理签章,显示”ZHL (QINGDAO) LOGISTICS CO., LTD AS AGENT FOR THE CARRIER”,提单另外通过打印方式显示了另一个承运人名称“CARRIER: SINOTRANS CONTAINER LINES CO., LTD”.开证行提出提单显示两个不同的承运人扣除不符点费承付。
信用证项下的运输单据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国际惯例UCP600及ISBP中对于各种运输单据包括运输单据的出具、承运人、承运人身份的识别及签署,装、卸港,装船批注、装运日期,转运、分批装运等等诸多方面都有比较详尽的的规定和说明且占有惯例的最大篇幅。
然而实务中运输单据种类繁多,格式和出具方式千差万别,国际惯例不可能涵盖和解决所有问题。
相比其他单据,对于运输单据的审核特别能体现信用证业务对于其从业者专业技术能力的要求,对于运输单据的审核不仅需要了解基本航运常识、熟知国际惯例的相关规定,对于历来ICC国际商会的相关案例解释及结论也要有相当的了解和深入的研究,实务中积累的大量实践操作经验也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