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问题
离婚小孩抚养权怎么判定抚养费又是谁给谁

离婚小孩抚养权怎么判定抚养费又是谁给谁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关于离婚小孩抚养权怎么判定抚养费又是谁给谁的内容,以下就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离婚女儿抚养权怎么判定呢一、对于哺乳期内(2周岁为法定期限)的子女以母亲抚养为原则,但以下情况除外: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母亲有抚养能力却不尽抚养义务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共同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子女可随父方生活,但必须以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
二、对于2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应优先考虑以下情形: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如果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
三、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发生争执的,应征询子女的意见。
但应考虑孩子毕竟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认识和判断能力有限,如有确切证据证明孩子的选择明显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法院可以从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做出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裁判。
四、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在有利于子女抚养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但由于轮流抚养子女存在着不断改变孩子生活环境的情况,可能带来不利因素,实践中较少采用。
二、离婚如何争取孩子抚养权 1.证明有能力抚养子女的证据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这些证据都有利于法庭判决认为你能给孩子更好的居住环境和成长环境;2.证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证据。
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归属的12个法律要点

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的12个法律要点本篇是天津法律知识免费普及的第110篇。
离婚时除了分割财产和债务,子女的抚养问题也随之出现。
孩子应该归谁?抚养费如何约定?多个子女家庭怎么办?今天我们针对不同情况,整理了关于子女抚养的15个法律要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子女不满两周岁《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
以上仅是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时的规定,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子女已满两周岁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孩子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法院在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进行判决时,主要考虑父母哪一方能够照顾孩子,比如孩子的家庭作业经常是由谁签字,家长会经常由谁去开,课外活动由谁缴费、签字、陪同等。
孩子已满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尊重孩子真实意愿。
理论上来讲,父母哪一方更有利于孩子成长,法院会更倾向于哪一方,法院会以孩子的成长、教育、性格培养等多方面考虑抚养权归属。
3.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可以作为父或母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这点主要表现为,外祖父母或祖父母可以帮助抚养,并且有能力提供帮助,假设外祖父母或者祖父母都已年事已高且没有任何收入,则不符合此条件。
抚养费纠纷_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抚养费纠纷是指父母之间因子女抚养费用的支付而产生的争议。
在我国,抚养费纠纷是家庭纠纷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
本文将从抚养费纠纷的法律适用角度,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读,以期为解决抚养费纠纷提供参考。
二、抚养费纠纷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处理抚养费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
其中,关于抚养费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子女抚养费用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2)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有平等的义务。
(3)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抚养费数额的,可以依法变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抚养费纠纷的处理也具有指导意义。
其中,关于抚养费的规定主要包括:(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支付子女抚养费。
(2)未成年人因疾病、伤残等原因需要抚养费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抚养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在抚养费纠纷的解决过程中,规定了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为法院审理抚养费纠纷提供了依据。
三、抚养费纠纷的法律适用1.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具体包括:(1)子女的生活费: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参照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确定。
(2)子女的教育费:根据子女的受教育程度和实际需要确定。
(3)子女的医疗费:根据子女的实际医疗需求,参照当地医疗收费标准确定。
2.抚养费支付方式的确定抚养费支付方式可以采取以下几种:(1)一次性支付:根据子女抚养费的总额,一次性支付。
(2)定期支付: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如月、季、年等,定期支付。
(3)按比例支付:根据父母双方的收入状况,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
3.抚养费变更的条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变更抚养费:(1)子女的实际需要发生变化。
法律规定抚养权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抚养权问题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它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家庭关系的稳定以及社会和谐。
