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行政审查审批受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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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政审批行政许可工作程序

航政审批行政许可工作程序

航政审批行政许可工作程序(一)审批对象“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是指对航道的通航条件有影响的闸坝、桥梁、渡槽、架空电线、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码头、驳岸、栈桥、护岸矶头、滑道、房屋、涵洞、抽(排)水站、固定渔具、贮木场等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

(二)审批权限:航道上临、跨河设施的审批,由交通航道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凡二至四级航道由市交通航道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交通航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报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核备;凡五至六级航道,由县(市)交通航道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交通航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报省交通厅航道局核备;凡七级和等外级航道有县(市)交通航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报市交通航道主管部门核备。

(三)审批标准:1、驳岸、渡口、抽水站(井)水位观察井,应设置在划定的通航水域外,并应满足安全通航要求,不得侵占航道水域;2、吊桥、码头等临河建筑设施,其外边线与航道中心线最小距离如下表,并不得恶化原有通航和行洪条件:航道等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最小距离(M) 70 60 50 26 22.53、设置港区、码头、必须选择航道顺直段,距交*口应有一个标准船队的长度,与桥梁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二百米。

航道垂直交*口原有的桥梁进行修建改建时必须满足通航安全要求;4、四级航道河底管线的埋设深度必须在设计河底标高2m以下;五级航道以下河底管线埋设深度必须在设计河底标高一点五米以下;5、房屋、厂房等临河建筑设施,应在河道坡肩外向岸内伸进十米,或从现有驳岸边线向岸内伸进五米;6、桥梁跨越航道,应符合通航标准所规定的净跨净高的要求,即:航道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净空最低尺度(M)净宽×净高50×7 38×5 (18--22)×4.5 18×3.57、跨河电线(缆)的跨越应符合省交通厅、省电力局、省邮电局共同规定的要求即净高值H>H1+H2,H1为最大船舶空载高度(M),H1和H2如下表:航道等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等外级H1(M) 16.5 16 12.5 9.0 8.5 8.0电力线电信线电压等级(KV)1--10 35 110 220 500H2(M) 1.5 2.0 2.0 3.0 6.0 1.5(四)审批程序1、报送申请: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向当地航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区航道须报无锡市行政审批中心登记受理),报送有关文件、资料,说明修建的理由、种类、结构、规模、位置、地点等。

航道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流程与材料(附报审表)

航道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流程与材料(附报审表)

航道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流程与材料
(附报审表)
一、办理单位
交通运输局
二、办理材料
三、受理条件:
1、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2、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
3、符合编制有关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度要求;
4、施工图预算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四、办理流程
五、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路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11号修订)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附件一:
工程变更报审表
注:⒈此表为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发生变更时(重大变更、较大变更和一般变更)统一填写的审批格式,变更估算金额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先自行核实确定,决算时以审计确认为准。

⒉变更审批表编号为连续的阿拉伯数字。

⒊变更不涉及到设计单位的,设计单位意见不填。

工程项目业主服务联络单。

东营港航道施工方案审批

东营港航道施工方案审批

东营港航道施工方案审批1. 引言东营港是中国重要的沿海港口之一,位于山东省东营市。

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航运需求,改善港口的运行效率和安全性,东营港计划进行航道施工,以确保船舶能够安全进出港口。

本文档旨在介绍东营港航道施工方案审批流程,并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和审批要求。

2. 施工方案审批流程东营港航道施工方案的审批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2.1. 方案编制施工方案的编制由港口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专业机构负责进行。

编制方案时需要考虑航道的深度、宽度、导航标志等因素,并确保其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范要求。

2.2. 申请提交完成施工方案的编制后,申请人需要将方案及相关申请材料提交给港口管理部门。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方案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施工期间安全措施等内容。

2.3. 技术评审港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将组织专家对施工方案进行技术评审。

评审将着重关注方案的可行性、安全性、环境影响等方面,并提出必要的修改意见。

2.4. 相关部门审批经过技术评审后,港口管理部门将施工方案提交给相关的部门进行审批。

这些部门可能包括水利部门、环保部门等,他们会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标准来审查方案。

2.5. 公示和听证部分施工方案可能需要进行公示和听证程序。

公示的目的是向公众公开方案内容,听证则是为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相关法规和审批程序,公示和听证的时间和方式可能有所不同。

2.6. 最终审批经过以上步骤的审批程序后,港口管理部门将根据审批结果给出最终的审批意见。

根据具体情况,审批意见可能包括批准、不批准或要求修改方案等。

3. 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人在提交施工方案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施工方案报告:包括方案的目的、施工内容、工期安排等详细信息。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评估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保措施。

