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会学课程笔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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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社会学的概念和框架

第一章法社会学的概念和框架

二、法律社会学和社会学法学
正是由于法学和社会学研究法律现象的上述差别,在传统
的西方的法律社会学研究中,又有法律社会学(legal sociology 或 sociology of law)和社会学法学(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之分,前者属于社会学,是社会学的一个 分支,其代表人物是社会学家,如孔德、斯宾塞、韦伯、 杜尔克姆,而后者属于法学,是法理学的一个流派,其代 表人物是法学家,如庞德、卢埃林、弗兰克。 但是,随着学科之间的相互渗透,法学与社会学之间的 联系越来越密切,上述区分已经显得不那么重要。对法律 现象和法律问题的研究不仅仅需要法律的方法,也需要有 社会学的方法,不仅仅要从内在的观点,也需要用外在的 观点。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霍贝尔给法下的定义是:“如果忽视或者违反一种社
会规范,按例受到拥有社会承认的特权的个人或群体 的有形暴力的使用或以其相威胁,那么这种社会规范 就是法律规范。” 与马林诺夫斯基的法的定义相比,霍贝尔的定义的特 点是:第一,它缩小了法的概念的范围,法不仅仅与 社会所固有的相互性和公开性相关,而且以社会所赋 予的暴力为后盾,只有以暴力为后盾的社会规范才是 法律规范。第二,它强调暴力的授权行使,即这种暴 力不是任意的,而是具有合法性,是拥有社会所赋予 的特权的个人或群体实施的-----暴力的合法性基础。
第二节
一、“法律多元”
法律与社会研究的框架
为了表明法社会学的主题,即法律的有限性、受制
约性,不同的法社会学家创造出了不同的概念来表述自
己的想法,勾勒出法社会学的基本框架:有的使用国家
的法和非国家的法;有的使用政府的法与非政府的法; 更普遍的是使用书本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的二分法来表 述法学意义上的法受到社会的经济、文化、政治、心理 等法律赖以生存和运作的环境的制约。

朱苏力

朱苏力
《规制与发展》(主编,与葛云松、张守文、高丙中合著),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
主要译著:
《法律的运作行为》,布莱克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与唐越合译)
《法理学问题》,波斯纳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
《宪政与分权》,维尔著,三联书店,1996年
“什么是你的贡献?”,《中国书评》(香港),1996年5月总第10期
“再论法律规避”,《中外法学》,1996年第4期
“现代法治的合理性和局限性——秋菊的迷惑和山杠爷的悲剧”,《东方》,1996年第4期
“The Function of Legal Evasion in China’s Economic Reform,From a Socio-legal Perspective”,Legal Development in China,Sweet & Maxwell,1996
《美国宪法在海外》,亨金斯编,三联书店,1996年(郑戈、赵晓力、强世功译,朱苏力校)
《宪政与民主》,埃尔斯特等编,1996年(潘勤、谢鹏程译,朱苏力校)
《司法过程的性质》,卡多佐著,商务印书馆,1998年
《国家篇·法律篇》,西塞罗著,商务印书馆,1999年(沈叔平、苏力译,苏力校)
“经济学帝国主义”,《读书》,1999年6期
“学术批评的学术标准”,《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
“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
“法院的审判职能与行政管理”,《中外法学》,1999年第5期
主要译文:
“More on Avoidance of the Law”,Social Sciences in China,vol.XIX no.4,1998 winter.