本文将围绕我国法律规定抚养权问题展开论述,从抚养权的定义、抚养权的归属、抚养权变更的条件及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二、抚养权的定义抚养权,是指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其子女在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在我国,抚养权分为两种:一是法定抚养权,二是实际抚养权。
法定抚养权是指法律规定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享有的抚养权;实际抚养权是指实际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享有的抚养权。
三、抚养权的归属1. 双亲抚养在一般情况下,双亲抚养是最理想的抚养权归属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父母共同抚养。
哺乳期内的子女,以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 单亲抚养在特殊情况下,如父母离婚、一方死亡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抚养子女时,抚养权可能归一方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因抚养子女需要,可以向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 第三人抚养在特定情况下,如父母均无力抚养子女,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时,抚养权可能归第三方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父母共同抚养,因特殊原因不能共同抚养的,可以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四、抚养权变更的条件1. 双方协商一致在抚养权变更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达成抚养权变更协议。
2. 子女利益最大化在抚养权变更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以子女的利益为最大原则,充分考虑子女的身心健康、教育、生活等方面。
3. 具备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抚养权:(1)原抚养方因疾病、残疾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抚养义务;(2)原抚养方有其他严重过错,不适合继续抚养子女;(3)原抚养方因工作、学习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抚养义务;(4)其他原因,如子女要求变更抚养权等。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解决

⼈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于未成年⼦⼥抚养问题的解决对于⼈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于未成年⼦⼥抚养问题的解决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最⾼⼈民法院于1993年11⽉31⽇发布的《关于⼈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抚养问题的若⼲具体意见,对离婚案件中未成年⼦⼥的抚养问题作了如下具体的解释:⼈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九条、第三⼗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健康,保障⼦⼥的合法权益出发,给合⽗母双⽅的抚养能⼒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般随母⽅⽣活。
母⽅有下列情形之⼀的,可随⽗⽅⽣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宜与其共同⽣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要求⼦⼥随其⽣活的;(3)因其他原因,⼦⼥确⽆法随母⽅⽣活的。
2.⽗母双⽅协议两周岁以下⼦⼥随⽗⽅⽣活,并对⼦⼥健康成长⽆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和母⽅均要求随其⽣活,⼀⽅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育能⼒的;(2)⼦⼥随其⽣活时间较长,改变⽣活环境对⼦⼥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其他⼦⼥,⽽另⼀⽅有其他⼥⼦的;(4)⼦⼥随其⽣活,对⼦⼥成长有利,⽽另⼀⽅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共同⽣活的。
4.⽗⽅与母⽅抚养⼦⼥的条件基本相同,双⽅均要求⼦⼥与其共同⽣活,但⼦⼥单独随祖⽗母或外祖⽗母共同⽣活多年,且祖⽗母或外祖⽗母要求并且有能⼒帮助⼦⼥照顾孙⼦⼥或外孙⼦⼥的,可作为⼦⼥随⽗或母⽣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母双⽅对⼗周岁以上的未成年⼦⼥随⽗或随母⽣活发⽣争执的,应考虑该⼦⼥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利益的前提下,⽗母双⽅协议轮流抚养⼦⼥的,可予准许。
2023婚姻法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是多少

2023婚姻法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是多少2023年婚姻法: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2023年婚姻法已经正式颁布,其中涉及离婚孩子抚养费的相关条款也有所更新。
本文将从离婚孩子抚养费的定义、计算标准以及相关注意事项进行讨论,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离婚抚养费的相关问题。
离婚孩子抚养费是指在夫妻离婚后,为了保障子女成长和生活的必要开支而由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费用。
根据2023年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孩子抚养费的计算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子女年龄:子女的年龄是确定抚养费标准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般来说,幼儿期的子女需要更多的照顾和费用支出,因此抚养费标准会相应较高。
随着子女年龄的增长,他们的生活和教育费用也会有所变化。
2. 抚养能力:离婚双方的抚养能力也是确定抚养费标准的因素之一。
根据个人经济收入和负担能力的不同,离婚双方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协商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法院也会根据离婚双方的经济状况进行综合考虑,以确定公平合理的抚养费标准。
3. 子女生活水平: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子女的生活水平应该与原先的生活水平相近。
因此,离婚后父母需要共同努力,为子女提供与原先相当的生活条件,包括伙食、衣着、住房、教育等费用。
4. 其他相关因素:在确定离婚孩子抚养费的标准时,还需要考虑到其他一些特殊情况和因素,比如父母对孩子的抚养方式、孩子的身体健康情况、父母的工作和居住地等因素都会对抚养费的数额产生一定影响。
总体而言,离婚孩子抚养费的计算标准是根据综合因素来确定的,目的是保障子女的正常成长和生活需求。
具体的抚养费数额需要离婚双方协商一致或依据法院判决,在实际情况中有所浮动。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后,抚养费支付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接受方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判决的用途使用抚养费,保障子女的正常成长和生活。
如果支付方违反相关约定,接受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后,在离婚孩子抚养费的问题上,离婚双方应该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依法处理相关纠纷,以确保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规定儿童抚养费(3篇)
