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韦伯的法律社会学思想
浅谈韦伯与法律社会学

浅谈韦伯与法律社会学一、韦伯的法社会学概述(一)法社会学在韦伯的时代韦伯生活在十九世纪末到20世纪初,他出生于德国图林根的埃尔富特市,生长在欧洲的土地上也使得他具有了传统欧洲思维能力,他的一生尽大局部的时刻是在写作中度过的,同时在当时就享有盛名,他的著作颇多,涉及到政治、经济、宗教等诸多方面,内容也错综复杂。
法社会学又称法律社会学或社会法学作为一门学科,而正是由像韦伯如此的一批学者真正奠基起来的。
在当时的时代里,法社会学也必定是时代的反映。
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的大肆扩张,瞬间涉及全世界,且差不多由传统的垄断主义开展到自由竞争主义,如此,社会的整体结构就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因为自由竞争主义带来的一个必定的结果确实是基本政府对社会的有力干预,否那么,政府将显现出巨大的压力,然而压力必须得到释放,在这中间,法律便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基于西方诸国家对法律及正义的信仰,非常自然的就将法律和社会本身联系在了一起,如此便引起了诸多学者对法律和社会的关注,一大批的学术论文和书籍相继而出。
韦伯也是在如此的背景下从事写作的,1908年,马克斯韦伯开始写作?经济与社会?,其中的?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成为法律社会学研究的重要起点。
随后,他又写作了一大批的著作,最终奠定了这门学科的根底。
(二)韦伯的法社会学概述马克斯韦伯是当代具有广泛妨碍的思想大伙儿,他的理论涉及到社会科学的诸多领域,且大局部著作被奉为经典。
“法社会学是韦伯理论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局部,但正如韦伯对其他领域的研究一样,在法社会学理论中,他并没有给予一个清楚的论域,他只是要紧研究经济与社会关系,探讨了法律与其变化模式。
〞[1]韦伯的法社会学理论一方面来源于其法学和经济学教育,另一方面也得益于在欧洲在法律史方面受到的练习,然而,他并不是像以往的法学家那样从法律进手,而是以社会学的眼光和经济学的视角来探求法律的社会根源,以“社会行为〞作为其全然单位,从而来对法律与社会进行了深进的研究,不仅如此,韦伯在研究社会本身与法律的关系后,并没有停下,而是又将目光转向了法律本身与其他社会标准的关系,进而来研究法律本身,这其中也包括了政治、经济等范畴,从而深进讲明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标准在社会中的功能与作用。
韦伯关于法律的分类

韦伯关于法律的分类法律是社会规范的一种具体体现,它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韦伯是一位著名的社会学家和法学家,他对法律的分类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和总结。
本文将介绍韦伯关于法律的分类,并对每个分类进行简要解释。
主观目的的法律主观目的的法律是指强调法律的实施者与其所追求的政治、道德或宗教信仰之间的联系。
这种法律追求的目的超越了具体的法律规定本身,而强调了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
例如,宪法中包含的关于人权和公民自由的规范,就属于主观目的的法律范畴。
施加行动和结果的法律施加行动和结果的法律是指法律规则对行为的直接影响以及这种行为对于社会结果的影响。
这种法律分类注重法律规则对行为者的制约和约束能力。
例如,刑法中的杀人罪规定了杀人行为的刑罚,并且通过施加行动和结果的法律影响,起到了预防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
形式和实质的法律形式和实质的法律是指法律规则的制定方式和法律规则本身的内涵。
形式的法律重视法律程序和形式,强调法律规则的准确性和正当性;而实质的法律则关注法律规则对社会重要利益的保护。
在实践中,形式和实质的法律常常是交织在一起的。
理性和非理性的法律理性和非理性的法律是指法律规范的合理性和客观性。
理性的法律是通过合理分析和推理得出的,强调法律规则的普遍适用性和合理性;而非理性的法律则是基于传统、宗教或习惯而形成的,强调法律规则的特殊性和主观性。
在许多社会中,理性和非理性的法律可以同时存在,相互影响。
