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核安全1、2、3级阀门设计和制造单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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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核2、3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条件》等四份文件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核2、3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条件》等四份文件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核2、3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条件》等四份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
•【公布日期】2015.09.15
•【文号】国核安发[2015]208号
•【施行日期】2015.09.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
正文
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核2、3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
条件》等四份文件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5]208号各有关单位: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的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民用核安全设备核2、3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条件》等四份文件,现予以发布,并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2009年8月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的《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1E 级电缆设计制造单位资格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民用核安全设备核2、3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条件
2.民用核安全设备核2、3级管壳式热交换器制造单位资格条件
3.民用核安全设备核级管配件制造单位资格条件
4.民用核安全设备1E级电缆设计和制造单位资格条件
国家核安全局2015年9月15日。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单位资格条件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单位资格条件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单位资格条件说到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单位的资格条件,可能不少人都觉得这是个“高深莫测”的话题,觉得好像离自己很远,实际上它离我们每个人都挺近的。

要知道,咱们生活中常见的很多高科技设备背后,都会用到核能这个大家伙。

无论是医疗设备,还是各种工业仪器,甚至是电力系统,都可能跟核安全设备打交道。

想象一下,如果一个公司要设计和制造这些设备,那得具备多么高的技术能力和保障能力,才能把这种“看不见的力量”控制得稳稳的。

想要做这个事情,得有一个硬核的技术团队。

你要知道,核安全设备不是开玩笑的。

别看它们外表普普通通,实际上里面的技术含量高得吓人。

想要在这行混下去,技术力量必须要杠杠的。

那些设备里面的每个小细节,都关乎到安全。

如果设计不当,万一出点问题,那可真不是一般的麻烦。

所以,做这个行业的公司,必须得有一支经验丰富、技术过硬的团队。

你不能想象一个只懂纸上谈兵的人,去设计这种高风险的设备。

那些技术骨干,个个都是要有“大师级”的水平,能够在关键时刻,做出迅速的判断和应对。

就是设备的质量控制和测试能力。

别看现在的科技发展迅速,很多东西可以做到智能化,做到自动化,但面对核安全设备,哪怕是微小的瑕疵,也可能引发严重后果。

所以说,制造这类设备的单位,得有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得有一套完善的检测机制。

就像做饭,火候掌握不好,最后的菜就“翻车”了,核安全设备也是一样,设计制造的每个环节都得精益求精,做到“万无一失”。

这些设备,要求的不是一般的耐用,而是要做到“打不坏、用不坏”。

如果其中有哪怕一点点的不稳定,整个系统可能都得“瘫痪”,那可就真的是大事了。

然后,还得有足够的安全保障能力。

你想,核安全设备一旦出现问题,可能后果不堪设想。

所以说,做这行的公司,必须得有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

除了技术层面的保障,还有应急响应的能力。

想象一下,如果设备发生故障,所有的应急预案得在第一时间生效。

就像发生火灾时,消防员第一时间赶到,如果应急机制没到位,那后果可想而知。

核电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单位清单

核电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单位清单

支承(压力容器、蒸汽发生器、主泵、稳压器)
压力容器、热交换器、支承
00/11/22
放 1、2 2、3
放 1、2
压力容器(溶解器、蒸发器、反应器、废液扬液器、萃取设备)、热交换器 (高、中放蒸发器、冷凝冷却器)、热室工作箱 压力容器(容积控制箱、应急贮存箱、硼酸贮存箱)、热交换器(余热排出、 下泄、再生)、支承(稳压器等) 压力容器(扬液器、溶解器、贮槽、高放储罐)、热交换器(蒸发器、冷凝 器、冷却器)、乏燃料格架
10MWe 高温气冷实验堆
06/02/14
备注
有效期延长至 2006 年 11 月 21 日
有效期延长至 2006 年 11 月 21 日
有效期延长至 2006 年 11 月 21 日
有效期延长至 2007 年 8 月 28 日
受理换证审查
2
1000MWe 压水堆核电厂 1、2、3 稳压器、热交换器(余热排出、再生、下泄、设备冷却、废燃料池冷却器)
核化工
1000MWe 压水堆核电厂 制造:Z(04)01
核化工
制造:Z(04)02 1000MW 压水堆核电厂
核安全 级别 2、3
2、3
设备类别或典型设备名称(详见许可证)
发证时间 年/月/日
压力容器(硼注箱、容积控制箱、反应堆冷却剂过滤器、波动箱、化学添加
箱、过滤器)、热交换器(余热排出系统、安全壳喷淋、再生、设备冷却水)、
1、2、3
压力容器(稳压器、硼注箱、低压安注箱、容积控制箱)、热交换器(余热 排出系统、设备冷却水、其他)、支承(蒸汽发生器、主泵、稳压器)、阀门 (截止阀、止回阀、仪表阀等)
制造 Z(02)06
1000MWe 压水堆核电厂 65MW 中国实验快堆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换发石家庄阀门一厂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换发石家庄阀门一厂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换发石家庄阀门一厂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资格许可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公布日期】2006.11.21•【文号】国核安发[2006]152号•【施行日期】2006.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换发石家庄阀门一厂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资格许可证的通知(国核安发〔2006〕152号)石家庄阀门一厂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更换“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的申请》(公司核字〔2006〕第01号)、《关于更换“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申请》(公司核字〔2006〕第02号)以及《关于更换“关于批准石家庄阀门一厂股份有限公司扩大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资格许可证活动范围的函”的申请》(公司核字〔2006〕第03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及实施细则(HAF601/01),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资格许可证换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文件审查和现场检查,我局认为,你公司具备了HAF601所要求的各项能力,同意向你公司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06)1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6)23号)。