第1篇引言儿童抚养费是指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法承担的,为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生活等方面所需费用的一种经济补偿。
在我国,儿童抚养费的法律规定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抚养费计算标准、支付方式、争议解决等方面对儿童抚养费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律规定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儿童抚养费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可以协议确定抚养费数额,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儿童抚养费的规定与婚姻法基本一致,但在某些方面有所补充和完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中抚养费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方面。
4.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也对儿童抚养费的相关问题有所规定。
二、抚养费计算标准1. 一般标准儿童抚养费一般按照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生活水平来确定。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子女实际需要: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父母经济能力:以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为依据,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 - 当地生活水平:参照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2. 特殊情况- 父母双方经济能力相差较大时,抚养费数额应适当调整;- 子女有特殊需要,如残疾、病弱等,抚养费数额应适当增加;- 父母有特殊困难,如疾病、失业等,抚养费数额可适当减少。
三、抚养费支付方式1. 一次性支付父母可以协商一致,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
2. 定期支付父母可以协商确定每月或每季度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
3. 按比例支付父母可以协商确定按照各自经济能力按比例支付抚养费。
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的问题
南京财经大学通识选修课课程论文考试2013 ——2014 第一学期课程名称:家政学任课教师:黄东旭学生姓名:``` 班级:审计1052 学号:````论文题目:浅谈婚姻家庭法——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的问题关键词:离婚父母抚养监护探望权子女抚养正文:浅谈婚姻家庭法——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的问题随着近年离婚率的逐年升高,越来越多的未成年子女面临父母离婚带来的家庭结构变化,而目前离婚父母在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上存在很多问题。
许多未成年人由于未得到很好的教育和照顾,不仅出现了怨恨、孤僻等诸多心理问题,还出现了学业下降、出走等不良行为,甚至引发犯罪等较严重的社会问题。
因此,为保障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社会应给予高度关注。
一、我国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现状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妇女经济地位、家庭地位的提高,以及在建国以来历次婚姻法修改过程中一直倡导的婚姻自由理念的深入人心,离婚这一社会现象正越来越多地在我们周围发生。
自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1980年《婚姻法》”)颁布后,我国进入离婚高峰期,离婚率一直保持稳步上升的势头,自80年代初至90年代末,平均每年增长约5%。
进入21世纪以来,离婚比例越来越高,从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以下简称“2001年《婚姻法》”)颁布后连续三年的离婚率来看,每年的离婚比例均占到当年结婚总量的15%以上。
自1995年全年离婚总量突破100万(单位:对),此后每年新增离婚总量均在100万以上。
而根据中国法学会2002年8月所做的《婚姻法执行中的问题》课题调查表明,离婚案件中绝大多数夫妻都育有未成年子女。
这意味着在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下,有数千万的未成年人正在面临家庭结构突变这一重大生活变故,且这一人群的数目正在以每年百万计的速度递增。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一些极端现象引发了社会对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的关注。
2002年轰动全国的伤熊事件当事人、以及制造“蓝极速”网吧纵火惨案的两名小学生都是来自父母离婚的家庭。
论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制度
论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制度摘要:随着现代社会物质条件的提高和人们观念的变化,父母为追求个人幸福与自由而舍弃原有婚姻的情况难予避免,离婚率不断攀升,其中很大一部分离婚都会涉及未成年子女监护问题,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关系出现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离婚后有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以种种理由拒绝对方探视子女,对方不能与子女见面,更谈不上对子女履行教育、监督、保护等监护权利义务;而有的与子女分居的离婚父母一方,过于频繁地到另一方看望子女,影响到双方及子女的正常生活。
如何让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受父母离婚的影响,是一个始终需要关注并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离婚未成年人监护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无过错离婚浪潮席卷全球后,离婚立法关注的重心已经发生转移,从过去关注禁止或限制离婚的理由判断,到现在关注处理离婚后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养育安排,主要是离婚后子女监护、探望与抚养安排,离婚后亲子关系立法则是关于上述安排的制度保障。
在我国,自1978年至2008年的三十年间,离婚夫妻总对数从28.5万对到226.9万对,离结率从4.77‰增长到20.65‰,粗离婚率从0.175‰增长到1.71‰,从整体上表现出离婚率日渐攀升的趋势。
离婚率的上升,从一方面来看,反映了人们可能叫过去更注重婚姻的质量追求;但另一方面,也表明更多的无辜子女将受到父母离婚的影响。
多数社会科学研究的结果也指出,离婚易造成妇女及其抚养的子女生活贫困化,易造成家庭亲职角色的缺席,是单亲家庭的子女更易出现行为问题,父母离婚时以及离婚后的冲突将子女至于父母敌意的生活环境,离婚对子女造成的伤害将长期积累等。
因此离婚法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为孩子提供保障,其实实现途径是要求法庭考虑离婚父母对子女的安排。
