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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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和《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内蒙古大唐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行为,建立约束有力、激励有效的奖惩机制,规范各类奖惩行为,维护安全、和谐、有序的工作氛围,造就团结、有为、奋进的工作团队,保障公司健康发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员工奖惩是为了鼓励员工忠诚企业,诚实守信,热爱本职工作,约束员工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构建诚实互信、团结协作的员工关系。

第三条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声誉,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努力提高职业技能,高效完成工作任务,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四条员工奖惩遵循的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

(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奖惩有据的原则

(四)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原则

(五)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六)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六条本办法中涉及因违规、违纪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均作为《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条款的补充内容。

第二章奖励

第七条公司对员工的奖励分为:嘉奖,授予能手(标兵)、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八条员工在本职工作或社会公益事业中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给予奖励:

(一)在改进公司经营管理、市场开发、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工作中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使国家、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三)参加国家、省(市、自治区)、行业、集团公司、大唐国际等各种评比、竞赛获得荣誉或取得优异成绩,为公司树立良好形象的;

(四)在公司党建、公司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事迹突出,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五)道德高尚,见义勇为,抵制和检举违法违纪行为,

制止不法行为,为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做出较大贡献、事迹突出的;

(六)一贯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廉洁奉公,成绩显著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九条员工获得奖励的相关材料,按照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员工因各种奖励获得的奖金,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违规违纪处理

第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等的员工,应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对违规违纪员工的处理包括:经济处罚、责令赔偿经济损失、行政处理、行政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等四种情形。根据员工违规违纪的性质和情节,可采用一种或数种方式并用予以处理。

(一)经济处罚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员工,一般采取罚款、降低工资薪点等方式。

(二)责令赔偿经济损失适用于因违规违纪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员工。经济赔偿由企业相关部门进行审定、并经一定程序研究批准后,可由员工一次性支付,也可在工资中按月予以扣除,但扣除后职工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

(三)行政处理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员工,一般采取警示谈话、责令检讨、通报批评、撤销荣誉称号、经济考核、调离工作岗位、内部待岗等方式。

(四)行政处分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较重的员工,视情节分为警告、记过、降级、撤职。

其中:警告期间为六个月;记过期间为十二个月;降级期间为十二个月;撤职期间为二十四个月。

(四)解除劳动合同适用于严重违规违纪、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员工。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待岗,是指对受处分人短期内实行离岗教育,根据待岗期表现再安排其上岗或调整岗位;所称降级,是指对受处分人员职级(岗级)的降低;所称撤职,是指对有行政职务的人员撤销现任职务。

第十四条对有下列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或违法乱纪行为之一的员工,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理、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

1、不按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迟到、早退一次,给予当事人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两次及以上者每增加一次均在前一次处罚的基础上加倍处罚,直至给予行政处分。在12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6至10次,给予当事人行政警告处分;累计迟到、早退11至15次,给予当事人行政记过处分;累计迟到、早退15次以上,给予当事人降级、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旷工一天给予当事人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两次及以上者每增加一次均在前一次处罚的基础上加倍处罚,直至给予行政处分。在12个月内,累计旷工7至9天,给予当事人行政警告处分;连续旷工2天,或在12个月内累计旷工10至15天,给予当事人行政记过处分;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在12个月内累计旷工30天,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酗酒滋事、吵架谩骂影响他人工作或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三)不服从管理,辱骂、殴打或打击报复工作人员,恶意攻击或诬陷、制造事端造成后果的;

(四)工作不称职,不能胜任本职岗位,而又不认真学习、总结教训的;

(五)无故经常不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工作中发生差错对本职工作造成一定影响或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和指挥的;

(六)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直接或间接为与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个人工作的;

(七)伪造学历和身份证等有关证件,或工作中有其他欺骗、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的;

(八)盗窃企业财产,或间接为盗窃行为提供信息的;

(九)参与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组织或参与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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