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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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一般水质处理器(2001)SanitaryStandardforHygienicSafetyandFunctionEvaluationonTreatmentDevice

sofDrinkingWater——GeneralDevices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定义,与水接触材料的卫生要求,卫生安全性与功能性试验及出水水质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水源的家庭和集团用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3定义

3.1

4.1

用。

4.2

4.2.1

4.2.2

5

水比较,

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进行。

5.1感官性状要求(见表1)

表1感官性状要求

项目卫生要求

色度增加量≤5度

浑浊度增加量≤0.5度(NTU)

臭和味无异臭和异味

肉眼可见物不产生任何肉眼可见的碎片杂物等

5.2一般化学指标要求(见表2)

表2一般化学指标要求

项目卫生要求

仅供个人学习参考

耗氧量增加量≤2(以O

计,mg/L)

2

5.3毒理学指标要求(见表3)

表3毒理学指标要求

项目卫生要求

铅增加量≤0.001mg/L

镉增加量≤0.0005mg/L

汞增加量≤0.0002mg/L

铬(六价)增加量≤0.005mg/L

砷增加量≤0.005mg/L

酚增加量≤0.002mg/L

5.4微生物指标要求(见表4)

7大型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大型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功能试验方法参照《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进行。

8检验方法

按《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01)进行检验。

9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10本规范自二ОО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1

仅供个人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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