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概念及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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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量刑标准

徇私枉法罪量刑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徇私枉法罪量刑标准徇私枉法罪量刑标准一. 概念: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

徇私枉法罪量刑标准二.刑法条文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枉法罪量刑标准三.处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一般是指犯罪动机、手段恶劣,造成了严重政治影响和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等。

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犯罪动机、手段十分恶劣,因被冤枉追诉、判刑致使被害人的人身、精神受到严重损害或者死亡,因包庇重大案犯,使其消遥法外并继续为非作歹,引起社会公愤等情况。

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处罚规定是什么

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处罚规定是什么

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处罚规定是什么随着社会的发展,⼈们⽣活的进步,在⽇常⽣活中,⼤家都知道国家对于国家的⼀些执法⼈员是有着相应的管控的,其的主要职责就是为⼈民服务,那么对此就会有着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约束,那么针对⼀些执法⼈员的⼀些不作为的现象,导致出现⼀些徇私枉法,下⾯店铺⼩编就为⼤家介绍⼀下关于其犯罪的构成。

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处罚规定是什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及国家的司法公正性。

司法机关依法办案、严格执法,是实现国家刑事法律所体现的公正与公平的具体过程。

如果司法机关⼯作⼈员有徇私枉法的⾏为,则违背了法律的正义要求,严重妨害了国家司法活动的正常进⾏,同时也败坏了司法公正。

(⼆)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表现为⾏为⼈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实施了徇私枉法、徇情枉法⾏为。

徇私即为了谋取个⼈利益、⼩集体利益⽽枉法;徇情即出于私情⽽枉法,主要表现为出于照顾私⼈关系或感情、袒护亲友或者泄愤报复⽽枉法。

刑法要求“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旨在将司法⼯作⼈员因法律⽔平不⾼、事实掌握不全⽽过失造成的错判排除在本罪之外;因此,只要排除了因法律⽔平不⾼、事实掌握不全⽽过失造成错判,⼀般便可认定为“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作⼈员。

根据《刑法》第94条规定:司法⼯作⼈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员。

包括公安、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民检察院中的侦查⼈员;⼈民检察院包括铁路运输检察院、林业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的检察⼈员;⼈民法院的审判⼈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只能由故意构成。

具有徇私、徇情动机。

如果⾏为⼈故意对⽆罪之⼈作有罪判决,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

如因过失造成上述结果,不能以犯罪论处。

⼆、构成徇私枉法罪怎么处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作⼈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罪的⼈⽽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为。

徇私枉法的法律后果(3篇)

徇私枉法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徇私枉法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为了个人利益或者他人利益,故意违背法律和事实,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决定等行为。

徇私枉法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破坏了司法公正,是法律所不容许的。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徇私枉法的定义、表现形式、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徇私枉法的定义及表现形式1.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徇私枉法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为了个人利益或者他人利益,故意违背法律和事实,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决定等行为。

2. 表现形式(1)判决、裁定错误: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故意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2)违法适用法律: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故意适用与案件事实不符的法律规定,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3)徇私舞弊:为了个人利益或者他人利益,故意隐瞒、歪曲事实,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判决、裁定。

(4)滥用职权:超越职权,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三、徇私枉法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徇私枉法的行为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处罚如下:(1)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民事责任在民事案件中,徇私枉法的行为人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表现为:(1)赔偿损失:因徇私枉法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2)恢复原状:因徇私枉法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恢复原状;(3)支付违约金:因徇私枉法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3. 行政责任在行政案件中,徇私枉法的行为人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

具体表现为:(1)行政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对徇私枉法的行为人,可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2)吊销职业资格证书:对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徇私枉法行为人,可以吊销其职业资格证书。

徇私枉法罪立案标准

徇私枉法罪立案标准

徇私枉法罪立案标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徇私枉法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破坏了社会公正和法制建设,更是对人民群众权益的侵害。

因此,为了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建设,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徇私枉法罪立案标准》。