法社会学 第一章 法社会学的概念和框架

法社会学  第一章  法社会学的概念和框架

不提供课件拷贝社会秩序突变的法社会学研究法律指标问题周四下午:法社会学(学院路,2:00——5:20),1—3周,9—14周,211室============================================================ 基础参考书朱景文《法社会学》第二版(德)托马斯〃莱塞尔《法社会学导论》(2007年第四版,高旭军译)(英)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80年代,译?。

埃希利《法社会学》,舒国滢译,近年版?。

——“活法”概念四本书,学科基本框架外围参考书社会学教材农村社会学——对比看出法社会学研究的不足城市社会学(城市学)——专业性较强考试:文章,5000——8000字。

题目:非规范法学题目的论文,结合毕业论文方向主要是特定问题。

专题性参考苏力《法治以其本土资源》,法大出版社,年?。

范瑜《多元纠纷调解机制》-------===============================第一讲法社会学的概念和框架核心观点:(1)法社会学是研究法律与社会的关系的学科;(2)从法学自身看,法社会学的兴起源于法学研究方法的局限;(3)法社会学在研究方法的核心特征是把科学分析,即经济与科学方法引进法学。

(4)法社会学研究的“中国问题”——法律与社会转型第一节法社会学的概念法社会学是研究法律和社会的关系的学科,是法学和社会学相结合的学科。

对法学来说,引进社会学及其它社会科学方法,是为了克服原有法学研究方法的不足。

所以,也可以说,在中国,法社会学主要是法学界借鉴、运用社会科学成果用于研究法律问题的学科。

什么内容的学科?谁的学科?哪个学术集团在讲这门学科?(法社会学)应该将社会学和法学的思维方法联系起来,总结这两门学科的经验,并将两者的科学研究方法结合起来。

同时,本书还反映了这样一种观点,即今天人们不能只从成文法角度并且在割裂法律和社会相联系的情况下去研究法社会学,如果法社会学关注到这一复杂任务,它就在发掘并揭示出一个重要的科学宝藏,其不仅有益于社会科学,而且有益于法学。

正文苏力老师《法律社会学》本学期课程的笔记

正文苏力老师《法律社会学》本学期课程的笔记

关于《法律社会学》的读书笔记近些日子有幸拜读了苏力老师的《法律社会学》,实为我的社会学启蒙老师张金俊老师的作业要求,也希望此读后感能使他满意。

但是,读后实在有些不安。

因本人能力有限,在理解上可能会有偏差,所以张老师在某些词句上千万不要太过认真,因为从2007年到2010年我只简单学了3年的法律,但是对于社会学基本是没有什么学习背景,当然,张老师可以对我的理解进行批评。

另外一点是,读书笔记的总结借鉴了别人的一些观点看法,如果不当之处还请有关作者给予谅解!法律社会学法律规则无疑具有重要性,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关;同时也对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如罗斯福新政、里根改革等。

但是,相关的一点是,法律的重要性能到什么样的程度?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有些法律变革并不是很成功。

有时候相似的法律变革却引起了不同的结果。

(如明治维新和戊戌变法的对比。

)这种现象存在于不同国家、地区以及同一国家地区的不同时期中。

为什么会这样?难道是因为法律本身制定的好坏的问题吗?显然很难这样回答。

法律决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

法律社会学正是要研究社会的基本条件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这是从宏观的角度研究法律,是法律社会学最主要的研究内容之一,也是欧洲法律社会学的主要内容。

比如,熟人社会和陌生人社会,其法律制度必然不可能是相同的。

为什么农村不容易搞法治?也许有一个社会生活环境的问题。

我发现许多复杂的法律制度是配合陌生人社会即现代商业社会设计的。

另外,法律社会学也从微观的角度进行研究,把法律的实施看作是社会博弈。

一项法律制定出来后,必然会引起人们的社会博弈,不可能要求人们完全的毫无反应的依法律而为。

(“法律必须被信仰”,这句话所描述的状态永远不可能完全达到。

)每个人对法律都会有所反应。

法律社会学是对法律形式主义的纠正。

法律形式主义虽然作了奠基,但是它不能解决大量的社会问题。

如最高院关于“奸淫幼女”罪的司法解释,如果单从刑法理论的角度考虑的话,似乎没有什么问题;但一旦放到社会中去,问题就出现了。

复旦大学法律与社会笔记1

复旦大学法律与社会笔记1

法律与社会第⼀讲 法律观的演变及从社会的⾓度看待法律⼀、⾃然法学的法律观⾃然法学是以⾃然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流派,它是古⽼的、历史最为悠久的法学流派。

