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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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8.01•【字号】川地税函[2002]226号•【施行日期】200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营业税正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函[2002]226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收管理,现就有关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宠物医院的收入是否计征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 42号)规定,宠物医院取得的收入,不符合免税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应当按照“服务业——其它”征收营业税。

二、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和军转干部自谋职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问题。

《国务院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凭有关转业证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和下岗职工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要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三、承包费征税问题(一)单位和个人将有形资产(如:不动产、交通工具、设备、设施)、无形资产以承包或承租形式提供给他人经营,凡承包方或承租方向工商部门领取了独立营业执照的(出租方和承包(租)方为两个独立的纳税人),则出租方向承包(或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不论其名称如何,均属于从事租赁业务取得收入,按“服务业——租赁业”征税。

(二)对承包(或承租)方未领取任何类型工商营业执照的,则出租方向承包(或承租)方收取的价款,如承包费、管理费等,无论在财务上如何反映,均属于企业内部管理的一种形式,承包(租)方的所有经营业务收入,均应并入出租方的经营收入征税。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发文字号】川国税发[2010]35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0.04.06【实施日期】2010.04.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国税发[2010]35号)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现将《四川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此前有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地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四川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四川省国税系统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川国税发(2010)2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国税系统征收管理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是指依据税法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及其他形式的税收优惠,具体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税收优惠。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优惠分为报批类优惠和备案类优惠。

报批类优惠是指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备案类优惠是指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税收优惠。

第五条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到期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审批的事项,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三个文件的通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三个文件的通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三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1.06•【字号】成地税发[2006]7号•【施行日期】2006.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三个文件的通知(成地税发〔2006〕7号)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稽查局: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地税发[2005]第148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5]第157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地税发[2005]第15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资产损失的报送时间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地税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事项的时间为次年2月底前。

超过规定的受理时间,不予受理。

二、关于资产报损的处理权限问题纳税人年度发生的财产损失(包括股权损失),其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由各区(市)县地税局审批,5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之间的,报市局审批。

金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以上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呈报省局,也可直接向省地税局申请,纳税人在向省地税局申请的同时应报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备案等。

三、关于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目前有备案类减免和审批类减免两种。

备案类减免主要是指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审批类减免包括西部大开发所得税减优惠、第三产业的所得税优惠、从事教育事业的所得税优惠、遭受自然灾害企业的所得税优惠、“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所得税优惠(包括主辅分离)、为安置随军家属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开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所得税优惠、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所得税优惠、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所得税优惠、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的所得税优惠、转制科研机构的所得税优惠、中央国务院省委省府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的所得税优惠、利用“三废”生产企业的所得优惠、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林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渔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所得税优惠、非营得性科研机构的所得税优惠、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所得税优惠、老年服务机构的所得税优惠、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所得税优惠、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民政福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文化事业单位的所得税优惠、重点龙头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其它需审批的所得税优惠等27项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4.02•【字号】川地税发[2010]55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地税发〔2010〕55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所得税管理处)报告。

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项目分类表2.优惠备案项目所需资料3.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4.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受理通知书5.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台帐6.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统计表二○一○年四月二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我省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或适用优惠税率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实施源泉扣缴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审批的事项外,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第三条各级地税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工作。

纳税人提请登记备案的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的类型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类(具体见附件1)。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的地税机关为:属于事先备案的,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州)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局直属分局;属于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为主管地税机关。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国税地税机构改革涉及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问题的通知-川府发〔2018〕2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国税地税机构改革涉及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问题的通知-川府发〔2018〕2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国税地税机构改革涉及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问题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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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国税地税机构改革涉及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问题的通知
川府发〔2018〕2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平稳有序推进我省国税地税机构改革,确保改革后税务机构的合法性和执法统一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精神,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地税、国税职责和工作,自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挂牌之日(2018年6月15日)起,由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及所属税务机构承担。

上述规章、规范性文件需调整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9日
——结束——。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地税发[2003]34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3.04.28【实施日期】2003.04.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3]34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地税、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2]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已印发各地执行。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配合。

认真贯彻执行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地税、国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加强协调配合,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作用,全心全意为我省“再就业工程”作贡献。

二、有关政策的具体执行问题。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

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
企[2005]62号)
佚名
【期刊名称】《广西电力建设科技信息》
【年(卷),期】2005(000)003
【摘要】为了切实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国家从1995年以来先后实施了一系列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政策。

按照国务院部署,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工作,经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等3户企业试点之后,第二批74户企业已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全面进行:为了做好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现就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总页数】5页(P16-2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9.241
【相关文献】
1.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J], ;
2.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J], ;
3.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J],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中有关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2年5月16日财税[2005]60号) [J],
5.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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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若干税收政策处理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若干税收政策处理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若干税收政策处理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成地税函[2004]17号【发布部门】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4【实施日期】20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若干税收政策处理意见的通知(成地税函[2004]17号)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稽查局:为了做好200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成地税函(1998)103号等文件的执行期限问题下岗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统一按照国税发[2002]20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1997]85号文件已在今年明确作为清理纠正范围,所以成地税函[1998]103号、[1998]48号、成地税发[1998]52号等文件不再作为2003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减免政策依据。

二、关于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工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按照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规章。

因此,企业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即按照工资总额所计提的工会经费,从2002年度起准予在税前扣除。

三、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固定资产改良工程支出的问题承租方承担的租入资产的修理支出,在实际发生时可据实扣除。

符合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条件的,因经营租赁租入资产产权不属于承租方所有,按《税前扣除办法》第31条的规定,改良支出无法计入租赁资产价值,只能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均匀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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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
通知
【标 签】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发﹝2000﹞54号
【发文日期】2000-06-02
【实施时间】2000-06-0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川委
办[2000]39号)精神,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切实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促进企业转换机制,增强竞争能力,根据现行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现就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属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而新办的实行独立核算的从事商业、旅游业、服务业、饮食业等第三产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县(含县、下同)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免征所得税1年。

二、对接收安置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人员和国有企业减人增效分流人员的企业,其当年安置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60%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当年新安置上述人员占原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三、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取得的经营收入,凡月营业收入,不
足400元的,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免征营业税。

从事个体人力运输业务的,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1年。

四、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而兴办(组建)的企业单位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业户,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规定,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五、各级地税机关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落实上述优惠政策,促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
会职能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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