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的类别有哪些

合集下载

司法鉴定的分类

司法鉴定的分类

司法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2. 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3. 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4. 其他,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以获取准确信息。

9大类司法鉴定

9大类司法鉴定

9大类司法鉴定1. 文书鉴定文书鉴定是指对各类书面材料进行鉴定,以确定其真伪、完整性、可信度等方面的问题。

文书鉴定广泛应用于法律诉讼、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

常见的文书鉴定包括手写字迹鉴定、印章鉴定、印刷品鉴定等。

手写字迹鉴定手写字迹鉴定是通过对比被鉴定文书上的手写字迹与可能的原作者的字迹进行比对,以确定是否为同一人所写。

鉴定人会结合书写特点、笔画形态、笔压等方面的特征进行分析,利用专业设备进行技术鉴定。

印章鉴定印章鉴定是通过对比被鉴定印章与可能的原印章进行比对,以确定是否为同一印章。

鉴定人会结合印章的形状、图案、印文等特征进行分析,利用显微镜等设备进行技术鉴定。

印刷品鉴定印刷品鉴定是通过对比被鉴定印刷品与可能的原印刷品进行比对,以确定是否为同一印刷品。

鉴定人会结合印刷方式、纸张特征、印刷质量等方面进行分析,利用专业设备进行技术鉴定。

2. 物证鉴定物证鉴定是指对案件中的物质证据进行科学鉴定,以确定其与案件的关联性、真实性等方面的问题。

物证鉴定广泛应用于刑事侦查、交通事故鉴定、火灾原因鉴定等领域。

常见的物证鉴定包括DNA鉴定、指纹鉴定、痕迹鉴定等。

DNA鉴定DNA鉴定是通过对被鉴定物证中的DNA进行分析,以确定其与参与案件的人员之间的关系。

鉴定人会提取物证中的DNA样本,进行PCR扩增、电泳分析等技术手段,比对DNA序列,得出鉴定结论。

指纹鉴定指纹鉴定是通过对被鉴定物证上的指纹进行比对,以确定其与涉案人员的关联性。

鉴定人会结合指纹的纹型、特征点等进行分析,利用指纹识别技术进行鉴定。

痕迹鉴定痕迹鉴定是通过对案件现场的痕迹进行分析,以确定其与案件的关联性。

常见的痕迹包括血迹、纤维、土壤、毛发等。

鉴定人会利用显微镜、光谱仪等设备对痕迹进行观察和分析,得出鉴定结论。

3. 声音鉴定声音鉴定是通过对声音录音或语音进行分析,以确定其与案件的关联性、真实性等方面的问题。

声音鉴定广泛应用于刑事侦查、版权保护、语音识别等领域。

法律知识:什么是司法鉴定

法律知识:什么是司法鉴定

法律知识:什么是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公证机构依法对案件中的专业技术性问题进行的证据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是司法机关审理案件、保障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一、司法鉴定的基本概念1.司法鉴定的概念司法鉴定是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公证机构依法对案件中的专业技术性问题进行的证据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其鉴定结论对案件审理和裁决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2.司法鉴定的特点(1)权威性:司法鉴定是以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委托进行的,具有官方的权威认可,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2)专业性:司法鉴定是由具有专业技术水平和经验的鉴定人员进行的,鉴定结论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可信度;(3)独立性:司法鉴定机构独立于案件当事人,独立进行鉴定工作,对案件审理和裁决起到客观公正的作用。

二、司法鉴定的类型1.司法鉴定的种类(1)物证鉴定:是对案件中的物证(如文书、图像、录音、录像等)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方面进行的鉴定活动;(2)技术鉴定:是对案件中的技术问题(如工程施工质量、环境污染、交通事故原因等)进行的鉴定活动;(3)鉴定的检验:是对案件中的人身身体情况、心理状况进行的鉴定活动;(4)价值评估:是对案件中的财产价值、经济损失等进行的鉴定评估活动。

2.司法鉴定范围司法鉴定的范围涵盖了各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等。

三、司法鉴定的程序1.司法鉴定的委托司法鉴定是由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主动或被动委托进行的,一般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需要进行专业技术鉴定的问题进行委托。

2.司法鉴定的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后,根据委托文件和法律规定,进行鉴定受理,确定鉴定事项和鉴定人员。

3.司法鉴定的实施鉴定人员按照法律规定和鉴定程序,对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实验等工作,形成鉴定结论。

4.司法鉴定的报告鉴定人员编制鉴定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结论等,报告必须客观、真实、严谨。

司法鉴定主要包括哪些类别

司法鉴定主要包括哪些类别

司法鉴定主要包括哪些类别司法鉴定的类别主要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类鉴定和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法院确定的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因为大多数的情况下,司法鉴定的结论都是要作为诉讼活动当中所参考的最重要的证据的,但司法鉴定并不是免费的。

▲一、司法鉴定主要包括哪些类别?1、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2、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3、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4、其他,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二、司法鉴定的原则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

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作为司法鉴定对象。

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

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 (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司法鉴定四大类都是什么,鉴定的原则有哪些?