一、徇私枉法罪的定义《徇私枉法罪立案标准》明确规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在司法、执法、审批、监管等工作中,为谋取个人私利或者满足个人感情,违背法律法规,不当地干预案件处理、审批决定、执法行为、监管措施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徇私枉法罪立案标准》规定了徇私枉法罪的三个构成要件:1. 徇私:指以个人私利为出发点和归宿,为谋取个人私利,而不顾法律法规和公正原则,以违反法律法规的手段干预案件处理、审批决定、执法行为、监管措施等。

2. 枉法:指违反法律法规,不当地干预案件处理、审批决定、执法行为、监管措施等。

3. 造成严重后果:指徇私枉法的行为导致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或者对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的侵害。

三、徇私枉法罪的立案标准为了保证徇私枉法罪的立案公正、客观、准确,我国制定了《徇私枉法罪立案标准》。

标准规定了徇私枉法罪的立案条件和立案标准。

1. 立案条件徇私枉法罪的立案条件包括:(1)有明确的案件线索或者举报材料;(2)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徇私枉法的事实;(3)徇私枉法的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

2. 立案标准徇私枉法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1)徇私枉法的行为必须是明显的;(2)徇私枉法的行为必须是有意的;(3)徇私枉法的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法规的。

四、徇私枉法罪的量刑标准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徇私枉法罪的量刑标准主要根据犯罪的情节和后果来确定。

一般来说,徇私枉法罪的刑期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可以并处罚金。

五、徇私枉法罪的预防和打击为了预防和打击徇私枉法的行为,我国采取了多种措施:1.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2. 加强法律监督和执法监督,建立健全司法独立、审判公正、执法规范、监管有力的机制。

徇私枉法罪的认定

徇私枉法罪的认定

徇私枉法罪的认定徇私枉法罪指的是公职人员在办理案件、处理事务时,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违反法律规定,以不公正的方式在办案过程中出现一系列违法行为,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不公平、不公正的行为。

徇私枉法罪是一种背离法律职责、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会严重破坏法律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

一、徇私枉法罪的主要特征1.行为应当有违法行为。

即以不正当的方式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规定。

2.存在多次行为。

不是一次性的行为造成的后果,而是长期的、多次的违法行为。

3.要求肯定心态。

徇私枉法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公职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却依然坚持违法行为,丝毫不顾及社会正义和法律道义。

4.行为应该导致不良后果。

即利用职权谋取个人利益,导致不公正的结果,在社会上引起负面影响。

二、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徇私枉法罪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两种。

1. 直接责任。

公职人员在案件处理中明知违法而产生的违法行为,应当负直接责任。

例如,泄露案件信息、制造证据、调拨证物、干预判决等行为都会导致直接的违法行为的发生。

2. 间接责任。

作为领导或直接负责的公职人员,由于其职务上的优势地位,未能及时发现、纠正下属违法行为产生的不良后果,将会被追究相应的间接责任。

例如,公职人员未能执行职务,治理不力、违法纵容下属违法行为所导致的不良后果。

对于徇私枉法罪的认定,必须从行为和后果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1. 行为认定。

徇私枉法罪的行为认定主要取决于公职人员的行为是否超越了本身的职权范围,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

即是否具有滥用职权的情形,是否有其它不当行为的存在,从而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不公正。

2. 后果认定。

徇私枉法罪的后果认定要求存在实际的不良后果。

必须能够明确地证明公职人员的行为实际导致了案件处理结果的不公正、不公平,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

四、防范徇私枉法罪的措施1. 建立信息公开机制。

对于涉及到民众利益的案件信息可以公开,通过公开的形式查明案件的真相,从而避免专横担保和任意制证。

最新渎职罪司法解释全文

最新渎职罪司法解释全文

最新渎职罪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徇私枉法罪立案标准的解释第一条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审判、检察、侦查、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中,违反法律规定,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对当事人不当予以不正当限制、打击、打击,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条以财物徇私的,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认定为徇私枉法罪:(一)违反法律规定,提供、征收、收受或者协助他人提供、征收、收受财物;(二)提供、征收、收受的财物超出合理限度,或者本人有巨额财产与职权不相符;(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案件当事人作出不公正的判决、裁定、决定或者不予起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以权力徇私的,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认定为徇私枉法罪:(一)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为职务行为;(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属于不正当行使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

