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事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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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事故报告

(一)环境污染事件或一般环境污染事故、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确认机构,为市(县)、区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确认机构,为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环境污染事故的分级依据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确定。第四条、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项目在施工生产中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现场人员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向负责人进行汇报;负责人接到汇报

后,必须立即向上一级领导进行汇报

。如果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或影响较大,易发生对企业较大的负面影响时,公司主要领导应立即向集团公司进行报告。发生环境污染事件,项目负责人同时要在第一时间报告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五条、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理

1、负责人在向公司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汇报

的同时,应立即进行调查,采取应急措施进行人员疏散、污染源控制等,最大可能、最大限度地减轻事件的和危害。

2、公司领导在接到项目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环境保护、突发事件等相应应急预案,带领相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指挥事件处理工作。

3、事件处理中应充分利用社会应急资源,尽快控制事态,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事件处理中要积极和地方政府、媒体加强沟通合作,主动配合并接受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调查,妥善处理事件,消除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5、事件处理中要指定专人收集和保存相应现场图片、影像、文字等资料,便于事件调查处理及企业类似事件防范。第六条负责人在项目开工时应加强环境因素的调查和识别,制定相应措施和预案,对识别出的环境风险因素采取适当的风险策略,并加强实施,以杜绝环境污染事件。第七条、该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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