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旅游条例(草案修改稿)

合集下载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15•【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施行日期】2021.04.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21年2月26日九届珠海市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姚奕生2021年3月15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经过对现行有效规章进行清理,珠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珠海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作出如下修改:一、《珠海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一)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将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三条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将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四)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村民宅基地建设工程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将工程有关情况告知镇(街道)村居建设管理服务机构,并悬挂告示牌进行公示。

”(五)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镇(街道)村居建设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按月将村民宅基地建设工程施工情况、竣工验收情况报区(经济功能区)建设管理部门备案;区(经济功能区)建设管理部门按季度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

”(六)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第二款中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七)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2021修正)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2021修正)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9届〕第39号【发布部门】珠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08【实施日期】2021.10.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2018年11月30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7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活动、旅游经营活动、旅游发展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突出滨海特色和口岸优势,将珠海建设成为粤港澳大湾区重要的游客集散地和滨海国际休闲旅游目的地城市。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旅游业作为重要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

第五条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旅游业的统筹协调、行业指导、旅游推广、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公安、交通、发改、价格、商务、自然资源、建设、文化、体育、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障和促进旅游业发展以及旅游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安排财政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形象推广和旅游资源保护。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旅游业。

第七条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竞争,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八条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保障,鼓励旅游志愿服务组织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与帮助。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珠海市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珠海市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珠海市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9•【字号】珠府[2007]72号•【施行日期】2007.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珠海市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珠府〔2007〕72 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旅游业发展,结合当前我市旅游业发展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市旅游工作,以国际化、市场化和专业化为导向,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部门联动的原则,按照“营造大环境,发展大旅游,开拓大市场,形成大产业”的要求,以大型旅游项目为抓手,进一步整合旅游资源,做大做强休闲度假、都市旅游、海洋生态、商务会展四大主导旅游产品,提高旅游经济发展的规模和质量,加快我市区域性旅游目的地建设进程,争创“中国最佳旅游城市”,实现旅游经济跨越式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11年,全年接待过夜游客人数突破1500万人次,年均增长15.50%;旅游总收入达到320亿元,年均增长18.15%。

将海泉湾度假城打造成为中国旅游休闲度假示范区,争创2个国家AAAAA级、4个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把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建设成为广东省旅游强区,使珠海成为粤港澳地区重要游客集散地和主要旅游目的地。

二、打造旅游精品(三)加快发展休闲度假旅游。

重点打造温泉、海岛、高尔夫特色旅游品牌产品。

依托海泉湾和御温泉两大特色温泉,不断提高我市温泉度假旅游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快温泉度假旅游向目的地型方向发展。

加大高尔夫旅游的战略推广及宣传力度,积极开拓东南亚及日、韩市场,充分发挥高尔夫球会的作用,鼓励引进国际赛事在珠海举办,完善配套设施,提升“预订、出行、运动、住宿、美食、购物、娱乐”一条龙服务水平,打造珠海高尔夫国际时尚之旅特色品牌。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优惠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优惠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优惠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珠价[2009]22号【发布部门】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日期】2009.04.24【实施日期】2009.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优惠工作的通知(珠价[2009] 22号)各区物价局,各游览参观点: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文化厅、林业局、旅游局、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优惠工作的通知》(粤价[2009]95号)精神,经商文化、旅游等有关部门,现就2009年5月1日起实行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推进符合条件的游览参观点免费开放根据国家八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文件要求,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在今年年底之前全面向社会免费开放;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城市休闲公园要充分体现公益性,实行免费开放,暂不具备开放条件的,应实行低票价。

我市珠海市博物馆、斗门区博物馆、海滨公园、景山公园、白莲洞公园、板樟山公园、炮台山公园、香山公园、石花山公园、野狸岛公园等十个游览参观点列入全省第一批免费游览参观点目录,实行免费开放。

二、实行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优惠我市辖区内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在“五一”、“十一”、春节节假日期间,对单次购买全票的游客实行门票价格20%以上的优惠,团体门票优惠标准由旅行社等企业与旅游参观点双方协商确定。

