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转破产程序破产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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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申请书

申请人(债权人):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债务人):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将(2017)浙执号执行案件移送至被申请人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宁波海事法院于207年月日作出(2016)浙xx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申请人货运代理费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上述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仍不愿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申请人迫不得已于2017年2月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7)浙执号)。但海事法院执行后,未发现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被申请人也不予配合对其会计账

簿进行审计,此外据申请人所知被申请人另有多起其他债权均已到期都无法偿还。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2款认为:被申请人作为企业法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在执行过程中拒不提交证据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因此,申请人作为债权人依法向贵院申请将(2017)浙执号执行案件移送至被申请人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此致

宁波海事法院

申请人(盖章):

2018年月日

附:被申请人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部分案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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