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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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电子版)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电子版)

NNG/01—2017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前言按照铁路总公司要求,根据《〈行规〉〈行细〉编制规则》(铁总科技〔2017〕231号)规定,参照铁路总公司今年6月组织济南、上海、北京、郑州、南宁五局起草的《〈行规〉〈行细〉五局编制范本》,结合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既有规章体系、行车组织及应急处置经验、行车设备设施实际,及公司制改革要求,集团公司总工室组织运输、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客运、货运、信息处,调度所,安监室等主要业务处室,严格贯彻落实铁路总公司“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坚持集团公司“五事”工作理念及“四严”工作要求,按照“把麻烦留给管理层、把简单留给作业层”的精神,完成了集团公司第一版《行规》起草工作。

一、较原《行规》基本框架变化较大。

第一章标题由“行车设备”改为“技术设备”;增加“第二章行车组织基本要求、第八章调度集中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第九章CTCS-2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第十章行车应急处置、第十一章施工维修、第十二章设备故障应急处理”六章内容;将原“第五章列车运行”中第一、二节单列为“第六章接车与发车、第七章列车运行”两章;删除了“第六章电气化行车”,原第五章“第三节使用列尾装置的列车运行办法”,有关条款内容整合进新《行规》第六、七章有关条款里。

二、行车组织规定内容更全面。

南百二线增建工程完工后,南昆线江西村至百色段将开通CTC调度集中设备,新增的“第八章调度集中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为普速CTC区段行车组织提供了规章支持。

“第九章CTCS-2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为普速铁路区段开通CTCS-2级列控设备提供了规章支持,填补了我公司普速铁路调度集中、CTCS-2列控设备的行车规章空白。

“第55条岔线、段管线、货物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增加了:“以脱轨器作为隔开设备的岔线、段管线”设置减速信号牌,并明确该牌设在脱轨器外方150m处,由岔线、段管线所属单位负责设置。

《铁路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主要内容讲解

《铁路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主要内容讲解
● 超过、不满、不足、以上、以下均不包括本数。 不超过、及其以上、及其以下均包括本数。
道口管理的规定
各种车辆和行人通过电气化区段的平交道口时, 货物装载高度(从地面算起,下同)不得超过4.5m 或触及限高架的限制装置;严禁在高度超过2m的车 辆上部或货物上坐(卧)人;持有木棒、竹竿、彩 旗和皮鞭等长大、飘动等物件,不准高举挥动,须 使物件与牵引供电部分保持2m以上的距离。
长期不经列检进行停车技术作业固定编组、 循环使 用车组技术作业补充规定(《技规》第268条) 长期不经列检的局管内固定循环车组,每旬安排一 次送就近列检作业场进行技术检查: 1.有固定配属的由配属单位向路局调度提出申请, 路局调度安排回送。 2.无固定配属的固定循环车组,进入列检作业场进 行技术检查的安排,应在列车开行文电中明确,路局调 度按照列车开行文电的规定安排回送。 3.列检作业场按到达列车技术检查范围、质量标准 进行技术检查作业。
编组列车 ●客车不允许与C63和C63A型敞车、C76系列敞车、 70t级货车、80t级及以上货车等装用16型、17型车钩 的货车直接连挂(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新《运规》及文件进行 了明确 的规定 ● 长大货物车在列车中的编挂位置和隔离要求,须按 《铁路长大货物车使用技术参数》办理。DLl型大吨位 预制梁运输专用车组空车回送时,必须成组摘挂,不 得拆解。长轨列车编组后不得任意解体。 ● 编入列车的罐车人孔盖必须盖好。
用语说明
铁路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简称5T系统):
● ● 车辆轴温智能探测系统(简称THDS) 货车运行故障动态图像检测系统(简称TFDS)