鼓动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游览参观点在节假日期间实行价格优惠政策。

三、扩大游览参观点门票减免范围我市辖区内所有游览参观点(含商业性游览参观点)对1.2米(含1.2米)以下儿童实行免费,对1.2米至1.5米(含1.5米)的儿童、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以及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救助对象、五保户实行半票优惠。

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2017)

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2017)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2017)【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9届]第1号【批准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17.03.29【发布部门】珠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4.10【实施日期】2017.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一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经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3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4月10日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2016年12月29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对《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二、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本市对重点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要求,结合本市环境质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在批准后十五日内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环境质量状况,提请省人民政府制定本市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本市依法实行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本市依法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四、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三款修改为:“禁止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

珠海市交通局、珠海市旅游局、珠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

珠海市交通局、珠海市旅游局、珠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

珠海市交通局、珠海市旅游局、珠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旅游包车客运市场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布部门】珠海市旅游局珠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日期】2008.08.25【实施日期】2008.08.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珠海市交通局、珠海市旅游局、珠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旅游包车客运市场的通知各区旅游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各旅行社、旅游包车客运经营者及其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珠海市旅游条例》,进一步加强旅游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旅包车客运市场经营行为,结合道路运输行业管理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一、规范旅行社用车行为(一)旅游用车标准旅游用车标准应纳入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各旅行社在开展旅游业务或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时,应该在合同中明确游客运输服务的用车标准等级及其相关权利和义务,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旅游用车要求1、使用合法营运资格的车辆。

《珠海市旅游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旅行社应当租用合法营运资格车辆为游客提供旅游客运服务。

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旅游包车合法营运资格车辆的具体要求为:经营者经省或市交通主管部门许可,驾驶员具备相应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条件且配发《道路运输证》,具有市际或省际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包车牌)。

属非本市籍旅游包车的,应持有本市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备案证明(以下称:回程包车备案书)。

2、使用证件齐全的车辆。

旅行社在租用车辆或签订租车合同时,应当检查车辆是否具备三证:道路运输证、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标志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属非本市籍旅游包车的车辆,还应提供回程包车起始地辖区交管所的回程包车备案书(上述证件式样参见附件)。

3、使用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车辆。

旅行社应按旅游合同约定等级标准,为游客提供运输服务车辆,不得无故更换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车辆。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文体旅游局(珠海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文体旅游局(珠海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文体旅游局(珠海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8•【字号】珠府办[2009]65号•【施行日期】2009.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文体旅游局(珠海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09〕65号)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文体旅游局(珠海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珠海市文体旅游局(珠海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珠海市部分市直机构调整方案〉〈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字〔2009〕9号),设立珠海市文体旅游局(珠海市版权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划入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局的职责。

2.划入原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旅游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促进文化、体育、旅游的协调发展,发挥资源整合优势,增强文化发展活力,提高城市文化软实力。

2.加强文体旅游业公共服务,促进文体旅游业多元化服务体系建设。

3.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4.加强旅游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文化体育艺术、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和旅游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文化、体育、旅游业的行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文化体育旅游、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的行业管理;协调指导产业发展。

珠海旅游条例实施细则

珠海旅游条例实施细则

一、总则第一条根据《珠海市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

第三条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坚持绿色发展、创新发展、共享发展,加强旅游市场监管,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形象。

二、旅游经营第五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旅游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第六条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旅游服务信息;(二)按照规定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三)建立健全旅游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四)执行旅游合同,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五)不得以虚假宣传、误导游客等不正当手段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第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旅游者的投诉。

第八条旅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假宣传、误导游客;(二)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三)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四)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三、旅游者权益保障第九条旅游者享有下列权益:(一)依法享受旅游服务;(二)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旅游服务信息;(三)要求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四)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安全保障;(五)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条旅游者有权对旅游经营者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对旅游经营者违反《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行为进行投诉。

