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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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2]10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2]10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2〕10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府规字〔2012〕2号),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部企业认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按程序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评估制度。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

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新设立企业和本市现有企业均可申请总部企业认定。

第四条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苏州大市范围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依法诚信经营;(二)符合苏州市产业发展政策;(三)本市外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少于3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统一开票或汇总(部分)缴纳税收。

全资和控股企业,或者与本企业隶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并由本企业提供专属职能服务的关联企业原则上不少于3个,且本企业营业收入的30%以上来自前述关联企业。

第五条在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础上,属于以下五类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一)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即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规定的企业;(二)上市公司;(三)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即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金融企业,国务院其他部委管理的烟草、铁路、石化等企业在苏州设立的全国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四)上一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的中国总部、或在华区域总部;(五)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国内民营企业1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1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1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2日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经济综合竞争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企业认定总部企业的认定,适用《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6〕2号)规定。

二、鼓励政策(一)总部企业落户补助。

2012年以后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注册资本(指实收资本,下同)5亿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给予3%补助;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给予2%补助;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给予1%补助。

补助分5年发放,每年补助20%。

单户本项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注册资本首次增资超过3000万元的,就增量部分分类参照享受补助政策。

(二)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

2012年以后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年度租金30%标准,连续补助3年,最高补助面积综合性总部不超过1000平方米,职能型总部不超过500平方米;其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按租房补助的同等标准给予补助。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苏州市委员会,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9•【字号】苏委办发[2014]48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办发〔2014〕48号)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29日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积极发挥市场作用,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管理、发挥市场和社会功能的要求,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科学界定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改革和创新政府服务供给机制和购买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引入政府采购竞争机制,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提升政府服务水平,不断满足社会公共需求。

二、基本原则1.积极推进,分步实施。

要结合我市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等工作,按照先易后难、先简后繁、先行先试、先试后扩的步骤,积极、稳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2.转移职能,提高效率。

凡社会力量能承担的政府服务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18•【字号】苏府[2004]129号•【施行日期】2004.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苏府[2004]12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十月十八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总则一、为使市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以及市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市委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实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组成人员的职责五、市政府对省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六、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各办公室主任。

七、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八、市长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14•【字号】苏府[2005]106号•【施行日期】2005.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2005]10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五年九月十四日关于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意见为更加积极有效利用外资,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服务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构筑苏州更高经济发展平台,根据国家和省相继出台的有关推进新型工业化和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农、林、牧、渔业1.动、植物优良种子、种苗的繁育、推广、营销和产业化生产2.名优农产品的种植和养殖3.农产品精深加工4.现代农业设施栽培5.农业生态环境建设、保护和观光农业对新引进的符合以上要求的企业和项目,除享受开发区优惠的税收政策外,在供地上优先考虑,并在赢利后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给予一定补贴。

二、制造业(一)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1.软件产品开发和生产,计算机辅助设计、辅助测试、辅助制造、辅助工程系统及其他计算机应用系统制造2.集成电路的设计、封装、测试,线宽0.35微米及以下大规模集成电路的制造3.大中型电子计算机、便携式微型计算机、高档服务器制造,大容量光、磁盘驱动器及其部件开发与制造4.移动通信系统手机、基站、交换设备、数字集群系统设备制造,移动通信专用芯片的产业化,手机设计和应用软件开发,卫星通信系统设备制造,卫星导航定位接收设备及关键部件制造5.光通信连接、交换与传输设备6.新型平板显示技术及上下游产品研发和制造,数字电视机、数字摄录机、数字放声设备制造,数字音视频编解码设备、数字广播电视演播室设备,数字有线电视系统设备,数字音频广播接收发射设备制造7.半导体发光材料、特种光纤及光电子器件研发与制造,光纤预制棒制造和新型电子元器件的生产(二)现代生物技术与医药制造业1.生物技术与产品的制造2.新型化学合成药、半合成药的制造3.新型制剂技术和产品的制造4.新型药用佐剂的开发和产业化5.医用生物材料及制品生产(三)装备制造业1.三轴以上联动数控机床、数控系统及伺服装置制造2.精密加工设备制造3.数字化、智能化测量与自动控制设备制造4.现代交通运输配套设备制造5.现代物流装备制造6.新型环保设备及资源综合利用装备制造7.水生生态系统的环境保护技术、设备制造8.数字化医用器械与制药设备制造9.专用设备及生产加工成套设备制造10.精密模具的开发、设计、制造(四)新材料1.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生产2.无机非金属材料及制品生产3.其他非金属材料生产4.新型复合材料生产(五)汽车制造业1.燃料电池、燃气和太阳能等新能源汽车研制2.汽车发动机研制3.汽车电子装置制造4.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5.汽车轻量化关键材料技术对新引进的符合以上要求的企业和项目,除享受开发区优惠的税收政策外,在供地上优先考虑,并在赢利后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给予一定补贴。