你公司必须遵守下述许可证条件: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见附件一、二)规定的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和制造活动。

二、严格遵守《民用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

三、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四、持证期间,有效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五、在制造活动开始前,完成有关的工艺评定和工艺试验项目。

六、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由持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

你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核承压设备设计和制造活动,确保核承压设备设计和制造质量。

阀门制造许可条件

阀门制造许可条件

一、阀门制造许可项目及级别
B1级阀门要求:
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200mm时,设计温度高于-46℃,低于425℃,公称压力大于4 MPa,小于6.4MPa
公称直径小于于200mm时,设计温度高于-46℃,公称压力大于4MPa
B2级阀门要求:
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200mm时,公称压力小于或者等于4.0MPa,设计温度高于-46℃,低于425℃的阀门。

公称直径小于于200mm时,设计温度高于-46℃,公称压力小于或者等于4.0MPa 的阀门。

实验室设备:专用阀门耐压试验设备;测厚仪,有铸铁产品的,应当具有铸铁测厚功能;制造低温阀门的应有低温试验设备。

便携式硬度计(测HB,HRC),低温阀门制造需配冲击试验机(可分包)。

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量具。

四、型式试验及试生产要求:
型式试验:
依据TSG D7002-2006《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规定,按标准制造的一般工矿阀门(B 级)一般不需要做型式试验,但符合下列条件的产品须进行型式试验:
(1)用于中度以上毒性介质、易燃易爆介质、高压(≥10MPa)、高温(≥425℃)的闸阀、截止阀(节流阀)、球阀、蝶阀、旋塞阀、隔膜阀、柱塞阀、止回阀等;
(2)低温阀门(闸阀、截止阀、球阀、蝶阀);
(3)紧急切断阀(普通用途紧急切断阀、低温用途紧急切断阀);
(4)调压阀(自动减压阀、气动调节阀、电动调节阀、电站调节阀)。

阀门产品型式试验覆盖范围如下:
B1、B2级阀门制造所需要的条件。

民用核安全设备核安全1、2、3级阀门设计和制造单位资格

民用核安全设备核安全1、2、3级阀门设计和制造单位资格

附件2民用核安全设备核安全1、2、3级阀门设计和制造单位资格条件一、总则为进一步明确核安全1、2、3级阀门设计和制造许可证取证、变更及延续申请单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制定本资格条件。

二、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2016年修订)》中列出的核安全1、2、3级隔离阀(包括闸阀、截止阀、球阀、蝶阀)和单向阀(止回阀)设计和制造许可证取证、变更及延续申请单位的资格审查,其余阀门品种暂不适用本资格条件。

资格条件中的“设计”是指核安全1、2、3级阀门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进行的设备设计活动。

三、资格条件(一)申请单位应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且具备常规工业特种设备(阀门)设计和制造能力。

(二)质量保证要求1.申请单位应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制定符合《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及相关导则要求的质量保证大纲和程序。

—12—2.申请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组织机构,配备足够的质量检验人员,并保证其组织独立性和充分的权力。

3.申请单位应开展核安全文化建设,促进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行,强化质量过程控制,确保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和可靠性。

(三)人员要求申请单位应配备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如设计、制造、焊接、材料、机加工、热处理、无损检验、理化检验、质量保证等专业技术人员。

