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中心安全与应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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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160

A 00

备案号:31574-2011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 51/T 1320—2011 政务服务中心安全与应急规范

2011-10-21发布2011-11-01实施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一般要求 (1)

4 安全要求 (1)

5 应急处置 (3)

附录A(资料性附录)信息系统维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

附录B(资料性附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5)

前言

本标准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牛建平、张应杰、陈建平、侯超华、罗光辉、杨玲、魏兴亮、肖平、张凯峰、岳立、李文平、熊兰、杨夕萱、杨路、冯莉、何彬

政务服务中心安全与应急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政务服务中心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的一般要求、安全及应急处置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DB51/T 1322 政务服务中心电子政务大厅建设规范

3 一般要求

政务服务中心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消防、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安全保卫等制度。

4 安全要求

4.1 消防安全

4.1.1 提供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的工作场所在投入使用前应通过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4.1.2 消防安全疏散设施

政务服务中心应加强消防安全设施的管理,确保安全疏散设施完好有效。疏散指示标志醒目、无遮拦,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应保持通畅;公共区域的外窗不应设置障碍物;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常闭状态,并落实管理责任。

4.1.3 火灾报警及灭火设施器材

4.1.3.1 应按GB 50140的规定,结合场所的火灾类别和危险级别配置灭火器,并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4.1.3.2 消火栓箱醒目、无遮拦;水带、水枪应齐全好用;消火栓启泵按钮应能够正常启动消防水泵。

4.1.3.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设施、防火分隔设施、消防电梯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GB 50016、GB 50045的要求,并按照GB 25201的要求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4.1.4 消防控制室(值班室)设置

4.1.4.1 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设消防控制室,其他单位应设值班室;消防控制室(值班室)应设置直接拨打“119”报警电话及单位内部联络通讯装置。

4.1.4.2 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应经消防职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4.1.5 二次装修要求

4.1.

5.1 办公场所结构的改造不应改动大楼承重结构。

4.1.

5.2 办公场所电线的敷设和电器的安装,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并持有操作证的专业人士操作,电器的容量不应大于额定负荷。

4.1.

5.3 室内装修应符合GB 50222的规定。

4.2 卫生健康安全

4.2.1 政务服务中心食堂应由专人负责卫生管理工作。食堂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具有健康合格证,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2.2 政务服务中心食堂卫生条件应符合GB 16153的规定。

4.2.3 政务服务中心应制定卫生防疫制度。

4.2.4 政务服务中心应符合公共场所管理条例。

4.2.5 政务服务中心饮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3 工作场所安全

4.3.1 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4.3.2 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应有专人负责办事人员的有序疏导,确保人员安全。

4.3.3 政务服务中心应委派专业机构或明确部门负责管理外围及公共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政务服务中心委托(管理)的单位(人员)负责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工作、人员进出、物品进出及车辆进出的相关管理工作。

4.3.4 政务服务中心委派的专业机构或部门应有完善的值班制度和交接、登记等管理制度,确保视频监控系统良好运行。

4.3.5 进出政务服务中心的办公物品及相关设备须到相关部门办理有效手续。

4.3.6 政务服务中心工作车辆应统一管理,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行驶安全。

4.3.7 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设施设备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负责管理和日常维护,确保使用安全。

4.3.8 服务大厅应按相关规定配置安全报警装置,确保正常使用。

4.3.9 工作场所进行设施设备维护、维修及清洁时,应按相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牌。

4.4 信息安全

4.4.1 网络信息

网络安全应符合DB51/T 1322的要求,信息安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4.4.2 保密工作

政务服务中心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文件档案的保密制度。

4.4.3 宣传报道

政务服务中心应如实、及时地报道中心相关事务,对不实的报道应及时澄清,讲明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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