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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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工作的

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长政发[2010]112号

【发布部门】长治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03

【实施日期】2010.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工作的指导意见

(长政发〔2010〕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我市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各企业紧紧围绕全市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总体工作部署,扎实有序推进各项工作,组织领导体系逐步建立,重点工作任务深入开展,体制机制保障能力有所提高,第一批试点单位(企业)创建工作稳步推进,取得初步成效。但是,在工作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主要是:如机构和队伍不健全,一些地方和单位对创建工作重视不够,企业创建的积极性不高,本质安全氛围不浓,创建评价考核体系不够完善等。为进一步推进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工作,全面提升全市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

安全生产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中共长治市委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试点行动纲要的通知〉》(长发〔2009〕8号)精神,结合我市当前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各项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体系,把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一)建立和完善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各项评价指标体系。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中共长治市委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长发〔2010〕17号)精神,建立健全创建本质安全型县(市、区)、本质安全型乡镇、本质安全型企业和本质安全型社区的评价指标体系;市安监、煤炭、公安、交警、交通、经信、质监、电力、国土、消防、住建、旅游、商务、农机、教育、卫生、供销、劳动等市政府安委会主要成员单位,要结合部门特点,制定创建本质安全型煤矿、非煤矿山、化工、交通、社区、园区、学校等各行业的评价标准体系。评价标准体系立足当前、谋划长远,要有阶段性标准;在制定过程中要聘请有关专家学者进行反复论证,不断修改提升,确保其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的创建评价指标体系要在2010年12月底前初步建立起来,2011年3月底之前正式制定出台。

(二)建立和完善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考核体系。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创建本质安全型县(市、区)、乡镇、企业和交通等各行业的考核验收办法,细化申报、评估、验收等各环节的阶段性评价程序。要创新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的考核办法,在考核内容上要增加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具体工作任务的考核权重,加大建设性指标和过程性工作任务的考核分值,降低结果性指标的分值,建设性指标和过程性工作任务不到位要实行事先问责;对发生事故的实行过错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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