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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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政策例行吹风会答问实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政策例行吹风会答问实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政策例行吹风会答问实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15•【分类】问答正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政策例行吹风会答问实录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0年10月12日(星期一)下午4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阎庆民、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司长许科敏、国务院国资委产权管理局副局长谢小兵、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主任李明介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吹风会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局局长、新闻发言人胡凯红主持。

以下为吹风会文字实录:胡凯红: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欢迎出席国务院新闻办今天下午举办的第二场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

最近,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

这个《意见》大家都非常关注,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方面情况,今天我们请来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先生,为大家介绍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出席今天吹风会的还有,工信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司长许科敏先生,国务院国资委产权管理局副局长谢小兵先生,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主任李明先生。

首先,有请阎主席作介绍。

阎庆民:谢谢主持人。

各位媒体朋友下午好。

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最近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我们叫国发14号文,这是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助力形成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又一重大举措。

下面借这个机会,把14号文有关情况简要介绍一下。

一、关于《意见》出台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资本市场在金融运行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要通过深化改革,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此后,又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10•【字号】川府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21〕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切实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质量,推动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努力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践行新发展理念,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各方合力,深入实施“五千五百”上市行动计划,提升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跃度,强化政策支持,优化营商环境,分类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显著提高上市公司运作规范性,切实增强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大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西部金融中心建设提供有效支撑,有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积极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一)规范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上市公司要依法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履行诚信义务,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科学界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相关方的权责,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督促上市公司、股东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信息。

有关部门和机构要按照资本市场规则,支持、配合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川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财政厅等负责)(二)发挥激励约束机制作用。

支持上市公司实施灵活多样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依托资本市场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依法依规推动国有企业扩大股权激励面,建立健全管理层和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1•【字号】苏政发〔2020〕102号•【施行日期】2020.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0〕10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持续提升我省上市公司质量,更好发挥上市公司在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要求,大力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走在前列。

坚持存量与增量并重,优化上市公司结构和发展环境,着力培育和增强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打造以先进制造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特色的资本市场“江苏板块”。

行业龙头上市公司阵营持续壮大,证券化率和县域上市公司覆盖率稳步提升,全省上市挂牌企业数量保持全国领先地位。

坚持规范与发展并举,认真落实“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要求,持续提升监管效能,强化上市公司主体责任,信息披露质量不断改善,公司治理能力和规范运作水平明显提升,突出问题得到有效处置解决,风险公司比重持续下降,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好发展好江苏在资本市场的良好信誉和形象,为践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新使命提供有力支撑。

二、积极引导上市公司规范发展(一)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督促上市公司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

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5.10.19•【文号】国发[2005]34号•【施行日期】2005.10.1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石。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提高资本市场投资价值的源泉,对于增强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和活力,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十多年来,我国上市公司不断发展壮大,已成为推动企业改革和带动行业成长的中坚力量。

但由于受体制、机制、环境等因素影响,相当一批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运作不规范、质量不高,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信心,制约了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承担起处置本地区上市公司风险的责任,有效防范和化解上市公司风险,必要时可对陷入危机、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组织实施托管。

证券监管部门要强化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负有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责成上市公司予以撤换或实行市场禁入,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

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建立高效、灵活的协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大工作力度,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营造有利于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环境,支持和督促上市公司全面提高质量,为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国务院二00五年十月十九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证监会)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工作(一)充分认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
拓宽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元化退出渠道 • 完善并购重组和破产重整等制度,优化流程、提高效率,畅通主动退市、
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上市公司多元化退出渠道。 • 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综合施策,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方
式出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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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解决上市公司突出问题
积极稳妥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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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控制增量、化解存量,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 处置机制,强化场内外一致性监管,加强质押信息共享。
•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 策所必需的信息,并做到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 相关部门和机构要按照资本市场规则,支持、配合上市公司依法依规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3 二、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
支持优质企业上市
• 全面推行、分步实施证券发行注册制。 • 优化发行上市标准,增强包容性。 • 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培育和辅导,提升拟上市企业规范化水平。 • 鼓励和支持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上市。 • 发挥股权投资机构在促进公司优化治理、创新创业、产业升级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 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培育科技型、创新型企业,支持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
中长期资金入市。
6 二、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 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制度,在对象、方式、定价等方面作出 更加灵活的安排。
• 优化政策环境,支持各类上市公司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强化劳动者和 所有者利益共享,更好吸引和留住人才,充分调动上市公司员工积极性。
三、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机制
五、提高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法违规成本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要依法合规运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忠实勤勉履职,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监事会作用。 • 建立董事会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机制,健全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渠道和方式。 • 科学界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相关方的权责,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机制。 • 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加快推行内控规范体系,提升内控有效性。 • 强化上市公司治理底线要求,倡导最佳实践,加强治理状况信息披露,促进提升决策管理的科学性。 • 开展公司治理专项行动,通过公司自查、现场检查、督促整改,切实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方案内容

