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弱化”防范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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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资本弱化与外资避税]资本弱化避税

[浅析资本弱化与外资避税]资本弱化避税

[浅析资本弱化与外资避税]资本弱化避税一。

资本弱化及其避税的操作资本弱化( Thin-Capitalization ),又称资本隐蔽、股份隐蔽或利润抽取,是指公司投资者为了达到避税或其余目的,在公司融资方式的选择上,降低股本的比重,提升欠债的比重,以贷款方式代替募股方式进行的融资。

资本弱化的特色是公司注册资本与欠债的比率不合理,注册资本太少,即资本构造弱化,知足不了公司生产经营对资本金的基本要求;借入资本过多,财务杠杆较高。

依据经合组织解说,公司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率应为1:1,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

公司特别是跨国关系公司进行跨国融资,经过高欠债、低股本,使资本弱化,进而增添利息支出减少应税所得。

隐含的股权资本能够表现为不同的形式。

假如债权人能够把给公司的借钱转变成股份或使借钱利润取决于公司赚取的利润,这就很难判断此次融资行为是股权融资仍是借钱融资。

这类形式我们一般可称之为混淆融资(HypidFinancing ),它可能是隐含的股权资本化行为出现的标记,说明跨国公司的借钱其实是知足其长久期的资本需求。

假如公司将借钱按必定的比率分派给公司的股东,那么公司就会出现一个不可比率的借钱和股权间的比率。

上述这些现象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隐含的股权,是公司资本弱化的一种形式。

在国内,利用资本弱化避税的特色是经过关系公司之间的资本融通转移利润。

主假如公司将资本无偿借给关系公司使用。

如一家合资房地产企业将几乎等同于外方出资额的款项无偿借给外方使用,实质是一种变相的抽资行为。

特别是跨国公司的子公司分别在世界各地,母公司能够利用关系公司内部贷款的方式减少整个公司公司的税负。

宝洁中国曾发生一同很惊动的疑似“资本弱化避税”的事例。

20XX 年,广州市国税局对宝洁公司所波及的境内巨额免息融资税款进行了检查,调增应补公司所得税8149万元。

宝洁中国曾向当地银行借入一笔巨额贷款,在免息贷给旗下几家子公司使用。

资本弱化—搜狗百科

资本弱化—搜狗百科

资本弱化—搜狗百科资本弱化是指企业通过加大借贷款(债权性筹资)而减少股份资本(权益性筹资)比例的方式增加税前扣除,以降低企业税负的一种行为。

借贷款支付的利息,作为财务费用一般可以税前扣除,而为股份资本支付的股息一般不得税前扣除,因此,有些企业为了加大税前扣除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在筹资时多采用借贷款而不是募集股份的方式,以此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目前,一些国家在税法中制定了防范资本弱化条款,对企业取得的借贷款和股份资本的比例作出规定,对超过一定比例的借贷款利息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借鉴国际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目录·资本弱化概述·资本弱化的理论来源·资本弱化在税收上的表现·资本弱化的原因·反资本弱化的主要方法·我国反资本弱化的现有措施及其评价·建立和完善我国资本弱化规则的建议资本弱化资本弱化概述资本弱化,是指企业和企业的投资者为了最大化自身利益或其它目的,在融资和投资方式的选择上,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贷款的比重而造成的企业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超过一定限额的现象。

根据经济合作组织解释,企业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应为1:1,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

企业资本由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构成。

权益资本是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包括投入的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债务资本是从资本市场、银行、关联企业的融资及正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短期债务等。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所用资金中,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比率的大小,反映了企业资本结构的优劣状况。

这种比率如果合理,债务资本适当,可以保证企业生产经营和防范市场风险的资金需求,并获得财务上的良性效应,即资本结构的优化;如果债务资本超过权益资本过多,比例失调,就会造成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的理论来源195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费朗哥·莫迪格里安尼和默顿·米勒在《美国经济评论》发表了题目为《资本成本、公司财务和投资理论》的论文,标志着现代资本结构研究的开始。

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

解读“资本弱化”防范规定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以下简称121号文),就对《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的“标准”、“例外条款”等进行了明确,使得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资本弱化”防范规定得以完善,并具有了可操作性。

