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
地震知识竞赛问答题大全

地震知识竞赛问答题大全地震灾害不仅会直接造成生命和财产的损失,且能引起一系列次生灾害。
地震知识你知道多少呢?下面是店铺整理的地震知识问答题,欢迎阅读。
地震知识问答题一、地震预报知识地震前自然界发生的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叫地震前兆。
包括微观前兆和宏观前兆。
常见的地震前兆现象有:地下水异常变化,动物异常反应,地壳形变,小地震活动,地磁,地电,地应力,地下水中氡气含量或其它化学物质变化等。
地震前地下水有什么异常变化?应当排除哪些干扰?地下水位升降及变色、变味、翻花、冒泡、温泉水温的突然变化等,都有可能是地震前兆。
但是,地下水的变化是一种很复杂的现象,必须注意排除下雨(下雪)、干旱、河水涨落、冰雪融化、人为抽水及灌溉、环境污染等多种因素的干扰。
何谓地震预报?地震预报的三要素是什么?地震预报是对破坏性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以及地震影响和破坏易损程度的预测。
地震预报的三要素仅指发震时间、地点和震级。
什么是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是指对我国人口稠密、经济发达,十年左右(或更长一段时间)可能发生6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应重点加强监视和采取防御措施的,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确定性地区。
什么是地震重点危险区?指对一年尺度内,我国西部(宁、甘、川、滇以西)可能发生6级以上,东部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经国家地震局和省级地震局批准,应强化跟踪、力争作出震前有效预报的确定性地区。
什么是短期预报?指对专区以下确定范围,三个月内,有、无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并明确震级区间(级差什么是临震警报?指对一周内,有肯定地点和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并明确震级区间(级差<1级),需要社会防御和政府采取应急措施的地震预报。
什么是地震活动性?一般常用的分析方法有哪些?指对局部或总体地震活动要素的特征性表述。
分析一般可采用:①地震活动期、地震活跃期、地震高潮期,地震幕、地展平静期等;②地震活动主体地区、地震迁移、地震条带、地震空区以及各种多数表征的空间特征区等;③地震活动强度(增强,减弱),、地震活动水平(上升.下降,高低)、地震频次(增加、降低)等。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地震是一种自然灾害,对人类社会的破坏性极大。
为了及时准确地监测地震活动,科学家们建立了一系列地震监测设施,并且为保护地震观测环境制定了相关的法规。
本文将探讨地震监测设施以及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条例。
一、地震监测设施的介绍地震监测设施包括监测站点、测震仪、地震网络等。
监测站点是用来安装测震仪的地点,通常分布在全球各地,可以实时监测地震活动。
测震仪是一种用于测量地震振动的仪器,通过记录地震波的到达时间和幅度,可以判断地震的震级和震源位置。
地震网络则是由一系列测震仪组成的系统,可以实现地震数据的实时传输和共享。
地震监测设施的主要作用是提供地震预警和预测,以及为科学家、地震学家和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有关地震活动的准确数据。
通过对地震监测设施的持续观测和数据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地震活动的规律,提高地震预警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从而降低地震对人类社会的破坏。
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必要性地震监测设施的运行和数据的准确性受到地震观测环境的影响。
地震观测环境包括地震监测站点周围的环境因素,如人为活动、自然景观以及噪音干扰等。
这些因素可能会对地震监测设施的运行和数据采集造成干扰,从而影响到地震监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为了保护地震观测环境,各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政策。
这些法规通常包括对地震监测站点周围环境的规划和管理,限制人类活动的干扰,控制噪音污染等措施。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地震监测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数据采集的准确性。
三、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条例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条例是保护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和数据准确采集的法规文件。
这些条例通常由地震监测机构和地方政府联合制定,具体规定了地震监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要求,以及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措施。
在地震监测设施方面,条例通常规定了监测站点的选址标准和建设要求,包括离人类活动区域的距离、地质条件等。
条例还要求对测震仪进行定期维护和校准,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16) .doc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16)(2016年修订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地震监测台网的管理第四章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震监测活动的管理,提高地震监测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
第三条地震监测工作是服务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监测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地震监测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地震监测技术,开展地震监测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海岛的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运行。
第七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活动,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进行,并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
第二章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地震监测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组成。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有关单位、个人建设的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是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的补充。
第九条编制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应当坚持布局合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总体规划和国家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省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总体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地震是一种自然灾害,对人类社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为了及时准确地预警和监测地震,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国纷纷设立了地震监测设施,并制定了相应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
本文将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进行详细介绍。
1.地震监测设施的建设地震监测设施是指用于地震的观测、监测和预测的设施。
地震监测设施的建设包括地震仪器设备的安装和地震观测站的建设。
地震仪器设备包括地震仪、地震计、地震监测仪等。
这些仪器设备通过感应地震波的震动来记录地震的发生和传播过程,为地震预警和预测提供重要的数据。
地震观测站是指用于安放地震仪器设备的场所。
地震观测站的建设需要合适的地理环境和场地条件,以确保仪器设备的稳定运行和准确观测地震数据。
2.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的制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是为了保护地震监测设施的正常观测环境,防止人为因素对地震监测数据的干扰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包括对周围环境的保护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等方面。
对于地震观测站周围的环境保护,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规定了建设地震观测站的地点选择原则和周围环境的保护措施。
地震观测站应该选择在远离城市和人口密集区、地质环境稳定的地方。
周围环境应该保持清洁整洁,避免噪声和振动干扰地震观测。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还规定了对于对地震监测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相关规定。
