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05.12.31•【字号】襄樊政办发[2005]120号•【施行日期】200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05〕1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5]117号)的有关规定,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促进依法行政,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我市高度重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1995年以来,市政府先后积极探索并实行了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和执法公示制工作,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先后制定了《襄樊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工作实施方案》、《襄樊市行政执法违法及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政府规范性文件。
全市各地、各部门根据市政府的安排和部署,普遍成立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机构,多次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清理,审查和确认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明确了行政执法职责,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了评议考核,对执法违法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促进了行政执法水平的逐步提高,改善了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制环境。
但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有的地方和部门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认识不够,工作发展不平衡,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新形势不相适应;二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细化工作不够健全,程序不够完善,评议考核机制不够科学,责任追究难以落实,与相关制度衔接不够;三是组织实施工作时紧时松,走过场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尚需在科学化、常态化上狠下功夫等。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襄阳市委员会,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14.09.02•【字号】襄办发[2014]24号•【施行日期】2014.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襄办发〔2014〕24号)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鄂发〔2014〕7号)精神,结合襄阳实际,现将县(市、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把转变政府职能作为推动政府治理能力建设的核心,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层级间的关系,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公开、政府与中介组织分开,把该放的权力放到位,把该管的事情管住管好,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监督,加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不断提升政府管理科学化水平。
(一)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更好地发挥县乡政府贴近基层、就近管理的优势。
继续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坚持应减必减、能放就放的原则,进一步取消和调整审批事项,确保下放给市场、社会的权力真正放到位。
对上级下放的审批事项,要认真做好承接落实工作,对中央、省、市明令取消的审批事项,要不折不扣地放给市场、社会,任何部门不得变相保留,不得把权力放给行政化的社会组织。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一批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一批依申请及公共服
务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7.01
•【字号】襄政办函〔2021〕33号
•【施行日期】202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一批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
的通知
襄政办函〔202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下放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70项。
调整后,市本级保留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共1030项,其中,行政许可451项、行政确认82项、行政奖励13项、行政裁决9项、行政给付6项、其他行政权力140项、公共服务329项。
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做好下放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的落实、衔接和承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下放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附件:襄阳市下放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2021年7月1日附件。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襄政办发〔2017〕30号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襄政办发〔2017〕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了政府职能转变,促进了服务型政府建设,营造了良好的创业创新环境,但在改革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
根据《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印发〈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6号)和《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同意武汉、襄阳等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的通知》(鄂编办文〔2016〕14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通知如下:一、集中、下放、取消审批事项(一)提高行政审批集中度。
20个行业主管部门纳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的事项,全部划转由市行政审批局集中审批;逐步增加适合集中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提高“一枚印章管审批”的集中度。
对专业技术性较强、审批和监管联系非常紧密的事项,市审改办要协调市行政审批局与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出台衔接紧密、协同配合的审批流程。
集中审批的事项中,涉及年度检验或校验等日常监管事宜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到期换发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书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监管意见,市行政审批局依据监管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二)取消、下放审批事项。
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文件规定,取消建设项目环评登记表备案等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劳务派遣机构设立等行政审批事项。
对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明确由审批转为备案、由行政许可转为其他行政权力的事项,调整由行业主管部门办理。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04.05.09•【字号】襄樊政办发[2004]41号•【施行日期】2004.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04]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鄂政发[2003]44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襄樊政发[2004]2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开展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按照“统一组织、分级负责、全面清理、依法审定、规范管理”的原则,参照国家和省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对我市现行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和精简,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审批项目再精简40%的改革目标,力争使我市成为全省同类城市中行政许可事项最少的城市。
二、清理内容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目前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全面清理。
清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政策依据、实施主体、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收费标准和承诺时间。
在清理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要提供有关文件依据。