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96年以来部分政策文件的决定

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96年以来部分政策文件的决定

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96年以来部分政策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4•【字号】苏发[2009]25号•【施行日期】2009.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96年以来部分政策文件的决定(苏发〔2009〕25号)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1996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针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有力地保障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但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对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一些政策文件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变化和要求。

经认真梳理和审核,市委、市政府决定对以下16个文件予以废止:1.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现代化试点步伐的意见》(苏发〔1996〕15号);2.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际新兴科技城市建设的决定》(苏发〔2003〕49号);3.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农工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乡(镇)农工商总公司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1996〕10号);4.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农工部《关于进一步巩固发展土地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1996〕39号);5.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民承担村提留乡统筹费实行“一定三年不变”和“公平负担”的意见》(苏办发〔1999〕21号);6.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办发〔1999〕48号);7.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科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1〕35号);8.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精神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3〕45号);9.印发《关于加快发展苏州市第三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府〔1997〕78号);10.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1998〕69号);11.《批转市农业局阳澄湖围网养殖整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1〕82号);12.《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通告》(苏府通〔2002〕1号);13.《关于加快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苏府〔2003〕170号);14.《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农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03〕173号);15.《关于实施苏州市建设国际新兴科技城市十大工程的通知》(苏府〔2003〕175号);16.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苏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0〕91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公共文化设施布局规划(2015~2030)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公共文化设施布局规划(2015~2030)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公共文化设施布局规划(2015~2030)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14•【字号】苏府〔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公共文化设施布局规划(2015~2030)的通知苏府〔2017〕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区公共文化设施布局规划(2015~2030)》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14日苏州市区公共文化设施布局规划(2015~20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保护和利用文化资源,满足市民就近享受公共文化服务的需求,进一步提升苏州的文化竞争力和城市形象,并配合新一轮《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特编制《苏州市区公共文化设施布局规划(2015~2030)》(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所指的公共文化设施是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公共文化活动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放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

第三条公共文化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国家、省、市关于城乡公共文化设施用地控制指标和功能配置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规划由苏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苏州市规划局依法按照本规划进行规划管理,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促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促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促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17•【字号】苏委办发〔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促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级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党工委和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苏州市促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17日苏州市促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国家人工智能发展战略,落实《江苏省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实施意见》《苏州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规划》,抢抓人工智能发展战略机遇,加快推进苏州人工智能科技创新和产业集聚发展,根据《“苏州制造”品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关于全力打响“苏州制造”品牌的若干措施》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促进产业集聚发展1.支持重点企业引育。

支持人工智能企业总部从外地迁入苏州,国内外人工智能知名企业在苏州设立子公司;鼓励苏州人工智能企业、科研院所发挥自身技术优势和资源优势建设众创空间等载体,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人工智能领域创新性企业孵化。

具体支持措施按苏州现有相关政策执行。

(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2.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开展具有行业引领性的人工智能“头雁”企业遴选,对首次入选的“头雁”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鼓励各地区加大对“头雁”企业及“头雁”培育企业的政策奖励。

