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措施
小作坊加工备案管理办法

西安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加工活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及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含现做现卖,是指达不到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要求的,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加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应当公开承诺并签订食品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保证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第五条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并发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产品目录,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登记备案的统一规范,负责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培训.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区县级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登记备案,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负责组织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贯培训.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生产加工场所应满足生产食品品种和数量的要求, 采光、通风条件较好,具有食品原料处理、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保证不受到污染源污染;(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具备基本的生产设备,各工序之间应避免交叉污染。
具有相应的盥洗、更衣、消毒、通风、照明、防腐、洗涤、冷藏、防尘、防虫、防鼠、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及加工器具,使用前应当清洁、消毒,使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禁止使用非食品级材料生产的加工器具。
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

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对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或者摆摊设点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者。
食品摊贩分为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和流动经营的食品摊贩。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诚信自律,守法经营,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和相关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本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报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六条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卫生、检验检疫、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相关管理工作。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全文)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第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以自然人为主体,利用家庭、个体经营的场所、设备和劳动力,生产加工食品的经营单位。
第四条食品摊贩是指在固定或流动的场所出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在设立前向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经营许可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表、身份证明、场所租赁合同、生产设备清单、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二)食品摊贩:申请表、身份证明、场所使用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许可决定应当明确许可的食品种类、经营活动范围、所在场所等。
第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经营许可证件有效期为五年。
期满后,经营者应当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第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购买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原材料,不得使用过期、变质、霉变等不合格的原材料。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设立专门的操作区域,要求从业人员佩戴卫生装备,加强食品卫生管理。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检测,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长沙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长沙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长沙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湖南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有关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长沙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加工经营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许可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小餐饮经营第四条符合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对小餐饮经营的定义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可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所(市场监管所)申请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及其他不符合小餐饮定义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对餐饮业态的判定以“即时加工制作、即时消费”的特点为基本原则。
第五条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者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时,应当依法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并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门店,距离粪坑、暴露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二)各功能区布局合理,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比例原则上不小于1∶2,应有效防止食品存放、操作过程中产生的交叉污染;(三)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油烟排放、防蝇、防尘、防鼠、防虫设施设备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设备;(四)加工场所均应设在室内,厨房内不得设置卫生间;(五)制作冷荤、凉菜应设置操作专间。
制作蔬菜类凉拌菜(如拍黄瓜、凉拌海带丝等)、水果拼盘、自制饮品,应设置专用操作场所,有专用的工用具、容器;(六)至少配备一个消毒柜等消毒设施;(七)提供自酿酒的,其生产的成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定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对小餐饮管理工作要求。
推行信息“公示化”、流程“标示化”、场所“标准化”,确保食品加工制作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
小作坊登记管理制度范本

小作坊登记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对小作坊的管理,规范小作坊登记工作,保障小作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小作坊登记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食品加工、农产品加工、手工艺品制作等小型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小作坊)。
第三条小作坊登记条件申请登记的小作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生产经营管理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小作坊登记程序小作坊登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
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审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三)登记。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准予登记的小作坊进行登记,核发《小作坊登记证》。
(四)公告。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准予登记的小作坊名单予以公告。
第五条小作坊登记证管理《小作坊登记证》是小作坊合法经营的凭证,小作坊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六个月,小作坊应当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第六条小作坊变更登记小作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原登记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小作坊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登记证有效期的,应当重新核发登记证。
第七条小作坊歇业、终止和注销登记小作坊歇业的,应当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歇业登记。
小作坊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登记部门办理终止登记。
小作坊注销登记的,应当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由原登记部门收回或者公告注销登记证。
第八条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工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
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目录。
县(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登记的食品类别范围内,按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食品类别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分类原则划分。
食品小作坊不得分装、委托加工及接受委托加工。
第六条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延续的,不得纳入小作坊登记管理。
第二章登记程序第七条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应当到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小作坊名称、地点、联系方式;(二)生产加工者身份证复印件;(三)生产加工食品品种、原辅料清单、工艺流程图、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四)生产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状况说明;(五)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六)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生产加工人员的健康证明复印件;(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
第九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登记申请。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及监督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加强我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小作坊进行登记、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制度。
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设定的基本条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所在地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
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满足营养、健康、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影响健康和危及安全的不合理危害,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五条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列入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目录内的食品。
第六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规范全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盟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食品小作坊的核准登记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上级部门应对下级部门的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鼓励食品小作坊进入当地统一规划的食品园区或集中经营场所,改善生产环境,加强监督管理,提高安全水平。
第二章食品小作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国家标准《食品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的规定,在生产加工场所、设施与设备、加工过程控制、人员、安全管理、包装贮存与运输、食品标识等方面满足相应要求。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食品安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规范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食品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江西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申请、受理、审核、登记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实行“一坊一证”原则,即食品小作坊在一个登记地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和品种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16年第2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
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设立该机构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负责与食品小作坊登记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在办证场所公示食品小作坊登记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的示范文本,简化登记程序,提供服务便利,不得指定中介机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符合《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全部具体认定标准:(一)生产加工场所面积150平方米以下;(二)年销售额200万元以下;(三)从业人员7人以下;对于具备开办食品生产企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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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措施
一、项目名称
我市对应项目名称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二、服务指南、流程图
(一)服务指南
1.适用范围:重庆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申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获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有关工作事项。
2.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3.审批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
4.受理机构:重庆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区市场监管局或受委托的市场监督管理所
5.决定机构:重庆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区市场监管局
6.数量限制:无
7.申请条件: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申请条件包括: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2)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3)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8.禁止性要求:食品生产者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所列产品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的《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及明细》所列产品。
10.办理形式:窗口办
11.办理基本流程:
(1)自贸区范围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受委托的市场监督管理所受理
(2)自贸区范围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受委托的市场监督管理所审核
(3)自贸区范围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
(4)自贸区范围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受委托的市场监督管理所制证、发证
12.办结时限: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13.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14.结果送达:书面送达
15.咨询和监督投诉渠道:
咨询电话:自贸区范围内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12315
16.办公地址和时间:自贸区范围内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办公地址和时间
17.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自贸区范围内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查询路径和方式
(二)流程图
三、监管措施
(一)强化证后监管。
日常监管机构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加强监管,对已进行现场核查的企业,重点检查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已经整改。
(二)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机制。
在日常监管全覆盖基础上,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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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及明细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盖章)
生产经营品种:
申请类别:首次□变更□延续□
申请日期:年月日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
申请书填写要求
1.在填表前,申请人应当阅读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和本申请书,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填表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3.手工填写表格或签字时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
表中带有“□”的选择项目,请在所选择项目前的“□”中打“√”。
选择“其他”项目时,请在后面注明具体内容。
人员、设备、原辅料表根据实际填写提供。
4.表中“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根据营业执照填写。
5.产品类别及品种按照国家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填写。
6.提交的文件、证明为复印件的,应当使用A4纸,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印章。
7.申请书一式两份,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留存。
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本申请人对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的食品安全要求已清楚、全面了解,将认真履行被告知的义务,对所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并作出如下承诺:
1.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食品安全标准或食品质量规范要求。
2.不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不滥用食品添加剂。
3.在核定的登记范围内生产经营,不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4. 实际生产地址符合国家环保及属地政府管理要求。
5.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食品质量规范)规定以及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本申请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单位盖章):
承诺日期:年月日
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六、使用主要食品(含食品添加剂)原料清单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
补办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与登记证一致)(公章)申请日期:年月日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注销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与登记证一致)(公章)申请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