1.申请单位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技术副总经理、技术总监等)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具有10年以上阀门设计和制造经历;或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15年以上阀门设计和制造经历。

2.申请单位设计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设计批准(或审定)经历,且至少主持过5项核安全1、2、3级阀门或核设施中非核级阀门设计工作。

3.申请单位各主要制造环节(如机加工、焊接、热处理、检验、试验等)的负责人应具有本专业中级(或以上级别)技术职称或理工类本科毕业满5年、理工类专科毕业满8年,且长期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阶段不符合项监督管理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阶段不符合项监督管理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阶段不符合项监督管理要求(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公布日期】2016.04.27•【文号】国核安发[2016]84号•【施行日期】2016.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阶段不符合项监督管理要求(试行)》的通知国核安发[2016]84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强化我局对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阶段不符合项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和规范各有关单位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阶段不符合项的管理活动,明确不符合项报告要求,我局组织编制了《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阶段不符合项监督管理要求(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阶段不符合项监督管理要求(试行)国家核安全局2016年4月27日附件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阶段不符合项监督管理要求(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国家核安全局对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阶段不符合项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和规范各有关单位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阶段不符合项的管理活动,明确不符合项报告要求,明确各有关单位职责、接口和工作流程,特制订本管理要求。

第二条编制本管理要求的主要依据如下:(一)《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三)《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及其有关导则;(四)国家核安全局的其它相关监管要求。

第三条本管理要求中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指《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确定的设备。

第四条不符合项管理指由核电厂营运单位、核岛工程总承包单位、核岛设计单位以及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进行的不符合项的发现、识别、标识、隔离、报告、审查、处理、关闭、原因分析及纠正措施、经验反馈等活动。

第五条项目责任单位指核电厂营运单位,或由营运单位指定的核岛工程总承包单位。

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业绩要求汇总

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业绩要求汇总

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业绩要求汇总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许可证业绩要求一、《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0号令)第十三条有与拟从事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并且满5年以上。

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有与拟从事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并且满5 年以上。

三、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无损检验许可证取证申请审批程序(2016年7月修订)具有五年以上和近五年内的民用核设施中非核级同种设备供货业绩。

四、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无损检验许可证变更申请审批程序(2016年7月修订)具有同种设备五年以上和近五年内的相近工作业绩。

五、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无损检验许可证延续申请审批程序(2016年7月修订)申请许可证延续的单位,持证期间须有原许可范围内相应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业绩,并且质量史良好。

持证期间无完工业绩但签署了正式供货合同或许可证到期时正在开展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的单位,经国家核安全局同意后,可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完成相关活动;待活动完成并验收合格之后,满足许可证延续要求的可延续相应许可证。

六、国核安发[2010]15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有关要求的通知1.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必须具有近五年内完整的核设施中非核级同种设备制造业绩,并提供合同、完工报告、采购方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

2.1E级电缆设计、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应满足上述(一)款和《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1E级电缆设计制造单位资格条件》中关于业绩的相关要求,并提供合同、完工报告、采购方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

3.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许可证取证申请单位近五年内必须具有核设施常规岛安装业绩,延续及扩证申请单位必须具有原持证范围内安装业绩,并提供合同、完工报告、业主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

4.核电厂主变压器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应具有近五年内核电厂主变压器的供货业绩或正在执行核电厂主变压器的供货合同,并提供合同、完工报告、采购方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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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民用核安全设备核安全1、2、3级阀门设计和制造单位资格条件一、总则为进一步明确核安全1、2、3级阀门设计和制造许可证取证、变更及延续申请单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制定本资格条件。

二、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2016年修订)》中列出的核安全1、2、3级隔离阀(包括闸阀、截止阀、球阀、蝶阀)和单向阀(止回阀)设计和制造许可证取证、变更及延续申请单位的资格审查,其余阀门品种暂不适用本资格条件。

资格条件中的“设计”是指核安全1、2、3级阀门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进行的设备设计活动。

三、资格条件(一)申请单位应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且具备常规工业特种设备(阀门)设计和制造能力。

(二)质量保证要求1.申请单位应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制定符合《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及相关导则要求的质量保证大纲和程序。

—12—2.申请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组织机构,配备足够的质量检验人员,并保证其组织独立性和充分的权力。

3.申请单位应开展核安全文化建设,促进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行,强化质量过程控制,确保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和可靠性。

