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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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提升我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和《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列入全省农村公路网规划,并经交通主管部门设计审批和交竣工验收的农村公路项目(省厅另有规定的项目除外)。

农村公路建设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安全至上、质量为先、生态环保"的原则,实行“县为主体、市级监督、省级引导、计划管理”的建设管理机制。

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行业管理,制定农村公路建设补助、管理相关政策,筹措省级补助资金,监督资金使用。

省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行业指导,组织管理农村公路数据库;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补助、管理相关政策制定;汇总初审年度计划,按“双随机”原则开展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抽查监督,检查、督促计划实施,提出资金核销建议;负责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技术指导。

省交通质监局具体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的行业指导,参与省级组织的农村公路督查。

每半年公布一次全省农村公路质量抽检情况或公布市级交通质监机构质量抽检结果,并分析存在问题.省交通通信与应急中心负责农村公路计划管理系统技术支持。

各设区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交通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监管,组织建立市级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库,统筹计划编报, 审核年度计划和核销项目,并筹措市级建设补助资金;开展季度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情况通报;组织完工项目市级核销抽检,监督资金使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市、县两级的设计审批、质量和安全监督、交竣工验收范围的职权划分由市级交通部门确定。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4•【字号】闽政办[2009]167号•【施行日期】2009.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9〕16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和省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更好地服务海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研究,现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目标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是巩固“年万里农村路网工程”建设成果,保证农民群众便捷出行,建设海西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依照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要求开展养护管理工作。

至2010年底,基本实现养护管理机构健全、人员到位、资金落实,确保经登记的县、乡、村道有人管养、有钱管养、有效管养。

至2012年,全省农村公路基本达到路面完好整洁、边沟排水通畅、桥涵构造完好、安全设施醒目、水毁修复及时、生态环境文明的目标,形成“畅通、安全、舒适、和谐”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有效提升农村公路综合服务水平,实现村村通路、路路通畅,农村公路管养工作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二、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按照“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落实养护管理责任主体:(一)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乡(镇)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各县(市、区)应通过内部编制调剂,在县交通主管部门内设立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日常管理工作,编制实施县道养护计划,审核乡、村道养护计划并指导、协调实施;负责县道、乡道路政管理,指导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监督、管理、使用好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乡镇便捷通高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乡镇便捷通高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乡镇便捷通高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27•【字号】闽交规〔2023〕30号•【施行日期】2023.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乡镇便捷通高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交规〔2023〕30号各设区市交通局、发展改革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经发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乡镇便捷通高速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6月27日福建省乡镇便捷通高速工程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交通强国战略,更好地发挥高速公路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带动作用,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在总结《福建省乡镇便捷通高速工程实施方案(2020-2022年)》实施成效的基础上,结合地方发展需求,调整“乡镇便捷通”项目库,完善项目实施工作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按照省委实施“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的部署要求,坚持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着眼“交通+乡村振兴”、“交通+旅游”、“交通+产业”,继续实施“乡镇便捷通”工程,有序推进更多陆域乡镇、重要旅游景区、重要产业园区、重要交通枢纽等交通集散节点30分钟内通达高速公路,持续促进城乡居民出行、景区客流、园区物流便捷畅通,服务区域协同发展,服务文旅经济发展,服务产业提质增效,为我省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福建篇章提供坚强有力的交通运输保障。

二、主要任务立足全省公路网,通过新增高速公路出入口、新增服务区出入口、新建改建高速公路互通接线三种方式,推进更多的重要交通集散节点实现30分钟内便捷通达高速公路,持续扩大高速公路服务覆盖面,显著提升路网整体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55158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55158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公路路产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保护公路路产的义务,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不得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管理工作,但其对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监督职责,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司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公安、林业、土地、建设、规划、工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路路产管理第六条原有公路改变使用性质的,由有关单位申请,国道按国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审定,报国务院或者原公路规划编制机关批准;省道经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乡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公路划定为城市道路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城市道路的路政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公路路产。

