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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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法律的特征

答:法律的阶级性和社会统一性是法律最本质的属性和最重要的特征,但它并不是法律全部和唯一的属性和特征

(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行为规范所调整的亦即法律所调整的是人们的行为。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是法律规范成立的两种不同方式,也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主要特征之一。

(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论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1)道德与法律都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社会意识形态,都是一种社会行为规范,都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在国家社会生活中,法律与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起着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的作用。

(2)法律与道德毕竟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1.存在的时间不同。法律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而道德则与人类社会共始终。2.调整的范围不同。法律调整的只限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予以保护的那部分社会关系,而且通常只起到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而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广泛的多。3.实施所凭借的力量不同。法律的实施凭借的是国家强制力;而道德的实现则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信念的力量。4.表现形式不同。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而道德一般没有固定形式。5.体系不同。法律体系只有一个,即是一元的;而道德体系则是多元的。

●论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主体

(1)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权利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

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2)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要具备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3)法律关系的主体要以自己的行为参加到某一具体法律关系中去,还必须具备行为能力。所谓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力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资格。

(4)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主体大体上有:1.公民;2.作为整体的国家;3.各种国家机关、企业单位以及其他各种社会组织;4.一些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试述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

(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

(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3)不断的从个别调整上升到一般调整。

(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

(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总之,法律作为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文化的进展,逐步从粗陋、蛮荒、落后状态,趋向文明化。

●论述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关系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因为:

【1】社会主义法治是随社会主义民主而产生的。

【2】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由社会主义民主的性质和内容决定的。

【3】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和发展取决于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建设和发展。

(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因为:

【1】社会主义法制把人民通过斗争而争取到的民主地位固定下来并予以确认。

【2】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本身的指导作用,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指明,怎样做是符合民主要求的,怎样做是违反民主要求,从而保证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正确实现。

【3】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惩罚各种违法和犯罪行为,维护人民的民主权利,维护民主制度。

●论述正确掌握各种规范性文件相互关系的原则

(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2)同位法中特别少的效力优于一般法。

(3)同没法中新法优于旧法。不溯及既往。

(4)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经济特区根据授权制定的变通规定,优先适用。(5)法律冲突的解决;

【1】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的冲突:如属于法律之间的事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如属于其他的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的事项,原则上由制定的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法律冲突,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如果国务院认为应适用地方性法规时,国务院可以裁决;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法律冲突,由国务院裁决。【4】授权立法与法律之间的冲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论述依法治国的必要性

(1)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

改变而改变。

(2)它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3)依法治国是对新中国历史经验进行深刻总结的结果,是立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长期需要,是着眼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现实需要。

(4)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立法机关要严格按照立法制定法律;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严格执法。

论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主义性质

(1)公民权利的广泛性。广泛性有两层含义:一是公民享有权利的范围是广泛的,包括人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以及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等。二是权利主体的广泛性,既包括占我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全体人民,还包括极少数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2)公民权利的真实性。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有物质保证和法律保障的,因而是真实的。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主要表现在:其一,表现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是统一的,即任何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法律规定权利的同时,都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其二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相辅相成的关系。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保证了公民权利的实现,激发了公民忠实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同时,公民只有认真履行义务,才能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从而为实现公民权利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4)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表现为公民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不因名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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