•安全措施方案:包括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措施,以确保施工过程中没有事故发生。

4. 审批要求在审批方案时,港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将有以下要求:•方案的可行性:方案需要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范标准,以确保施工的可行性。

航道行政审批

航道行政审批

航道行政审批航道行政审批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申请书项目名称:××水厂取水工程申请人(签章):××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时间:×年×月×日广东省航道局监制说明一、本申请书是申请人提出修建拦河、临河、跨(过)河建筑物通航要求审批申请的格式文本,申请人应认真、如实填写。

二、该申请书格式文本由航道部门免费提供或在航道部门网站上自行下载打印。

三、本申请书封面、申请人及项目基本情况、提供申请资料名称为必须填写项,如为方案变更申请需在项目名称处注明。

四、项目主要技术数据,根据建设项目属性(跨河、拦河、过河、临河等四类建筑物),必须填写相关表格内容,其它属性建筑的相关表格不需填写,水位和高程须注明高程系统。

五、本申请书可用钢笔填写或打印。

六、受理申请以航道部门的《申请受理回执》为准。

一、申请人及项目基本情况申请人名称××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人王五联系电话020-******** 139********申请人地址××市××区××路×号邮政编码510000 项目名称××水厂取水工程建设位置××水道××河段右岸二、项目主要技术数据跨河建筑物建筑物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米)(重现期(年))建筑物轴线法线与航道交角(度)通航孔数(个)通航净高(米)通航净宽(米,跨河电缆填写跨度)1 2 3 4 1 2 3 4拦河建筑物过船建筑物形式过船建筑物有效尺度(米)长度宽度门槛水深上游设计通航水位(米)下游设计通航水位(米)最高最低最高最低过河建筑物(水下建筑)建筑物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米)建筑物顶面高程(米)临河建筑物结构形式前沿线总长和离岸距离(米)建设规模取排水量(立方米/日)瞬时最大流量(立方米/秒)48万 5.84三、其它说明取水工程建设背景和设计情况的简要描述。

行政审批事项及审批流程

行政审批事项及审批流程

附件:上海海事局权力清单第一部分海事权力事项及工作流程一、行政审批事项及审批流程行政审批事项编码:15003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船舶进出港口审批一、受理方式:书面二、办理期限:国际航行船舶1个工作日,国内航行船舶当场办理。

三、受理部门:上海海事局政务中心、分支海事局四、许可机关:上海海事局政务中心、分支海事局负责国内航行船舶;上海海事局政务中心、洋山港海事局、金山海事局、崇明海事局负责国际航行船舶。

五、审批流程:当场审批六、提交材料目录:(一)国际航行船舶:1.总申报单;2.船舶概况表;3.货物申报单;4.船员名单;5.旅客名单;6.危险货物舱单;7.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8.经其他查验单位签署的《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9.如果采取了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则应提交该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的通知;10.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及其复印件(中国籍船舶)。

(二)国内航行船舶:1.《船舶签证簿》;2.船舶电子信息卡;3.船舶国籍证书;4.船舶检验证书;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6.船员适任证书;7.防止油污证书(适用的船舶);8.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用的船舶);9.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10.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适用的船舶);11.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12.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13.船舶营运证;1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前款第3项至第8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且有效的,可以免于提交。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15004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审批一、受理方式:书面二、办理期限:1个工作日三、受理部门:上海海事局政务中心、分支海事局四、许可机关:上海海事局、分支海事局五、审批流程:当场审批六、提交材料目录:(一)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1.水域的污染情况,包括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污染范围等;2.拟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品种型号及使用说明材料;3.说明申请使用化学消油剂的使用区域和污染情况、使用方法、使用时间、计划用量、使用理由和对使用效果的预测的材料;4.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

航道通航影响评价审核办事指南

航道通航影响评价审核办事指南

航道通航影响评价审核办事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港口正文航道通航影响评价审核办事指南1.受理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省建设拦河、跨河、临河与航道有关建筑物、构筑物的申请与办理。

2.事项类型----网上办3.申请主体法人办事: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成立文件等机构证明文件。

4.主题分类(一)项目的规划或者其他建设依据;(二)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成立文件等机构证明文件;(三)涉及规划调整或者拆迁等措施的应当提供规划调整或者拆迁已取得同意或者已达成一致的承诺函、协议等材料。

