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_2.doc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销售需要低温保存的乳制品的,应当配备冷藏设备或者采取冷藏措施。
第四十条禁止购进、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乳制品。
禁止购进、销售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
第四十一条乳制品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四十二条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经售出的乳制品,并记录追回情况。
乳制品销售者自行发现其销售的乳制品有前款规定情况的,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通知乳制品生产企业。
第四十三条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履行不合格乳制品的更换、退货等义务。
乳制品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后,属于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的责任的,销售者可以向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追偿。
第四十四条进口的乳品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四十五条出口乳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乳品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同时还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
需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乳品质量安监管理制度

乳品质量安监管理制度乳品质量安监管理制度为贯实国务院《乳质量量安全监督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高乳质量量安全监管程度,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促进乳业健康发展,特制订本施行方案。
一、充分认识贯实《条例》的主要意义乳品是人民群众主要的生活消费品,乳质量量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关系社会和谐不变。
《条例》明确了奶畜养殖、生鲜乳收买、乳成品生产、销售以及进出口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详细要求,对违法生产运营行为的处分打击、县政府和监督治理部分职责和问责等作出了明确规则,为切实增强乳质量量安全监管,保证乳质量量安全,供应了政策根据和司法保证。
认真贯实《条例》,具体整理和规范乳操行业生产运营次序,切实提高乳质量量安全监管程度,关于加强人民群众消费决心,促进乳业健康发展具有非凡主要意义。
各级各有关部分要从贯实科学发展观、以对公共食物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高度负责的立场,充分认识贯实《条例》的主要意义。
依照《条例》要求,明确责任,制订办法,全方位、全进程增强乳质量量安全监管,推进我县乳操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具体增强乳质量量安全监督治理(一)增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1.推进奶牛规划化、规范化养殖。
依照属地治理的准则,加速推进奶牛规划养殖、规范养殖,以全县四个奶牛养殖小区(场)为基本,加大扶持力度,落实鼓舞政策,到20XX年岁尾,散养奶牛悉数进入养殖场(小区)集中豢养。
农牧部分要增强对奶牛养殖场(区)的监管,严厉生鲜乳生产规范和要求,坚持健全养殖档案,做好免疫防疫、消毒诊疗、无害化处置等工作,推进依法养殖、规范养殖、科学养殖。
2、对奶牛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运用严厉把关。
农牧部分要把奶牛饲料生产企业、卵白饲料生产企业和外地购进的奶牛饲料及奶牛场的自配料悉数归入监管范围。
发现问题实时查处。
还积极推进规划化养殖场(区)饲料统一收购、统一检测形式,加大及格饲料推行力度,健全饲料起原记载,完成饲料质量的可追溯,削减奶农涣散收购风险。
生鲜乳收购站规章制度

生鲜乳收购站卫生消毒制度为提高生鲜乳收购站的卫生管理水平,保障生鲜乳质量,生鲜乳收购站要确定专门消毒人员,定期消毒,确保消毒工作到位,不留死角,并认真填写卫生消毒记录表。
一、卫生消毒1、环境消毒。
生鲜乳收购站周围环境每周用2%氢氧化钠溶液消毒一次。
站内排污池和下水道等每月用漂白粉消毒一次。
在奶厅的工作人员入口处设消毒池,池内使用2%氢氧化钠溶液。
2、人员消毒。
工作人员进入生鲜乳收购站应穿工作服和工作鞋并经紫外线消毒,要洗净双手,经常修剪指甲。
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入奶厅。
3、生鲜乳收购站消毒。
生鲜乳收购站在每班牛只挤奶后应彻底清扫干净,用高压水枪冲洗,并进行喷雾消毒。
4、用具消毒。
每班次用专用消毒剂对奶桶、奶杯等用具进行彻底消毒和清洗。
5、牛体消毒。
奶牛进奶厅时,对牛蹄进行消毒、药浴,牛体进行喷雾消毒。
二、设备清洗1、预冲洗1.1 每次挤奶完成后马上用清水冲洗管道。
1.2 预冲洗不循环,用水量以水变清为宜。
1.3 预冲洗水温在35℃~36℃之间。
2、碱洗2.1预冲洗后立即改用专用的碱洗液循环清洗15 分钟。
2.2 碱洗液温度,开始温度75℃以上,循环后不能低于41℃。
2.3 碱洗液pH值为12。
3、酸洗3.1 每天一次用专用的酸洗液对管道进行5分钟的循环清洗。
3.2 酸洗液温度在35℃~46℃之间;3.3 酸洗液pH值为3。
4、挤奶前的清洗每次挤奶前用专用清洗剂,对管道循环清洗3~5分钟。
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质量监测抽查制度一、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质量监测抽查工作由省、市、县畜产品质量监测机构负责。