司法鉴定四大类都是什么,鉴定的原则有哪些?

The kind of people who blindly look forward to but never act are a breeding ground for the plagu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司法鉴定四大类都是什么,鉴定的原则有哪些?司法鉴定的四大类: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及其他。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在涉及专业性问题的诉讼案件中常需要司法鉴定机构在审理时提供具有专业性的鉴定意见,如交通意外事故发生后的赔偿问题需要具受害者的伤残程度而定。

而现实生活中司法鉴定机构所承办的业务不仅仅是伤残鉴定,还有物证等其他方面的鉴定。

那么司法鉴定四大类都是什么呢?下面就由为大家说道说道。

一、司法鉴定的四大类1、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2、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3、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4、其他,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二、司法鉴定的原则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三大类的内容是什么?

司法鉴定三大类的内容是什么?

Let the past things pass, and we must let them go.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司法鉴定三大类的内容是什么?司法鉴定三大类的内容是: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等,对于上述三大类的司法鉴定内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并对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合法的处理和认定。

一、司法鉴定三大类的内容是什么?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二、业务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情况进行司法鉴定的目的在于获得证据,对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和处理,但对于司法鉴定一般是只能对上述这些情况进行鉴定处理的,对于其它的条件和情况是不可以进行鉴定的,具体的标准和实际情况可以结合实际来认定。

9大类司法鉴定

9大类司法鉴定

9大类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对案件中的涉及技术、专业、科学问题进行审查,并在鉴定人员的协助下进行科学、客观、准确的鉴定活动。

根据司法鉴定的领域和专业特点,可以将司法鉴定分为以下九大类:1. 刑事鉴定:刑事鉴定是指在刑事案件中,通过科学方法对案件中的技术、科学、专业问题进行鉴定,为刑事案件的定性、定实、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刑事鉴定包括法医学鉴定、痕迹鉴定、声像鉴定、指纹鉴定等。

2. 民事鉴定:民事鉴定是指在民事案件中,对涉及技术、专业、科学问题进行鉴定,并提供科学证据以支持案件的判决。

民事鉴定包括财产评估、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损失评估等。

3. 行政鉴定:行政鉴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涉及技术、专业、科学问题进行鉴定,并提供科学依据以支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鉴定包括环境鉴定、食品鉴定、产品合格鉴定等。

4. 专利鉴定:专利鉴定是对专利申请、专利权、专利侵权等问题进行审查和评估的鉴定活动。

专利鉴定可以涉及到技术、创新性、可行性等方面的问题。

5. 商事鉴定:商事鉴定是指在商事纠纷案件中,对技术、专业、科学问题进行鉴定,以提供科学证据以支持商事纠纷的解决。

商事鉴定包括商标鉴定、产品质量鉴定、广告评估等。

6. 知识产权鉴定:知识产权鉴定是指对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审查和评估的鉴定活动。

知识产权鉴定可以涉及到技术创新、原创性、商业价值等方面的问题。

7. 交通事故鉴定:交通事故鉴定是对交通事故发生过程、责任、损失等进行调查和判断的活动。

交通事故鉴定可以涉及到车辆碰撞、事故原因、人身伤害程度等方面的问题。

8. 反腐败鉴定:反腐败鉴定是指对贪污、受贿、行贿等反腐败案件中涉及技术、专业、科学问题进行审查和判断的活动。

反腐败鉴定可以涉及到资金来源、财产转移、违法行为程度等方面的问题。

9. 认证鉴定:认证鉴定是对公司、产品、服务等进行质量、环境、安全等方面的评估和认证。

认证鉴定可以涉及到ISO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

司法鉴定业务种类最新整理

司法鉴定业务种类最新整理

司法鉴定业务种类最新整理在诉讼活动中,无论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案件,司法鉴定对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此罪与彼罪、伤残程度认定、有无因果关系和是否工程质量等问题的鉴别和判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笔者将自己在日常工作中经常接触的司法鉴定业务归结为二十六类,并对每一类司法鉴定做简要阐述,希望对大家的学习和工作有所裨益。

1.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部门、行业标准,运用相关科学技术知识,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

包括:机械产品质量鉴定:是指对通过电、热、气、液等动力源带动的具有确定运动系统、能够完成一定功能的机械产品总成及其零部件的质量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包括汽车质量鉴定)化工产品质量鉴定:是指通过化学方法改变物质组成、结构或者合成新物质的质量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

