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事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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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小微企业纳税调整

汇算清缴小微企业纳税调整

汇算清缴小微企业纳税调整汇算清缴小微企业纳税调整新税法从税收实现角度考虑,将所得税确认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下简称“三项收入”)的时点确定为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这与原税法和财务核算对三项收入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存在差异。

因此文件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的三项收入,新税法实施后,将该项收入总额减去以前年度已确认收入后的余额,再按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确认当期收入。

由于新税法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三项收入,因此及以后年度纳税申报时,对上述三项收入的纳税调整应反映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例如:某企业1月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自1月-12月出租房屋3年,每个月租金1万,承租人于12月一次性支付租金36万元。

1.企业的账务处理(1)度-度每年确认收入时的账务处理(一共3次)。

借:其他应收款 12贷:其他业务收入 12(2)收取租金收入时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6贷:其他应收款 362.企业的纳税申报处理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依据旧税法将企业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12万元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度由于承租人不支付房租,因此税收上不确认收入,申报时应将财务上确认的12万元收入进行纳税调减。

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填报:第1列“帐载金额”12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0,第3列“调增金额”12万元。

度由于合同约定承租人于6月支付房租36万元,纳税申报时按98号文件要求,按总收入36万元减去度已确认的12万元收入后的余额24万元确认其度租金收入。

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填报:第1列“帐载金额”12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36万元,第3列“调增金额”24万元,第4列“调减金额”0.四、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纳税处理新税法强调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是工资、薪金14%额度内的实际发生额,因此新旧政策衔接中要求: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

企业所得税汇算常见纳税调整事项

企业所得税汇算常见纳税调整事项
纳税辅导





汇 王
算志 刚



李 伟
纳毅





由于会计 制度与税法的分离,两者 规定存在许多 差异,当企业财务会计的 确认、计量与 税收法 规不一 致时,就会 出现会计利润 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 在年度所得 税汇算清缴时,企业需要对 年度企业所 得税进行纳税调整。下面, 笔者按照 企业财务报表顺序,就企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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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辅导
处理。 5、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国务院
等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不征税 外,都应并 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 即征即退的应并入当年利 润,对先征后 返的并入收到退税款的年度。
五、成本与费用类项目 1 、工资、薪金支出。工资、薪金支出 实 行 计 税 工 资 扣 除 办 法 的 企 业 ,自 2 006 年 7 月 1 日 以 后 执 行 财 税 [ 200 6] 1 26 号人 均 月 扣 除最 高 限 额 1 600 元,计算公式为:企业全年计税工 资、薪金扣除标准=该企业年任职及雇 员平均人数×规定的人均月计税工资标 准×12 计税标准以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 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实行工效挂钩的 企业,按批准提取超过实际发放的部分 不得扣除 ,超过 部分可 建立工资 储备 金 ,在 以后年度 发放时 ,经 主管税 务机 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 据实扣除。 2、职工工会 经费、职工福 利费、职 工教育经费。所得税法规定,上述三项 经费 分 别 按 照 计 税 工 资 总 额 的 2%, 1 4%, 1. 5%计算 扣除 ( 企业效益好、职 工 培训任 务重的 企业职 工教育经 费可 按 2. 5 %) ,纳税人 实际发放的 工资高 于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照计税 工资总额分别计算扣除三 项经费;纳税 人实际发 放的工 资低于 确定的计 税工 资标准的,应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 分别计算扣除的三项经费,凡不能出具 《工会经费拨缴款收据》的 ,其提取的职 工工会经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3 、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与 生产、 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定的 记录或单据。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 用 列 支,全 年销 售(营 业 )收入 净额 在 1 500 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售 (营 业)收入净额的 5 ‰;全年销售(营业)收 入 净额超过 15 00 万元的部分,不得超 过 该部分 销售(营 业)收入净 额的 3‰。 收入净额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 取得的 收入扣 除销售 折扣、销 售折 让、销售退回等各项支出后的收入 额, 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 入,业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项目重点释义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项目重点释义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项目重点释义【摘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项目是指在企业进行年度纳税结算时,根据税法规定对企业的税务情况进行调整和核对的项目。

纳税调整项目主要分为增值税、所得税和其他税费等多个方面。

具体内容包括营业额核实、成本费用核对、资产负债表调整等。

申报流程需按照税法规定逐项申报,并注意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纳税调整项目的影响在于能够保障企业的纳税准确和合规,避免因税务问题带来的风险。