第四条对于徇私枉法罪,如果违法行为属于贪污、受贿罪、行贿罪等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定罪量刑。

对于行为已构成贪污、受贿罪、行贿罪,但依据不完备,无法认定的,可以依据本解释对徇私枉法罪量刑。

第五条对于违法行为主观方面犯罪行为的具体认定,可以参照刑法第6条相关规定。

第六条徇私枉法罪立案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否存在犯罪事实;(二)是否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三)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四)是否足以对公诉人起诉的证据。

第七条徇私枉法罪的追诉时效,按照贪污、受贿罪、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重视受害人的申诉,依法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

第九条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徇私枉法罪立案标准的解释。

以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徇私枉法罪立案标准的解释。

全文完。

徇私枉法罪疑难问题研究

徇私枉法罪疑难问题研究

52法治在线法律论坛徇私枉法罪疑难问题研究文 刘林强如何准确把握徇私枉法罪的入罪出罪标准,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更好实现检察侦查权有效运行,是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进行探讨。

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界定本罪的犯罪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

关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我国刑法第九十四条有明确规定,含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有学者认为,刑法总则只是对“司法工作人员”一般意义上的界定,具体到徇私枉法罪而言,由于监管人员不具有追诉和审判职责,因而不能成为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

笔者不赞同此观点。

一是刑法总则关于“司法工作人员”的界定在无例外规定的情况下当然适用于刑法分则个罪。

二是对负有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应作广义的理解,包含兼具监管和狱内侦查职责的狱侦人员。

因此,有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徇私枉法罪的正犯。

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解释,主要有职责说、身份说、身份兼职责说三种观点。

通说采用职责说,文章不再赘述。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只有对具体案件负有追诉、审判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和对具体办案人员具有指示、指挥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的正犯。

对此,有学者提出反对意见,认为该罪的主体不应限定为承办人及享有指示、指挥权的人。

该学者举例道,原案承办人以外的民警在未与原案承办人通谋的情况下,炮制虚假立功情节,为原案犯罪嫌疑人谋求较轻的追诉。

其认为该民警虽未参与案件侦查,但达到了徇私枉法的目的,且如果将徇私枉法罪主体作出上述限定将导致该民警无法被定罪。

笔者认为,徇私继而造成枉法的后果未必构成徇私枉法罪,对该民警可以按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未放纵犯罪。

另外,刑法有关滥用职权罪与徇私枉法罪的规定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笔者注意到,徇私枉法罪的法定刑重于滥用职权罪,对于重罪的适用要更加严格、审慎,因此不能对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作过于宽泛的解释。

“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徇私是本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

从构成要件浅析徇私枉法罪的立法原意

从构成要件浅析徇私枉法罪的立法原意

从构成要件浅析徇私枉法罪的立法原意摘要:官员的职务犯罪,是各个国家刑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刑事司法,作为和平时期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依法实施更具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从中国现行立法关于徇私枉法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规定入手,以立法者的立法原意和立法目的为准绳,分析现行法律存在的缺陷并提出立法建议。

关键字:徇私枉法罪;立法原意;缺陷一、徇私枉法行為主体的特殊性我国历代统治者为了整饬纲纪,减少吏弊,提高统治效能,都十分重视惩治司法腐败。

《左传、昭公十四年》中,叔向援引《夏书》的记载总结说“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

”其中,“贪以败官为墨”。

这里所说的“墨”,是中国古籍中记载最早的官吏职务犯罪的罪名。

在统治者看来,官吏处于“操鞭捶”、“制万夫”的地位,治吏对治民来说就像“摇木之本”,“引网之纲”。

职务犯罪之所以重要,与其犯罪主体是官吏这一点密不可分。

官吏是国家事务的重要参与者及管理活动的主要实施者,官吏守法对民众守法起着领头羊的示范作用,官吏的枉法则是对民众违法犯罪的鼓励和唆使。

对官吏违法犯罪的姑息容忍最易激起民众对法律的逆反心理。

如格吕恩特·雅克布斯教授所说:“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是以角色相遇的,对其角色的期待依赖于其角色,准确的说,期待是角色的一部分。