(⼀)基本观点•法律是⼀种超验或抽象的正义准则,⼀种超越⼈类所制定的规则之上的更⾼的法律体系。

这种法律或者是整个世界所固有的,或者是神造的,或者源于⼀种抽象的⼈性。

•(在此观点《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仅代表⼀种意志。

)•(⾃然法:源于神造的,抽象的⼈性。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从最⼴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出来的必然关系。

在这个意义上,⼀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

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于⼈类的’智灵们’有它们的法;兽类有它们的法;⼈类有它们的法。

”•布莱克斯通《英国法释义》:“⼈在任何事物上都绝对依赖于造物主,他必须在各⽅⾯都符合造物主的意志。

造物主的这种意志就被称为⾃然法。

当上帝创造物质,并给予它运动的原则时,上帝就建⽴了这种运动的永恒⽅向的某些规则;同时,当上帝创造了⼈并给予他在⽣活的各个⽅⾯以决定⾏动的⾃由意志时,上帝规定了某些有关⼈性的不变的法律,从⽽在某种程度上调整并限制那种⾃由意志,上帝还给⼈以理性的天赋去发现那些法律的⼤意……上帝所规定的只是建⽴在那些正义关系中的法律,这些关系存在于事物本性中,先于任何实在法规。

这些就是有关善与恶的永恒的、不变的法律,也就是造物主⾃⼰在其所有施舍中都遵守的;⽽就它们对⼈的⾏为是必要的⽽论,造物主使⼈们具有发现它们的理性”。

•(法典:法学家起草,供议会讨论)•(他认为法是上帝的意志。

)(⼆)⾃然法的特征超验、超越、普适、永恒、正义、理性可以发现但是不能创造或变更的。

(⽐如⼤家都做得事情不⼀定是法律)西塞罗:“真正的法律乃是正确的规则,它与⾃然相吻合,适⽤于所有的⼈,是稳定的,恒久的。

不可能在罗马是⼀种法律,在雅典是另⼀种法律。

⼀种永恒、不变的法律将适⽤于所有的民族,适⽤于各个时代。

法律社会学课本要点整理

法律社会学课本要点整理

法律社会学第一章法律社会学学科概论1.社会学——社会学是一门重要的社会科学,是研究社会的结构及其运行规律的社会科学。

P32.法律社会化——指法律制度如何有机的融入社会结构的机制和过程。

狭义的法律社会学是指个体的法律社会化,个体的法律社会化是指个体知识内化、承担法律角色和适应法律生活的过程。

广义的法律社会化既可以指个体的法律社会化,也可以指某一社会群体,甚至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法律社会化,实际上是指法律制度渗透到社会中的全部过程和全部方式。

P43.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法律社会化过程及其规律的科学。

4.法律社会学的学术任务首先体现在它作为一门新学科,承担着促进传统法学更新的任务。

其次,法律社会学承担丰富、发展社会科学学科的任务。

第三,法律社会学承担促进教育改革的任务。

P10115.法律社会学的实践功能P11一是描述功能二是检测功能三是评价功能四是预测功能6.法律社会学的学习方法P12—17(1)学习、掌握社会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①掌握社会学的基本原理②掌握社会学的基本方法(2)学习、掌握法律制度的基本结构及其功能(3)关注社会生活和法律动态①关注社会生活动态②关注立法动态③关注执法、司法、守法动态④关注学术动态(4)掌握研究性学习方法第二章法律社会学的发展1.法律社会学产生的思想根源P20①欧洲启蒙运动②社会学学科的兴起③批判概念法学和分析法学的自由法运动④马克思主义2.概念法学P22在法源上独尊成文法,排斥习惯法和判例;强调法律体系具有逻辑自足性,不承认法律有漏洞;法律解释着重于形式逻辑的操作,排除利益衡量及目的的考量;否定法官的能动作用,否定司法活动的造法功能;认为法学系纯粹的理论认识活动,无须进行价值判断。