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特别关注纳税调整项目,确保纳税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项目、税收调整、申报流程、准确合规、影响作用1. 引言1.1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项目重点释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每年对企业所得税进行汇总核算并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的过程。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项目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纳税调整项目是指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根据税法规定和会计准则,对企业在当年度发生的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和调整,以确定最终应纳税额的过程。

纳税调整项目可以分为常规纳税调整项目和特殊纳税调整项目两大类。

常规纳税调整项目包括企业收入、成本、费用、损益及资产负债表等方面的调整;特殊纳税调整项目则是指那些在特定情况下需要进行调整的项目,如跨境业务、各类补贴、资产处置等。

纳税调整项目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所得税计算的相关核算处理、资产增值税待抵扣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重组债务重组等。

在申报纳税调整项目时,企业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注意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所填写信息的真实准确。

企业在进行纳税调整项目申报时需注意保留相关的核算资料及凭证,以备税务机关审核查验。

纳税调整项目的作用在于帮助企业确保纳税准确合规,有效管理企业税务风险,避免因漏报或误报造成的税务风险和额外成本。

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必须重点关注纳税调整项目,以确保企业的税务合规性和稳定性。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的纳税调整和账务处理共22页文档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的纳税调整和账务处理共22页文档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的纳税调整和账务处理企业按照账务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所得税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计算口径或时间上的不同会产生永久性和时间性差异,且影响这些差异的因素又是多方面的,因此,部分企业在年度会计决算已报出,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报送之后,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经自查或税务机关审查,仍存在漏缴企业所得税的事项。

一、自查自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和账务处理例1: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01年度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前)-550 000元,企业自行调增纳税所得额60 000元,自行调减纳税所得额10 000元,纳税调整后所得-500 000元。

无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免税所得,其应纳税所得额为-500 000元。

经注册税务师代理审查,下列事项还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共计1 500 000元:(一)调表不调账。

凡当期不能税前扣除,以后各期均不得税前扣除的事项,即永久性差异,则通过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无须调账:1、2001年度支付工商局罚款20 000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

但税法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2001年度该企业员工20人。

按计税工资月均800元计算,可税前扣除192 000元。

企业实际发放工资252 000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

但超标准支付的60 000元(252 000-192 000),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2001年补缴1999-2000年度的职工养老金20 000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列支。

根据税法“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的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该三项共计100 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调整的内容与方法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调整的内容与方法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调整的内容与方法1.修正错误的成本费用记录:企业可能由于操作和记账等原因,发生成本费用记录错误的情况。

在汇算清缴时,企业需要核实并修正这些错误的成本费用记录,以保证成本费用的准确性。

2.重新评估资产成本: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需要将资产购置成本分摊到若干个会计期间内。

在进行汇算清缴时,企业需要重新评估资产成本,以确定应当摊销的金额和期间。

如果企业遗漏了部分资产成本,或者对一些资产成本计算出现错误,应当在汇算清缴时进行修正。

3.重新核算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抵扣已经缴纳的进项税额。

在进行汇算清缴时,企业需要重新核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准确金额,确保抵扣的税额与实际情况相符。

4.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是基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的。

在进行汇算清缴时,企业需要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

例如,对一些不允许抵扣的费用进行剔除,或者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以符合税法规定。

上述内容是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调整的基本内容,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时,还需注意以下方法和原则:1.审慎核实数据和记录: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调整时,应当审慎核实数据和记录,确保准确性和真实性。

如果发现错误或者疑点,应及时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和协商。

2.遵守税法规定和会计准则: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调整时,应严格遵守税法规定和会计准则。

对于不允许抵扣的费用或者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成本费用,应及时剔除或者做出相应调整。

3.保留相关凭证和资料: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调整时,应保留相关凭证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这些凭证和资料包括购置资产的发票、费用记录、进项税发票等。

4.及时了解税法变化: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调整时,需要及时了解税法的最新变化和规定。

税法的调整可能会影响成本费用的计算和抵扣,企业需要按照最新规定进行调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项目重点释义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项目重点释义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项目重点释义作者:艾小宁来源:《经济师》2015年第07期摘要: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调整是企业以会计数据为基础,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行为。

实务操作中涉及很多调整项目,既有收入调整项目,也有各项扣除调整项目,作者根据自己的理论学习及工作实践对调整项目中的一些重点尤其是难点进行有关剖析。

关键词:汇算清缴各项扣除亏损弥补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7-126-02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含义的要点1.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行为。