二、县级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质量监测抽查工作。
至少每月抽检一次。
三、市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负责全市范围内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质量监测抽查工作,监测抽查比率不低于生鲜乳收购站总数的10%,至少每月监测抽查一次。
四、省畜产品质量检验监测中心负责全省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的质量监测抽查工作,监测抽查比率不低于生鲜乳收购站总数的5%,至少每季监测抽查一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36号《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乳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乳品,是指生鲜乳和乳制品。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围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生鲜乳和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根据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及时组织修订。
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包括乳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乳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通用的乳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与乳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需要制定为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容。
制定婴幼儿奶粉的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婴幼儿身体特点和生长发育需要,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食品安全乳制品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乳制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乳制品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乳制品生产企业、乳制品经营企业和乳制品使用单位。
第三条乳制品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乳制品生产企业、乳制品经营企业和乳制品使用单位应依法承担乳制品食品安全责任,确保乳制品安全。
第二章乳制品生产企业管理第五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确定的品种、规格、工艺、生产条件等进行生产。
第六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并执行原料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原料乳来源合法、质量安全。
第七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并执行生产过程控制制度,确保生产过程符合乳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八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并执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确保产品符合乳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九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并执行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处理,并记录召回和处理情况。
第十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章乳制品经营企业管理第十一条乳制品经营企业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确定的品种、规格、渠道等进行经营。
第十二条乳制品经营企业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确保乳制品来源合法、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乳制品经营企业应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乳制品的进货来源、销售去向、数量、日期等信息。
第十四条乳制品经营企业应建立并执行不合格产品退市制度,对不合格产品进行退市、处理,并记录退市和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乳制品经营企业应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乳制品使用单位管理第十六条乳制品使用单位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确定的品种、规格、用途等进行使用。
乳制品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

乳制品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尊敬的社会各界人士:为了保障乳制品的质量安全,进一步规范乳制品生产管理,加强乳制品行业自律,促进乳制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更好满足广大消费者对乳制品的安全放心消费需求,我们乳制品生产企业向社会做出以下承诺:一、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落实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完善乳制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诚实守信,严格自律,遵规守法,保证出厂乳制品质量合格,安全可靠。