专职和非专职的法律专职和非专职的法律是指法律规则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法律专业人员的角色和作用。
专职的法律依赖于专业法官、律师和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士,他们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并负责法律实施;而非专职的法律则主要依赖于普通人民的部分参与,例如陪审团制度等。
在现代社会中,专职和非专职的法律都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总结起来,韦伯关于法律的分类提供了一种理论框架,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解释法律的不同方面和属性。
这些分类不仅有助于深入研究法律规则的本质,也为解决法律实践中的问题提供了参考和启示。
韦伯的社会学理论

因此,理解和解释相互关联,相互说明。理解是解释(说明)的前 提,是建立因果关系的准备阶段;理解是能被解释的,理解就是一种 解释;反过来解释也是一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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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理解的对象 德国解释学传统中,理解属于心理学范畴;
韦伯认为,理解只能以文化科学领域中的事象(人类 能动的搭上自己活动烙印的事物)为限,以社会行动为限。 韦伯企图将理解的范围推广到整个社会生活,理解行动者、 行动者之间的互动乃至整个人类的发展历史。
1.理解的局限性 通过上述两种形式,获得的对行动意义的把握,只是主观形式, 未经过经验检验,因而只是一种假设,不具有确定性。 2.科学的社会分析模式 因此,对社会行动的解释‚通过与具体的事件进程相比较而证实 主观的解释是必不可少的。‛ ‚具体的事件进程‛就涉及到了因果分析,即要对社会行动的过程 和结果进行因果性说明(如说明人们的意图(原因)如何影响其行 为) 。 二者的结合(解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才能形成客观的分析模 式。 社会学是关二社会行动的解释性理解的科学,但也必须对其过程和
(3)社会学的任务
就是理解行动者行动的意义。 社会行动只所以是可以理解的,是因为个人赋予行动的主观意义是可以 理解的。
所以,社会学是“旨在对社会行动作出解释性理解,以 获得对这一行动的原因、进程和结果的解释的科学”。
或P113.2
(事)韦伯对“理解”的理解
1、理解的确定性基础及相互关系
(1)解释:理智和逻辑上的“合理明晰的”(理性的)理解,这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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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8年开始撰写《经济、诸社会领域及权力》(即《经 济与社会》)的卷次目录 ——1910年,韦伯和滕尼斯、齐美尔创建德国社会学会,并 担任秘书 ——1910年开始撰写《经济、诸社会领域及权力》 ——1914年一战爆发,中断写作
马克思韦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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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韦伯的法律社会学思想——读韦伯《法律社会学》笔记马克思•韦伯是一个深刻的理性主义者,关注宗教、文化、和思想对于经济和法律的影响。
在这本《法律社会学》一书中探讨西方法律之发展与特色。
对现代法社会学之研究,既关重要,影响深远。
韦伯在法社会学的主张,应以其建构「形式理性」的法律最具代表性。
在《法律社会学》一书中,全书共分八章,韦伯深受马克思思想的影响。
在他的书中,很多史实与术语对于非西方文化背景下的,我理解起来是比较困难,但韦伯《法律社会学》的主题只有一个即法律的合理化。
这是与他的中心论题即资本主义为何出现在西方相关联。
从法律是如何在此种现代化的过程中发挥作用的角度出发将法律与统治、与政治(国家形式、行政层级)、法律与经济作了全面的考察。