5、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修订)》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但下列工程除外:(一)临河、临湖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二)不通航河流上建设的水工程;(三)现有水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不涉及通航建筑物和不改变航道原通航条件的更新改造等不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工程。

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进行补充或者修改,重新报送审核部门审核。

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予批准、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建设。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其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6.行使层级省级7.进驻部门7.1实施主体青海省交通运输厅7.2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7.3主办处室青海省水路运输管理局8.联办机构青海省水路运输管理局9.申请条件和限制9.1申请条件9.1.1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编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单位等;(二)建设项目所在河段、湖区、海域的通航环境,包括自然条件、水上水下有关设施、航道及通航安全状况等;(三)建设项目的选址评价;(四)建设项目与通航有关的技术参数和技术要求的分析论证;(五)建设项目对航道条件、通航安全、港口及航运发展的影响分析;(六)减小或者消除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措施;(七)航道条件与通航安全的保障措施;(八)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情况及处理情况。

27--广东省航道局拦河、临河、跨(过)河建筑物审批办事指南(精选5篇)

27--广东省航道局拦河、临河、跨(过)河建筑物审批办事指南(精选5篇)

27--广东省航道局拦河、临河、跨(过)河建筑物审批办事指南(精选5篇)第一篇:27--广东省航道局拦河、临河、跨(过)河建筑物审批办事指南广东省航道局拦河、临河、跨(过)河建筑物审批办事指南一、审批内容:(一)《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在通航水域修建下列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航道发展规划,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征得航道部门同意:(1)修建拦河闸坝、水电站;(2)修建和设置码头、驳岸、护坡、船坞、滑道、涵洞、排污口、抽水站、护岸矶头、渡口、锚地、趸船;(3)修建桥梁、栈桥、隧道、渡槽以及埋设或架设缆线、管道;(4)修建其他拦河、临河、跨(过)河建筑物或设施。

上述设施的修建,涉及到水利、规划等有关部门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还应分别报有关部门审核。

二、审批权限:(一)下列事项由管辖该通航水域的水系(区域)航道局提出初审意见报送省航道局,由省航道局审批:1、在技术等级Ⅶ级以上航道修建拦河建筑物;2、在技术等级V级以上航道修建临河、跨(过)河建筑物;3、在东江、韩江、连江干流航道修建桥梁;4、在沿海航道修建拦河、临河、跨(过)河建筑物或设施。

(二)在其它通航水域修建拦河、临河、跨(过)河建筑物或设施的,由管辖该通航水域的水系(区域)航道局审批。

三、审批条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在通航水域申请修建拦河、临河、跨(过)河建筑物的,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航道发展规划以及与通航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四、需提供材料:修建拦河、临河、跨(过)河建筑物,申请人应当填写《修建拦河、临河、跨(过)河建筑物申请书》,并按照下列要求提交有关资料。

(一)修建拦河建筑物,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两份:1、建筑物总体平面布置设计图和过船建筑物平面布置设计图;2、过船建筑物的结构型式、规模、通航标准、通过能力等设计资料;3、过船建筑物上、下游设计最高和最低通航水位的计算方法和成果;4、航运基流、电站调峰时坝下水位及流速变化、坝下河床下切、坝上游河床淤积等计算成果。

海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流程图

海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流程图

附:海事执法业务工作流程图
海事执法业务工作许可(审批)流程图一
(三级审批通用)
行政相对人海事管理机构
(申请人)受理人初审人复审人审批人
注:1、部分流程由证件制作人和证件校对人负责制作、校对证书和文书;
2、受理人、初审人、复审人、审批人,不一定是同一海事管理机构的,因部分流程属于下级受理、上级审批。

(二级审批通用)
行政相对人海事管理机构
(申请人)受理人审核人审批人
注:1、部分流程由证件制作人和证件校对人负责制作、校对证书和文书;
2、受理人、审核人、审批人,不一定是同一海事管理机构的,因部分流程属于下级受理、上级审批。

(一级审批通用)
行政相对人海事管理机构
(申请人)受理人审核人
(受理人审批通用)
行政相对人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人)受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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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审批项目内容一、审批的含义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准”、“同意”、“年检”发放证照等方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二、审批的项目专设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

三、审查的含义审核、调查,或者说是对某项事情、情况的核实、核查。

四、审查的项目•过河建筑物:桥梁、隧道、渡槽、过江管线等;•临江建筑物:码头、栈桥、取(排)水口、抽(排)水站、护岸矶头、滑道、冲滩(岸)撤船等;•其他与通航有关设施:锚地(含系船浮锚地)、水上船舶基地、水上施工作业、水上船坞、水上钻探、航道整治工程、固定渔具、贮木场、水利清障、固定(或活动)水文观测平台。