二、自建自控奶源。
以生鲜牛、羊乳为原料的,企业保证自建自控奶源基地,确保生鲜乳质量合格;以原料乳粉为原料的,企业保证原料乳粉质量安全可控,并严格执行原料乳粉、乳清粉批批检验等措施,确保原料乳质量安全。
三、杜绝搀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做法。
从原奶收购、原辅材料采购、生产加工、出厂检验、销售运输全过程实施严格管理,原奶和乳制品批批严格检验,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企业严格生产过程控制,严格执行生产过程记录和销售记录,完善电子信息记录系统,建立产品追溯制度。
四、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承诺严格执行“五不”规定:不接受委托加工,不搞贴牌生产,不进行非法添加,不使用不合格原料,不忽视消费者反馈。
五、自觉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公共媒体和社会大众的舆论监督,以优质的产品回馈广大市民群众的厚爱。
我们深知乳制品质量安全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企业的声誉和可持续发展。
因此,我们将始终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全力以赴保障乳制品质量安全,为消费者提供放心、安全、优质的乳制品。
我们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我们将虚心接受监督意见,不断改进和提升乳制品质量安全水平。
乳制品质量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我们将以实际行动践行承诺,为构建安全、健康的乳制品消费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08.10.16•【字号】鲁牧畜科发[2008]28号•【施行日期】2008.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通知(鲁牧畜科发〔2008〕28号)各市畜牧兽医局:《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0月9日颁布并施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确保乳品质量安全,彻底整顿和全面振兴奶业,促进奶业稳定健康发展,10月11日,农业部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通知》(农明字〔2008〕第122号),对有关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现转发各市,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搞好《条例》贯彻落实的组织宣传工作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从保障乳品质量安全、保护奶农切身利益、保证奶业恢复振兴、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切实搞好组织宣传工作。
各市县畜牧兽医部门要针对现有机构队伍状况、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的职责、扶持振兴奶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承担落实任务的分管领导、行政决策、法规执行人员和机构。
要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培训,通过开展集中学习讨论、举办培训班等形式,使系统内有关人员全面了解、深刻掌握《条例》的精神和内容;通过现场宣讲、人员轮训等形式,使奶畜饲养、鲜乳收购者强化法制意识、明确承担的法律责任。
要尽快通过电视、报纸、广播及明白纸等新闻媒体,采取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形式,开展对《条例》的宣传,努力营造贯彻落实的良好氛围。
农业部正在制定《条例》配套规章,配套办法、规程、标准发布后,我局将迅速编印系统学习材料,集中开展师资培训,上下结合,共同推进《条例》的学习培训、宣传贯彻。
二、结合《条例》实施深入推进奶站专项整治行动奶站专项整治行动,是国家应对问题奶粉事件采取的重大行动,目前已完成登记造册和质量抽检阶段的任务,基本摸清了奶站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解析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加强生鲜乳监督

1 《 条例》 导思 想 指
《 条例》 以促 进 我 国奶业 健康 发展 、提 高 乳制 品 开 办条件 做 了 明确 规 定 ,开 办奶 畜养殖 场 要符 合所
质 量 安全 水平 、保 障公 众身 体健 康和 生命 安全 、维 在地 人 民政府 确 定 的本行 政 区域奶 畜养 殖规 模 ; 并
生鲜 乳 收购 站应 当及 时对挤 奶 设 环节 的监 督管 理 。… …县级 以上 人 民政 府卫 生主 管 第 二十 一条 要求 “ 施 、生 鲜 乳贮存 运 输设 施等 进行 清洗 、消毒 ,避 免 部 门依照 职权 负责 乳 品质量 安全 监 督管 理 的综合 协 对 生鲜 乳造 成污 染 ” “ 生鲜 乳收 购站 应 当按 照乳 品
护 社会 和谐 稳 定为 宗 旨,全 篇 贯彻从 严监 管 的指 导 有与 其养 殖规 模相 适 应 的场所 和配 套 设施 ;有 为其
思想 。
服务 的畜 牧 兽医技 术 人 员 ;具备法 律 、行 政法 规和
2 《 条例》 主要 内容
国务院畜 牧 兽医主 管 部 门规 定 的防疫 条件 ;有 生鲜
20 0 8年 1 0月 6日 国务 院第 2 8次 常 务 会 议 审 调 、组 织查 处 食 品安全 重大 事 故 ” 明确 了生鲜 乳 。 议 通过 ,国务 院第 5 6号令 公布 了 《 品质 量 安全 的生 产 、收购 以及 奶 畜饲 养均 由畜牧 兽医 部 门负责 3 乳