书中的中心论点:法律社会学的核心概念是形式理性法律。
核心问题是:现代西方法律制度形式理性化的展开过程及形成原因.韦伯认为,西方法律理性化过程是西方全面理性化过程的一个重要方面,其最高成就是形成了现代西方欧陆的形式理性的法律制度。
本书论述了法律思维的类型、法典编纂(罗马法的承袭)、自然法、法律发展的担纲者等内在因素和宗教、政治、经济等外在因素对西方法律朝向形式理性的秩序发展的影响。
在韦伯的法律社会学理论中,“形式理性”的法律因其一般化普遍的规则、严密的法律体系、以及法律意义的逻辑解释,不受任何外在实质价值(政治、伦理或宗教的规范)的干扰,因而极大地促成了法律的可预测性,保障个人自由,间接促成了西方资本主义的兴起。
韦伯认为法律的合理化是三种合理化结合下实现的:一种是规则的合理化,二是社会行动的目的合理性,三是科学合理性。
三个面向“合理化”构成近代资本主义形式理性法律,其形成过程是教会法与世俗法、实质与形式分离的过程。
韦伯意识到现代社会是一个“专家没有精神,纵欲者没有灵魂”信仰缺失的社会,形式与实质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形式重视个人能力,能排除绝对恣意和集体主义,但形式化之抽象性格在给予形式上合法之利益最大自由的同时,却处处伤害了“实质公道的理想”。
马克思韦伯的思想

马克斯·韦伯(1864-1920)是近代社会科学发展史上世界公认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在社会学领域中与卡尔·马克思、迪尔凯姆并驾齐驱。
他涉及的领域特别多,哲学、社会学、历史、宗教。
所以很多专业都不能饶过他,所以你们作为马原应该好好了解他,不仅仅听课,要找两本专著看一下。
与父亲终生隔阂的韦伯韦伯出生在德国的一个有广泛社会和政治联系的富裕家庭。
韦伯生于德国图林根的埃尔福特,他是家中的长子,父亲是一名知名的政治家和公务员。
父亲的职业使家里充满了政治的气氛,许多突出的学者和公众人物都经常造访家中。
受到家庭环境的耳濡目染,年轻的韦伯表现出他对研究社会科学的强烈兴趣。
在1882年韦伯进入了海德堡大学的法律系就读。
如同他父亲一样,韦伯选择以法律作为主要学习领域,并且也加入了他父亲就读大学时的同样社团。
除了法律的学习外,年轻的韦伯也学习了经济学、中世纪历史、神学。
他也在斯特拉斯堡加入德国国防军服役了一小段时间。
在1884年的秋天,韦伯回到老家以就读柏林大学,在接下来8年里除了曾至哥廷根大学就读一个学期并且又服了短期的兵役外,韦伯都一直待在柏林研究深造。
两年后,韦伯写下了一本名为“罗马的农业历史和其对公共法及私法的重要性”的书,完成了他的教授资格测验(Habilit ation),韦伯也因此成为正式的大学教授。
这造就了一种智识性刺激的氛围,对韦伯的成长起了重要作用。
父亲老马科斯·韦伯出身西法利亚一个纺织业为主的工商业家族。
到韦伯出生时,父亲已经是一名法官。
韦伯的母亲出身于教育世家,关注并研究宗教和社会问题。
老韦伯在政治上倾向于立宪派,由于关心政治,他逐渐成为一个典型的德国资产阶级政治家,忙碌热衷于当代政治问题,“沉溺于美食、自我满足式的自由放任主义”(沃尔夫冈·莫姆森语)。
第6章 韦伯的理解社会学

国家、公司、民族的行为是不是社会行动?
做饭、看书是不是社会行动?
纯属反应性的模仿行为是不是社会行动?
韦伯社会学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原则
个人是社会行动的基本承担者。
非整体化的研究倾向。整体没有独立意志,不
具有可供理解的主观意义。
社会学和心理学都关心个人动机,但心理学只
是描述性、个别化的理解,而社会学是类型化
对加尔文教和资本主义精神的关系的进一步分析
加尔文教的命定说蕴含的潜台词——基督徒的 尘世活动包括职业劳动,只是为了遵从上帝戒 律、完成上帝旨意,这是人们建立获救信心的 唯一手段。由此为世俗活动的意义找到了答案。
合理化趋势,力图用发生学和比较的方法,从科
学、技术、文化、艺术、法律、社会组织、政府
管理等各个方面阐明合理性这个问题。
第二节 理解社会学的方法论基础
一、世纪之交的方法论之争
自然主义和反自然主义之争,焦点是自然科学与
社会科学的区别及社会科学的性质。
反自然主义:人类社会和历史是由非理性的生命 的活动构成的,且不可重复,只有对个人直接的 生活“体验”和主体移情式的“理解”,才能领 悟到作为生命体现的人类文化和历史的真谛。
传统型统 传 统 道 终身、世 传统社会
德 、 风 袭 俗习惯 个人魅力 超 凡 的 终身非世 动荡时期 型统治 个 人 魅 袭
受传统制 封建君主
力
法理型统 法 律 规 任期制 治 则 现代社会
有创新性
非人格化、 裁判法官 受规则约 束