2.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调整。

纳税调整它是企业以会计数据作为基础,将会计人员账务处理的结果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匹配的项目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行为。

二、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常见需要调整的成本支出项目的重点释义1.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实际支出。

按照税法的要求,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含义为企业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了有关的工资、薪金制度,并依此制度进行发放)。

工资薪金支出的合理性,税务机关通常掌握以下原则来把握。

(1)企业制定的职工工资、薪金制度总体比较规范。

(2)企业制定的职工工资、薪金制度从所属的行业和地区来看,水平趋同。

(3)企业对职工所发放的工资、薪金就一定的时期来看是相对固定的。

对职工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依据有相应的程序的。

(4)企业每月对职工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扣除了个人应缴所得税并进行了相应的纳税申报。

(5)企业发放职工的工资薪金是客观存在,不是为了减少或逃避企业所得税。

2.企业发生职工福利费的实际支出。

按照税法要求,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实际支出如果没有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部分则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工会经费的拨款与缴款,如果没有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则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相关支出,如果没有工资、薪金总额的2.5%也允许在税前列支,超过的部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扣除(工资薪金释义同上条)。

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项目比例总结表

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项目比例总结表1、税率调整,是指由于各种原因使纳税人应纳税额增加或减少而发生的费用。

具体有:纳税期限变更;实际收入超过法定收入时,适用较高的收入税率;会计利润与应税收入相差很大时,不能按照有关规定估价等。

对此,必须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详细披露税收影响和以前年度税收亏损情况及其理由。

该项目为企业所得税的重要涉税事项之一。

2、分支机构所得税汇算清缴比例调整。

经营单位成立新的分支机构需要按月预缴分支机构所得税。

此项调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1)经营单位将当期已就地预缴的税款按照下列公式进行补退税处理后,将当期已预缴的分支机构所得税作相反会计分录处理,并同时结转本年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借记“其他应付款- xx 单位-分支机构- XX 单位”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在纳税申报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息、股息、红利、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二条规定,按上述规定扣除标准预缴分支机构所得税,再根据《通知》第三条规定对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税款多退少补。

3、免征所得税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及修购基金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精神,从2009年起,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为保证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依法可税前扣除,我们在200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做了如下工作:一是采集了全部存货类别的计税基础信息;二是调整了存货类别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明确了计提折旧的范围,即按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但由于缺乏核心数据,目前还无法确认在2007年以前转移的存货项目到底享受了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四是区分内外资企业,严格执行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账务调整(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账务调整(全)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可能存在的情况企业所得税每年都要进行汇算清缴,汇算结果不外乎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企业应交数与计提数刚好相等,清缴后“应交企业所得税”明细科目为0;第二种情况:企业应交数小于计提数,清缴后“应交企业所得税”明细科目大于0;第三种情况:企业应交数大于计提数,清缴后“应交企业所得税”明细科目小于0。

除第一种情况似乎不需要进行账务调整外,后两种情况都需要进行账务调整.但是第一种情况也可能需要进行账务调整的。

二、账务调整前先分清企业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在进行会计处理前要区分企业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目前企业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有三类:(一)企业会计准则;(二)小企业会计准则;(三)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在填报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时就要求必须勾选.如图:《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部分截图因此,在账务调整时要注意区分,包括看以下文章也要区分前提条件,千万不要张冠李戴,因为三种准则(制度)的会计处理是不一样的,甚至连会计科目都有差异.三、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账务调整为什么现在讲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账务调整?因为它最简单!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附件《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中对“5801所得税费用”有明确说明,且也没有“递延税款”或“所得税递延资产”、“所得税递延负债”等科目。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处理采用的是应付税款法。

因此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账务调整应该是:(一)账面上计提金额为大于实际缴纳金额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应交企业所得税”余额大于0.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是企业没有考虑到税收优惠政策等,比如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等。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贷:所得税费用(二)账面上计提金额小于实际缴纳金额也就是说,上年底结账的时候可以计提的企业所得税少了。

企业所得是 汇算清缴纳 费用调增详细说明

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规调整项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有很多项目需要做纳税调整的,常规调整项目如下:1.工资薪金,工资薪金100%扣除,残疾人的工资可以加计100%扣除;2.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费按照工资薪金的14%以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做纳税调增,不结转以后年度;3.教育经费,教育经费一般是工资薪资的8%以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无限期结转以后年度使用。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100%扣除;4. 工会经费,工会经费是工资薪金的2%的以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做纳税调增,不结转以后年度;注意事项:以上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所依据的工资薪金要将所有的工资薪金都计算进去,包括登记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工程成本,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开发成本等中的工资薪金。

