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教育案例教学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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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校园安全教育案例

王晓丽

校园安全不能因噎废食

因担心学生爬树摘取果实发生校园伤害事故,某校开学初就将校园内未成熟的果实全部打掉。走进校园,苹果树、梨树、葡萄架上枝繁叶茂,却没有果实。更有甚者,在校园里果树刚开花时就喷洒药物,使之无法结果。学校管理人员对此振振有辞:“校园内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家长就认为学校应负全部责任,与其将来发生冲突,不如趁早一打了之。”

学校安全事故是学校管理者心中难解的“结”,也是悬在头上的一把“利剑”。有了学校安全事故的前车之鉴,学校的一草一木、一砖一瓦都成为管理者心中的安全隐患,生怕稍有不慎“引火烧身”。如同被打掉果实的果树,在很多学校,体育设施被当作安全隐患,不敢开放,束之高阁;新课程倡导的综合实践活动有无法预见的不安全因素,被学校无情埋葬,成为名存实亡的科目。凡此种种实为管理者一种逃避责任的心态在作祟。试想,学校管理最大的安全隐患就是学生本身,难道也要让学生从校园中“消失”吗?

细心聆听校园花开的声音,“小草也有生命”的亲情呼唤,生活在有花有果的校园环境中,师生享受到花草树木带来的赏心悦目的美,感受到和谐的美。其实和谐的校园环境本身也是一种课程资源。不妨我们就从果实的由来入手,引导学生开发校本课程资源,探究果实的形成过程;引导学生动手栽培,学习果树栽培技术和养护技术;指导学生观察并记录果树生长、发育、开花、结果、采摘的全过程,培养学生参与护树护果的责任心,让他们体验劳动的艰辛和果实的甘甜。凡此种种,在加强学生安全意识的同时,又合理利用和开发了学校内部有限的课程资源,何乐而不为?

尽管学校安全已经成为教育的头等大事,在“没有安全,何谈教育”的深情呼唤下,消除校园安全隐患是必需的,但学校管理者也不能因噎废食,把有所谓安全隐患的事物全部删除了之。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安全教育,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和管理制度,安全事故也是可以避免的,需要的只是多一点点责任心和管理的智慧。

在校内发生的事故)

【案例1】擅自离开课堂,导致学生受伤

1990年5月的一天,某中学化学教师徐x正组织学生上实验课,其父突然从外地赶来探望儿子并找到课堂上,徐X随即向学习委员交待了几句便领其父回宿舍休息。等他安顿下父亲匆忙赶到实验室时,发现学生正乱做一团。原来徐X离开实验室后,一实验小组的同学因争着动手做实验碰翻了盛有硫酸的玻璃杯,造成3位同学被硫酸烧伤,其中一位用硫酸溅在眼皮上,造成轻度毁容。事发后,学生家长找到学校要求赔偿损失并追究徐X 的责任,而学校则以学生烧伤纯属自己违犯实验规则所致,教师对此没有责任为由,拒绝了家长的要求。在这起学生烧伤事故中,教师有无过错?【评析】这起实验课上学生被硫酸烧伤一事教师徐x是有责任的。首先,徐X因私事未经任何请示离开实验课堂应属擅离职守的行为。其次,学生因争着动手做实验而造成烧伤事故,虽属学生自己违犯实验规则,但与徐X擅自离开课堂的行为是有关系的,因为教师有责任维持正常的实验课教学秩序,约束学生遵守实验规则,导致学生受伤,因此徐X擅离职守的行为与学生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再次,上化学实验课,利用一些危险物品做实验,稍有不慎即有可能发生伤害事故,而徐X擅离职守的行为,说明其在主观上存在轻信学生能够避免的过失过错。综上所述,这起烧伤事故,与徐X擅离职守的行为以及主观上的过错有着直接的关系,徐x对此是负有责任的。当然,如果该起烧伤事故的赔偿责任全部由学校承担也是不合理的,因为学生违反实验规则,导致被硫酸烧伤,也存在过错。因此,赔偿责任应由学校和学生家长分担。

【案例2】实验课上学生受伤,教师不该受处分

一日,某中学初中化学教师杜X正组织学生上化学实验课,学生李x因借用坐在实验桌对面的同学的钢笔,无意中碰倒了酒精灯,酒精溅在本组同学韩X的脸上并燃烧,致使韩X面部皮肤烧伤脱落,造成中度毁容。事后韩X家长多次到学校吵闹,要求学校赔偿损失并处理教师杜X。学校经研究决定赔偿韩X医疗费和营养费2000元,并以教学事故为由给教师杜x警告处分。

【评析】实验课上学生受伤,如果确属教学事故,即学生受伤是由于教师的过错所致,则教师理应承担责任。从该案例来看,学生李x无意碰倒酒精灯,溅在韩X脸上并起火烧伤韩X纯属偶然,是李X不能预见也无法避免的,至于对组织这次实验课的教师杜X来说,事情的发生更是出乎意料的。因此杜x对韩x烧伤毁容一事既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过错,也不存在过失过错,学校把此事定为教学事故并给予杜x警告处分显然是错误的,

而且赔偿韩X2000元医疗费和营养费也无法律根据。

[案例19]应怎样对待学生的服饰问题?陕西省铜川市煤炭基建公司第二中学高一(2)班学生王文生,6月2日到学校上课时,内套一件被青年们称为“一把火”的红衬衫。他的显露的红衣领子被班主任孙X发现。孙老师当即责令王文生脱掉红衬衣。平日少言寡语的王文生不愿当着男女同学的面脱衣服,要求去教室外面脱。孙X不准,强令王文生在教室里脱。自尊心很强的王文生坚持不脱,并回到自己的座位坐下。孙走过去揪住衣领把王文生拉出座位,把他的语文书和本子从后窗子扔下楼去,大声喊道:“出去!我这个班不要你,以后别来了。”此后,班主任和学校一直未同家长通报情况。直到6月14日晚入睡前,王文生对奶奶说:“老师欺负我,我找他说理去。”次日早7时半左右,王文生在铜川市公园湖投湖身亡。请问:教师孙X侵犯了王文生的那些权利?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提示)1988年8月20日国家教委下发的《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试行稿)规定:“穿戴整洁、朴素大方。提倡穿校服。头发干净整齐,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烫发,不化妆,不佩戴首饰,不穿高跟鞋。”之所以提倡穿校服,是因为穿校服有益于培养学生的组织纪律性,减小学生家庭贫富差别给学生身心发展带来的不良影响。这里的问题是,国家教委的文件规定是否与宪法的规定相矛盾呢?不矛盾。因为学生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公民群体,学校是一个教育学生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发展的场所,对在这一场所中受教育的学生的服饰提出“穿戴整洁,朴素大方”的要求是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但只要学生的穿着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不会对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学校和教师就不应干涉,否则就侵犯了学生的表达自由权。本案例中孙X对王文生所提出的服饰要求就属于不合理的要求,是一种违法行为。此外,在本案例中,教师孙X不让王文生上课,侵犯了其受教育权,当着全班男女同学的面让其脱衣服,侵犯了其人格尊严。当然,王文生的自杀是一种自己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主要是由于其心理承受能力太差所致,与教师孙X的行为之间无必然的因果联系。教师孙X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应承担行政责任,学校应给予孙满一定的行政处分。

校园安全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中新网9月30日电据四川新闻网报道,五个教师被刀捅伤,其中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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