”对于不同类型的人赋予不同的期待要求,是社会发展的一种不可忽视的社会现象。

而法律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较高标准,是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相联系而形成的。

在任何社会,公职人员的行为是社会普遍行为的写照,也是社会行为的榜样。

因此,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给社会提供了不好的示范和暗示。

而且公职人员掌握国家利器,其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影响范围大,会造成国民经济、社会生活以及国民的人身和民主权利的重大损害,同时普遍蔓延的公职犯罪将离间国民和国家的关系,损害国家威信和国家形象,使国民失去对国家的信赖,失去对法律的信仰,其后果是极其恶劣和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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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概念及构成要件
/ 本地宝律师2009年5月25日来源:本地宝
一、徇私枉法罪(原枉法追诉、裁判罪)(概念及其构成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 一 )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保护人民、打击敌人,制裁犯罪,保护社会主义四化建设的职能。

司法工作人员,手中握有执法权,依法享有侦查、预审、逮捕、起诉、审判的权力。

这就需要他们在执法时,刚正不阿,忠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忠于法律制度,忠于事实真相,严格依法办事,力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不枉不纵。

如果他们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就会破坏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它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破坏社会主义法制。

所谓司法机关是指行使国家赋予审判和法律监督权力的机关。

在我国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总称。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 ;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 ; 公安机关是公安机关,负责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

公、检、法三机关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 二 )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所谓徇私、徇情枉法,是指出于个人目的,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实,违背法律作错误裁判。

根据本条规定,徇私徇情可以表现为下列几种基本形式,即 :
一是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

所谓无罪的人,既包括根本上无违法犯罪事实的人,又包括虽有违法行为,但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人,还包括虽然构成犯罪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的规定依法不应追究,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等的人。

所谓使他受追诉,是指对无罪人本不应该进行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但为了徇私徇情,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对无罪的人立案侦查、起诉或审判。

二是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所谓有罪的人,是指构成犯罪且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所谓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是指故意包庇使其不受侦查 ( 含采用强制性措施 ) 、起诉或者审判,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实,也可以是部分的犯罪事实和情节。

此外,故意违背事实真相,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实际放任不管,致使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追诉的,以及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在办案中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和意见,或者故意作虚假鉴定,严重影响刑事追诉活动的等等,都应以本罪的徇私枉法行为论。

三是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其与前两种情况有所不同,上面两者可以发
生在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过程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都可以成为行为的主
体而构成本罪 ; 而这种情况则仅发生往刑事审判过程中,只有刑事审判人员才能实施这种行为而构成本罪。

所谓枉法裁判,则是指有罪判无罪,多罪判少罪,无罪判有罪,少罪判多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

根据 1999 年 9 月 l6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 试行 ) 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 1 )对明知是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明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 ( 含采取强制措施 ) 、起诉、审判的;
( 2 )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即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 ( 含采取强制措施 ) 、起诉、审判的;
( 3 )在立案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正当理由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
( 4 )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
( 5 )其他枉法追诉,不追诉、枉法裁判行为。

( 三 )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根据本法第 94 条规定 : 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人员。

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

包括公安、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人民检察院中的侦查人员 ; 人民检察院包括铁路运输检察院、林业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的检察人员 ;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

非上述机关人员或者虽为上述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但不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如工会、党委、司法行政等人员,一般也不能成为本罪主体,构成本罪的,
必是共同犯罪。

侦查人员,即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的专门机关的工作人员,如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负
责侦查工作的人员。

其职权是搜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缉犯罪嫌疑人,并实施必要的强制措施。


察人员,主要是指检察员或负有检察职责的人员。

他们的职责是对检察院直接受理和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
案件进行侦查、补充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公安机关
的侦查、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改等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审判人员,是指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工作人员。

只有上述人员,才有可能在立案、侦查、预审、起诉、审
判活动中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 四 )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犯罪的目的是放纵罪犯,或者冤枉好人,动机是徇私、徇情,具体表现多种多样:有的是图谋私利,贪赃受贿 ; 有的是报复陷害他人 ; 有的是徇私情,袒护、
包庇亲友 ; 有的是横行霸道,逞威逞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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