● ●
车辆运行品质轨边动态监测系统(简称TPDS)
车辆滚动轴承故障轨边声学诊断系统(简称TADS) 客车运行安全监控系统(简称TCDS)。

铁路行车《行规》

铁路行车《行规》

行车组织规则太原铁路局2014年9月目录总则 (1)用语说明 (2)第一章技术设备 (3)第1条技术设备资料管理的规定(普速《技规》第8、9、236条) (3)第2条技术设备管理分工的规定 (3)第3条技术设备全面检查规定(《技规》第21条) (9)第4条技术设备专项检查规定(《技规》第22条) (9)第5条信号设备加锁、加封及设有计数器的按钮使用规定(《技规》第64条) (9)第6条电动转辙机手摇把(速动扳手)保管使用规定(《技规》第49条) (10)第7条道岔加锁后钥匙保管规定(《技规》第237、305条) (10)第8条道口设置、拆改及设备维修、管理规定(《技规》第50条) (10)第9条车站装设轨道电路绝缘地点的规定 (11)第10条机车停车位置标、电力机车禁停标设置规定 (11)第11条牵引变电所供电范围及接触网分相位置 (11)第12条货物列车列尾装置管理、使用规定(《技规》第253、254条) (11)第13条旅客列车列尾系统的管理、使用规定(《技规》第254、255条) (12)第14条行车设备使用及试验(试用)规定(《技规》第6、7、8条) (13)第15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管理规定 (13)第16条车站道岔清扫规定(《技规》第237条) (13)第17条钟表的配置、校对、检查、修理及时钟校准规定(《技规》第228条) (13)第18条无线调车灯显设备使用、维修及管理规定(《技规》第282条) (13)第19条无线调车机车信号和监控系统(STP)管理、维修规定(《技规》第282条) (13)第20条列检有关设备检修规定(《技规》第174条) (14)第21条响墩、火炬、短路铜线的保管、试验及使用规定 (14)第22条设于线路右侧的信号机 (14)第23条GSM-R手持终端身份识别模块(SIM卡)使用规定(《技规》第127、130条) (14)第24条区间通话柱、杆上接线盒和携带电话机的管理规定 (14)第25条行车备品配置规定 (14)第26条信息系统设备管理规定(《技规》第146~153条) (14)第二章编组列车 (16)第27条客车编入货物列车的规定(《技规》第252条) (16)第28条货物列车机车与车辆摘解车钩、软管作业程序的规定 (16)第29条货车编组隔离的规定(《技规》第250条) (16)第30条车辆翻卸前后及进入解冻前后技术检查的规定(《技规》第276条) (16)第31条固定编组、循环使用车组技术作业规定(《技规》第268条) (16)第32条企业自备机车(含出租机车)、车辆、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过轨的规定(《技规》第249条) (16)第33条特种车辆在列车中编挂位置的规定 (16)第34条动车组以外旅客列车编组的规定(《技规》第247、252条) (17)第35条回送机车及铁路救援起重机编入列车规定(《技规》第257条) (17)第36条在超过20‰的坡道上列车制动限速的规定 (17)第37条货物列车编挂关门车的规定(《技规》第262、274条) (19)第38条货物列车技术检修作业时间规定(《技规》第268、274条) (19)第39条客、货列车制动机试验类型及程序 (20)第40条列检作业安全防护的规定(《技规》第437条) (21)第41条货运检查作业规定(《技规》第277条) (21)第42条专用线、专用铁路技术检查规定 (21)第43条挂运成组货物车辆的规定 (21)第44条破损车辆回送编挂的规定(《技规》第249、262条) (22)第45条路用客车使用的规定 (22)第46条路用货车检修的规定 (22)第47条轨道检查车、接触网检测车、电务试验车、牵引试验车编挂规定 (22)第三章调车工作 (23)第48条货物列车在中间站调车作业的规定(《技规》第284、285条) (23)第49条CTC区段中心操作方式下的车站调车作业规定 (23)第50条调车作业计划的编制及传达规定(《技规》第288、289条) (23)第51条调车作业“要道还道”的规定(《技规》第292条) (24)第52条调车速度的规定(《技规》第293条) (24)第53条机车不连结软管调车时的速度规定(《技规》第293、295条) (24)第54条瞭望距离不足100m的调车作业规定(《技规》第293条) (24)第55条调动装有爆炸品、气体类危险货物的车辆及一级易燃液体的罐车时的规定(《技规》第293条) (25)第56条调动装有超限及跨装货物车辆的规定(《技规》第293、296条) (25)第57条溜放调车的规定(《技规》第294条) (25)第58条迂回线、专用线走行线停放车辆的规定(《技规》第305、306条) (25)第59条车辆防溜的规定(《技规》第306条) (25)第60条机械冷藏车运用及调动的规定(《技规》第180、184、296条) (26)第61条手推调车的规定(《技规》第298条) (26)第62条同一线路调车作业的规定 (26)第63条调动旅客列车车底及乘坐旅客车辆的规定(《技规》第293条) (27)第64条货物线、专用线、段管线取送调车作业的规定 (27)第65条车辆空重车手动调整装置(空重阀)调整的规定 (27)第66条尽头线取送车的规定(《技规》第293条) (27)第67条越出站界及跟踪出站调车的规定(《技规》第302、303条) (27)第68条站内装卸作业的防护规定(《技规》第437条) (28)第69条简易紧急制动阀管理使用的规定 (28)第70条调车作业推进挂车的规定 (29)第71条在正线、到发线上调车作业的规定(《技规》第300、301条) (29)第72条驼峰作业与铁鞋制动的规定(《技规》第289、294、296条) (29)第73条人力制动机制动的规定(《技规》第290条) (29)第74条高坡地段取送车规定 (30)第75条企业自备机车担当车站调车作业规定 (30)第76条电气化区段调车的规定 (30)第四章行车闭塞 (31)第77条调度集中系统(CTC)操作模式与方式划分规定(《技规》第98条) (31)第78条CTC区段办理预告(闭塞)规定 (31)第79条线路所行车闭塞规定(《技规》第313条) (31)第80条自动站间闭塞行车规定(《技规》第318条) (33)第81条列车进入闭塞区间行车凭证的规定 (33)第82条管内行车闭塞方式的规定(《技规》第309条) (33)第83条石太线自动闭塞特定行车规定 (33)第84条通过信号机装有容许信号时的规定(《技规》第316条) (33)第85条路票填写的规定(《技规》第322、323条) (33)第86条闭塞机及控制台上揭挂标志的规定 (34)第87条双线区段使用单线半自动闭塞方式行车组织规定 (34)第88条调度命令下发形式及范围的规定(《技规》第230、231条) (34)第89条特殊区段行车规定 (35)第五章接发列车 (36)第90条车站接发列车作业程序、用语规定(《技规》第351条) (36)第91条动车组以外列车发车的规定(《技规》第362条) (36)第92条调度集中设备区段车机联控规定 (36)第93条调度集中系统车次号的添加和修改 (36)第94条助理值班员接发列车显示信号位置的规定(《技规》第360条) (36)第95条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进站方向为超过6‰下坡道的车站及接车规定(《技规》第353条) (36)第96条设有腰岔并设进路信号机的线路接车规定 (36)第97条变更接车时机的规定(《技规》第354条) (37)第98条旅客列车变更接车线路的规定(《技规》第355条) (37)第99条乘降所(点)发车办法 (37)第100条引导接车规定(《技规》第359、381条) (37)第101条列车报点及到开时刻规定(《技规》第360条) (37)第102条列车标志及完整的确认规定(《技规》第360条) (37)第103条禁止机外停车的车站 (37)第六章列车运行 (38)第104条调度集中系统行车指挥规定 (38)第105条枢纽地区及区间列车运行方向规定(《技规》第229条) (38)第106条机车乘务制度规定(《技规》第169条) (38)第107条电气化区段列车运行规定 (38)第108条临时加开或停运单机规定(《技规》第231条) (38)第109条货物列车补机尾部加补规定(《技规》第256条) (39)第110条线路坡度超过12‰的区段单机挂车规定(《技规》第258条) (39)第111条长大下坡道区间全部试验的规定(《技规》第274条) (40)第112条回送客车底的规定 (40)第113条客车试运行规定 (41)第114条超长列车运行规定(《技规》第247条) (41)第115条超轴货物列车运行规定 (41)第116条长钢轨列车、龙门架车、轨排车运行的规定 (42)第117条大型养路机械车运行规定(《技规》第389条) (42)第七章施工作业 (43)第118条施工换装过渡期间货运机车临时担当客运任务时行车组织规定 (43)第119条《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和《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登记签认的规定 (43)第120条行车设备施工时的临时行车的规定(《技规》第381条) (43)第121条列车通过施工地点后即可施工的规定(《技规》第380条) (43)第122条数个施工路用列车进入封锁区间的规定(《技规》第382条) (44)第123条自动闭塞区段施工路用列车跟随列车进入区间的规定 (44)第124条在站内正线、到发线及区间路料卸车的规定(《技规》第384条) (44)第125条防止将电带人无电区的规定 (45)第126条电气化区段施工配合的规定 (45)第八章非正常作业 (46)第127条天气恶劣难以辨认信号行车规定(《技规》第338条) (46)第128条旅客列车使用紧急制动阀的规定(《技规》第337条) (46)第129条车站行车设备发生故障后检查及处理的规定(《技规》第21条) (46)第130条车站监督器异常处理规定 (46)第131条道岔联锁失效处置规定(《技规》第359条) (46)第132条发车进路信号机故障时的发车规定(《技规》第320、364条) (47)第133条货物列车在区间内发生分离被迫停车后处理的规定(《技规》第369条) (47)第134条动车组以外旅客列车被迫停车后处理的规定(《技规》第366条) (47)第135条货物列车在区间遇自动制动机故障或接触网停电的处置规定(《技规》第366条) (47)第136条货物列车在长大坡道上进行简略试验时机的规定 (48)第137条列车必须立即退行的规定(《技规》第372条) (48)第138条事故救援工作的规定 (48)第139条发生接触网故障处理规定 (49)第140条发生弓网故障处理规定 (49)第141条发现接触网异状时的处理规定 (49)第142条轨道电路异常红光带处置的规定 (50)第143条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处理规定 (50)第144条列车占用表示丢失后处置规定 (51)第145条双管供风旅客列车漏风处置规定 (52)第146条旅客列车双管改单管供风处置的规定(《技规》第342条) (52)第147条旅客列车客车列尾装置故障处理规定(《技规》第253、254条) (52)第148条自动闭塞区段按站间区间掌握行车规定 (52)第九章其他规定 (54)第149条《站细》修订及审批的规定(《技规》第236条) (54)第150条一般构造以外的其他道岔侧向通过速度的规定(《技规》第46条) (54)第151条调度命令及各种书面许可的编号方法和保管期限规定(《技规》第322条) (55)第152条到发线装卸货物的规定 (55)第153条隔离开关操作的规定 (55)第154条机车车载式轨道动态监测装置管理规定 (56)第155条钢轨探伤人员携带仪器乘坐客车的规定 (56)第156条钢轨涂油器在旅客列车上安置的规定 (56)第157条红外线轴温检测管理及预报、处理规定(《技规》第174条) (56)第158条行车人员佩戴臂章的规定(《技规》第244条) (57)第159条巡守人员迎送列车的规定 (58)第160条影响信号显示、供电设备树木的处理规定(《技规》第410条) (58)第161条客车采暖及防暑降温工作的规定(《技规》第26条) (58)第十章附则 (60)第162条解释 (60)第163条施行时间 (60)附表1 接触网限界不符合《技规》要求的处所 (61)附表2 加锁、加封、设有计数器的行车设备名称 (62)附表3 牵引变电所供电臂供电范围 (63)附表4 设于线路正方向右侧的信号机 (72)附表5 行车备品表 (74)附表6 翻车机、解冻库技检作业情况表 (78)附表7 铁路车辆禁止溜放和限速连挂表 (81)附表9 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进站方向为超过6‰下坡道的车站 (83)附表10 禁止机外停车的车站 (85)附表11 救援列车分布地点及其担当区域 (87)总则一、《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是依据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的规定,并结合我局的具体情况和生产实践制定的具体规则,是我局普速线路行车组织的基本技术规章。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车次编组规则:根据列车的车型、速度、载重等因素,按照一定的规则对列车进行编组,确保列车正常行驶和运输。