航道行政管理审查审批程序一、专设航标审批程序•按照交通部颁布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及长江航道局的规定执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已于2004年11月5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共26条,2005年1月1日开始实行。

)•当收到审批申请材料后,若申报材料齐备,应有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出具《专设航标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与通航有关设施工程项目的审查程序1、工程选址阶段:航道管理处获悉本辖区拟建设与通航有关设施时,应主动与建设或施工单位联系,了解工程情况,告之有关审批、审查、征求意见的程序和要求,主动提供工程选址、技术要求等航道咨询服务,并按照航道行政管理工作规定的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2、前期工程选址涉及航道有关意见写法:一、是否同意码头工程选址,并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码头工程的前期研究及设计工作。

二、码头工程设计应符合《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的规定,满足《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JTJ287-2005)的要求。

三、要求有关工程下阶段设计资料及文件,应按水运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及时向我局申报,办理航道行政审查手续。

3、工可研阶段•与通航有关设施的工程项目进行审查时应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开展工作:(一)报送申请阶段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立项后,向长江武汉航道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修建的理由,与通航有关设施的种类、结构、规模、位置等,并提供申报资料。

(二)资料审核阶段•航道管理处在收到申请文件和资料后,应掌握和理解工程项目的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并连同有关申报材料一起上报长江武汉航道局;若长江武汉航道局委托航道处出具审查意见时,航道管理处应事先将审查意见上报长江武汉航道局审核。

(三)现场踏勘阶段根据建设或施工单位提供的申请文件、图纸和设计资料,局和航道管理处应派员到现场勘查,了解现场的航道条件及工程项目对航道的影响。

(四)审查阶段当接到审批、审查或征求意见的申报材料后,若申报材料齐备,符合受理要求,应向申请人出具正式受理文书,并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对方回复;需上报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

如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须补充的相关材料及要求。

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图纸、资料、设计文件、专题论证报告,结合现场踏勘的情况综合分析,出具工程涉及航道有关的意见。

4、工可研阶段审查意见写法主要包括:•是否同意码头工程建设,工程所处水道、岸别,航道里程。

其建设规模为、泊位数以及码头结构形式(钢引桥浮式码头、直立式高桩梁板、实体斜坡道等等)。

•拟建码头前沿线布置,上、下游角点坐标。

•现行航道布置条件下,拟建码头前沿线及停泊水域对主航道影响。

•强调在工程施工阶段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按水运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及时向我局申报,办理工程施工审查手续。

5、施工组织设计阶段:航道管理处在上报施工阶段有关意见时,应包括以下方面:•工程基本情况、所处河段航道情况、航道里程、岸别、是否同意该工程施工;•施工作业区域范围及坐标;•施工期间,航道安全保障措施,即专设航标配布情况;•专设航标期限;•设标方案简图在工程施工期间参与施工定位放样;对施工进行现场监督,参与竣工验收,监督施工方清除水下遗留物。

临时提高部分河段航道维护水深的审批程序当沿江企事业单位向航道管理部门申请临时提高部分河段航道维护水深时,应按照长江航道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1)申请条件:关系到国计民生、国防安全、“煤电油运”项目的重要物资运输,且运输企业具有相应应急处理机制:中途减载条件,通讯和调度渠道通畅等;(2)申请形式: 书面申请;(3)申请内容:提高水深时间、区段、维护尺度等方面的具体要求;(4)申请时间:计划开始执行前20天提出。

二、申请受理及审查(1)长江武汉航道局就临时提高航道维护水深可行与否进行审查,在7天内提出具体意见。

具体意见应在开展航道测量等工作的基础上,对该河段的水位变化、航道水深、演变趋势等进行分析预测,航道航标可能的调整情况及相关措施进行分析研究,并形成书面材料;(2)如审查不可行,长江武汉航道局直接回复申请单位;(3)如审查可行,长江武汉航道局应在接到申请9日内上报长江航道局进行审核。

