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初探(DOC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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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资产”的概念。不同学科对资产的概念有不同的回答。目前国内评估中所述的“资产”概念与会计学中的概念基本相同,即资产是企业可占有和控制的资源,通过这些资源,可以合理预期未来的经济收益。而美国的USPAP虽没有对资产定义的描述,但却将资产划分为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和珠宝首饰等,它们强调"资产的权利事实"。评估学中所说的资产即具有经济资源的属性,强调收益性,又强调权利构成。因此,资产应当是一种收益的权利,它可能是某种使用权、租赁权、所有权、特许权,或它们之间的某种组合。在这里应当强调资产是取得收益的权利,而不是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本身。

(2)关于“价值”的概念。评估学中所述的价值概念完全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反映了在一定市场体系下资产供求双方的市场观念。价值和价格在评估理论中是有区别的,价格是一个给定的,通常是固定的或可决定的,价值只是一个理论概念。影响资产价值的因素主要包括资产本身的效用、替代资产的价值、消费者的消费偏好、国民收入水平、社会支付能力、人们对未来收益的预期、市场的类型和政府的有关政策。

(3)资产评估的原则。注册评估师在形成价值意见的过程中往往遵循一些公认的原则,这些原则应包括现实性原则、公开市场原则、科学性原则以及持续经营原则、替代性原则、供求原则、竞争性原则、变化原则、预期原则、规模经济原则等等。

2.职业道德要求和职业谨慎。注册评估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评估业务,发表评估意见。

3.专业胜任能力。要求注册评估师应当具备专门学识与经验,经过适当的专业训练,并具有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

4.保密责任。要求注册评估师对评估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5.注册评估师的评估责任。评估师的评估责任是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评估的专业要求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发表价值意见。

(二)具体准则

具体准则的设计最重要的是把握具体评估准则的分类依据。

1.评估目的分类。TIVS的具体准则采用以评估行为目的为主分类的方式。这种分类方式,有其深远的历史背景。由于TIVS主要是以不动产为评估对象,评估客体比较单一,所以在设计上采用了按评估价值类型确定。

2.资产类型分类。随着评估业务的发展,评估客体越来越多,许多国家在制定评估准则时,已经开始研究制定各类资产的准则,如无形资产,企业整体资产等。因此,无论从我国资产评估历史考察,还是对各国资产评估发展趋势判断,按照不同类型资产分别制定具体

评估准则有其合理性。

按照资产类型制定具体评估准则,首先应确定资产的种类。确定资产种类的原则一方面根据资产的特征确定;另一方面根据其独立存在性确定。以前,通常按照会计科目反映的资产种类进行评估。这样做的弊端很大。

例如,会计计价中的固定资产,其标准是单位价值高,使用年限一年以上,机器设备、房屋、建筑均包含在其中;但从资产评估角度来说,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的功能、性能不同,评估差异性很大,应按其自身特征,选择适当的方法、参数进行评估。因此,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应分别作为独立的资产类型设计评估准则,而不是笼统地作为固定资产评估。与之相类似的如“在建工程”,会计学上在建工程分别属于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的特殊形式,但从评估的角度看,单独把在建工程作为评估对象研究是不合适的,更不能形成在建工程评估准则,在建工程应分别在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评估中考虑。此外,无形资产、企业整体资产均可以作为独立资产,形成相应的具体评估准则。

各种类型的资产具有不同的特点,评估过程中考虑的因素、所用参数指标也不一样,这是各类资产评估具体准则的差异所在。但各类资产的评估规律是共同的,这就要求在具体准则的制定中,对各具体准则所涵盖的内容及内容安排应有统一的要求。另外,资产评估程序可以反映资产评估的过程。因此,在按照资产类型进行分类的同时,制定

各个程序的具体准则,即可以体现资产评估过程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也便于评估师在评估操作中理解和执行资产评估准则。

二、职业道德准则

职业道德是指与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并具有自身职业特征的道德准则和规范。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是指人们在从事资产评估职业时应当遵循的道德准则和规范。它应当体现资产评估职业特征,反映对资产评估人员的特殊要求,其基本作用是调整资产评估行业内部、外部的各种社会关系。评估师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决定了社会公众的信赖和认可程度,因此,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中,除了包括制约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的内容外,还应包括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基于对职业道德在评估中的特殊重要性的考虑,几乎任何一个国家的评估准则中都不会忽视对职业道德的要求。最典型的是TIVS和USPAP。TIVS中关于职业道德方面的规定很多,虽然没有制定单独的职业道德准则,实际上关于职业道德方面的规定贯穿整个TIVS始终。例如:在每一个准则说明的第一项都规定:"在接受一项评估业务之前,评估师应当确信其具有足够的知识、经验和能力按照国际评估标准和其他公认评估准则完成该业务,或者在接受评估业务委托前向客户披露存在的任何上述各方面缺陷"。而美国的USPAP则具有专门的职业道德条款,具体包括行为、管理、保密和档案管理4个部分。

结合我国实际和国外职业道德准则制定的先进经验,参照我国相

关中介行业的职业道德的规定,我国的评估师职业道德准则应包括以下4个方面的内容:

(一)评估师的基本职业品德(一般原则)

这是指评估师应具备的职业品格和道德行为,它是职业道德体系的核心部分,其基本要求是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

所谓独立性是指资产评估的机构和评估师从实质上和形式上都独立于所服务的对象和其他外部组织,不受被评估资产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所谓客观性是指评估人员要从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掌握真实可靠的第一手材料,采用符合实际的标准和方法,得出合理、可信、公正的评估结论。所谓科学性是指评估师在评估过程中,应根据特定目的和科学的方案,采用科学的评估程序和方法进行评估。(二)评估师的专业技术责任

1.评估师正确选择和解释计价标准的责任。不同的评估目的采用的计价标准不同,选择何种计价标准,体现了评估师的专业执业能力和职业责任。同时评估师应就所选择的计价标准的含义,适用业务及条件作必要的解释,防止评估结论被有意或无意的误用。

2.评估师对提供的评估结论的责任。评估师在评估过程中存在的多种计价标准、技术方法和计算公式的选择,以及技术误差因素的影响,使评估值不可能绝对准确,但评估师有责任避免做出不正确的数值结论。

3.不超出专业范围服务的责任。评估师作为一种专家,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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