文件依据是指设定或者规定行政许可项目的所有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政务服务数据对接实施方案》的通知-襄政办发[2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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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政务服务数据对接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政务服务数据对接实施方案》的通知(襄政办发〔201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襄阳市政务服务数据对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月3日襄阳市政务服务数据对接实施方案根据《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湖北省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鄂办发〔2012〕26号)和《2013年度全省政务服务体系建设考评细则》(鄂源治领〔2013〕3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整合政务服务资源,加快推进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工作,为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供统一、完整的数据保障,特制订方案如下:一、建设目标充分整合市级各职能部门及公共服务单位的政务服务数据资源,加快建立包含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人口、法人等政务服务数据资源库。
建设网上政务服务大厅,实现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为社会公众提供规范、高效的政务服务。
二、工作任务各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数据提供,确保2014年底完成全市数据共享交换任务。
(一)建立数据交换中心。
市政务信息管理中心负责数据交换中心机房和网络建设,部署数据交换前置服务器,开发数据交换软件,为各部门数据交换提供网络及技术支撑。
(二)制定数据共享目录。
市政务信息管理中心和市政务服务中心要制定数据标准,明确数据共享目录,并按照工作需要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在完善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人口、法人等政务服务数据资源库的同时,全面建设各类政务专题数据库,满足各单位不同业务应用的需求,实现政务服务数据资源的全面共享。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规定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25•【字号】襄政办函〔2021〕31号•【施行日期】2021.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规定的通知襄政办函〔2021〕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襄阳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6月25日襄阳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湖北省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是指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因执法权限、范围等发生争议,提请进行协调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争议协调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法制统一;(二)保证政令畅通;(三)提高行政效能;(四)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提请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一)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事项均认为本部门具有或者不具有法定管理职责而发生的争议;(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事项均具有法定管理职责,就执法环节、标准等事项而发生的争议;(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就同一事项因联合执法而发生的争议;(四)行政执法部门因移送行政执法案件而发生的争议;(五)其他涉及行政执法争议的事项。
第五条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发生的因涉及各行政执法部门“三定方案”职能调整或职能划分的行政职能争议,应报请编制部门协调解决。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一)不涉及法律规范适用的行政管理事务争议;(二)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的行政执法争议;(三)行政执法部门因行政执法活动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争议。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函〔2020〕46号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襄阳市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8月5日襄阳市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的动态管理,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湖北省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82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襄阳市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本办法所称的依申请事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权力等。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服务事项,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利用行政权力或公共资源,面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供的除行政权力事项之外的公共服务事项。
第三条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及其变动情况,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并在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办事窗口予以第四条政务服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政务服务事项的动态管理相关工作。
各地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本级政务服务事项的事项梳理和政务服务事项变更等工作;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机构负责本机构政务服务事项的梳理、认领、发布、应用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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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
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襄政办发[2017]30号
【发布部门】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5.19
【实施日期】2017.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襄政办发〔2017〕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了政府职能转变,促进了服务型政府建设,营造了良好的创业创新环境,但在改革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
根据《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印发〈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6号)和《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同意武汉、襄阳等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的通知》(鄂编办文〔2016〕14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集中、下放、取消审批事项
(一)提高行政审批集中度。
20个行业主管部门纳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的事项,全部划转由市行政审批局集中审批;逐步增加适合集中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提高“一枚印章管审批”的集中度。
对专业技术性较强、审批和监管联系非常紧密的事项,市审改办要协调市行政审批局与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出台衔接紧密、协同配合的审批流程。
集中审批的事项中,涉及年度检验或校验等日常监管事宜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到期换发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书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监管意见,市行政审批局依据监管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二)取消、下放审批事项。
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文件规定,取消建设项目环评登记表备案等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劳务派遣机构设立等行政审批事项。
对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明确由审批转为备案、由行政许可转为其他行政权力的事项,调整由行业主管部门办理。
审批事项发生变更的,由市审改办按程序调整公布。
调整后的事项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三)合理调配充实审批力量。
由市审改办测算市行政审批局承担的审批事项与专业审批人员数量之间的匹配关系,按照同级同类城市的标准和规模配齐配强专业从事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
二、明确审管分离的职责分工
(四)行政审批部门的审批责任。
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后,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市行政审批局对审批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