电子产品质量鉴定:是指对家用电器、通讯设备与广播电视相关的音频视频产品、电子测量仪器,通用元器件等产品质量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

轻工产品质量鉴定:是指对以化工产品、金属材料为原料生产的塑料、橡胶、金属等产品质量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

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鉴定:是指对建设工程中使用的材料、构配件、专用设备的质量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

食品质量鉴定:是指对各种供人类食用、饮用的成品及其原材料(不包括药品)的质量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

石油产品质量鉴定:是指对汽油、煤油、柴油、润滑油等石油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

纤维产品质量鉴定:是指对棉、毛、麻、茧丝、化纤等纤维及其纺织品的质量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

特种设备质量鉴定:是指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和其他专用升降设备、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

消防器材质量鉴定:是指对防火、灭火及其他用于火灾事故的器材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

珠宝产品质量鉴定:是指对使用矿物、生物等非金属天然材料制成的首饰、工艺品的质量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法鉴定的类别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4-06-04 点击数: 215 【字号:大中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将司法鉴定分为: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其他类。

具体分类:
(一)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二)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以及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以及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做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四)其他类鉴定,包括司法会计鉴定、司法资产评估、建筑工程鉴定、知识产权鉴定、产品质量鉴定等诉讼活动中需要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类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鉴定,是指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鉴定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

第二章鉴定机构、鉴定人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鉴定机构,是指在人民检察院设立的,取得鉴定机构资格并开展鉴定工作的部门。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鉴定人,是指取得鉴定人资格,在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中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会计鉴定以及心理测试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件情况,要求委托单位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二)进行必要的勘验、检查;
(三)查阅与鉴定有关的案件材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人员;
(四)对违反法律规定委托的案件、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提供虚假鉴定材料的案件,有权拒绝鉴定;
(五)对与鉴定无关问题的询问,有权拒绝回答;
(六)与其他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意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鉴定工作规章制度;
(二)保守案件秘密;
(三)妥善保管送检的检材、样本和资料;
(四)接受委托单位与鉴定有关问题的咨询;
(五)出庭接受质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委托单位也有权要求鉴定人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四)重新鉴定时,是本案原鉴定人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鉴定客观、公正的情形。

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由所在鉴定机构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委托单位要求鉴定人回避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检察长决定是否回避。

第三章委托与受理
第九条鉴定机构可以受理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以及其他侦查机关委托的鉴定。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内部委托的鉴定实行逐级受理制度,对其他机关委托的鉴定实行同级受理制度。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对外委托鉴定时,应当通过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统一协助办理。

第十二条委托鉴定应当以书面委托为依据,客观反映案件基本情况、送检材料和鉴定要求等内容。

鉴定机构受理鉴定时,应当制作委托受理登记表。

第十三条鉴定机构对不符合法律规定、办案程序和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委托,应当拒绝受理。

第四章鉴定
第十四条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

根据鉴定需要可以聘请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参与鉴定。

第十五条具备鉴定条件的,一般应当在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以内完成鉴定;
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委托单位。

第十六条鉴定应当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

需要进行实验的,应当记录实验时间、条件、方法、过程、结果等,并由实验人签名,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可以接受案件承办单位的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鉴定意见与案件中其他证据相矛盾的;
(二)有证据证明鉴定意见确有错误的;
(三)送检材料不真实的;
(四)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六)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资格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鉴定客观、公正情形的。

重新鉴定时,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第十八条鉴定事项有遗漏或者发现新的相关重要鉴定材料的,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第十九条遇有重大、疑难、复杂的专门性问题时,经检察长批准,鉴定机构可以组织会检鉴定。

会检鉴定人可以由本鉴定机构的鉴定人与聘请的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共同组成;也可以全部由聘请的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人组成。

会检鉴定人应当不少于三名,采取鉴定人分别独立检验,集体讨论的方式进行。

会检鉴定应当出具鉴定意见。

鉴定人意见有分歧的,应当在鉴定意见中写明分歧的内容和理由,并分别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章鉴定文书
第二十条鉴定完成后,应当制作鉴定文书。

鉴定文书包括鉴定书、检验报告等。

第二十一条鉴定文书应当语言规范,内容完整,描述准确,论证严谨,结论科学。

鉴定文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当注明,并加盖鉴定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鉴定文书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交委托单位,副本由鉴定机构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鉴定文书的归档管理,依照人民检察院立卷归档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出庭
第二十四条鉴定人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后,应当出庭。

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应当向法庭说明原因。

第二十五条鉴定人在出庭前,应当准备出庭需要的相关材料。

鉴定人出庭时,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依法接受法庭质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