3.分析法学P23第一,法律命令说,即法律是主权者的一种命令,这种命令以制裁作为后盾;第二,严格区分法律和道德,法理学的任务是研究法律,而不管它道德上的善与恶,也就是后人所谓的“恶法亦法”;第三,严格界定法理学的任务,区分“法律的应然”和“法律的实然”,将法理学的研究范围限定于“法律的实然”。

法社会学教程第二版第一章

法社会学教程第二版第一章

社会学家的解释: 斯宾塞:认为社会是一个有体机,人或事物引
起的社会后果就是功能; 马林诺斯基:功能的概念是描述性的,应该利
用功能概念来观察分析社会文化的共同特质, 并发展社会法则; 帕森斯:认为社会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故应有 系统地处理行动者在社会情景中的地位与角色 的关系; 默顿:则把功能界定为:研究者所观察到的一 个行动模式或社会结构对其所属之较大社会或 文化体系的客观后果;
法社会学,或称法律社会学 ,是一门社会学与 法学的交叉学科,也是运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 研究法律问题、分析法律与社会关系、探讨法律 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的内在逻辑与规律的社会学分 支学科。
二、法社会学与社会学法学的关系
法社会学是社会学的分支学科,属于社会学 的研究领域。
法社会学和社会学法学。两者的共同点是, 都反对只研究法---规则、法律制度本身, 都强调要用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现 象,重视法律的实行、功能和成效。
法社会学中功能论的基本理论架构
( 1)法律与文化、经济等部门共同组成社会有 机整体。
( 2)由于设立法院、检察院、监狱等具体的司 法机构,所以法律的结构比较稳定。
( 3)法律系统对维护社会稳定、维持社会秩序 有正功能,也对社会运行有负功能。
( 4)法律的变迁会引导整个社会变迁,社会其 他部分的变迁也会导致法律系统的变迁。
第二节 法社会学的基本视角
功能论和冲突论是社会学理论中最重要的两 个宏观理论,也是社会学考察社会结构、研 究社会现象 ( 包括法律现象)最重要的两 个视角。法律多元化理论和法律现实主义中 的“ 书本中的法”与 “ 行动中的法”则是 法学家创立的理论,也是法社会学研究法律 问题时最常用的视角。
一、功能论的视角
( 3)过程论:“ 法律社会学就是研究法律 社会化过程及其规律的科学。 ”

马克思韦伯[培训]

马克思韦伯[培训]

马克思•韦伯的法律社会学思想——读韦伯《法律社会学》笔记马克思•韦伯是一个深刻的理性主义者,关注宗教、文化、和思想对于经济和法律的影响。

在这本《法律社会学》一书中探讨西方法律之发展与特色。

对现代法社会学之研究,既关重要,影响深远。

韦伯在法社会学的主张,应以其建构「形式理性」的法律最具代表性。

在《法律社会学》一书中,全书共分八章,韦伯深受马克思思想的影响。

在他的书中,很多史实与术语对于非西方文化背景下的,我理解起来是比较困难,但韦伯《法律社会学》的主题只有一个即法律的合理化。

这是与他的中心论题即资本主义为何出现在西方相关联。

从法律是如何在此种现代化的过程中发挥作用的角度出发将法律与统治、与政治(国家形式、行政层级)、法律与经济作了全面的考察。

书中的中心论点:法律社会学的核心概念是形式理性法律。

核心问题是:现代西方法律制度形式理性化的展开过程及形成原因.韦伯认为,西方法律理性化过程是西方全面理性化过程的一个重要方面,其最高成就是形成了现代西方欧陆的形式理性的法律制度。

本书论述了法律思维的类型、法典编纂(罗马法的承袭)、自然法、法律发展的担纲者等内在因素和宗教、政治、经济等外在因素对西方法律朝向形式理性的秩序发展的影响。

在韦伯的法律社会学理论中,“形式理性”的法律因其一般化普遍的规则、严密的法律体系、以及法律意义的逻辑解释,不受任何外在实质价值(政治、伦理或宗教的规范)的干扰,因而极大地促成了法律的可预测性,保障个人自由,间接促成了西方资本主义的兴起。