凡损坏公路路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公路路产损坏的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价格、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在下列范围内,不得进行挖错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实施爆破作业等活动:(一)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二)小型公路桥梁周围一百米;(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四)公路两侧危及公路安全的距离。

第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福建省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养护,规范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和管理,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交通运输部财政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20〕26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机制的意见》(闽政〔2017〕5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0〕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公路为省级公路统计年报确认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沿线附属设施,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监管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养护资金包括但不限于:1.中央补助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2.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1—含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替代养护费、拖养费资金;3.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依法筹集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4.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养护资金;5.灾毁保险赔付资金和农村公路路政赔补偿资金等。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专项管理、明细核算、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养护资金。

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执行公开制度。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及乡镇、村委会定期将年度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归集与使用情况在单位公示栏上公开,接受群众及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辖区年报统计管养里程及不低于省政府确定的投入标准编制。

县总路长应协调落实本级养护财政资金列入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

第七条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积极筹措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充用于乡、村道的养护与管理支出。

福建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提升我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列入全省农村公路网规划,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省《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设计和建设,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和验收的农村公路项目(省厅另有规定的项目除外)。

本细则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遵循“县为主体、分级管理,统一标准”的实施原则,并建立“规划立项、切块补助、完工核销”的建设管理机制。

第四条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行业管理,指导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工作,筹措省级补助资金,监督资金使用。

受省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行业指导工作,审核核销补助建议并对地市核销抽检结论开展抽查复核;省交通质监机构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监督指导工作。

各设区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行业监管,统筹计划编报及监督管理事项,组织开展核销抽检并筹措市级建设补助资金。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市、县两级的设计审批及质量监督范围的职权划分由设区市(区)交通主管部门确定。

农村公路建设各级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执行本实施细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计划、工程进度、资金安排、补助核销、数据更新、统计登记等管理流程通过“福建省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管理系统”开展。

第六条各设区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要依照路网规划目标、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资金筹措能力,统筹安排农村公路项目建设计划,完善提升农村公路网络。

第二章建设标准与设计管理第七条县道原则上采用三级及以上标准设计,乡道原则上采用双车道四级(指四级公路6.5米宽路基、6米宽路面)及以上标准,村道采用不低于单车道四级公路标准(指四级公路 4.5米宽全路幅)。

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榕交规范〔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榕交规范〔2024〕1号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执法支队:现将《福州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交通运输局2024年4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信用登记第四章信用考核范围第五章信用考核方式和内容第六章信用结果第七章信用考核人员行为管理第八章附则福州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评价,增强守法、诚信意识,推进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交〔2022〕13号)、《福建省公路管理局福建省交通质监局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信用考核标准的通知》(闽路农〔2019〕8号)、《福建省公路管理局关于福州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反馈意见》(闽路办农〔2019〕函9号),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农村公路是指全市辖区范围内纳入农村公路路网规划,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乡、村道。

第四条本办法从业人员是指:施工单位主要人员指施工合同段项目经理;监理单位主要人员指总监办总监理工程师(不设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项目部,为驻地监理工程师);勘察设计单位主要人员指勘察设计负责人。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考核管理和指导工作。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农村公路拼宽改造省级补助政策及实施要求等事宜的通知-闽交建〔2015〕68号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农村公路拼宽改造省级补助政策及实施要求等事宜的通知-闽交建〔2015〕68号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农村公路拼宽改造省级补助政策及实施要求等事宜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农村公路拼宽改造省级补助政策及实施要求等事宜的通知闽交建〔2015〕68号(一)拼宽至双车道四级公路标准(路基宽6.5米、路面宽6米)的项目,省级补助分别按扶贫开发重点县25万元/公里、中等发展水平县20万元/公里、经济发达县15万元/公里的上限标准控制。

(二)拼宽至路面≥4.5米但未达到双车道四级公路标准的项目,省级补助分别按扶贫开发重点县10万元/公里、中等发展水平县8万元/公里?%8?拼接路面,以改善通行条件的改造方式。