监 督 管 理条 例》 以 下简 称 《 ( 条例》 。 “ 鹿 奶 粉 ” 监 督管 理 ;乳 品质 量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的 综合 协 调 职 ) 三 事件 后 ,乳制 品市场 监管 空 白、管 理秩 序混 乱 、部 能 由卫 生 行政 主管 部 门负责 。对 质 量监 督 、检验 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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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一、必须认真学习执行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县、乡畜牧部门要将所有的奶站、奶牛饲养及生产、收购、销售、运输环节纳入监管范围,对奶站实行“三盯四联保”责任制,对散养户要实行分片行政技术双承包责任制。
三、奶牛养殖园区(场、户)生鲜乳经营者要自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及监督人员的监管,要自觉做到诚信、公正、遵守职业道德,做到合法、守法经营。
四、各奶站及奶牛养殖园区(场、户)要将生鲜乳许可证,生鲜乳技术规程、卫生保障、质量安全保障和化学品管理制度责任牌公示。
五、奶站必须建立并认真填写生鲜乳收购、销售、检测记录和运输交接记录;生鲜乳贮存温度、编号留样记录;机械设备维护检查、清洗消毒记录、人员健康与培训记录等台帐,实现生鲜乳收购的规范管理。
六、奶畜养殖场(区)必须按照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建立档案并认真填写奶畜的品种、数量、繁殖及来源和进出场记录;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记录;奶畜检疫、免疫及牛场防疫、圈舍消毒记录;奶畜的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的记录,实现奶畜的标准化饲养和管理。
七、一定要加强饲料等投入品的监管,严禁使用国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其它潜在危害物质,遵守兽药用药休药期规定,确保奶畜健康。
八、一定要加强生鲜乳运输车辆及运输环节的监管。
九、禁止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和运输证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收购及运输生鲜乳。
一经发现坚决取缔,不留隐患,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
挤奶操作规程
一、挤奶前应对乳房进行清洁与消毒。
先用35~45℃温水清洁乳房、乳头,然后用专用药液药浴乳头15~20秒后擦干。
每头奶牛应有专用的毛巾,鼓励用一次性纸巾擦干。
药浴液应在每班挤奶前现用现配,并保证有效的药液浓度。
二、手工将头2~3把奶挤到专用容器中,检查是否有凝块、絮状物或水样物,乳样正常的牛方可上机挤奶。
乳样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兽医,并对该牛只单独挤奶,单独存放,不得混入正常生鲜乳中。
三、应在45秒内将奶杯稳妥地套在乳头上,使奶杯均匀分布在乳房底部,并略微前倾。
挤奶时间4~7分钟,出奶较少时应对乳房进行自上而下地按摩,防止空挤。
挤奶套杯时应避免空气进入杯组中。
挤奶过程中应观察真空隐定性、挤奶杯组奶流,必须时调整奶杯组的位置。
四、挤奶结束后,应在关闭集乳器真空2~3秒后要移去奶杯。
不得下压挤奶机,避免过度挤奶。
挤奶结束后,应再次进行乳头药浴,药浴时间为3~5秒。
五、挤出的生鲜乳应在2小时之内冷却到0~4℃保存。
贮奶罐内生鲜乳温度应保持0~4℃。
生鲜乳挤出后在贮奶罐的贮存时间不应超过48小时。
奶站化学品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生鲜乳收购站化学品的运输、装卸、贮存、使用、废弃及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影响和人员伤害,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指奶畜养殖场、奶站许可使用的化学品的管理(如所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灭鼠剂及测定试剂等)。
二、要切实加强化学品的管理,严禁国家禁用的化学品进入奶畜养殖场(区)及奶站。
三、凡购入国家许可奶畜养殖场(区)及奶站使用的化学品,要实行专人管理、专人负责、
专人领用。
四、凡购入的化学品要建立进货台帐,建立出入库记录,领用手续要完善。
五、禁止使用过期的化学品,对过期的化学品应按要求进行消毁,消毁要有完整的消毁记录。
六、在使用化学品过程中要严格把关,必须按操作规程操作,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
七、对不按操作规程操作的责任人要追究责任。
奶站卫生制度
一、工作人员进入生鲜乳收购站应穿工作服和工作鞋、戴上工作帽。
要洗净双手,并经紫外线消毒。
工作服、工作鞋以及工作帽必须每天消毒。
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入生鲜乳收购站。
二、生鲜乳在挤奶、冷却、贮存、运输过程中,应在密闭条件下操作,不得与有毒、有害、挥发性物质接触。
生鲜乳运输罐在起运前应加铅封,严防在运输途中向奶罐中加入任何物质。
三、挤奶厅与相关设施在每班次牛挤奶后应彻底清扫干净,用高压水枪冲冼,并进行喷雾消毒。
奶桶、奶杯等每班次专用,用后彻底消毒和清洗。
四、应严格按照设备清洗规程对挤奶、贮奶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并保存有完整的清洗前后水温、冲洗时间、酸碱液浓度记录。
如果清洗消毒后超过96小时未使用,再次使用前应重新清洗消毒。
五、贮奶罐外部应保持清洁、干净,没有灰尘。
贮奶罐的盖子应注意保持关闭状态。
交奶后应及时清洗消毒贮奶罐并将罐内的水排净。
六、清洗完毕后,应排干或烘干管道内以及所有和生鲜乳接触过的容器表面的水,防止因湿度过大引起微生物滋生。
奶泵、奶管、节门应定期通刷、清洗,每周2次。
七、收购站周围环境每周应用2%氢氧化钠溶液或其它高效低毒消毒剂消毒一次。
站内排污池和下水道等每月用漂白粉消毒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