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方案内容

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方案内容为了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加强市场监管和保护投资者权益,制定了以下三年行动方案:
一、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信息披露标准化、透明化、及时化的机制;
2.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实行严厉打击;
3.加强信息披露质量评价,设立信息披露诚信评价体系,对信息披露质量差的公司进行处罚。

二、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体系建设
1.建立规范化、科学化的公司治理框架,增强公司治理效能;
2.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完善股东投票权利保护机制;
3.加强公司内部监督与控制机制,打造高效的公司治理团队。

三、加强上市公司财务质量管理
1.完善财务报表监管机制,建立财务报表真实性评估体系;
2.加强公司内部财务监控机制,规范公司内部财务管理;
3.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对公司的风险进行全面监控和管理。

以上措施的实施需要政府、监管机构、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共同参与,通过持续的监督和改进,才能真正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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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0.10.05•【字号】粤府〔2020〕60号•【施行日期】2020.10.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驻粤有关单位: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抓好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国发〔2020〕14号文件精神,深刻认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行动计划,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通过“上市一批、提升一批、纾困一批、重组一批”,在完善上市公司生态环境、优化上市资源配置、压降上市公司存量风险、控制增量风险等方面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不断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质量,为推动广东资本市场稳定健康运行、促进广东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

二、完善协调机制,强化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工作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协作机制的通知》(粤办函〔2020〕69号)要求,建立健全跨部门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协作机制,统筹协调推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

各地要与证券监管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推进上市公司诚信建设,强化监管合力。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广东证监局要进一步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定期或不定期分析研判我省上市公司发展形势,协调解决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和风险处置中的重大问题,营造支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

三、立足增量优化,大力推动优质企业改制上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全面推进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为契机,加大上市资源培育力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布日期】2021.07.15•【字号】新兵发〔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新兵发〔2021〕22号各师市,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持续提升兵团上市公司整体质量,更好发挥资本市场在加快区域经济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积极引导上市公司规范发展(一)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围绕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运作合规性、内控有效性等方面深入开展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不断提高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督促上市公司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并严格执行财务、内控、投资等制度。

督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落实公司治理制度要求,切实履行诚信义务,强化自律意识、制度约束、守法合规意识,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自觉抵制、坚决防止任何形式挪用、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等行为,保障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新疆证监局,兵团国资委、财政局,新疆银保监局,各师市)(二)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督促上市公司、股东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

按照分行业信息披露标准要求,优化披露内容,增强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

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披露编报规则,提升财务信息质量。

促进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建立良好沟通机制,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和方式,充分保障投资者参与权、知情权等各类合法权利。

相关部门和机构要按照资本市场规则,支持、配合上市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责任单位:新疆证监局,兵团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师市)二、大力推进优质企业上市(三)培育优质企业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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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中国证监会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工作(一)充分认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意义。

上市公司是我国经济运行中最具发展优势的群体,是资本市场投资价值的源泉。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强化上市公司竞争优势,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夯实资本市场基础,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根本;是增强资本市场吸引力和活力,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关键。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就是要立足于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不断提高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诚信度和透明度,不断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经过十多年的培育,上市公司不断发展壮大、运作日趋规范、质量逐步提高,已经成为推动企业改革和带动行业成长的中坚力量。

但是,由于受体制、机制、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相当一批上市公司在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盈利能力不强,对投资者回报不高,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信心,制约了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资本市场改革的不断深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已经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关键在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努力提高公司竞争能力、盈利能力和规范运作水平;同时,各有关方面要营造有利于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环境,支持和督促上市公司全面提高质量。

通过切实的努力,使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更加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合理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规范有效,公司透明度、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显著提高。

二、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和规范运作水平(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与经理层之间权责分明、各司其职、有效制衡、科学决策、协调运作的法人治理结构。

股东大会要认真行使法定职权,严格遵守表决事项和表决程序的有关规定,科学民主决策,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董事会要对全体股东负责,严格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把好决策关,加强对公司经理层的激励、监督和约束。

要设立以独立董事为主的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公司全体董事必须勤勉尽责,依法行使职权。

监事会要认真发挥好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作用。

经理层要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定,不断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经营业绩。

(四)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上市公司要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同时要通过外部审计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公司的自我评估报告进行核实评价,并披露相关信息。

通过自查和外部审计,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制度的薄弱环节,认真整改,堵塞漏洞,有效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五)提高公司运营的透明度。