韦伯认为法律的合理化是三种合理化结合下实现的:一种是规则的合理化,二是社会行动的目的合理性,三是科学合理性。

三个面向“合理化”构成近代资本主义形式理性法律,其形成过程是教会法与世俗法、实质与形式分离的过程。

韦伯意识到现代社会是一个“专家没有精神,纵欲者没有灵魂”信仰缺失的社会,形式与实质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形式重视个人能力,能排除绝对恣意和集体主义,但形式化之抽象性格在给予形式上合法之利益最大自由的同时,却处处伤害了“实质公道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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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力老师《法律社会学》课程笔记(上)评朱苏力【关键词】【点击次数】6166【阅读次数】6166转贴一位同学苏力老师《法律社会学》本学期课程的笔记说明:这次把苏力法律社会学的笔记贴到雅典学院,实在有些不安。

本人能力有限,理解可能会有偏差,所以各位在某些词句上千万不要太过认真,因为这已不是苏力原来意义上的讲义了。

当然,大家可以对我的理解进行批评。

另外一点是,笔记的公布是我自己的行为,苏力老师并不知晓,所以,在这里希望苏力老师见凉。

法律社会学第一讲总论一、法律规则无疑具有重要性,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关;同时也对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如罗斯福新政、里根改革等。

但是,相关的一点是,法律的重要性能到什么样的程度?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有些法律变革并不是很成功甚至很不成功。

有时候相似的法律变革却引起了不同的结果。

(如明治维新和戊戌变法的对比。

)这种现象存在于不同国家、地区以及同一国家地区的不同时期中。

为什么会这样?难道是因为法律本身制定的好坏的问题吗?显然很难这样回答。

法律决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

法律社会学正是要研究社会的基本条件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这是从宏观的角度研究法律,是法律社会学最主要的研究内容之一,也是欧洲法律社会学的主要内容。

比如,熟人社会和陌生人社会,其法律制度必然不可能是相同的。

为什么农村不容易搞法治?也许有一个社会生活环境的问题。

我们发现许多复杂的法律制度是配合陌生人社会即现代商业社会设计的。

另外,法律社会学也从微观的角度进行研究,把法律的实施看作是社会博弈。

一项法律制定出来后,必然会引起人们的社会博弈,不可能要求人们完全的毫无反应的依法律而为。

(“法律必须被信仰”,这句话所描述的状态永远不可能完全达到。

)每个人对法律都会有所反应。

法律社会学是对法律形式主义的纠正。

法律形式主义虽然作了奠基,但是它不能解决大量的社会问题。

如最高院关于“奸淫幼女”罪的司法解释,如果单从刑法理论的角度考虑的话,似乎没有什么问题;但一旦放到社会中去,问题就出现了。

比如,有可能触犯这一条罪的人可能是哪些人呢?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的回旋余地大了之后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呢?举证责任会有什么变化由此检查机关的资源配置又会有什么变化呢?但愿这只是杞人忧天。

(见苏力《一个不公正的司法解释》)法律社会学当然不能包治百病;但是,法律社会学可以看到社会条件、社会结构、政治结构乃至微观上的个人的行动对法律的影响。

很多问题都可以纳入法律社会学的研究领域,如女权主义、同性恋问题,以及在国际交往中出现的不同社会的不同做法如对待安乐死的态度问题,西方由于基督教的传统和某些技术问题而对安乐死相当慎重。

(再如人工流产问题,一夫一妻制和一夫多妻制的问题,等等。

)我们仅仅通过概念法学的角度都很难理解这些问题。

只有把部门法的边界打破,把学科的边界打破,问题才能达到很好的认识和解决。

正因为以上的原因,关于法律社会学,本课程旨在介绍一种思路、方法性的东西。

而不是过多的实质性内容。

二、法律社会学既是一门新的学科,又是一门古老的学科。

它的萌芽在最古老的思想家的思想中就存在。

早期的思想家都是杂家,他们的思考不是按照现代意义上的学科的边界来进行的,而是依靠他们的直觉和?如柏拉图是从社会正义的角度考虑法治的问题的,强调哲学王的统治,但他后来又发现这种哲学王在现实世界中是不存在的,于是又提出法律的重要性。