这里笔者将“资本弱化”防范规定的理解与大家交流。

一、资本弱化概述“资本弱化”是指在企业的资本结构安排中债权资本大于股权资本的现象。

企业资本是由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构成,但企业和企业的投资者为了最大化自身利益或其它目的,在融资和投资方式的选择上,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贷款的比重从而造成企业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超过一定的限额。

通俗的讲,“资本弱化”即是指企业通过加大借贷款(债权性投资)而减少股份性投资(权益性投资)比例的方式增加税前扣除,以降低企业税负的一种行为。

由于各国税法中通常规定,债权资本所产生的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而股息收入必须课税。

因此不少企业把资本弱化作为有效的避税手段,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为了更好的理解,我们举一个简单的例子。

甲企业投资总额200万元,2008年实现税息前应纳税所得100万元,投资者选择不同的债权资本和股权资本比例会产生如下效果,其中借款为流动资金借款,年利率5%,金额单位万元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利息可以税前扣除的缘故,不同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例,对税前所得会产生影响。

这时有人要问,这和避税有什么联系呢,假设这些款项是关联方乙企业借出的,甲企业作利息支出,乙企业作利息收入,如果都有赢利,适用税率一样,整体没有减税,而且增加了流转税(利息收入需要交纳营业税)。

要想达到避税的效果,必须是甲企业或乙企业的税收待遇有差异。

【假设1】如果乙企业适用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税率15%,甲企业适用税率25%,假设利息收入前乙企业有赢利,我们就可以看到,避税效果如下表:这种税收待遇差异,包括国内、国际间的。

防范资本弱化的税收政策研究

防范资本弱化的税收政策研究

Ke r s hn c pt i t n p e e t n a l td e t p ss sf o t u e a d rg lt n t ( oi e y wo d :t a i l ai rv n o ; f i e ne r e ; ae p r r l n e a o ; a p l i i a z o i i a ri u i ) cs
资本 弱化 是 指企 业 或 企 业 的投 资 者为 了 自身
弱 化避 税 , 保证 税收 收 入 的稳定 , 当前 亟待解 决 是
的一个 问题 。

利 益最大 化或 其他 目的 , 融 资 、 资方 式 的选 择 在 投
问题。针 对上述 问题 , 在借鉴 国际经验 的基础上 , 结合我 国实际 , 出了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 的建议。 提
关键 词 : 资本弱化 ; 关联企业 ; 安全 港规 则; 税收政 策
S u y o x P l ist fn g i s t d n Ta o i e o De e d a a n t c
Th n Ca ia ia i n Pr v n i n i p t l t e e to z o
LI Xio.ui a r
( et no Fnn e n a, ui iac n cu t gA miirtr ol e F z o u a 50 1 C i Sci f iac dT x Fj nFn neadAcon n d ns a lg , uh u Fj n 3 0 0 , h a) o a a i t oC e i n
第 1 7卷 第 1期
21 0 0年 2月
莆 田 学 院 学 报
J u na o Pu n o r l f t a Un v r i i i e st y

论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制

论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制

论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制避税与反避税的博弈从税收开始到今天,自国外至国内,纳税人为逃避纳税想尽了各种办法,他们的脚步从未停歇。

社会经济的发展,避税手段的更新,企业纳税人通过对资本的有效安排达到避税,降低成本,实现企业实际收益的最大化。

资本对经济活动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强,国家通过对资本的控制可以实现国家对经济宏观控制,投资者对资本的操控可以得到更大利益,企业纳税人通过对资本结构的安排可以达到减轻税负,提高企业纳税人财务费用(在计算纳税所得时可扣除)减少纳税自出成本,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同时也可以避税。

税盾理论就是纳税人通过资本弱化,减少应税所得额,成功避税。

社会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发达国家,市场对资本的要求较高,对企业资本结构关注较早。

从企业纳税人为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对企业资本进行设计,到税盾理论的出现,最后到从国家法律层面对资本弱化避税进行规制,经历了漫长的路程,为当前国际上对资本弱化避税进行法律规制提供了许多教训和经验。

我国于2008年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初步建立了对资本弱化避税进行规制的法律制度,在资本弱化避税的识别和规制上借鉴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在资本弱化避税的定义上,区分资本弱化结构跟资本弱化避税,即法律对资本弱化结构的态度是限度规制,而非彻底的消灭。