三、科层制
也译为文官制、官僚制。法理型统治形式中最纯 粹、最典型的形式,被韦伯视为现代资本主义社 会组织形式的理想类型。
第八讲 韦伯的社会学思想

对重要性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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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价值理性行动(value rational action)
1.“这类行动可以根据行动所具有的对固有价值的自觉 信仰来界定。它独立于任何功利动机,仅仅受制于伦理 的、美学的和宗教的标准。” 2.行动者从事价值理性行动时,其主观上常认定行动具
有无条件的、排他的价值,因此不会去考虑行动的后果
科执掌,分层负责。
——科层制:与欧美各国形式理性的经济结构最为吻合,是西方社会理 性化的体现。
使组织管理领域能像经济领域一样,实行专业化和分工;
能像生产过程一样,按无个性的公务原则来运作; 能够和“生产者与生产手段分离”一样,实现管理者与管理手段的分离。
科层制的特点
各部门拥有依据法律、行政章程等规则而来的、明确的权限; 有一套明确制定的上下关系的层级制度; 职务运作是以文书档案以及幕僚与各种书记所组成的部门为 基础的; 专业化的职务活动都以彻底的专业训练位前提; 职务活动要求官吏的全力投入而不是兼职形式、尽管办公时 间有明确规定;
为了使用理想类型最终达到对社会行动的解释性 理解,韦伯提出因果性解释。
社会学中的因果关系不是“A必然导致B的形式”, 而是“A多少有助于B的出现”,不是一种必然性 关系,而是一种或然性关系。
韦伯认为,人类的动机具有复杂性特征,相同的行动也许 动机不同,动机相同的又不可能有相同的行动方式,并且 人们所意识到的动机也许是未被意识到的动机的合理化。
通过这种直接的观察,我们能够理解发生了“什么” (社会行动是什么或干什么)。
如 通过观察面部表情而理解愠怒这一事实。 如 语言的表述,我们或看到一个人写下2*2=4 如 上街抗议
(2)解释性理解(explanatory understaning)
论马克思·韦伯的法律社会学

作者: 潘大松
作者机构: 华东政法学院 法学理论研究生
出版物刊名: 比较法研究
页码: 78-81页
主题词: 法律社会学 马克思 韦伯 法律教育 社会学意义 社会科学 社会学家 古典社会学 百科全书式 成就辉煌
摘要: <正> 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Max Weber 1864-1920),古典社会学家中最为杰出和最受推崇的人物之一,韦伯的一生、学术成就辉煌灿烂。
著作甚丰,其百科全书式广博的著作所涉及的论题,范围之广令人惊讶。
他在社会科学的主要领域、几乎都有重要建树。
韦伯最初受过法律教育、他从来就不曾怀疑过法律的重要社会学意义、他在对社会进行错综复杂的历史分析中,始终以极大的热情关注着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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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本主义经济与法律
• 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calling”,天职 • 资本主义不等于资本主义精神 • 资本主义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文化?现代资本主义需要长期 的、有计划的经济活动,是一种理性资本主义。所以需要 可预测、可计算的法律制度;普遍性的规则之治;严格的 法条主义(极端:一头输进案件事实,另一头产出司法判 决);需要一套形式理性的法律。 • 一个功能主义的解读:新教伦理和宗教文化促进了资本主 义的产生,产生了对形式理性法的需求;规则之治使得资 本主义更快发展;市场经济的发展又进一步推动了法律的 理性化程度。法律和市场经济相互推动,促进理性的发展。
继续
• 实质理性法:如中国的“三纲五常”,运用这套 常理判案时,推理过程是理性的,但这套规则却 不是正式的普遍立法。韦伯认为英国法(判例法) 也是实质理性的,因为在适用中法官可以修改法 律。“英国法问题”,李猛的研究 • 形式非理性法:如“神明裁判”,也有一套规则 和实施程序,但没有理性的推理,结果也不可测。 • 实质非理性法:如所罗门国王和包公的判案,既 没有既定的规则可依循,也没有常人可预测的推 理过程,“卡迪司法”