亚里士多德对政体的考虑也是关注了与政体相关的国家疆土问题以及中产阶级问题等。

孔子曰:德在刑先。

奥古斯丁、阿奎那讲自然法。

再到霍布斯和洛克,他们虽然是谈法律,但其文章德主要内容竟是非法律本身的问题。

(如《利维坦》虽然说的是自然法,却主要谈的是国家。

)真正意义上的法学产生于十九世纪,它是随着律师和法官职业的出现而形成的。

在这个意义上,法律社会学的先驱是孟德斯鸠和历史法学派的萨维尼等。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提到了法律与地理、气候、政体、国家大小以及人种等的关系,虽然其某些结论看起来是很荒谬的,但是其分析问题的思路是正确的,揭露了很多人们没有注意到的联系。

历史学派的萨维尼认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

这里的民族精神,虽然有些抽象化,但是也可以在一定意义上理解为社会综合条件。

近代意义的法社会学的两大传统实在19世纪中叶产生的。

在欧洲是一个传统。

即宏观角度的传统,关注大的宏观的结构。

其创始人是马克思、韦伯和迪尔凯姆。

他们从自己的知识传统出发,揭露了法与其它社会现象的关系;虽然其有些结论比较粗糙或者太一般化。

但是其思路对后世是有重大影响的。

纠正了法律职业化所带来的对法律自身过多的关注的状况。

此外,人类学、心理学以及自然科学的发展对法学的发展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现在又有哈贝马斯等代表人物。

另一个传统是英美特别是美国的法律社会学。

它是从法官的传统中发展出来的,经验的色彩很浓。

即使理论化较浓的法律经济学也是从判例中发展起来的。

这个传统的发展主要是在1864年以后,当时,美国开始进入了帝国主义阶段,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问题的增加使得原有的法律不在适应,由于在侵权法、刑法、公司法等传统的普通法领域制定法并不加以干涉,法官就面临着改革法律的迫切任务。

他们必须面对现有的社会条件和状况。

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将来法律的主宰是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家”,以及卡多佐说“法律的终极目的是社会福利”等,都是体现了对法律形式主义、法条主义的反动。

他们注意把非法律学科与法律结合,如心理学的知识,认为法官的审判是受他的心理因素的影响的。

20世纪60年代以后,美国乃至整个世界上出现了很多的问题,比如女权主义、环境问题、种族问题等,促进了法律社会学的发展。

在这一时期,马克思、韦伯、和迪尔凯姆被重新发现,此外还有福柯以及阐释学被重视,现代意义上的法社会学更加强调一个学科依靠多种学科知识解决某一个问题,被称为法律和社会科学(law and social sciences)。

总的来说,从宏观的角度讲,法律社会学是作为一个单独的学科而存在的,有自己的研究对象和方法,主要研究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它往往限于理论,对部门法虽有启发性,但对适用法律并无太大影响。

这种意义上的社会学在现代社会比较弱化。

而微观意义上的法律社会学并没有明确的学科界限,它是研究一个具体的法律问题与相关学科的关系,包括具体关系和综合关系。

它又包括两个传统:一是以问题的方式出现,围绕具体的问题展开研究;二是跨学科的法学研究,如法律经济学、社会生物学、法律人类学、哲学特别是分析哲学、统计学等(如心理学对刑事诉讼结构提出了新的挑战)。