国家允许企业纳税人在规则规定的范围内,对企业债权资本发生的利息,在核定企业应税所得额前可扣除。

法律对超出其规定范围的部分认定为避税目的的资本弱化,国家坚决予以打击。

在资本弱化避税的模式上选择了国际通用的模式,一个是安全港模式,另一个是正常交易模式。

安全港模式又叫固定交易模式,是指国家事先规定企业纳税人资本弱化的程度,在法律规定的“射程”范围内,企业的资本弱化安排是安全的,超过了就要接受国家资本弱化避税规则的调整。

正常交易模式也称为独立交易模式,是将企业纳税人经营活动对比非受控,或者非关联方是否存在特殊的优势地位,在借债方面如果存在特殊的优势地位,则认定为违反了独立交易模式,所产生的利息便不能作为财务费用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前予以扣除。

反资本弱化的法律分析_

反资本弱化的法律分析_

5 我国反资本弱化法制的完善5.1 我国反资本弱化法制的不足及其应对从前文的分析,不管是从学理上,还是实践中,都可以看出中国在反资本弱化法律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法律都是有漏洞的,或者说有不完善之处,那么在法律中我们如何有效规制资本弱化,以及控制在一个怎样的度里面才是极为关键的。

资本弱化避税有其特殊的性质:如隐蔽性、以及其合法性难以确定。

其中,合法性问题目前在国际上还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是非法,因为其侵害了一个国家的税收主权和公共利益;有人认为是合法的,因为只要没有违背了法律的明确规定,即使其实质上是违背法律意图,侵害了国家的权益,但作为一个资本主体追求利润的本来动机和内在推动力是可以理解并且无可厚非的,所以在税收实务界才有合理避税的说法,可以说是游走在法律边缘的灰色地带;笔者认为避税实质上是不合法的,但是因为法律的不明确以及制定不完善,企业抓住法律规制的漏洞来进行商业资本的策划,又称税务筹划,也是可取的,所以我们不应该把关注的重点放在公司的这些税务安排、资本筹划中,而应该从法律层面,追根溯源,把法律尽量完善,避免较多的漏洞,也避免较多的不确定性带给纳税人行使法律的诸多不便。

2008年以前可以说我国没有反资本弱化法律规制,但经过国家的重视,于近一年来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反资本弱化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使反资本弱化法制的整体构建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完善。

笔者查阅以前的相关研究文章,发现学者们之前提出的建议,如完善关联方的认定标准,确定以固定比率法为主、独立交易法为补充的原则、明确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范围等方面的分析、思考和构想,我国在09年的《特别纳税调整法(试行)》中均已有所采纳,表明我国已经建立起一套体系化的反资本弱化法则。

但笔者认为我国的反资本弱化规则还是有些许不足之处,希望能在本文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和构想。

5.1.1 具体细分债务资本类型从笔者前文对整个我国税法法律中反资本弱化规则的一个体系化梳理可以看出我国反资本弱化的法律规定是很薄弱的,其相关措施和体系不完善,有时候甚至只有寥寥数语用以概括。

《反避税:资本弱化》( 幻灯片)

《反避税:资本弱化》( 幻灯片)
资本弱化
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 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什么是资本弱化 债权性投资 权益性投资 债资比例 不得结转
什么是资本弱化?
由于债权融资与股权融资的税务处理不同 (利息支出可税前扣除,而股息支出不能 扣除,且通常面临公司税和预提税两级税 收),跨国公司可通过增加债权融资、减 少股权融资的方式规避税
-独立交易原则
不得结转?
不予扣除的利息不得在以后年度结转?
什么是资本弱化?
债权和股权融资税务处 理的比较
债权
股权
支付利息或股息前的公 100,000 司所得
100,000
利息扣除额
100,000
--
应纳税所得额
0
100,0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0
企业所得税(40%)
0
40,000
股息
--
60,000
预提税(10%;5%) 10,000
3,000
交税合计
10,000
43,000
债权性投资?
第一百一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 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 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权益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 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 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资本弱化规则

资本弱化规则

资本弱化规则一、什么是资本弱化规则资本弱化规则是指国家或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资本水平进行限制和调控的法规或政策。

其主要目的是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防止金融机构因风险暴露而导致资本丧失过多,从而陷入流动性危机或破产。