题外话:走向开放的中国心智
• 只是着眼于两个领域的各自趋势而非相互比较, 依然会看到人文学科自身的影响下降。人文学科 原创作品的影响相比于自身日渐衰退。以十年为 计,三个十年间称得上影响学界的人文作品分别 为九十篇、四十九篇和七十篇,约占被引文献总 数的60%、25%和15%。如果剔除重印古籍的部分, 改革开放三十年本身贡献的原创人文学术作品所 占的比例将会更低,三个十年间分别为二十三篇、 七篇和二篇,约占被引文献总数的15%、4%和0.4%, 明显呈迅速持续下降的趋势。逐年看来,也大抵 如此。在选刊范围不变、作品发表数量大致稳定 的情况下,的确存在人文作品影响随着发表时间 的临近而急剧下降的情况,而且是从二十年前就 开始了。很多学者的呼吁的确并非杞人忧天:中 国当代学术正在面临一场“人文危机”。
继续
• 90年代:《经济与社会》、《社会科学方 法论》 • 社会科学的价值中立问题,value-free,以 此区分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 • 解释社会学和文化诠释学,强调meaning/ 意义,“人是悬挂在自己织成的意义之网 上的动物”(吉尔茨),文化相对论 • 市场经济和形式理性法的关系 • 主要代表人物:梁治平、苏力和季卫东
题外话:走向开放的中国心智
• 有关中国学界心智结构的一个热点话题是“古今中西之争” (甘阳:《古今中西之争》)。从被引文献来看,中国人 文社会科学研究实际上尚未出现显著的“古今之争”,有 的只是“中西之别”。若以作品最初发表的国别而论,中 国学界对国外文献的引证在数量和比例上始终高于本国文 献。整个三十年间,影响学界的中国文献三百四十六篇, 约占被引文献篇数的48%;国外文献三百七十四篇,约占 被引篇数的52%。并且,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都是如此。 但从趋势来看,相比于改革开放之初,在近年发表的学术 作品中,本国文献有逐年升高的趋势,尤其是在最近十年 间,已经与外国文献大体持平。若以十年为一个研究单位, 三个十年间影响中国学界的本国文献分别为五十七篇、五 十四篇和二百二十四篇,约占被引文献总数的38%、27%和 49%
继续
• 中西对财富的态度不同:“重义轻利”/赚 钱以获得彼岸的救赎 • 新教把人看作上帝的工具,而儒教认为人 本身就是目的 • 虽然中国有许多理性因素,但由于缺乏资 本主义的心态和精神,所以不可能产生资 本主义制度 • 韦伯的资本主义是西方资本主义,今天中 国的资本主义精神是什么?
四、韦伯对法律的分类
• 根据法律规则是否抽 象以及运用法律时是 否理性,韦伯运用 “理想型”的方法将 法律分为四类:形式 理性法、实质理性法、 形式非理性法和实质 非理性法。
形式理性
实质理性
形式非理性
实质非理性
继续
• “形式”指明确的规则(立法),“理性”指法 律适用中的可预期性(司法)。 • 形式理性法:要有一套普遍适用的、明确清晰的 法律规则和程序,法官以一种可预测、可理解的 推理方式适用法律。“规则之治”,韦伯偏爱形 式理性法,但并不认为形式理性法绝对合理,是 一个价值多元主义者。 • 理性法律不一定带来合理结果,形式平等导致实 质上不平等
题外话:走向开放的中国心智
• 另一个学界争论已久的话题是“人文社科之争”。仅从学 术影响(而不是学术水准)来看,改革开放三十年,是社 会科学不断发展壮大、人文学科日渐衰落萎缩的三十年。 不论是从绝对数量还是相对比例上看都是如此:整个三十 年间影响学界的人文作品一百七十三篇,平均每年不到六 篇,在整个中国学界所占的比例不到四分之一,特别是最 近十年发表的作品已然不及六分之一。其中原创的人文作 品只有三十九篇,平均每年一篇多,不到同期社科作品的 六分之一。如果逐年细看三十年间发表并在当代产生广泛 影响的这些作品,会看到两个非常明显的分界点。一个是 一九八七年。之前的十年间发表的学术作品,人文学科占 主导地位;此后二十年,社会科学则一变而为主流,至今 不渝。一个是一九九九年。一九九九年之后发表的人文作 品在当代学界尚无一篇产生了显著影响,社会科学独霸天 下。改革开放三十年,给社会科学带来的是机遇,而给人 文学科带来的更多是挑战,甚至是严酷的挑战。
关于官僚制
• 韦伯认为官僚制是社会理性化进程的重要方面, 能够帮助国家协调机构、组织管理和理性运转。 • 官僚制度造就现代政体,也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基 础(没有专业的法律人员,就没有法治) • 官僚制的特点:1、以非个人化的特点选拔官员; 2、授予官员一定范围内的权力;3、每个官员的 职责权威构成整个等级权威的一部分;4、公务和 个人事务严格分开;5、官员无权处置其职务;6、 所有公文必须以文件的形式发布 • 官僚制的缺点:无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最后是 理性的铁笼