(三)人员要求申请单位应配备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如设计、制造、焊接、材料、机加工、热处理、无损检验、理化检验、质量保证等专业技术人员。

1.申请单位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技术副总经理、技术总监等)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具有10年以上阀门设计和制造经历;或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15年以上阀门设计和制造经历。

2.申请单位设计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设计批准(或审定)经历,且至少主持过5项核安全1、2、3级阀门或核设施中非核级阀门设计工作。

3.申请单位各主要制造环节(如机加工、焊接、热处理、检验、试验等)的负责人应具有本专业中级(或以上级别)技术职称或理工类本科毕业满5年、理工类专科毕业满8年,且长期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

4.设计人员要求申请单位设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练掌握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后方可从事相关的设计工作。

根据所承担的职责,申请单位设计人员通常应包括一般设计人—13—员、设计校核人员、设计审核人员、设计批准(或审定)人员。

各类设计人员要求如下:(1)一般设计人员应具有初级(或以上级别)技术职称或本科毕业满3年,且至少具有1年阀门设计经历。

(2)设计校核人员应具有初级(或以上级别)技术职称或本科毕业满5年,且至少具有3年阀门设计经历。

此外,还应具有至少1年核安全1、2、3级阀门或核设施中非核级阀门设计经历。

(3)设计审核人员应具有中级(或以上级别)技术职称或本科毕业满8年,且至少具有3年阀门设计校核经历。

此外,还应具有至少3年核安全1、2、3级阀门或核设施中非核级阀门设计经历。

(4)设计批准(或审定)人员应具有中级(或以上级别)技术职称或本科毕业满10年,且具有至少3年阀门设计审核经历。

5.申请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数量应不少于10名,其中,设计校核人员数量应不少于5名、设计审核人员数量应不少于3名、设计批准(或审定)人员数量应不少于2名。

6.申请单位应配备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专职质量保证(QA)人员,总数应不少于3名,其中,质量保证负责人应具有中级(或以上级别)技术职称或本科毕业满5年,且具有5年以上质量管理工作经历,熟悉核质量保证体系的相关要求;其余专职质量保证人员应具有初级(或以上级别)技术职称或专科(或以上学历)毕业满5年,且具有3年以上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7.申请单位从事核安全1、2、3级阀门焊接活动的焊工、焊接—14—操作工应持有有效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持证人员数量和持证项目应满足核安全1、2、3级阀门的焊接需要。

申请单位持证焊工、焊接操作工总数应不少于2名。

8.申请单位从事核安全1、2、3级阀门无损检验的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持证人员的数量和项目应满足核安全1、2、3级阀门的无损检验需要。

对于自行开展的每项无损检验项目,申请单位应至少配备2名核II级(或以上级别)持证人员。

申请单位核II级(或以上级别)无损检验持证人员总数应不少于4人。

9.申请单位应配备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计量管理人员,对于自行开展的每项计量检定项目,申请单位应至少配备2名依法持有有效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或注册计量师。

10.申请单位应配备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检验和试验人员,满足入厂、制造、出厂等阶段检验和试验的需要。

11.申请单位应配备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经过核质量保证培训且考核合格的技术工人。

12.申请单位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核安全文化素养。

员工应具有质疑的工作态度、严谨的工作方法和互相交流的工作习惯,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和不良作业习惯等“人因”问题。

(四)设计软件和硬件要求1.设计软件申请单位应配备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且行业认可的设计软—15—件,如阀门制图、三维建模、应力分析软件等。

2.设计硬件申请单位应配备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设计硬件,如电脑、绘图仪等。

(五)厂房和装备要求1.厂房申请单位应配备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厂房、设计场所和制造车间。

厂房及制造车间的面积、跨度、高度、起重运输能力等应满足核安全1、2、3级阀门的制造需要。

制造车间应根据制造和工艺要求,划分专用的生产区、半成品区、成品区、临时存放区和检验试验区等,确保区域标识清晰,各区域(车间)的清洁度应满足核安全1、2、3级阀门制造要求。

2.库房(1)原材料及成品库申请单位应配备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库或专用存放区,设置专用货架及相应的起吊设备,并满足分区存放(待检区、合格区、不合格区)、防潮、防尘、防机械损伤、防污染等要求。

(2)试样库申请单位应配备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试样库,设置专用货架,用于存放材料复验、焊接工艺评定、破坏性试验等试件和试样,试样库应满足分区存放、防潮、防损伤、防污染等要求。