离婚法在保障自由的同时,更应考虑到离婚对子女造成的上述不利影响,确保子女不因父母离婚而失去其中一方,确保其仍得如同其他的双亲家庭一样、仍得如同父母没有离婚前一样受到双亲的养育,确保父母在离婚后依然履行其对子女的责任。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法律权益保护的若干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法律权益保护的若干问题研究文献综述现代社会中,离婚率在世界各国一直居高不下,由于广泛倡导婚姻自由,双方当事人在离婚中则不免过于强调离婚自由,而忽视了未成年人的独立主体地位,忽视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未成年人正处于各方面成长和发育阶段,更是性格形成和塑造的关键时期,离婚事实的发生,使家庭残缺,本就对未成年人成长不利,若离婚时以及离婚后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欠妥,则更容易导致单亲家庭的日益增多和贫困化,激发未成年人犯罪比例不断攀升,对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
20多年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逐渐意识到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这一问题的重要性,故在离婚法的改革上更多地将重点放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上,以求将离婚对未成年人的负面效应减少到最低限度。
1 国外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法律权益保护的研究早在1989年联合国的《儿童权利公约》中,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就得以确定,该原则被现代许多国家作为处理儿童抚养和监护问题所遵循的首要原则。
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即在对未成年子女利益问题立法以及进行相关事务的处理时,其组织或个人应优先考虑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
在实际生活中,影响未成年人利益最主要的因素,就是其父母的离婚以及因父母离婚而带来一系列权利义务的变化。
实践中,未成年人父母的婚姻关系一经解除,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问题立刻随之而来,例如子女监护、给付抚养费、行使探望权以及重视未成年子女意愿等,在这些问题的处理上都需要最大限度地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2 我国立法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上的研究我国《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即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承担抚养费,而且有探视子女的权利。
但我国《婚姻法》仅仅作出原则性规定,其对离婚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还远远不够。
父母婚姻关系解除后,家庭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到未成年子女利益,根据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我国在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保护方面存在以下不足:2.1未确立以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原则为宗旨的指导性原则我国在《民法通则》、《婚姻法》中对离婚后未成年人监护、抚养和探望等制度作出了规定,旨在保护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例如在《民法通则》第16 条中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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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制度问题目前,我国的离婚现象比较普遍,由此带来的不仅是夫妻关系的解散和家庭的破裂,而且对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研究表明,离婚后的父母对未成年子的抚养和照顾是否适当和充分,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有重要的影响。
因此,法律应对离婚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问题做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来保障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这也是本论文的出发点。
本文通过对我国和美国婚姻法中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的抚养制度进行研究分析,继而提出对于完善我国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中美婚姻法中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制度
(一)中国相关立法分析
我国《婚姻法》第 36 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民法通则》第 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时《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5中,第 21 条也指出:“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孩子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有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立法中使用的“直接抚养”、“间接抚养”、“监护人”等词语正是体现了我国民法上夫妻双方共同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理念,离婚后任何一方均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只是抚养的方式不同,即直接抚养和间接抚养。
所以,在我国现有的立法和观念中,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无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婚姻关系解除之后都存在,无正当理由,父母不能拒绝抚养自己的未成年子女。
《婚姻法》第 21 条规定,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一般意义上的抚养主要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精神上对未成年子女的养育和照料。
从抚养的主体来看,一方是未成年子女,一方是父母,这完全是由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父母照顾义务。
一方面,父母需要有能力照顾未成年子女,能够为其生活提供所需,如果父母的生活就无法保障,那么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也就无法完成。
另外,未成年子女必须有被抚养的需要,需要从父母身上得到帮助。
从抚养的内容来看,父母不仅仅需要在经济上提供条件,更需要在精神上与未成年子女进行
沟通和交流,给予一定的安慰,身体和心理的共同健康发展是父母在抚养未成年子女时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父母离婚后,虽然双方都有抚养的义务,但是由于未成年子女只和一方共同生活,所以,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方式与一般意义上的抚养会所有不同。
父母离婚后主要由直接抚养方负责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教育等,间接抚养方通过支付抚养费和行使探望权的方式与未成年子女交往。
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主要是关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和间接抚养方的探望权制度:在父母的抚养义务中,具体包括了抚养方式的确定、直接抚养方的确定、抚养费的确定和变更等问题;在探望权制度中主要包括探望权的主体、探望权的中止、探望权的实现等问题。