2.列车间隔规则:列车之间需要保持一定的安全间隔,以防止相互之间的碰撞和事故发生。

根据列车的速度、长度等因素,规定了不同类型列车之间的最小间隔时间或距离。

3.行车时刻表:根据铁路线路、站点、列车运行速度等信息编制并发布列车的运行时刻表,以便驾驶员、调度员等相关人员按照时刻表进行行车安排。

4.信号系统规则:普速铁路上设置了一套完善的信号系统,用于指挥列车运行。

行车组织规则中规定了不同类型的信号的含义和使用方法,确保驾驶员按照信号规定进行行车。

5.调度规则:调度中心根据列车的信息、运行情况和运输任务等,对列车进行调度和指挥。

行车组织规则中规定了调度员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等。

6.特殊情况处理规则:在行车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特殊情况,如天气恶劣、信号故障、设备故障等。

行车组织规则中规定了这些特殊情况的应对措施和行动程序。

以上是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规则可能
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铁路运输条件等有所差异。

此外,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还需要与驾驶员、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以确保安全有效的列车运行。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电子版)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电子版)

NNG/01—2017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前言按照铁路总公司要求,根据《〈行规〉〈行细〉编制规则》(铁总科技〔2017〕231号)规定,参照铁路总公司今年6月组织济南、上海、北京、郑州、南宁五局起草的《〈行规〉〈行细〉五局编制范本》,结合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既有规章体系、行车组织及应急处置经验、行车设备设施实际,及公司制改革要求,集团公司总工室组织运输、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客运、货运、信息处,调度所,安监室等主要业务处室,严格贯彻落实铁路总公司“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坚持集团公司“五事”工作理念及“四严”工作要求,按照“把麻烦留给管理层、把简单留给作业层”的精神,完成了集团公司第一版《行规》起草工作。

一、较原《行规》基本框架变化较大。

第一章标题由“行车设备”改为“技术设备”;增加“第二章行车组织基本要求、第八章调度集中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第九章CTCS-2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第十章行车应急处置、第十一章施工维修、第十二章设备故障应急处理”六章内容;将原“第五章列车运行”中第一、二节单列为“第六章接车与发车、第七章列车运行”两章;删除了“第六章电气化行车”,原第五章“第三节使用列尾装置的列车运行办法”,有关条款内容整合进新《行规》第六、七章有关条款里。

二、行车组织规定内容更全面。

南百二线增建工程完工后,南昆线江西村至百色段将开通CTC调度集中设备,新增的“第八章调度集中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为普速CTC区段行车组织提供了规章支持。

“第九章CTCS-2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为普速铁路区段开通CTCS-2级列控设备提供了规章支持,填补了我公司普速铁路调度集中、CTCS-2列控设备的行车规章空白。

“第55条岔线、段管线、货物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增加了:“以脱轨器作为隔开设备的岔线、段管线”设置减速信号牌,并明确该牌设在脱轨器外方150m处,由岔线、段管线所属单位负责设置。

2.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2.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WLG/01-2018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2018年1月1总则为加强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铁路技术管理,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以下简称《技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普速铁路具体条件和运输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集团公司管内普速铁路。

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含委托集团公司运营的铁路)应执行本规则;与国铁接轨的非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可比照执行。

本规则是集团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的基本规章,也是集团公司贯彻落实中国铁路总公司《技规》,加强普速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规则。

集团公司管内普速铁路的行车工作,除应认真执行《技规》及中国铁路总公司颁布的有关技术规章制度文件外,均应按照本规则执行。

集团公司各相关部门须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充完善相应专业技术规章。

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均不得违反本规则的规定。

2第一章技术设备第1条提供行车设备技术资料的规定(《技规》第4、236条)1.提供技术资料的时限因新建、改建工程等发生行车设备变化时,施工单位应在验收30天前向设备管理单位、使用单位、业务处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在设备开通前15天,设备管理单位须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竣工文件和技术设备使用说明书等资料,及时审核、修改技术资料并提供给使用单位,并派员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

交接资料时,交接双方单位应在交接记录上加盖单位公章。

相关技术资料按照以下内容提供。

⑴工务部门①车站平、纵断面图(含路产及代维修非路产岔线)。

车站平面图中应包括车站中心里程,各股道编号、线路用途(货场内线路除外)、线路有效长,线间距离,信号机(站界标)中心里程,道岔编号,道岔辙叉号,道岔侧向过岔速度,路产与非路产岔线、段管线分界点、曲线半径等。

车站纵断面图应包括站内正线、站线、岔线,有效长范围内标有起止点的实际逐段坡度,驼峰纵断坡度。

股道表、道岔表(含路产及代维修非路产岔线)。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讲课内容1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讲课内容1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讲课内容2015.7.10. 衡阳职校一、新《行规(普铁部分)》第112条:1.进站(接车进路)信号机故障时,如何准备进路办理接车?(新《行规(普铁部分)》第112条)(1)进站(接车进路)信号机故障但能开放引导信号时,正常排列接车进路,使用机械引导办理接车。

(2)进站(接车进路)信号机故障且不能开放引导信号时,正常排列接车进路或顺(反)向排列调车进路(不能排列时,在控制台上单操道岔至所需位臵并锁闭),使用引导手信号办理接车。

2. 出站(发车进路)信号机故障时,如何准备进路办理发车?(新《行规(普铁部分)》第112条)出站(发车进路)信号机故障时,正常排列发车进路或反向排列调车进路,按规定发给机车乘务员行车凭证。

3. 接车进路上道岔区段轨道电路出现红光带故障时,如何准备接车进路办理接车?(新《行规(普铁部分)》第112条)遇接车进路上道岔区段轨道电路出现红光带故障准备接车进路时,使用手摇把将故障区段道岔摇至所需位臵并加钩(顶)锁器(已开通接发列车所需位臵时在控制台上锁闭),非故障区段道岔在控制台上单操至所需位臵并锁闭。

接车时,按引导接车办理。

4. 发车进路上道岔区段轨道电路出现红光带故障时,如何准备进路办理发车?(新《行规(普铁部分)》第112条)遇接车进路上道岔区段轨道电路出现红光带故障准备接车进路时,使用手摇把将故障区段道岔摇至所需位臵并加钩(顶)锁器(已开通接发列车所需位臵时在控制台上锁闭),非故障区段道岔在控制台上单操至所需位臵并锁闭。