资本弱化规则通常设立了一系列规定和指标,要求金融机构保持足够的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能力和稳定的业务发展。

二、资本弱化规则的意义1. 保护金融系统稳定资本弱化规则能够帮助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防范金融危机的发生。

通过要求金融机构保持足够的资本充足率,规范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资本弱化规则能够降低金融机构出现资本短缺的风险,确保金融体系具备抵御风险冲击的能力。

2. 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资本弱化规则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监控和控制等方面。

金融机构必须充分认识和评估自身的风险状况,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确保业务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3. 提升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能力通过要求金融机构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资本弱化规则促使金融机构更加注重可持续发展。

充足的资本能够提高金融机构的信用和声誉,增强市场对其的信任,进而有利于吸引投资者、降低融资成本,实现长期稳定发展。

三、国际资本弱化规则的发展1. 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是国际金融业监管机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制定的一系列国际标准,旨在规范银行资本充足率和风险管理等方面。

巴塞尔协议的最新版本是巴塞尔III协议,也称为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 III)。

2. Dodd-Frank 法案德克-弗兰克资本弱化规则(Dodd-Frank)是美国制定的金融改革法案,该法案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通过,旨在加强金融体系的监管和稳定。

德克-弗兰克法案明确了美国金融机构的资本要求,并对金融监管机构的权力进行了调整。

3. 英国金融稳定委员会英国金融稳定委员会(FPC)是英国设立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资本弱化规则。

FPC的职责包括评估和监控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制定资本要求和风险管理政策,确保英国金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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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资本弱化”防范规定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以下简称121号文),就对《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的“标准”、“例外条款”等进行了明确,使得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资本弱化”防范规定得以完善,并具有了可操作性。

这里笔者将“资本弱化”防范规定的理解与大家交流。

一、资本弱化概述“资本弱化”是指在企业的资本结构安排中债权资本大于股权资本的现象。

企业资本是由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构成,但企业和企业的投资者为了最大化自身利益或其它目的,在融资和投资方式的选择上,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贷款的比重从而造成企业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超过一定的限额。

通俗的讲,“资本弱化”即是指企业通过加大借贷款(债权性投资)而减少股份性投资(权益性投资)比例的方式增加税前扣除,以降低企业税负的一种行为。

由于各国税法中通常规定,债权资本所产生的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而股息收入必须课税。

因此不少企业把资本弱化作为有效的避税手段,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为了更好的理解,我们举一个简单的例子。

甲企业投资总额200万元,2008年实现税息前应纳税所得100万元,投资者选择不同的债权资本和股权资本比例会产生如下效果,其中借款为流动资金借款,年利率5%,金额单位万元:投资方案投资总额税息前所得利息税前所得注册资本借款1 2 3 4 5=3*5% 6方案一200 100 0 100方案二100 100 100 5 95方案三50 150 100 7.5 92.5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利息可以税前扣除的缘故,不同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例,对税前所得会产生影响。

这时有人要问,这和避税有什么联系呢,假设这些款项是关联方乙企业借出的,甲企业作利息支出,乙企业作利息收入,如果都有赢利,适用税率一样,整体没有减税,而且增加了流转税(利息收入需要交纳营业税)。

要想达到避税的效果,必须是甲企业或乙企业的税收待遇有差异。

【假设1】如果乙企业适用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税率15%,甲企业适用税率25%,假设利息收入前乙企业有赢利,我们就可以看到,避税效果如下表:资本弱化税收影响计算表1金额单位:万元投资方案甲企业投资总额甲企业乙企业合计税款影响数注册资本借款利息支出税款影响数利息收入[1]税款影响数1 2 3 4 5=4*25% 6 7=6*15% 8=5+7方案一200 0 0 0 0方案二100 100 5 -1.25 5 0.75 -0.5方案三50 150 7.5 -1.875 7.5 1.125 -0.75--------------------------------------------------------------------------------[1] 未考虑流转税的影响这种税收待遇差异,包括国内、国际间的。