抚养制度的人身性很强,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生存所必须的,父母双方都有无条件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二)美国相关立法分析
1、父母监护权的分配
美国关于子女直接抚养人确定标准的历史发展,遵循了英美法系关于该标准的发展规律,即由“父权优先原则”发展到“幼年原则”,再发展到“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统一结婚离婚法》第 402 条对“子女的最佳利益”所作的定义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①一方父母或双方有监护子女的意愿;②子女对其监护人的意愿;③子女与父母双方或一方,与兄弟姐妹或与任何对其最大利益有重大关联的其它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或影响;④子女对家庭、学校、社区的适应性;⑤具有监护权的相关人员的心理和生理健康。
在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指引下,美国各州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本州的法律。
美国各州关于子女监护权的认定和离婚后监护权分配的规定各有不同,但总体上父母离婚后监护权的行使方式上分为单独监护、分配监护、共同监护、分离监护四种。
2、抚养费的支付
美国法规定:“父母双方在离婚时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但是法院只有在协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时,才予以认可,否则无效。
”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规定,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要考虑以下因素:“①子女的经济来源;②监护父母的经济来源;③婚姻解除前子女的生活水平;④子女的身
体和感情状况以及其教育所需费用;⑤没有监护权的父或母的经济来源以及其生活需要。
”26可见,美国在综合考虑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双方的状况、父母离婚前后的生活水平等的基础上,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由于考虑父母的经济来源,各州规定的子女抚养费的最低标准中,通常将“收入”定义得非常广泛,包括各种各样财产上利益的增加。
尽管各州采取不同的方式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最低标准,但仍存在几种共同的基本标准:①百分比模式。
②收入分享模式。
③麦尔森模式。
3、探望权制度
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 407 条规定:“法庭在审理后认为进行探望不会严重危害子女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就可准予无子女监护权的父母一方享有合理探望子女的权利。
”对于直系尊亲属的探望权,有的州制定了比较严格的规定,例如祖父母必须证明其探望有利于子女的最佳利益的实现。
对于探望权的时间安排,通常是在周末或假日。
为保障无监护权的一方父母的探望权,法院会限制有监护权的一方,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搬离法定区域;在合理的理由下,可以对有探望权的一方给予补偿性的改变。
为避免当事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发生冲突,法院通常在判决中规定探望权的安排,有些州还规定了对探望权受阻的纠纷的救济措施。
我们需要明确,在探望权的强制执行中,不能强制执行子女,因为人身不是强制执行的客体,对不协助间接抚养方实现探望权的一方父母法院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确保探望权的实现,但法院不能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采取强制执行。
4、美国法律的评析
在美国,与子女利益相关的一切事务的决定权都由具有法律身份的父母享有,这种权利在美国历史上曾属于“父权”的内容。
随着婚姻法的发展和人权理念的上升,这种权利由作为子女监护人的父母同等享有,内容也更加丰富。
而最低抚养费的确定和抚养费的强制执行措施,都有利于在不影响父母生活的情况下,确保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水平,对于父母也比较公平合理,而且当情况发生实质变化时,法院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子女的抚养费,这些都是我国可以学习的地方。
二、我国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的完善
(一)直接抚养方的确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 36 条的规定,“我国婚姻法将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划分为直接抚养和间接抚养,体现的正是共同监护的理念,任何一方在离婚后均有监护子女的权利,只是监护的方式发生变化”。
42所以,在我国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共同抚养的原则下,不应过分追究是否需要再次重申,而是要明确直接抚养方的确定对于子女的成长至关重要,如何更好地贯彻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确定子女的直接抚养人,才是应该考虑的问题。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完善。
1、确定直接抚养方的考虑因素
确认直接抚养方的考虑因素可以囊括子女的年龄、有意思表达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和父母的意愿三个方面。
2、父母间抚养协议的效力
婚姻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当然可以基于自己的意思,自主选择直接抚养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抚养费的确定方式
1.抚养费的确定方式
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应该采用父母收入百分比和子女最低生活标准相结合的模式。
2.抚养费的扣缴制度
我国的抚养费执行难是一个现实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抚养费的扣缴制度,赋予一定的政府机构或者其工作部门负责代扣代缴抚养费的职能。
三、结论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较多的父母离婚后子女权益得不到切实保护的情形,影响了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与发展,而我国关于离婚后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立法又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未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子女的利益。
故笔者认为应健全我国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抚养立法,努力探索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的新举措。
笔者认为应该在离婚亲自关系中建立子女最佳利益原则,这既符合国际立法趋势的潮流,也是实践我国作为《儿童权利公约》缔约国的义务,切实保护
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在直接抚养费方的确立上,适当考虑子女年龄和意愿;在抚养费的支付上建立抚养费的扣缴制度,保障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生活。
建立并健全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是完善我国家庭法律制度的需要,也是为未来民法典亲属编的制定奠定基础。
希望能有更多的人关注这方面的内容,这不仅是法律立法上的需要,更是保障单亲子女权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