发车时,按规定发给机车乘务员行车凭证。

5. 道岔无表示时,如何准备进路办理接车?(新《行规(普铁部分)》第112条)道岔无表示准备接车进路时,须现场确认故障道岔开通接发列车进路所需位臵并加钩(顶)锁器,非故障道岔在控制台上单操至所需位臵并锁闭。

接车时,按引导接车办理;6. 道岔无表示时,如何准备进路办理发车?(新《行规(普铁部分)》第112条)道岔无表示准备发车进路时,须现场确认故障道岔开通接发列车进路所需位臵并加钩(顶)锁器,非故障道岔在控制台上单操至所需位臵并锁闭。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正式版1021)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正式版1021)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目录用语说明 (3)总则 (3)第一章行车设备 (3)第1条新建、改建铁路工程验收交接的补充规定 (3)第2条变更线路平、纵断面及复核的补充规定 (3)第3条站内铺设及拆除道岔、线路的补充规定 (3)第4条各级公路、乡村道路、各种电线路、跨线小桥、管道、涵渠、渡槽跨越铁路、横穿路基、通过桥涵及在路基上铺设电缆等建设项目的补充规定 (3)第5条区间道岔设置及维修管理的补充规定 (3)第6条电力机车牵引区段线路与接触网维修的补充规定 (3)第7条接触网导线高度的补充规定 (3)第8条接触网隔离开关操作的规定 (3)第9条在有接触网线路上设置安全作业标、整备作业表示灯及进行作业的补充规定 (3)第10条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设备等级划分的补充规定 (3)第11条自动闭塞电力专用线供电范围及分级保护的规定 (3)第12条行车相关设备供电的补充规定 (3)第13条行车设备施工检修登记的补充规定 (3)第14条集中联锁车站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时办理行车的规定 (3)第15条在长大桥梁、隧道设置固定照明和安全报警装置的补充规定 (3)第16条车站到发线上装卸散装货物的补充规定 (3)第17条货车运用作业场设备检修的补充规定 (3)第18条检查坑(沟)、检修坑(沟)、落轮坑、洗车库地沟等管理维修的补充规定 (3)第19条货车故障轨边图像检测系统(TFDS)对列车动态检查作业的规定 (3)第20条装卸机具建筑限界及作业的补充规定 (3)第21条铁路建筑限界管理的补充规定 (3)第22条行车计时设备校对、检查、修理的补充规定 (3)第23条尽头站台设置车钩缓冲装置及养护维修的补充规定 (3)第24条行车设备加锁、加封、加计数器的补充规定 (3)第25条道岔加锁的补充规定 (3)第26条道岔加锁钥匙保管使用的补充规定 (3)第27条转辙机手摇把保管使用的补充规定 (3)第28条道岔清扫分工的补充规定 (3)第29条同杆架设电力线路和广播线检修分工的补充规定 (3)第30条行车通信设备安装、管理、使用的补充规定 (3)第31条设备维修或施工作业完了后清理现场的补充规定 (3)第32条道口设置、改造和看守的补充规定 (3)第33条防护设施管理维护的补充规定 (3)第34条行车设备施工计划编制、审批的补充规定 (3)第35条编制《站细》的补充规定 (3)第36条行车设备定期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的补充规定 (3)第37条对现有不符合《技规》规定标准的技术设备的补充规定 (3)第二章编组列车 (3)第38条车辆编挂隔离的补充规定 (3)第39条旅客列车编组的补充规定 (3)第40条机车重联编入列车及桥梁承载限制的补充规定 (3)第41条附挂、回送机车的补充规定 (3)第42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行管理的补充规定 (3)第43条单机挂车的补充规定 (3)第44条货物列车牵引定数及列车长度波动尾数和超长列车编挂限制的补充规定 (3)第45条货物列车编挂关门车的补充规定 (3)第46条重联机车间车钩、软管摘结的补充规定 (3)第47条企业自备机车、车辆过轨运输和使用铁路车辆的补充规定 (3)第48条翻车机及铁路货车上翻车机的补充规定 (3)第三章调车工作 (3)第49条非区段站比照区段站办理调车工作的车站 (3)第50条调车领导及指挥人的补充规定 (3)第51条调车作业中手信号显示的补充规定 (3)第52条编制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 (3)第53条传达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 (3)第54条变更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 (3)第55条要道还道的补充规定 (3)第56条越出站界及跟踪出站调车的补充规定 (3)第57条调车速度和岔线限制使用机车类型的补充规定 (3)第58条溜放调车及驼峰解散车辆的补充规定 (3)第59条使用铁鞋制动的补充规定 (3)第60条使用人力制动机制动的规定 (3)第61条正线、到发线调车的补充规定 (3)第62条同一调车区、同一线路两端,同时进行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 (3)第63条尽头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 (3)第64条机车车辆防溜的补充规定 (3)第65条在装卸作业线路上设置防护信号的补充规定 (3)第66条密接式车钩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 (3)第67条调车作业连结软管的补充规定 (3)第68条特殊情况下调车作业的规定 (3)第69条调动专运、公务及特种用途车辆的补充规定 (3)第70条段管线、岔线取送车辆作业的规定 (3)第71条企业机车在车站调车的规定 (3)第72条检修车、机械冷藏车及客车入段整备取送作业的补充规定 (3)第73条使用简易紧急制动阀的规定 (3)第74条手推调车的补充规定 (3)第75条中间站临时停运、备用车列时拉口的规定 (3)第76条机车出入段的补充规定 (3)第77条旅客列车换挂机车、确保安全正点的有关规定 (3)第78条双机或多机出入段、在站转线、连挂车列及调车作业时分工的规定 (3)第四章行车闭塞 (3)第79条电话闭塞的补充规定 (3)第80条半自动闭塞设备故障时办理行车的补充规定 (3)第81条一切电话中断时行车的补充规定 (3)第82条双线半自动正方向一切有线电话中断,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办理行车闭塞通话的规定 (3)第83条一切电话中断时枢纽及个别地区优先发车站的补充规定 (3)第五章列车运行及接发列车 (3)第84条发布、转达调度命令的补充规定 (3)第85条变更接车线路的补充规定 (3)第86条检查及掌握接车线路空闲的补充规定 (3)第87条使用自动按钮的补充规定 (3)第88条稍停再开列车出站信号开放时机的补充规定 (3)第89条在到发线上接发列车的补充规定 (3)第90条旅客列车在区间乘降点和未设车站发车人员的旅客乘降所发车的规定 (3)第91条双线双向自动闭塞行车的补充规定 (3)第92条同时接发列车的补充规定 (3)第93条长钢轨专用列车运行速度的规定 (3)第94条列车经过9号道岔侧向运行时限速的补充规定 (3)第95条货物列车编组通知单、货运票据、列车限速命令的交接及篷布统计的补充规定 (3)第96条无列检作业场的中间站始发货物列车的规定 (3)第97条发车的补充规定 (3)第98条区间闭塞方式及机车信号类型的补充规定 (3)第99条集中联锁车站使用变通进路办理接发列车的补充规定 (3)第100条站内无空闲线路接车的补充规定 (3)第101条在无联锁或信联闭设备局部故障的线路上接发列车的补充规定 (3)第102条线路所通过信号机故障或停用时办理行车的规定 (3)第103条超长列车接发及运行的补充规定 (3)第104条超限列车运行的补充规定 (3)第105条推进运行及由区间退回原发车站的补充规定 (3)第106条列车退行的补充规定 (3)第107条列车分部运行的补充规定 (3)第108条列车制动主管压力及每百吨最低闸瓦压力的补充规定 (3)第109条晋城北—月山间下行货物列车机车电阻制动的规定 (3)第110条列车自动制动机试验的补充规定 (3)第111条列车自动制动机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的补充规定 (3)第112条特别困难地段车站接发列车及摘挂车辆的补充规定 (3)第113条车辆轴温智能探测系统(THDS)轴温预报处理的补充规定 (3)第114条枢纽地区列车运行车次的补充规定 (3)第115条货物列车在双线区间改变正常运行方式的补充规定 (3)第116条在容许信号前货物列车可不停车的补充规定 (3)第117条使用紧急制动阀(紧急制动装置)的补充规定 (3)第118条在电气化区段安全作业的补充规定 (3)第119条牵引供电停、送电程序的规定 (3)第120条接触网停电时列车运行的补充规定 (3)第121条电气化区段使用内燃机车的规定 (3)第122条电力机车降弓运行的补充规定 (3)第123条电力机车被迫停在接触网分相无电区救援的补充规定 (3)第124条破损车辆检查和回送的补充规定 (3)第125条报废客车回送及调动的补充规定 (3)第126条区间卸车的补充规定 (3)第127条装卸车的规定 (3)第128条向施工封锁区间进入数组路用列车的补充规定 (3)第129条施工特定行车办法的补充规定 (3)第130条天气恶劣难以辨认信号时行车办法的补充规定 (3)第131条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装置或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临时发生故障的补充规定.. 3 第132条汛期暴风雨中行车办法的补充规定 (3)第133条列车运行中严重晃车的处理规定 (3)第134条列车通过大桥及长隧道的规定 (3)第135条轻型车辆及小车使用的补充规定 (3)第136条车机联控的补充规定 (3)第六章信号 (3)第137条联系信号的补充规定 (3)第138条手信号显示及收回时机的补充规定 (3)第139条出站复示信号机故障时办理行车的补充规定 (3)第140条机车信号机显示的补充规定 (3)第141条检修列车、车辆安全防护信号的补充规定 (3)第142条车挡表示器设置的补充规定 (3)第143条信号标志、线路标志安装维修的补充规定 (3)第144条响墩、火炬信号保管和试验的规定 (3)第145条列车标志的补充规定 (3)第146条机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限制鸣笛的补充规定 (3)第147条路基两侧植树造林及沿线、站内种植树木管理的补充规定 (3)第七章事故救援、意外应急处理 (3)第148条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处理的补充规定 (3)第149条列车冒进信号机的处理规定 (3)第150条列车标志不完整时的处理规定 (3)第151条列车发生火灾、爆炸时的补充规定 (3)第152条单班单司机值乘的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防护的补充规定 (3)第153条处理旅客列车扒乘人员的规定 (3)第154条解除备用车的补充规定 (3)第155条未携带和错误携带行车凭证的处理规定 (3)第156条防洪重点地段行车的补充规定 (3)第157条区间接触网故障抢修的规定 (3)第158条救援列车、救援班、救援队驻在地点及调用办法的补充规定 (3)第159条事故现场设立临时线路所的补充规定 (3)第160条行车人员佩戴臂章、胸章的补充规定 (3)附件1使用货物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的有关规定 (3)附件2综合维修天窗作业实施办法 (3)附件3管内正线曲线半径小于300M 的区段名称表 (3)附件4右置(进站、出站、通过、进路)信号机处所及名称 (3)附件5电务、通信、工务、机务、供电、电力、车务、车辆、信息技术部门间对行车设备分管办法 (3)附件6脱鞋器技术标准及检修 (3)附件7行车备品及配置数量 (3)附件8电务行车设备使用办法 (3)《行规》部分用语说明一、《技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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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总则第一章技术设备第1 条提供行车设备技术资料的规定(《技规》第4 、8、9 、236 条)。