上市公司要切实履行作为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要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要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和保密责任,保障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的权利。

公司股东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要积极配合和协助上市公司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要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拓宽与投资者的沟通渠道,培育有利于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股权文化。

(六)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激励和约束。

上市公司要探索并规范激励机制,通过股权激励等多种方式,充分调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

要强化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之间的共同利益基础,提高上市公司经营业绩。

要健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绩效考核和优胜劣汰机制,强化责任目标约束,不断提高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进取精神和责任意识。

(七)增强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上市公司要优化产品结构,努力提高创新能力,提升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不断提高企业竞争力。

要大力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努力开拓市场,不断增强盈利能力。

上市公司要高度重视对股东的现金分红,努力为股东提供良好的投资回报。

三、注重标本兼治,着力解决影响上市公司质量的突出问题(八)切实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上市公司必须做到机构独立、业务独立,与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方面全面分开。

控股股东要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不得侵犯上市公司享有的由全体股东出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制权,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程序,插手上市公司内部管理,干预上市公司经营决策,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九)规范募集资金的运用。

上市公司要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

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必须进行认真的可行性分析,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经由股东大会决定的投资项目,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层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公开披露。

(十)严禁侵占上市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以向上市公司借款、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各种名目侵占上市公司资金。

对已经侵占的资金,控股股东尤其是国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要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现金清偿、红利抵债、以股抵债、以资抵债等方式,加快偿还速度,务必在2006年底前偿还完毕。

(十一)坚决遏制违规对外担保。

上市公司要根据有关法规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严格执行对外担保审议程序。

上市公司任何人员不得违背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授权,以上市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要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已形成的违规担保、连环担保风险。

(十二)规范关联交易行为。

上市公司在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时要严格执行关联方回避制度,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交易行为的透明度。

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关联交易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中的职责和作用。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隐瞒甚至虚假披露关联方信息等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

对因非公允关联交易造成上市公司利益损失的,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承担责任。

(十三)禁止编报虚假财务会计信息。

上市公司应严格执行有关会计法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

不得伪造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报表;不得利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等手段粉饰资产、收入、成本、利润等财务指标;不得阻碍审计机构正常开展工作,限制其审计范围;不得要求审计机构出具失真或不当的审计报告。

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四、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上市公司做优做强(十四)支持优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

地方政府要积极支持优质企业改制上市,推动国有企业依托资本市场进行改组改制,使优质资源向上市公司集中,支持具备条件的优质大型企业实现整体上市。

有关部门要优化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制度,规范企业改制行为,支持优质大型企业和高成长的中小企业在证券市场融资,逐步改善上市公司整体结构。

积极推出市场化创新工具,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多样化的支付手段进行收购兼并,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十五)提高上市公司再融资效率。

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相关制度,增加融资品种,简化核准程序,充分发挥市场发现价格和合理配置资源的功能,提高上市公司再融资效率。

积极培育公司债券市场,制订和完善公司债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等规章制度。

鼓励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

(十六)建立多层次市场体系。

在加强主板市场建设的同时,积极推动中小企业板块制度创新,为适时推出创业板创造条件。

要进一步完善股份代办转让系统,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和不同层次市场间的准入、退出机制,发挥资本市场优胜劣汰功能,满足不同企业的融资需求。

(十七)积极稳妥地推进股权分置改革。

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消除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异,有利于形成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共同利益基础,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有关方面要按照总体安排、分类指导、完善制度的要求,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股权分置改革。

五、完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机制,强化监管协作(十八)强化上市公司监管。

有关部门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抓紧制订上市公司监管条例,积极推进相关法律的修改,为广大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供法律保障。

要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制度建设,建立累积投票制度和征集投票权制度,完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及信息披露相关规则,规范上市公司运作。

要落实和完善监管责任制,不断改进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完善上市公司风险监控体系。

进一步健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公安、司法部门的协作机制,及时将涉嫌犯罪人员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严肃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增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威慑力,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切实维护市场和社会稳定。

(十九)加强上市公司诚信建设。

有关部门要建立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信贷、担保、信用证、商业票据等信用信息及监管信息的共享机制;完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信息系统,对严重失信和违规者予以公开曝光;督促商业银行严格审查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对外担保的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严格审查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和担保能力,切实防范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的风险。

(二十)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行为。

有关方面要督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加快偿还侵占上市公司的资金,国有控股股东限期内未偿清或出现新增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的,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非国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限期内未偿清或出现新增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的,有关部门对其融资活动应依法进行必要的限制。

要依法查处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非公允的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

加大对侵犯上市公司利益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加强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

要制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对违背行为准则并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要责成上市公司及时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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