5. 广告业务宣传费,(1)当年营业收入的15%以内可以扣除,超过部分做纳税调增,结转以后年度扣除;(2)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当年营业收入的30%以内可以扣除,超过部分做纳税调增,结转以后年度扣除;(3)烟草业的广告宣传费不得扣除;6. 招待费,招待费的扣除限额以招待费的60%和营业收入的5‰相比,取小的金额,超过的部分做纳税调整。

不结转以后年度;7. 捐赠支出,利润总额大于0时,扣除限额是利润总额的12%;非公益支出要全额调增的;9. 罚款、罚金、税收滞纳金和加收利息、没收的财物,交通罚款等做纳税调增;10. 赞助支出,公司常常发生赞助支出,要做纳税调增;11 .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要做纳税调增;12. 未取得合法票据的支出要做纳税调增:12. 跨期扣除项目,不属于本期的支出要做纳税调增;13. 手续费和佣金,保险业财产保险全部保费收入的15%以内,人身保险全部保费收入的10%以内,据实扣除;其他行业的是合同确认收入的5%以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做纳税调增;14. 还有一些不常用的扣除规定,根据本企业的经营关注政策法规。

财务必看202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会差异调整及报表填报案例

财务必看202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会差异调整及报表
填报案例
年度财务人员汇算清缴的工作正在进行,在这里跟各位财务人员提醒一下,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报申报截止到5月31日就结束了!我们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工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纳税调整项目的填报,还是不少会计都会存有疑问的。

特别是对于各类申报表的填写,很多财务人员都会是一个头两个大!所以,昨天周末在家里就给大家把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会差异调整及相关报表填写案例,汇总在一起分享一下,也希望对大家接下来的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有帮助。

除此之外涉及的37张纳税申报表填写有疑问的,也整理了详细的纳税申报表各个行业填写说明,不明白的地方就一起看看吧!
202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必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超全攻略
(文末抱走全部)
1.1收入类调整事项报表填写案例
1.2不征税收入类调整事项报表填写案例
1.3扣除类调整事项报表填写案例
1.4业务招待费支出调整事项报表填写案例
1.5研发费用调整事项填报实例
……
第二:最新37张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
有关202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一共汇总了150多页,今天在这里因为篇幅原因就不一一展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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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事项归纳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可能涉及的主要纳税调整事项和调整所依据的相关政策条文归纳整理,便大家参考。

一、职工工资计提的职工工资本年度未实际发放的部分,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政策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国有企业计提的工资超过上级核定额度的,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职工福利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职工福利费有余额的,本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未先冲减余额,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企业列支的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各种福利性质的支出,应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否则,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三、工会经费计提的工会经费未实际拨缴的,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列支的工会经费未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等合法有效凭据的,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4号:“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0号:“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四、职工教育经费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不得在当期扣除(软件生产企业除外),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四、软件生产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职工教育经费有余额的,本年度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未先冲减余额,在费用中列支的,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

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五、业务招待费发生的业务招待费60%部分未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调增发生额的40%;发生额的60%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确定:首先计算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数额和实际发生额的60%的数额,然后以这两个数作比较,依孰低数确定扣除限额。

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数=实际发生数﹣孰低数。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六、捐赠支出根据财税【2018】1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2、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3、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4、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5、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

企业列支的直接向受赠单位的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七、个人商业保险列支的个人商业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八、超标准列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超标准列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九、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支付的利息超出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支付给关联方的借款利息超过规定的关联方借款额度标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1)金融企业,为5:1;(2)其他企业,为2:1。

”税前允许扣除的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权益性投资额×标准比例×借款利率(其他企业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企业实际执行利率)×(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用借款购买固定资产发生的利息支出一次性在财务费用中列支的,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支付利息没有取得发票,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十、支付的跨年度费用支付的跨年度租金等费用一次性在支付年度扣除或者属于以前年度费用在本年度扣除的,对不属本年度的部分,做纳税调增处理。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计提的各种费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各种费用本年度未实际支付的,企业所得税前不允许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二、暂估入库材料、商品估价入库材料、商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仍未取得合法票据的,已结转成本的部分税前不允许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34号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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