1.因新建、改建工程发生行车设备变化时,施工单位应在设备投入使用(含运行试验)前不少于30 天分别向设备管理单位提供验收资料。

经审核后,于设备投入使用(含运行试验)前不少于20 天由设备管理单位向车务段(直属站)和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室、安全监察室、运输处、机务处、调度所等相关单位、部门提供。

2.设备管理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

(1)工务:应提供线路(包括驼峰)平纵断面图,标明坡度、曲线要素(其中车站纵断面图应包括站内正线、站线、岔线,标有起止点的实际逐段坡度);各股道钢轨类型、股道全长及有效长、线路间距、检查坑位置;各道岔编号、道岔类型(联锁道岔由电务部门核定)及尖轨尖端、警冲标位置;段管线分界点、曲线半径;车站的中心里程(并应在现场标划);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按不同速度等级)内及区间内长大坡道平纵断面图;工务设备建筑限界,对侵限设备应注明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

对限制速度及机车车辆类型等也应一并提出。

3.电务、工务、机务、供电、房建部门对行车设备管理界面:(1)电务部门与工务部门对行车设备相互关联部分的分工。

①道岔各连接杆、基本轨通长垫板、轨距杆、钢岔枕与钢轨连接的绝缘垫板及绝缘套管、辊轮、钢岔枕与钢轨的连接螺栓、轨道绝缘部分的鱼尾板及其螺栓等有关线路强度的金属部分,由工务部门负责。

附有绝缘的轨距杆的保证电气特性的绝缘部分由电务部门负责检查。

由于绝缘发生问题需—1—要更换时,由电务部门通知工务部门进行更换(电务部门提供绝缘材料)。

②各种道岔转辙机及表示器、检查器、锁闭装置、导管装置、连接杆防踩板及安装装置由电务部门负责,与钢轨、钢枕连接的钻孔工作由为主的施工部门负责。

③电务部门和工务部门相互配合,进行道岔尖轨的密贴和动程调整工作。

④锰钢辙叉上的导电销日常由电务部门检查、保养。

脱落时,由电务部门通知并配合工务部门焊修。

胶接式绝缘接头、地锚拉杆绝缘管垫由电务部门测试,工务部门负责维修管理。

轨道电路绝缘接头的金属强度及轨缝部分由工务部门负责;电气特性的绝缘部分由电务部门负责;在钢轨上安装轨道电路连接线的钻眼工作,在信号设备新建或大型技改工程时由电务部门负责,在对钢轨、道岔大、中、维修时由主体施工单位负责。

⑤工、电部门对行车设备相互关联部分,应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电务部门工作时,工务部门应负责联结零件的拆装及防护工作;工务部门工作时,电务部门应负责绝缘材料、连结线的拆装(绝缘轨距杆除外)及绝缘性能良好。

⑥桥梁、隧道电缆槽槽道、支架及盖板,与桥梁一体的,由工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附加在桥梁隧道上的由使用部门负责维护管理。

其他地段电缆槽槽道、支架及盖板由使用部门负责维护管理。

⑦车辆减速器(缓行器)部分。

工务部门负责:基本轨、护轮轨、枕木、固定基本轨的配件及其螺栓、轨距杆、枕木上部的承座的维修及更换;保持减速器区段内轨距、水平不超过限度。

电务部门负责:减速器制动夹板、制动梁、复轨器及制动部分动力设备的维修。

2)道岔安装装置及进路、发车表示器的分工。

联锁区域内及编组线、货物线、段管线上的道岔安装装置由电务部门负责维修;在上述线路上的重锤扳道器、弹簧扳道器由工务部门负责维修。

进路、发车表示器,由电务部门负责维修。

2—5.声屏障、旅客疏散梯、轨道桥等设备管理的补充规定。

(1)声屏障由工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

(2)特大桥设置的旅客疏散梯由工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

旅客疏散梯具体位置由工务部门公布。

(3)动车段(所)内轨道桥的轨道、轨枕及扣件由工务段负责维护管理,其他部分由动车段(所)负责维护管理。

第4 条《技规》(普速铁路部分)要求集团公司批准(确定、同意)事项的规定(《技规》第16、35、50、53、54、70、71、92、137、169 、199 、202 、204 、215 条)。

1.需集团公司批准的事项见表1-4 。

表需集团公司批准的事项表3—第5 条铁路技术设备定期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4 、21、22 条)。

1.技术设备全面检查周期的补充规定。

集团公司每年春、秋两季组织对技术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各车站由车站站长组织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对车站内的线路、道岔、通信、信号、供电、客运、房建、信息系统等行车设备,特、一、二等站每季度联合检查一次,三等及以下车站每月联合检查一次。

(2 )限界检查的补充规定。

①集团公司每5 年组织对建(构)筑物接近限界检查1 次,供电、工务、电务、车辆、土地房产管理处及其他相关专业部门每年组织各段(公司、中心)进行复测1 次。

③在翻修站台、雨棚(含无站台柱雨棚)、天桥、接触网立柱和邻近站台、雨棚(含无站台柱雨棚)、天桥进行线路起拨道等施工时,责任单位要在施工前会同房产部门、工务部门确认限界现状,制定施工过程中防止侵限的措施。

竣工验收时要会同房产部门、工务部门共同复查限界第8 条道岔加锁装置及道岔表示器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9 、86 条)。

1.非集中联锁的道岔和无人看守的手扳道岔,均应安装加锁装置。

2.加锁装置、道岔表示器的配备、管理部门(单位)。

(1)手扳道岔闭止把和带柄标志的加锁条件由电务部门负责,锁板由工务部门负责,其他加锁装置由使用部门负责。

使用单位负责按规定加锁。

(2)联锁区域内及编组线、货物线、段管线上的道岔表示器由电务部门负责维修;脱轨道岔、脱轨器上的表示器,由电务部门负责维修;无专人管理的岔线上的道岔表示器,由工务部门负责维修;转动关闭方木上的表示器,由施工或使用单位负责安装、维修。

