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公司股东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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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项目公司股东协议

甲方:城建管廊建设投资

乙方:

二〇xx年十二月

市地下综合PPP项目

项目公司股东协议

甲方:城建管廊建设投资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

乙方:(若为联合体,则应分列)

股东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的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甲方和乙方依照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兹同意在中国市共同投资成立(以下简称“公司”)。

为调整甲、乙方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各方同意签署本协议。

本协议旨在落实市地下综合管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项目编号:)招标投标的结果,各股东应当接受政府方与中标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所签订的《市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合同》的约束,各股东同意各项决策和公司治理活动均应保持在《市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合同》约定的框架。

甲乙双方经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释义

在本协议中,以下术语各自具有以下含义(上下文另有要求除外):

“关联方”指通过一个或多个中间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被控制,或与指定人员受到共同控制的任何人;

“公司章程”指该公司当时生效的公司章程;

“董事会”指公司建立的董事会;

“董事”指公司的董事;

“控股公司”在本协议中,某公司的控股公司指,在以下“子公司”定义中提到公司为其子公司的公司;

“中国”指中华人民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出资比例”对本协议的任何股东而言,指该方出资的注册资本金额与公司总注册资本的比例;

“人民币”指中国的法定货币;

“股东”指目前的股份持有者;

二、总则

2.1 公司的所有行为应遵守正式颁布的相关中国法律、法规的所有规定,并有权获得这些规定提供的所有利益和保护。

2.2 公司应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每个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以其出资资本的份额为限。公司的利润、风险和损失由各股东按各自出资的资本比例分享或分担,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三、公司的业务

公司的业务为:市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主体工程、管线、其他构筑物迁移工程、交通导改、绿化、道路恢复、其他附属工程),并负责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服务(具体经营围以工商管理机关核准的为准)。

四、注册资本和缴纳资本

4.1 公司的总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2577.45万元,其中:

甲方应缴纳人民币18773.23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

乙方应缴纳人民币43804.2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0%(乙方若为联合体,则应分列)。

4.2 各股东应按期足额缴清根据公司章程认缴的资本份额。所有各股东应以货币缴纳资本,将认缴资本存入项目公司开设的临时银行。

4.3甲乙双方约定,在项目公司注册成立后十五(15)日,双方将公司注册资金全部缴纳到位。

五、股东及股东会议

5.1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5.1.1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a.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b.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c.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监事;

d.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甲方不参与利润分红);

e.优先购买公司所增的注册资本或其他股东依法转让的股份;

f.公司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g.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h.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权利;

5.1.2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a.遵守公司章程、遵纪守法;

b.按期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c.依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d.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依法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e.不得从事或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任何活动;

f.无合法理由不得干预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

g.保守公司秘密;

h.《公司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5.2 股东会议

5.2.1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利机构。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城建管廊建设投资召集和主持。

5.2.2 股东会议应行使以下职权:

a.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b.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c.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d.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e.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f.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g.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h.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i.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j.修改公司章程;

5.3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5.4有关以下事项的任何行为或决定均必须由代表总投票权百分之百(100%)股东投票通过:

a.修改公司章程;

b.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公司应破产除外);

c.公司注册资本(或同等资本结构)的变更;

d.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项。

5.5 对未在第5.4条列出的主要事项的任何行为或决定应由代表半数(1/2)或以上总投票权的公司股东投票通过。

5.6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按本协议规定按时召开。但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行使委托书载明的权利。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5.7 股东经通知后既不参加股东会又没有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表决权。

5.8 如只通知部分股东而召开股东会,致使另一部分部分股东未能参加股东会时,该次股东会所作决议无效,应重新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

5.9 甲方对于项目公司运营中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增减注册资本金、股权转让等事项,在股东会享有一票否决权。

5.10 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制作书面决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决议上签名。会议记录和书面决议应妥善保存。

六、董事及董事会

6.1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二人,乙方委派四人,职工代表1人。董事长由乙方提名,为项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1名由甲方提名。选举和撤换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议决定。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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