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法律期末案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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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万里学院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课程考核评分表考核方式:大作业(案例分析)

学号姓名班级

浙江万里学院2019/2020学年第二学期

2017级电子商务专业本科《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

期末考试大作业(考核形式:案例分析)

任务:案例2、案例4、案例6、案例7、案例8。

●案例2:

如果乙窃得电子签名人甲(即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合法拥有者)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但是,甲未能及时将数据失密的情况告知各方。乙伪造文件,与不知情的第三人丙(即某一电子签名依赖方)订立了合同。此时,甲是否需要受该电子签名约束。

答:根据《电子签名法》第二十七条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未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未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过错,给电子签名依赖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在甲能证明签名是他人伪造的情况下如果甲能证明其对失密没有过失则可完全免责如果甲无法证明其对失密无过失则甲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又由于《电子签名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由于签名人承担责任的方式是损害赔偿,所以在此案中丙方是不能主张合同有效的,甲是否需要受该电子签名约束只能自证。

根据《电子签名法》第三十二条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此案中如果甲能证明签名是他人伪造的情况下,又能证明其对失密没有过失则可完全免责,丙的相应损失由乙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乙与丙签订的合同属于电子合同亦适用于合同法,乙与丙签订的合同是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在里面的,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因此甲只需要证明利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制成电子签名并和丙签订合同的人,不是其本人,也不是其代理人或职员,那么合同就是无效的,自然不需要受该合同约束。如果甲不能证明该电子签名是失密后由他人伪造的,就将认为签名是甲的有效签名则应该受合同约束。(举证责任归属甲,甲保存秘钥的系统最新的防护措施都用了,还出现这种情况说明超出了他的能力范围,最新的杀毒软件什么都做了,但是乙的技术高超,无法防住他,说明这一点即可免责)。

●案例4:

张某通过互联网向某远程教育网站购买了两个月的学习卡,即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该远程教育网于2019年7月中旬遭到黑客攻击,不能正常访问,导致张某十五天的时间不能获得约定的服务。

问题:该网站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是什么?请给出合理的解释。(20分)答:张某通过互联网向某远程教育网站购买了学习卡,这是签订了电子合同。由于该远程教育网遭受到了黑客攻击,导致张某15天的时间不能获得约定的服务。网站方没有按照合同里的条款,向张某提供足够时间的服务,所以说网站违约了,违反了合同法里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所谓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追究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时应遵循的法律原则。合同违约的归责原则有两类,即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

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当事方按照合同里的规定未履行,只要未履行就是违约了,只要违约了,就要承担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规定的过程中,没有按照里面的内容来进行,说明他违约了,那就要看一下他有没有过错,如果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就不用承担责任。

即使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严格责任原则,但是也存在不可避免的不可抗力,如果有不可抗力存在,违约一方可以免责。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电子商务当中存在的不可抗力有病毒、黑客,政府取消旧的法律法规,人力不可控因素出现,如地震、暴风雪、断电、断网等。

本案中,远程教育网要想不承担责任,首先要做到举证,就是要证明他遭到的这个黑客是最新出现的,且当他遭到黑客攻击的时候,他的网站采取的是最新最好最牢靠的防范技术。如果能够证明,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同时他还需要告知各方,需要和张某协商一下,怎么样才能让他的损失降到最低,可不可以跟他协商延期几天。否则他没有办法证明,没有办法举证,他遇到了不可抗力的情况,那么他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6:

甲银行(贷款人)和乙公司(借款人),通过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的方式签订了借贷合同,甲银行将该合同以电子邮件电文的形式发送给丙公司,丙公司在该电文上附加了电子签名后发还给甲银行。后来,乙公司无力偿还贷款,甲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问题:(1)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什么?(5分)

答:有关电子签名的内容和效力,即合同上是否规定了丙是担保人,丙公司是否应该承担保证责任。

(2)丙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为什么?请给出合理的解释(15分)答:根据《电子签名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本案中通过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的方式签订的借贷合同已生效。

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第十一条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案中电子邮件电文属于数据电文,丙公司的数字签名在功能上等同于手写签名,签名是有效的。在数据电文上加了签名,签名发送出去,就开始生效。但这一有效的签名是否明确了丙公司是作为保证人的签名,还需要以原借贷合同中的明确说明为依据,如果原借贷合同中明确丙公司是作为保证人而签字,则丙公司须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没有明确丙公司是保证人,则丙公司仅仅是作为见证人或其他身份签字的,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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