上报材料包括:企业的申请文件、分析预测报告和拟订的实施方案、责任协议书和应急处理措施;(4)临时提高航道维护水深最终以长江航务管理局批复为准。

审查审批时受理材料内容(一)专设航标审批1、按照交通部颁布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及长江航道局的规定执行;2、建设或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基本资料:•专设航标行政许可申请•水下地形测图•施工组织设计•专设标委托协议书•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文件•涉及采砂吹填专设航标的,需提交采砂许可证及航道影响报告书•涉及桥区航道、专用航道的需提供航标配布设计3、当收到审批申报材料后,若申报材料齐备,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二)与通航有关设施工程项目的审查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立项后,向长江武汉航道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修建的理由,并根据通航有关设施的种类、结构、规模不同,应提供下列材料:1、桥梁工程审查•申请文件•桥梁工可报告•桥梁初步设计•通航净空尺度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桥梁施工期桥区航标配布和航道维护方案•水下地形测图•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文件•(桥区航标配布和航道维护方案)2、码头工程审查•申请文件•码头工程可行性报告•码头工程航道影响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水下地形测图•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文件3、架空电缆项目审查•申请文件•工程施工方案•通航净空尺度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文件•架空电缆架设垂弧图3、取排水口、管道、隧道、水下电缆审查•申请文件•工可设计•工程平面布置图•工程剖面图•航道影响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文件4、锚地、转载基地审查•申请文件•水下地形测图•航道影响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文件5、其他工程项目审查•申请文件•航道影响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工可报告•水下地形测图•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文件受理审查审批材料料需注意的技术要求一、临河建筑物及其它设施1、码头(1)、码头选址应符合《内河通航标准》、《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和《河港工程设计规范》,选择在河床稳定、水深富裕、水流条件良好的顺直河段,避开河道弯窄、河岸冲淤变化较大的水域。

(2)、通航控制河段内不得修建码头。

(3)、码头前沿船舶靠泊水域应不影响航道布置,并留足富裕宽度。

2、码头的前沿线应尽量少伸入可通航水域,不满足设计水深要求时,应考虑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

具体要求为:(1)、河道顺直、深泓近岸的河段,码头的前沿线位置应与规划的航道水深相协调,尽量减少和占用通航水域。

一般情况下,码头的前沿线布置控制在下列自然水深范围内(理论最低潮面或航行基面下):•南京至武汉河段:5000吨级及以上泊位,前沿线不宜超过5.0米;•武汉至重庆河段:3000吨级及以上泊位,前沿线不宜超过4.0米;(2)、码头的前沿位于边滩、河岸冲淤变化较大的水域,除满足上述规定的要求外,其前沿线还不得位于可能出现的深槽摆动和洪水期航道的范围内。

(3)、新建和改(扩)建码头所处位置上、下游都建有泊位时,应综合考虑上、下游的关系,码头前沿线应与上、下游码头前沿线平顺布置。

3、取(排)水口等(1)、取(排)水口、滑道等水下设施。

设置位置应选在河床及岸线稳定、水深富裕、水流条件良好的水域。

(2)、伸入现行和规划的航道内的,不得造成碍航,并应进行航道影响的专题论证,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3)、伸入到航道内的临河水下建筑物,其顶部高程应低于规划航道底标高以下2米。

在各河段应根据《长江干线航道发展规划》的要求,具体确定其顶部高程。

4、锚地、锚泊基地:设置锚地、锚泊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锚地、锚泊基地位置原则上不应占用现有和规划航道,其设置应进行专题论证确定;(2)、锚地、锚泊基地位置应选在平顺、稳定的河段;(3)、锚地、锚泊基地与航道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倍最大船舶宽度;(4)、锚地范围应设置专设航标标示。

•当航道发生变化,锚地、锚泊基地与航道不能兼顾时,锚地、锚泊基地应无条件服从通航需要。

•锚地、锚泊基地的改、扩建工程,须重新进行航道影响专题论证确定并申报审查。

审查临河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时需提供的图纸要求一、图纸的比例为要求:(1)长江上游不小于1:2000(2)长江中游不小于1:2500(3)长江下游不小于1:5000二、平面布置图的要求1、平面布置图应反映拟建工程与上、下游已建(在建或拟建)工程的相互位置关系,标明拟建工程前沿线端点坐标。

2、平面布置图应反映拟建工程附近航道情况,标明工程所在一侧航标配布情况、航道界线和零米线。

资料可套用有关单位最新测图资料。

3、平面布置图应按《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J203-2001)的要求绘制,采用相对高程成图。

4、报审工程平面布置图图幅要求:采用A1幅面,可适当延长,尽量采用一张图幅。

5、报审工程平面布置图应注明图纸比例、制图日期,应有制图(设计)、检查人员签名,应有建设单位签章,或建设单位委托的设计单位签章、并附有建设单位的委托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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