例如,对于故意破坏地震观测设施、非法占用地震观测站等行为,将进行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究。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二)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的建设和制定对于地震预警和预测非常重要。
首先,地震监测设施的建设可以实时记录地震波的传播和地震的发生,为地震预警和预测提供重要数据,提高了地震预警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其次,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可以减少人为因素对地震监测数据的干扰,提高地震监测数据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最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的制定可以规范地震观测站的建设和周围环境的保护,提高地震观测的水平和质量。
防震减灾知识题库(含答案)

防震减灾知识题库(含答案).庆阳市防震减灾知识竞赛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50分)1、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全国防灾减灾日是。
A、每年5月12日B、每年7月28日C、每年12月4日;2、临震预报是指对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A、10日B、3个月C、2年3、世界上第一台地震监测仪器是由发明的。
A、XXXB、XXXC、古登堡4、地震时最先到达地球表面的波叫。
A、横波(S波)B、纵波(P波)C、面波5、震源深度小于60公里的地震称为。
A、中源地震B、浅源地震C、深源地震6、地震三要素是。
A、震中位置、烈度、震级B、震源、震中位置、震级C、发震时间、震中位置、震级7、天然地震是的结果。
A、地球内部物质运动B、地下水过度开采C、天气突然变化8、地震引起的直接灾害是。
A、建筑物倒塌、火灾、瘟疫B、地面变形、建筑物倒塌、管道断裂C、洪水、火灾、气候异常9、在我国,地震预报的发布权在。
A、XXXB、省级及省级以上政府C、地震预报专家10、由我们中国人自己建立和管理的第一个地震台是。
.A、XXXB、XXX、XXX11、我国防震减灾的重点是。
A、城市B、地震危险区C、广大农村12、在城市楼房中,一旦发生地震,最好的自救方式是。
A、迅速跳出窗外B、迅速从楼梯跑到楼外C、就地躲藏,震后跑到户外13、我国的自然灾害,造成死亡人数最多的是。
A、洪水B、雪灾C、地震14、一个地震发生,越大,对地面造成的破坏越大。
A、震源深度B、震中矩C、震级15、由火山喷发引起的地震称。
A、塌陷地震B、火山地震C、人工地震16、由公开核爆炸或大工业爆破引起的地面振动是。
A、塌陷地震B、人工地震C、火山地震17、在地震前数分钟、数小时或数天,往往有声响自地下深处传来,人们惯称之为。
A、地光B、地动C、地声18、在学校上课遇到地震时,震后应当有组织地撤离。
必要时应在上课。
A、室内B、家里C、室外19、在公共场所避震,应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不要慌乱,拥向出口,要避开人流,要避免被挤到墙壁或栅栏处。
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

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年(卷),期】2008(000)004
【摘要】<正>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08年5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
【总页数】4页(P208-2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关于《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观测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2008年3月31日在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J], 晁洪太;
2.山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观测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8年5月27日在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J], 谢国忠;
3.山东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观测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审议情况的报告 [J], ;
4.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 [J],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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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地震是一种具有严重破坏性的自然灾害,对人们的生命和财产造成极大的威胁。
因此,为了及时掌握地震的发生情况和趋势,以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国都在积极开展地震监测工作。
同时,为了保障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安全与保护,各国也相继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主要介绍中国的《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旨在进一步提高公众对地震监测设施和环境保护的认识和重视。
一、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地震监测设施是指用于进行地震监测的仪器、设备和站点,其中包括测震台站、测震仪器、数据通讯系统、大地测量设备等。
这些设施的作用在于及时探测地震活动并实时监测地表及地下的运动情况,以便准确预测地震的发生时间、规模和地点,为制定应对措施和采取紧急救援提供依据。
同时,这些设施还可以用于开展地球物理观测,以研究地球的内部结构、地形地貌、地热状况等,从而更好地认识地球的演化历史、发展趋势和自然灾害的成因规律。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则是指对地震监测设施和相关的环境资源进行保护和管理,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发挥作用。
这些环境包括地震台站周边的土地、植被、水源等自然资源,以及与之相邻的人类社会资源,如房屋、道路、厂矿等建筑设施。
对于这些资源的保护,能够有效提高地震监测设施的稳定性和准确性,同时也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小地震灾害对社会、经济、文化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二、《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中国的《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于2008年5月15日颁布实施。
该法规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地震监测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该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地震监测设施的规划,明确建设目标、设施布局和基本条件等内容;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并对设施的质量、稳定性和防灾能力等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
2. 地震观测环境的管理和保护:该条例要求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周边的土地、水源、植被等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对于因设施建设或维护所需的人工开挖、填方、混凝土浇筑等工程,应当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并把环境保护纳入建设评估和验收范畴。
2024年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2篇)

2024年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第一章总述第一条为了强化地震监测工作、提升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能力,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震监测设施指为了进行地震监测而建设的地震测点、地震观测站、地震仪器设备和相关设施。
第三条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指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周围的环境,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准确观测地震活动的能力。
第四条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应当依法组织和实施,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强化监测设施的建设和环境保护措施。
第二章地震监测设施建设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地震活动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合理规划地震监测设施的布局。
第六条地震监测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准确敏感。
第七条地震监测设施的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地震活动可能带来的影响,选择合适的地点和建设方式。