继续
• 基督教是一种大师宗教,理性化极高,而儒教和 道教是一种民间宗教,理性化不够。 理性化的标志在于多大程度上远离了日常生活 • 新教伦理是征服世界和个人主义,而儒教伦理是 适应世界和集体主义(差序格局和社会关系) • 中国缺乏理性化的技术手段和现代组织形式,中 国人是一种诗意的生活方式而不是一种理性化的 生活方式
法律社会学
马克斯.韦伯的 法律社会学思想
一、韦伯小传
• 马克斯.韦伯(1870——1920),德国人, 生于新教徒家庭,深刻的理性主义者,民 族主义者。关注宗教、文化和思想在多大 程度上影响经济和法律;韦伯要回答为什 么资本主义只在西方发展起来。 • 主要著作:《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 《儒教与道教》、《社会科学方法论》、 《经济与社会》、《学术与政治》等 • 马克思和尼采是影响韦伯的两,《民族国 家与经济政治》 • 韦伯以政治思想家的面目出现,一个民族 主义者 • 不同时代对韦伯有不同解读,“各取所 需”,不是韦伯说了什么,而是中国知识 分子想听韦伯说什么
题外话:走向开放的中国心智
虽然我们暂时还不知道,这究竟反映的是改革开放真正给 了中国知识分子以“开放”自信的心态全面学习西方,还 是我们的确已在文化上脱亚入欧、洗心革面,在“改革” 中悄然间皈依了西方学统。但这确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 国学术的一个客观状况。至少,对于“谁在影响中国心 智?”这一问题,我们已经有了一个清晰的答案。除了马 恩毛邓,就是德(亚里士多德、康德、萨义德、庞德、赫 尔德、柯林伍德)、尔(海德格尔、卡西尔、黑格尔、托 克维尔、韦伯[尔]、贝尔、波斯纳[尔])、克(哈耶克、 洛克、诺奇克、克拉克、布莱克、拉塞克)、斯(诺斯、 科斯、霍布斯、罗尔斯、哈贝马斯、吉登斯)。这就是三 十年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发展为当代奠定的阅读和研究语境, 是我们思考和回答“中国问题”的起点和归宿。
六、韦伯的方法论
• • • • 社会科学的价值中立:“以学术为业” “理想型”的抽象和构建 理解社会学,强调意义和理解 韦伯的内在张力:自由和理性的张力,英 国法是一种解决办法,立法理性和司法理 性
继续
• 马克思对韦伯的影响 • 马克思研究经济,韦伯研究上层建筑:宗 教、资本主义精神如何影响经济基础 • 韦伯的贡献在于认识到经济基础和上层建 筑之间有双向的作用。形式理性的法律与 资本主义制度相匹配 • 韦伯一生都在与马克思对话
二、韦伯思想在中国的传播
• 三个阶段:80年代、90年代、21世纪之后 • 80年代:《儒教与道教》、《新教伦理与 资本主义精神》;当时的中国力图摆脱马 克思的影响;颠倒的马克思镜像;彼时的 核心问题:中国为什么没有产生资本主 义——中西文化比较——文化热:对马克 思主义整体的背叛和逃离,对韦伯思想的 曲解 • 认为西方优于东方,现代优于传统
题外话:走向开放的中国心智
• 相比之下,无论是中国古代文献还是西方古代文献,在当 代中国学界的影响都颇为有限。其中西方古代文献最少, 实际上只有柏拉图的《理想国》和亚里士多德的《全集》 (其中最常被引用的作品是《尼各马可伦理学》)。重印 的中国古代典籍和再版的改革开放前的发表文献也寥寥无 几(整个三十年间只有二十七篇,不到被引文献总数的 4%)。学界引用最多的是国外资本主义发展和启蒙运动以 后的作品,并且绝对数量始终占全部古今中西被引文献的 一半以上(三百七十一篇,约占学术文献的51%)。其次 是中国当代、也就是改革开放以来首次发表的作品(三百 一十九篇,约占学术文献的44%)。虽然仍不到一半,但 是随着发表年代的临近,被引文献的数量和比例大体呈上 升趋势。这多少意味着“中国”学术界的确在日益变得 “中国”,尽管我们还并不知道,这究竟是由于最近十年 来我们已经基本上全盘接受了西方学术因而越来越少需要 加以援引,还是我们的确开始日益形成了本国的学术脉络。
五、韦伯的法律定义和官僚制 思想
• 法律是专门人员实施的合法秩序 • 两个重点:专门人员(后面要讲的官僚 制),合法秩序(合法性问题) • 合法性是个巨大的社会力量,不来自于于 超验的自然法,而来自于人们的行动实践 和社会认同;法治是一种基于认同的秩序, 区别于基于暴力的秩序 • 如何判断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