如香港对香港企业来自于地区外所得免征所得税,【假设2】如果乙企业设立在香港,其避税效果如下表:资本弱化税收影响计算表2金额单位:万元投资方案甲企业投资总额甲企业乙企业合计税款影响数注册资本借款利息支出税款影响数利息收入[1]税款影响数1 2 3 4 5=4*25% 6 7=6*5%[2] 8=5+7方案一200 0 0 0 0方案二100 100 5 -1.25 5 0.25 1方案三50 150 7.5 -1.875 7.5 0.375 1.5--------------------------------------------------------------------------------[1] 未考虑流转税的影响[2] 预提所得税率按《安排》规定为5%从上述案例计算中,“资本弱化”与一般的常规的避税方法相比具有隐蔽性更强、危害性更大的特点,因此,利用资本弱化避税问题,已经引起各国税务当局的密切关注。

如果一国税务管理当局对本国企业资本弱化状况没有一定的限制,那么该国税收利息就会受到影响。

为此,许多国家都对资本弱化问题进行立法,防范跨国公司通过资本弱化逃避纳税义务。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倡采用两种方法对付资本弱化:“固定比率法”和“正常交易法”。

“固定比率法”也称为安全港规则,即在税收上对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比例进行限制,如果公司债务对股本的比率在税法规定的固定比率内,则债务的利息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如超过法定比率,则超过部分债务的利息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正常交易法”即在决定贷款或募股资金的特征时,要看关联方的贷款条件是否与非关联方的贷款相同,如果不同,则关联方的贷款可能被视为隐蔽的募股,要按资本弱化法规处理对利息的征税。

我国对“资本弱化”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增加了采用固定债务和权益比率法来防范资本弱化避税的内容,即对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进行了限定。

二、防范资本弱化规定这里结合121号文针对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对“资本弱化”防范相关规定总结如下: (一)资本弱化防范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21号文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上述规定的理解应注意以下概念的理解:1.关联方对于关联方的认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必须是对关联方借贷,产生的借款利息支出,才能适用上述调整规定。

2.实际支付对于利息支出如未实际支付,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视为为实际发生,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对关联企业支付的利息支出调整,强调在实际支付时。

3.债权性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于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有明确的定义。

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如购买企业债券。

从获得方式上,债权性投资既包括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又包括间接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

其中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方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债务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需要提醒企业关注的是,因金融工具日益繁多,实施条例无法对债权性投资的进行具体细致的界定,因此企业应更关注投资的实质。

债权性投资不仅仅包括贷款和债券等传统方式,融资租赁、补偿贸易、背靠背贷款或者委托贷款等各种具有负债实质的投资也应被认定为债权性融资。

4.权益性投资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支付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该定义采用的是会计准则中的定义,其范围包括投资人对企业投入资本以及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权益性投资反映的是所有者对企业资产的剩余索取权,是企业资产中扣除负债后应由所有者享有的部分,反映所有者投入资本的保值增值情况。

5.规定标准121号文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1)金融企业,为5:1;(2)其他企业,为2:1。

”对于兼业的处理,文件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上述标准,习惯称“债务/股本比”,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如下问题:(1)金融企业,金融业务的界定参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下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2)比例的计算: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性投资全年是变动的,因此比例就有个计算方法的问题,有可能是按纳税年度全年月末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余额的平均数,进行计算。

6.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主要是指向关联方支付利息应符合税前扣除的一般性规定,及关于借款费用的特别规定,还包括其他规定,其中借款费用的特别规定包括:(1)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扣除。

”(2)借款的利率水平《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准予扣除利息的借款实施条例并不没有规定个人借款利息支出是否允许扣除,而实施条例中关联方的认定包含了个人,相关规定还有待后续文件进行明确。

7.超过部分对关联企业支付利息支出的调整局限于超过比例的部分,未超过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8.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主要针对借款费用存在费用化和资本化的问题,其中费用化的不得在当期扣除,资本化通过折旧或摊销的方式在也不准以后年度扣除。

这里强调超过部分不仅当期不准扣除,对于资本化的部分也不允许以后年度扣除,调整相应的资产的计税基础,表述更加规范和清楚。

对应上述规定,前述甲企业支付给乙企业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数见下表(金额单位:万元)投资方案投资总额债权/资本比利息不得扣除利息准予扣除利息注册资本借款1 2 3 4=3:2 5=3*5% 6=(3-2*2)*5% 7=5-6方案一200 0 0 0 0方案二100 100 1:1 5 0 5方案三50 150 3:1 7.5 2.5 5(二)境内企业境外借款的管制对于境内企业向境外借款,按照《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28号)规定“境内中资企业等机构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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