第八条地震监测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重大污染和破坏。
第九条地震监测设施的建设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设施维护、检修和更新工作,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监测设施建设的组织和管理,确保设施按照规划建设、有效运行。
第三章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第十一条地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应当符合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地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应当加强监测和监管,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对观测数据的干扰。
第十三条地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应当保护植被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防止土地退化和水源污染。
第十四条地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应当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确保环境质量符合要求。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于地震监测设施建设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对于地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不达标的,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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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
(1994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0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保障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地震台(站)监测设施、地震遥测台网设施和其他地震监测设施。
本条例所称地震观测环境,是指保障地震监测设施得以正常发挥工作效能的周围各种因素的总体。
第三条地震监测设施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负有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对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
第六条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应当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对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损失。
第二章保护范围
第七条地震监测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地震台(站)内的地震监测仪器设备、设施;
(二)地震台(站)外的观测用山洞、仪器房、观测井(水点)、井房、观测线路、通信设施、供电设施、供水设施、专用用堤坝、专用道路、避雷装置、及其附属设施;(三)地震遥测台网接收中心的观测设备、设施;
(四)地震遥测台网的中继站、遥测点观测用房、地震传输设备、供电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五)地形变、地磁、重力、地电测线和测点的测量标志及其保护设施、测量场地以及专用道路等。
第八条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范围,是指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最小区域。
干扰源地震监测设施的最小距离见附表1、附表2、附表3;未列入有关附表的铁路、电气化铁路、高压输电线、发电厂、建筑群、无线电发射装置等其他干扰源距地震监测设施的最小距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现场实测确定。
第三章保护措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设施的分
布地点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范围,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城乡规划部门。
第十条新建或者扩建地震台(站)、地震遥测台网的规划和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通报地震监测设施所在地同级城乡规划部门。
新建和扩建地震台(站)、地震遥测台网,应当征得建设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地震台(站)观测规范的要求选址,避开各种干扰源。
第十一条无人值守的地震台(站)、地震遥测台网以及其他地震监测设施,应当由拥有该监测设施的单位委托所在地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保护。
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地震监测设施委托保管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妨害;确实无法避免而又必须建设的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前应当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同意。
,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增建抗干扰工程,确保地震监测设施发挥正常工作效能。
所增加的工程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拆迁地震监测设施。
由地震监测设施使用单位负责办理拆迁手续,建设单位承担拆迁、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全部费用。
在新的地震台(站)、地震遥测台网正常开展工作满1年后,原地震台(站)、地震遥测台网方可拆除;因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需提前拆除地震台(站)、地震遥测台网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报请国务院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禁止下列危害、破坏地震台(站)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行为:
(一)进入地震台(站)进行影响地震监测工作的活动,或者拆除、损坏地震台(站)建筑、设备、设施;
(二)在地震台(站)的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石、设置振动设施或者堆放金属物品;
(三)在地电布极区埋设金属管道、修建变电所以及切断、损坏观测线路和地下设施;(四)破坏、污染观测井(水点);
(五)在地形变和地磁的观测墩至观测标志之间以及在观测标志周围设置有碍测量的障碍物;
(六)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影响地震台(站)临界测设施工作效能;
(七)危害、破坏地震台(站)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禁止下列危害、破坏地震遥测台网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行为:
(一)拆毁、损害地震传输设备和附属设施或者在距其10米范围内挖掘土石;
(二)移动、损坏观测线路;
(三)在距超高频天线接收端前方250米范围内种植成片林木、堆放金属物品;
(四)在距地震传输设备250米范围内点火烧荒;
(五)危害、破坏地震遥测台网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禁止擅自移动、损毁地震测量标志或者在距地震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施工以及进行可能妨害其工作效能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用于地震监测的通信网络和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本条例,为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作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破坏、哄抢、盗窃地震监测设施的行为检举有功的;
(三)制止破坏、哄抢、盗窃地震监测设施的行为,防止事故发生的。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地震监测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有权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处分。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条例由国务院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79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地震局发布的《国家地震局关于保护地震台站观测环境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1 干扰源距测震台(站)的最小距离(以拾震器为起算点)
附表2干扰源距地磁台(站)的最小距离(以地磁探头为起算点)
附表3干扰源距地电布极区的最小距离(以地极为起算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