四、旅游市场监管第十一条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旅游市场监管工作,依法查处旅游市场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市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旅游市场监管:(一)对旅游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旅游经营者的旅游服务信息进行检查;(三)对旅游经营者违反《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四)对旅游市场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旅游经营者有下列行为的,由市旅游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一)未取得旅游经营许可证从事旅游经营活动;(二)以虚假宣传、误导游客等不正当手段从事旅游经营活动;(三)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四)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五)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珠海市旅游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促进和发展、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管理职能】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旅游业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宣传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公安、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划、交通、卫生、文化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应工作。

第四条【产业定位和协调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作为本市的重要产业,加强对旅游业的领导;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支持投资开发旅游资源;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旅游业以及相关行业的协调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发展协调制度,设立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发展原则】本市发展旅游业,应当突出珠海特色,坚持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开发休闲度假、海洋海岛、都市观光、商务会展等旅游产品。

第二章旅游业的促进与发展第六条【政府推进】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中国最佳旅游城市”创建工作,使珠海成为粤港澳地区重要的游客集散地和主要的旅游目的地。

第七条【旅游综合促进】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旅游发展目标、市场定位、形象品牌以及市场营销战略与策略;制定国际、国内旅游市场的开发方案;组织、协调本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推广和大型旅游活动;协调政府各相关部门支持旅游经营者依托本地可利用的社会资源,开发旅游产品,为旅游业投资提供信息和相关服务,促进旅游业及相关行业的协调发展。

第八条【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专项使用,市财政部门审核监督。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城市形象宣传、旅游公益设施的建设和重大旅游促进活动的组织以及对旅游业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等。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旅游业发展的需要,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促进本地旅游业的发展。

第九条【表彰奖励】市、区人民政府对引进重大旅游项目、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促进旅游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旅游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旅游投资促进】市人民政府应该优化旅游投资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鼓励国内外企业和个人按照本市旅游发展规划投资旅游业,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

第十一条【资金扶持】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符合珠海旅游发展规划,投资额2亿元以上,合同约定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旅游开发项目、旅游区(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项目收益归属关系的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贷款贴息或者以奖代补的资金扶持。

有项目收益归属关系的人民政府可以对新开发的旅游产品给予贴息扶持。

第十二条【旅游区域合作促进】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本市的区位优势,加强与周边城市和地区的协作配合,互通信息、客源共享,实现优势互补,形成旅游区域合作。

第十三条【建立宣传网点】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旅游市场开发的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境内外旅游宣传网点。

第十四条【旅游科研教育促进】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大专院校和职业中学发展旅游教育事业,促进旅游科研、教学和职业培训工作,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

市人民政府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开展旅游经济研究,推进研究成果产业化。

第十五条【旅游交通促进】本市规划和建设公共交通网络,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旅游观光交通线路和公共交通线路、停车场(站)、交通标识、交通设施应当配套建设,资源共享,逐步发展和完善旅游观光公共交通服务。

旅游交通标识及主要旅游区(点)交通指示导向位置,应当纳入城市道路标识系统,统一规划,统一设置。

机场、车站、码头、口岸、旅游饭店、旅游区(点)等应当设置方便旅游团队使用的停车场、上下客站点和自驾车旅游服务站。

第十六条【公共设施】旅游者通行量较大的城市道路沿线的公厕应当合理布局,规范管理,设有明显的导向标志。

临街经营性单位的厕所应当对外开放,提供给旅游者使用。

第十七条【旅游信息化促进】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旅游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旅游信息网络,在出入境口岸、公共交通枢纽站点、主要旅游区(点)和主要商业街区,设置公益性旅游咨询站点或者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旅游服务标准化促进】本市推行旅游服务标准化。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旅游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督促和指导旅游经营者实行标准化、规范化服务。

第十九条【旅游纪念品】本市鼓励和支持开发具有珠海历史、人文内涵或者旅游地独特性的旅游纪念品。

第二十条【公务活动委托】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审批获准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办理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信息发布制度】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假日旅游信息和旅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