支持人工智能龙头企业实施对强链补链有重大影响的兼并重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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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 策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9〕18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 ,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 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快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苏州文化产业跨越发展的意见》精神,进一 步优化文化产业的外部环境,促进文化产业实现跨越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促进文 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财政政策 (一)苏州市级财政从今年起设立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2009年先安排 1500万元,2010年起每年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不低于3000万元。各市、区也要设立文化产 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扶持各地文化产业加快发展。 (二)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重点扶持创意设计业、文化旅游业、出版发 行业、新闻传媒业、数字内容和动漫业、会展广告业、印刷复制业、工艺美术业、演 艺娱乐业、影视制作业十大行业的优势文化产业项目、产品和文化产业集聚区(园区 、基地)。 (三)对省级以上文化产业基地和文化产业园区的公共设施服务平台建设给予 10~30万元的补助。对文化企业贷款购置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生产设备,予以二年不高 于一年期国家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的贴息,总额最高100万元。 (四)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转制前所享受的财政扶持政策在转制 后继续执行。 二、税收政策 (五)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由 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 房产税。 (六)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 ,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七)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 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的政策执行。 (八)文化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为生产重 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
资料来源: 汇法网
环节增值税。 (九)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 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它电影企业取得的 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 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十)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 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一)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具体范围按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和中宣部另行发文明确)内,依据国家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 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 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十二)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 ),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 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 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十三)经国家文化等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 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动漫企业自主开发、 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 营业税。 (十四)企业出口动漫产品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出口退(免)税政策。对动漫企 业在境外提供劳务获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款可按规定予以 抵扣。 (十五)对文化产业集聚区(文化产业基地和文化产业园区),纳税确有困难且 符合减免条件的,经有权部门审批,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投融资政策 (十六)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文化产业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 放,并实行内外资、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各类投资者均可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 式进入。在实施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其优惠政策对所有投资主体同样适用。 (十七)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推广适应文化产业发展需要的个性化金 融产品,加大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文化企业的授信额度。 (十八)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多渠道筹措资金。 (十九)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要求,鼓励各类投资公司参与重点 文化产业项目的投入;鼓励产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公司)、创业投资机 构以及信用担保机构积极面向中小文化企业开展业务。通过建立文化产业债权基金、 创投基金,帮助创新性、示范性、带动性强的中小文化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二十)我市确定的重大文化产业建设项目,应纳入政府信用平台贷款项目计划 之中,并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在立项、报建、 用地手续、配套建设、施工许可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并依法保护项目业主的权益。 (二十一)继续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具体政策按《国务院关于非 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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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08〕114号)执行。 四、土地政策 (二十二)全市在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县域总体规划和 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明确保障文化产业发展用地的措施。各地在制定和安排年度用地 计划时,要根据本地文化产业发展需要,逐步提高文化产业用地比例,要优先安排文 化产业重大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市以上重点文化产业集聚区的项目及列入鼓励 类的文化产业重大项目,在供地安排上首先予以倾斜。 (二十三)积极支持老城区利用国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出租兴办文化创意产业 。经有权部门审核同意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在不变更房屋主体 结构和用地性质的情况下,可以建设最多为总建筑面积10%的配套服务设施,新建的建 筑面积最多为1000平方米。 (二十四)被列入市级以上文化产业项目,尤其是重大基础设施和标志性文化工 程用地,纳入重点项目用地服务范围,优先予以保障。 (二十五)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承包、租赁国有文化企业的,国有文化企业原使用 的国有划拨土地,可以租赁方式使用。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收购、兼并国有文化企业的 ,其原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评估认定,可 以继续使用,如需变更出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有偿出让手续。 (二十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土地及其房产经评估后资产进入转 制企业,其使用的原划拨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批准,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 使用手续。 五、人才政策 (二十七)加快海内外中、高端文化产业人才引进,引进的优秀文化人才可享受 苏州市《关于吸引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来苏工作的意见》中在户口、住房、扶持资金等 方面的优惠政策。对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和留学人员创业团队以自由专利、专业技术 、科研成果进行转化、创办文化企业的,可给予创业资助。对在国外取得的学历、学 位,经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优秀文化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申 报评审或报考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十八)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类文化人才教育培训网络体系,引导、支持高等院 校设立文化产业研究中心或文化产业相关专业,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和中、高等院校开 设文化产业相关专业,面向文化单位、团体、个人,大力开展学历和职业技能培训 ,培养复合型人才和急需专业人才。吸引一批跨国公司、国内外著名培训组织来苏建 立文化培训机构,鼓励高校与企业合作,开办文化人才实习实训基地,加强岗位技能 培训,提高文化企业职工业务水平。 (二十九)定期选派人员赴国内外文化产业发达国家和地区培训,所需经费采取 政府资助和派员单位自筹相结合的方式解决。 六、奖励政策 (三十)获国家文化部、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园区)”等称号的单位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获省文化厅、省广电局和省新闻出 版局“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等称号的单位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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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文化服务,被国家有关部委评为文化 品牌的,给予一次性20~50万元的奖励;文化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文化 服务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予以人民币5~10万元奖励。 (三十二)被列为市级以上传统特色的、非遗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的项目 ,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最多可达30万元的奖励。 (三十三)为鼓励企业多做贡献,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规模达到1亿元(含1亿元 )以上的文化企业的法人代表给予奖励。奖励的金额按企业上交的税收的2‰计。 七、享受上述政策的文化企业范围详见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国 统字〔2004〕24号)。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 八、上述政策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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