实施路面拼宽的项目需满足以下前提条件:(一)现有水泥砼路面宽度4.5米及以下,现有路面厚度不低于18cm且路面使用状况完好,未超过设计使用年限。

(二)新铺拼接路面宽度不小于1米。

(三)拼宽路段沿线的路线平纵技术指标符合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地质条件良好,拼宽后不会形成新的灾害隐患。

二、补助政策(一)拼宽至双车道四级公路标准(路基宽6.5米、路面宽6米)的项目,省级补助分别按扶贫开发重点县25万元/公里、中等发展水平县20万元/公里、经济发达县15万元/公里的上限标准控制。

(二)拼宽至路面≥4.5米但未达到双车道四级公路标准的项目,省级补助分别按扶贫开发重点县10万元/公里、中等发展水平县8万元/公里、经济发达县6万元/公里的上限标准控制。

(三)拼宽项目的省补上限(指按项目批复投资比例控制补助上限)及苏区、老区倾斜补助上浮仍按闽交规〔2014〕2号规定执行。

三、实施要求(一)现有水泥砼路面宽度4.5米的项目,拼宽必须采取单侧拼宽方式,并按双车道四级公路标准建设,即路基、路面分别达到6.5米、6米的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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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2 号《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3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小晶二○○八年四月七日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农村交通路网完好畅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保障投入、确保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并在交通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负责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帮助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村道,并做好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农村公路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迫农民出工、备料。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他规划相衔接。

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

县道、乡道、村道规划应当相互衔接协调。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并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征求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村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征求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村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九条农村公路规划需要进行修改调整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规划编制县道年度建设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规划编制乡道、村道年度建设计划,报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其中,村道年度建设计划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应当结合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交通量预测,合理确定建设标准。

充分利用旧路资源,提高路面技术等级,保证通车能力。

农村公路应当完善防护、排水、安全设施和标志、标线。

有条件的应当设立客运停靠站点。

第十三条县道、乡道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实施,并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

村道建设参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四条县道、乡道建设确需新占土地、拆迁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依法解决。

村道建设所需土地由村民委员会协调解决,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建设项目,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

第十六条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及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监理。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并可以委托其所属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民主程序成立监督小组,参与村道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竣工验收监督。

第二十条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农村公路不得交付使用。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和相关技术档案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保存。

第三章养护与管理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实行登记制度,明确养护、管理责任主体。

农村公路登记内容包括农村公路的名称、起止、里程、责任主体、技术状况、资金来源等。

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登记管理工作。

具体登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根据不同技术等级、不同路面要求,推行养护招标、养护承包、养护合同等制度。

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类别和实际技术状况编制县道年度养护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类别和实际技术状况编制乡道、村道年度养护计划,报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村道养护计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四条承担农村公路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保障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十五条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修复,必要时可以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第二十六条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为农村公路养护提供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便利条件。

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村公路养护技术标准、养护定额和养护工作考核办法,并负责监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实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村民委员会负责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并接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二十九条在农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一)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二)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三)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四)堆放物料及设置障碍物;(五)挖沟引水、漫路灌溉;(六)焚烧稻草、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七)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农村公路。

确需占用、挖掘、穿(跨)越县、乡道的,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确需占用、挖掘、穿(跨)越村道的,应当取得村民委员会的同意。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日常农村公路巡查,宣传公路法律、法规,依法制止各种违法使用、占用和破坏、损坏农村公路的行为。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农村公路日常巡查工作,及时报告公路损坏情况。

第四章资金筹集与使用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筹集与管理遵循多方筹措、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为主、村民自筹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筹集机制。

第三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主要来源:(一)国家和省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专项资金;(二)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三)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依法筹集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四)企业或者个人等社会捐助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

第三十四条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应当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年度计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省级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年度补助计划,并列入财政预算。

对列入省级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年度补助计划的建设、养护项目实行定额补助。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相应配套补助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专项资金核拨应当公开、公正、及时。

第三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实行专项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必须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各级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二○○八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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