第二十二条【旅游行业协会】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行业协会。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完善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竞争,维护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旅游行业协会可以根据会员需要,提供旅游信息咨询服务,组织旅游市场开发、旅游促销,发布市场信息,开展行业交流和培训,可以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促进旅游发展的政策建议。

旅游行业协会可以授权旅游经营者使用本协会的优质服务推荐标志。

第二十三条【旅游志愿服务组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保障,鼓励旅游志愿服务组织无偿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与帮助。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第二十四条【旅游发展规划】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估,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旅游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市人民政府编制与旅游产业相关的规划时,应当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与本地区旅游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二十五条【旅游专项规划】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旅游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海洋、海岛、特色旅游区等专项规划。

经批准的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区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第二十六条【规划衔接旅游功能】具有明显旅游观光功能的区域,在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或者评审阶段,应当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历史文化景点、大型主题公园以及旅游区(点)、饭店等建设项目,应当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设计方案编制阶段,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旅游项目审批要求】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饭店、旅游区(点)、大型游乐场等旅游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审批时,应当书面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八条【重点旅游建设项目一】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旅游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目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重点旅游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指标内优先解决。

重点旅游建设项目应当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并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制定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目录, 应当将项目开发建设可以享受的优惠扶持政策和所涉及的审批事项、审批期限一并予以明确。

第二十九条【重点旅游建设项目二】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的开发主体确定后,发展与改革、规划、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目录要求,保障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重点旅游建设项目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的,由有关部门纳入相关规划统筹解决。

第三十条【按照规划建设】开发建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进行充分论证,避免盲目建设。

依法从事旅游资源开发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在取得有关部门的立项和建设许可后,应当及时到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依法从事旅游资源开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前制定专项的旅游资源开发保护方案。

方案包括旅游资源开发过中的保护措施和建成后景区的旅游资源保护措施,并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旅游项目建设要求】新建、改建、扩建饭店、旅游区(点)、大型游乐场等旅游建设项目,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对旅游区(点)、大型游乐场等旅游建设项目周边地区进行规划或项目建设时,优先考虑用于旅游项目的配套完善。

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充分考虑与已有旅游景观相协调。

对现有旅游区(点)、大型游乐场等旅游建设项目用地功能的调整,调整前应当征求市旅游主管部门意见。

对不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与旅游环境不相协调的设施和建筑,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旅游资源保护】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环保、建设、土地、林业、文化、水务等部门密切合作,推进本地区旅游资源保护工作。

旅游资源及设施依法可以有偿出让经营权的,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以及其他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市范围内具有较深厚历史背景和文化内涵的村镇、街区、建(构)筑物进行保护修缮。

第三十四条【优化旅游资源】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引导专项旅游产品的开发,加强专业指导,推动相关资源的整合利用和专项旅游产品示范点的建设。

第三十五条【海洋海岛旅游】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海岛基础设施的投入,加强海岛土地资源整合,加快游艇俱乐部及游艇基地的规划建设,引导游艇旅游高起点发展,开发海洋观光、潜水及游艇垂钓等海洋生态旅游产品。

第三十六条【休闲旅游】重点打造温泉、高尔夫等特色旅游品牌产品,加快温泉、高尔夫的推广及宣传力度,推动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建设。

第三十七条【会展旅游】积极举办专业会展、博览交易、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科技交流等活动,推进会展旅游的发展。

大力推动会展项目建设,提高会展规模和专业化水平,打造会展品牌。

加大对国内外会议会展招商力度,鼓励支持国际性、全国性大型会展的举办。

第三十八条【农业观光旅游】鼓励开发现代农业观光旅游。

对开展乡村民俗旅游接待、果蔬采摘等旅游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引导、服务或者资金支持。

第三十九条【澳门环岛游】对澳门环岛游经营活动可以实行特许经营。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条【节庆旅游产品】市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年度节庆活动计划,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发节庆旅游产品,培育具有影响力、公众参与性强的特色节庆活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