(3)车务部门对勾锁器要固定编号,经常保养,妥善保管;加装勾锁器时应按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

(4)车站新铺设的道岔的加锁装置由施工单位提供。

第9 条道岔紧固的规定(《技规》第49 条)。

1.下列情况需对道岔紧固:(1)施工作业采用紧固道岔方式防护时。

(2)道岔机械锁闭装置失效,而需使用该道岔时。

以上无法紧固的道岔,不得使用。

2.道岔紧固器(道岔紧固装置,下同)要安装在第一牵引点距道岔尖轨尖端第一轨枕空档处(60kg 、1/12 固定型提速道岔为距道岔尖轨尖端750mm 以内,困难情况下不应超过1000mm ),多牵引点的道岔,还应在密贴尖轨其他牵引点的尖轨尖端一侧各安装一把紧固器。

同时还应执行以下规定:—51)分动外锁闭道岔密贴尖轨除按上述规定紧固外,斥离尖轨应使用专用紧固器,并按以下规定固定斥离尖轨:① 12 号、18 号、30 号和42 号道岔在距尖轨尖端不超过1000mm 的轨枕空档处加专用紧固器;②18 号道岔在第2、3牵引点间另加一把专用紧固器;③30号、42 号道岔在第3、4牵引点间另加一把专用紧固器。

(2)对可动心轨的道岔,还应在活动心轨上安装密贴紧固器。

(3)对斥离尖轨、可动心轨道岔及交分道岔的活动心轨安装紧固器时,安装前应在道岔斥离尖轨、活动心轨处放置安全木楔,安装完毕后撤除。

3.工务部门的道岔紧固器应作为道岔备品,由工务部门妥善保管。

第10 条道口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51 条)。

1.在既有线上增设道口、既有线上原有道口的加宽、改移和拆除以及增设临时性道口,应经集团公司审批。

2.非路产专用线上道口的铺设、拆除、改移、加宽,由产权单位负责。

产权单位应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办理申请,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准进行。

3.在车站(货场)、专用线内,专为内部作业使用、不直接贯通道路的平面交叉,均称平过道,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铺面宽度在2.5m 以下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称为人行过道。

在人行过道可按需要设置“人行过道”、“小心火车”、“禁止畜力车、机动车辆通行”等宣传牌及防止车辆通过的路障。

平过道和人行过道的增设、加宽、改移、拆除由集团公司审批。

4.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铁路(含专用线)上铺设、拆除、加宽和改移道口。

5.道口看守的规定:(1)道口是否看守及看守班制由集团公司审批。

—72)区间道口看守工作由工务部门负责;站内道口由使用单位负责;路内外单位自行使用的道口,由本单位负责;非路产专用线上的道口看守工作,由产权单位负责。

(3)站内有车辆通行的平过道口必须安装活动栏杆或电动栅栏。

有机动车辆(含燃油、电动的行包、邮政等车辆)通行的站内平过道必须实行24h 专人监护;人力车辆(含人力行包搬运、售货售饭等车辆)通行的站内平过道实行日常锁闭,钥匙专管、使用登记、通行监护。

(4)看守道口改变栏杆(门)原定位的规定须由集团公司审批。

6.道口设备维修管理的分工:(1)道口铺面、栅栏、标志、排水设备由工务部门负责维修。

(2)道口短路闸刀由工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电务部门负责维修。

(3)按定型标准安装和改造的道口自动信号、道口通知和预警设备由电务部门负责。

自动栏杆(门)由安装部门负责。

(4)道口房及室内电力照明设备由道口管理单位负责。

(5)电气化区段道口限界门,由供电部门负责。

7.有人看守的道口在具备通信线路条件后,应安装连通到车站行车室的直通电话、无线列调电话。

对特殊繁忙的道口逐步安装遮断信号机。

8.道口栏杆(门)以对道路开放为定位,需要以对道路关闭为定位时,须经集团公司道口管理部门批准。

9.道口栏杆(门)以对道路关闭为定位时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1)对道路关闭为定位的道口,关闭时段栏杆(门)须锁闭,看守单位应在道口两侧按规定设置标识。

(2)看守管理单位应制定关闭时间内道路有机动车通行时开放栏杆(门)的办法。

第12 条配备GSM-R 手持终端和无线对讲设备的补充规—7—定(《技规》第130 、340 、341 条)1.在GSM-R 区段,司机、随车机械师(车辆乘务员)、列车长、乘警、车站值班员(助理值班员)、救援列车主任、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负责人、道口及防护人员均应配备GSM-R 手持终端和无线对讲设备。

2.司机、随车机械师(车辆乘务员)、列车长、乘警、车站值班员(助理值班员)、救援列车主任等使用GSM-R 手持终端的作业人员,须按规定注册网络功能号。

使用GSM-R 手持终端和无线对讲设备通话应使用标准用语,不得用于涉密业务和无关行车的通话。

第18 条响墩、火炬、短路铜线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38 条)。

1.响墩、火炬应标明生产日期,保管时避免摩擦、挤压、受潮,存放在固定容器内,距火源1m 以外,并按规定定期检测。

2.试验周期及试验要求。

(1)每年“秋检”,由使用单位对库存的响墩、火炬按批次进行抽样检查试验,并贴上检验标记备查。

在抽检中发现不良的响墩和火炬时,该批次应立即更换。

使用单位在每年“秋检”期间,对已配备的响墩、火炬应进行一次普查,对失效和不合要求的及时更换,并记录检查时间和检查人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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