—16—(3)焊材库申请单位应配备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焊材库。

焊材库应配备计量检定合格的温/湿度计和温/湿度控制设备(如除湿机、空调等),确保焊材库的温/湿度符合焊材管理要求;配备相应的货架,满足分区(待检区、合格区、不合格区等)保存要求;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和程序,并张贴焊材存放、发放和回收管理程序。

若采用手工电弧焊,还应配备合格的焊材烘干箱、焊材保温箱和保温桶。

(4)档案室申请单位应配备档案室。

核安全1、2、3级阀门的相关档案资料应在档案室进行专区存放。

档案室的面积和软硬件设施应满足档案保管的有关要求。

档案室应配备计量检定合格的温/湿度计和温/湿度控制设备(如除湿机、空调等),并具有防火、防鼠、防虫等设备或措施。

3.检验和试验场地申请单位应配备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和试验场地,满足原材料入厂、制造、出厂等阶段检验和试验要求。

4.制造及工艺设备申请单位应配备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制造和工艺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设备:(1)生产设备申请单位应配备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如机加工、焊接、热处理等设备,设备的规格、数量、精度等应满足核安全1、—17—2、3级阀门的制造需要。

其中机加工设备不少于20台,数控加工中心不少于1台,数控机床不少于5台,焊接设备不少于2台,热处理设备不少于2台。

(2)理化检验设备申请单位应配备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理化检验设备,每类设备至少1台/套(分包的项目除外),如化学成分分析仪器、力学性能测试设备、金相检验设备等。

(3)无损检验设备自行开展无损检验活动的申请单位,应配备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无损检验设备,每个无损检验项目应至少配备1台/套设备。

(4)起吊运输设备申请单位应配备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起吊运输设备,如行车、叉车等。

(5)试验设备申请单位应配备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功能性试验设备。

(6)计量器具申请单位应配备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如几何尺寸、角度、粗糙度、形位公差、温度、压力等。

自行开展检定工作的申请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标准计量器具。

(六)技术能力要求1.标准规范申请单位应配备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设计和制造标准、规范,—18—同时应对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系统地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练掌握标准、规范及相关技术要求。

2.关键技术和工艺核安全1、2、3级阀门的设计关键技术和制造关键工艺详见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发布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和制造活动不能分包的关键工艺和技术》(国核安发〔2016〕211号)等相关文件。

对于核安全1、2、3级阀门设计和制造过程中涉及的关键技术和关键工艺,申请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储备和解决措施。

申请单位用于核安全1、2、3级阀门设计和制造的关键技术和关键工艺应是成熟的,使用这些技术和工艺设计和制造的阀门应至少有5年以上运行历史并保持良好的运行记录。

3.工艺试验和工艺评定申请单位在相关或相近产品制造过程中开展的工艺试验和工艺评定工作,应能表明其已具备相关工艺试验和工艺评定经验。

申请单位在人员、设备等方面应能满足核安全1、2、3级阀门工艺试验和工艺评定的需要。

4.采购和分包控制申请单位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发布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和制造活动不能分包的关键工艺和技术》(国核安发〔2016〕21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的核安全1、2、3级阀门设计关键技术和制造关键工艺。

关键技术和关键工艺不得分包。

原则上,申请单位应具备自行开展理化检验(除高温拉伸、微—19—量元素检测等特殊项目外)的设备和能力。

对于主要采购和分包项目,申请单位应按照核质量保证要求进行有效的控制。

(七)业绩要求1.申请单位应具有至少2家核电营运单位或核电工程公司的设备供货业绩。

2.许可证取证申请单位应具有5年以上和近5年内的核设施中非核级阀门供货业绩,且近5年内业绩总量不少于20台,已供货设备的规格应与所申请的核安全1、2、3级阀门相类似。

3.许可证第一、二类变更申请单位应具有5年以上和近5年内的核设施中非核级同种设备或常规工业中相似设备供货业绩,且近5年内业绩满足定量要求,已供货设备的规格应与所申请的核安全1、2、3级阀门相类似。

同时,申请单位应具有原许可活动范围内的设备供货业绩和具有良好的质量史,且持证期间的业绩满足定量要求。

具体要求参见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发布的业绩要求相关文件。

4.许可证延续申请单位应具有与拟申请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相同的设备供货业绩,且近5年内业绩满足定量要求,已供货设备的规格应与所申请的核安全1、2、3级阀门相类似,具体要求参见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发布的业绩要求相关文件。

5.申请单位应提供合同、完工报告、验收报告等业绩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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