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安全作业证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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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1.3.2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 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 管理。 1.3.3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1.1特殊动火作业
1.1.1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 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1.2一级动火作业 1.2.1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 动火作业管理。 1.3二级动火作业
动 火 安 全 作 业 证
使 用 及 填 写 规 范
动 火 作 业 六 大 禁 令
1、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3、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4、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5、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6、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第一章 动火管理 1、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2分级审批: 2.1特殊动火作业由实施部门提出申请,质量、安全部组织动火作业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制定, 开具“动火安全作业证”,安全生产副总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动火。 2.2一级动火,由实施部门提出申请,质量、安全部组织动火作业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制定, 开具“动火安全作业证”,安全部部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进 入 容 器 、 设 备 的 八 个 必 须
1、必须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
2、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3、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4、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5、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6、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7、必须有人在器外监护,并坚守岗位。 8、必须要有抢救后备措施。
动 火 作 业 的 危 害




5.4生产单位负责人:对所属装置在动火工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 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和动火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 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利。在动火作业过程 中,如附近系统或装置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5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点所在岗位的 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 并签字。 5.6安全员:负责检查动火管理的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随时纠 正违章作业。特殊、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场。 5.7动火作业审批人:各级动火作业审批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 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 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确 认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2.3二级动火,由实施部门提出申请,质量、安全部组织动火作业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制定, 开具“动火安全作业证”,部门部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3动火安全规定: 3.1凡存有易燃易爆有毒等有危害性气体的厂房、设备、管道,动火前必须用氮气、蒸汽等置 换清洗干净,隔绝气体来源;情况不明下,须经化验分析。 3.2分析可燃气体的样品,须不早于动火前30~40分钟采样分析。 3.3在设备、容器、管道、地沟等内部动火,必须设有2人以上在外面监护,采取相应的安全 防护和救护措施。 3.4五级以上(含五级)风不宜在高处(2米以上)动火。 3.5动火地点必须准备良好的灭火工具;动火后必须检查现场,熄灭残余火星,切断电源,在 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离开动火现场。 3.6所有动火作业均需经过作业危险分析和安全措施落实。




5.8动火点岗位班长或部长:负责验票签字,配合监火人负责生产与动火作 业协调,在动火点出现异常或有可燃气体、液体泄漏时立即警告,停止动火 作业。
所有内容不得缺项、漏项,内 容必须符合现场实际情况,不 得随意填写,填写好后,动火 人必须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进 行动火作业
各车间首先确认自己车间有哪些人有动火证(特殊工种作业 证),列好名单,动火人必须持证上岗。









5、动火安全职责 5.1动火作业负责人:对动火作业全面负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 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 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5.2动火人:持有特殊工作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接到证后,应验明 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 动火,并向部门领导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 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含动火停歇期超过30分钟再次动火),动火 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岗位班长或部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 动火作业。 5.3监火人:由动火点岗位或动火部门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 知识的人员担任。新项目施工,有施工单位委派人监火。监火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 和火花溅落,必要时须增设监火人。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和检查,随时扑灭 动火飞溅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 采取措施。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在动火结 束后,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4.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部门(或外来单位)指定的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 车间、部门兼职安全员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 根据动火登记,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 证》交项目负责人。 4.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作现场安全措施的落 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 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4.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 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 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须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4.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申请动火部门(或外来单位)、安全部、动火人 各一份。 4.6《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以证上写明的时间为准,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工作 日。 4.7动火点所在岗位的班长(或负责人)须验票签字,以实现生产和动火的协调。
危害辨识
通风; 面罩;
工作服、眼镜、
高处作业安全带
劳保鞋、手套等;
等;
动 火 作 业 的 危 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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