当然,这些划分都不是绝对的。

中国正处于社会变革的重大时期,单靠法条主义不可能是中国法治发展的最佳路径。

我们要深入思考这个问题。

第二讲马克思的贡献上法学研究中,经验的研究、因果关系的研究非常重要。

我们不能只停留在概念上。

也不能停留在那些似是而非的解说上。

比如说法律文化,真的有什么永恒不变的文化吗?如果说中国人厌讼是一种文化的表现,那么文化又是什么呢?显然,它又不得不归结为厌讼等表现形式。

没有什么意义。

我们的研究,应当剔除概念的东西,应当观察一个现象对另一个现象的影响,而不是一个概念对另一个概念的影响。

任何一个概念都可以变成一个可观察到的现象。

(比如男女谁比较心软,“心软”这个比较抽象的概念就可以变得非常经验化,支持女性比较心软的人会举出很多有关女性心软的实例,比如女性关心人,看见别人的悲伤会表示同情,等等。

又如“这个人太坏”,为什么?肯定有一些事实让你这么认定。

又如刑法上的犯罪意图,其实也是通过对犯罪人的行为推测出来的。

所以,在奸淫幼女的罪名上,似乎就不应该太过强调什么是否明知十四岁。

)我们这一讲主要来谈马克思。

马克思是一位非常重要的思想家,对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提出了非常重要的论述。

马克思以前的思想家都没有看到经济对法律的影响,把法律看作是永恒的。

黑格尔看到了变化(绝对理念的变化),马克思则认为一切都处在流变之中,这一观点被达尔文的研究印证。

马克思关于法律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一些内容:把社会看成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是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

把社会看成一个整体,法律是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而发挥作用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具有同构性。

法律从实质上是统治阶级或占主导地位的群体的利益、意志、情感的表现。

(不要否认这一点,正因为我们大多数人是异性恋者,所以我们才视同性恋者为异端。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正因为生活条件允许了,才会有保护动物的善举。

我们无法想象一个饥寒交迫的农民会参加什么保护动物组织。

又如,古代社会为什么会株连九族,并不能简单的归结为刑罚残酷,实际上这跟当时人们的生活背景如一个家族的人往往生活在一块、容易互相包庇,跟当时国家力量弱小,只能以这种方式维持社会秩序有关。

而现代社会为什么强调罪责自负,也应从这个角度去研究)。

我们研究任何社会的法律问题,都要结合当时的生产方式、政治结构等综合考察分析。

(以后的结构主义、功能主义、及谱系学的研究中其实就有马克思的方法论在里头。

如谱系学,把思想放到社会结构中研究而不认为是前人思想的影响。

有如经济学中的“路径依赖”,正是马克思的所说的:人是创造历史,但他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创造历史。

)运阶级分析、利益群体的分析。

(“是我们禁止流浪,但问题是谁流浪”。

又如所谓“自由选择”,真的吗?)※马克思对资本主义自由平等原则的解释。

为什么自由平等成为市场经济社会的核心原则?许多人认为是人类理性的突然发现;马克思对此作出了分析。

马克思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的交换需要双方都是自由人,是独立的个体,不依附于对方和第三人。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交易的正常进行。

所以,意思自治受到了特别的强调。

工人的劳动力是商品而不是工人个人,工人个人是自由的。

不仅如此,交换过程也应当是平等的(古典经济学由于强调“主观价值”而对这一命题持不同意见),每个人都关注自己的利益,因为交换而发生联系。

?恩格斯从经验的角度,从更广泛的社会的角度做了分析,他指出,国际贸易要求商品所有者的流动不受限制,也要求他所接受的法律在各地应当是大致相同的,即平等的。

要求资本主义法律的相同,与资本、劳动力的流通有很大的关系。

资本主义法律塑造出了现代意义上的人(赤裸裸的利益、金钱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资本主义社会整个刑法发生了变化,开始强调个体形,不再株连九族。

(考虑一下“父债子还”、“株连九族”的存在背景或原因)。

资本主义原则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必然强调独立、自由的法律制度。

这是资本主义经济中隐含的原则,这就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同构性。

(可以看到计划经济的组织形式与计划经济的意识形态相联系。

)但马克思并没有停留在这一步(否则只是为资本主义唱赞歌)。

马克思是批判者。

他认为,由于法律是占主导地位群体的情感、意志的表现,必然不可能是真正平等的,它源于经济上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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