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收购法规及其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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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要约收购(3篇)

根据法律规定要约收购(3篇)

第1篇一、引言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达到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以上时,必须采取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进行的收购行为。

要约收购是证券市场收购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根据法律规定,对要约收购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二、要约收购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其中对要约收购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89条、第90条、第91条和第92条。

(1)第89条规定,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达到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以上时,必须采取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进行的收购行为。

(2)第90条规定,收购要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收购人的名称、住所;②收购的目的;③收购股份的股份数量;④收购股份的价格;⑤收购股份的期限;⑥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3)第91条规定,收购人发出收购要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收购人具有合法的身份;②收购人具有收购股份的资金或者融资安排;③收购要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④收购要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4)第92条规定,收购人发出收购要约后,不得擅自变更收购要约的内容。

2.《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是针对上市公司收购行为制定的行政法规,其中对要约收购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18条和第19条。

(1)第15条规定,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2)第16条规定,收购要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收购人的名称、住所;②收购的目的;③收购股份的股份数量;④收购股份的价格;⑤收购股份的期限;⑥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3)第17条规定,收购人发出收购要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收购人具有合法的身份;②收购人具有收购股份的资金或者融资安排;③收购要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④收购要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法规及其基本流程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法规及其基本流程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法规及其基本流程前言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上市公司之间的竞争日益增强。

为了实现个别投资者或参与人的特殊投资需要或公司战略调整,上市公司经常会进行要约收购。

本文将为您介绍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法规及其基本流程。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法规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是指一或多个投资人(也称“收购方”)向另一公司(也称“标的公司”)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发出收购公告,以便收购公司的股份,直至占标的公司股份过半或者其它法定情形下终止。

根据我国《证券法》及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必须遵从以下法规:证券法、公司法及其实施细则根据我国《证券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于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要求如下:1.收购方需提交要约收购报告书,说明收购方的情况、标的公司的情况、要约价格、要约计划等内容,并依法对报告书进行披露。

2.标的公司需对收购方及其关联方进行调查,并在调查后的允许期限内提交独立意见、经营情况公告、财务报告、法律意见及管理层声明等文件,并依法对其进行披露。

上市公司规则上市公司需遵守以下规则:1.上市公司要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2.上市公司需妥善保管和使用交易信息,并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同时进行及时披露。

3.标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等需遵循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必须合法、公正地行使其职责,执行及保护权利,维护股东权益。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基本流程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基本流程如下:策划收购要约收购的第一步是策划。

这包括确定收购目标、确定要约价格、确定筹资方式等。

制定方案收购方根据策划中确定的收购目标和要约价格,制定收购方案。

该计划应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进行全面的披露,并提交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审核。

提交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需包括收购方的情况、标的公司的情况、要约价格、要约计划等内容,并依法对报告书进行披露。

同时,报告书也要提交给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审核。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法规及其基本流程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法规及其基本流程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法规及其基本流程一、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法规简介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是指投资者或买方通过公开发表或发送邀请函等形式,以收购或换股方式获取目标上市公司控制权并实施重组、合并的行为。

为保护上市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权益,各国及地区都有针对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和监管。

在中国,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相关法规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公司法》对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进行了一般规定,确认了股东利益国家优先和股东持有权益保护原则,并规定了要约收购必须遵守的主要程序和条件。

《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进行了专门规定,明确了要约收购的定义、要约人的义务和责任、目标公司的义务和责任等。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进行了详细的具体规定,其中包括要约收购的退出可行性研究、收购意向书的公开送达、收购报告的公告及报告书的发布、目标公司的回应、确认要约价格的报告及公告、公开现金要约和公开换股要约的程序等,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详尽的规划。

二、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基本流程1.收购意向的表达:买方向目标公司出具收购意向书或邀请函,明确其收购的目的、方式、条件,以及相关协议的制定和订立。

2.目标公司的回应:目标公司应根据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对买方的收购意向进行特别议案审议,并根据审议结果及时作出有关回应。

4.目标公司回应的公告和报告书的发布:目标公司应根据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及时回应收购意向,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递交回应报告书,充分披露目标公司的意见、建议以及可能对收购产生的重要影响等。

5.要约价格的报告和公告:买方应根据收购意向和目标公司的回应,由独立评估机构出具收购价格的确认报告,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递交报告书,同时将报告公告,并向投资者公开披露。

6.证监会审批和公告:买方应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递交申请材料,获得证券监管部门的批准后,公告要约收购发行通告,并开展要约交易。

要约收购的基本规则

要约收购的基本规则

要约收购的基本规则一、要约收购是啥呀?要约收购呢,就像是一场商业里的大动作。

你可以想象成有个大老板,他看中了一家公司,然后就对这家公司的股东们发出邀请,说:“嘿,股东们,我想从你们手里买点股份,你们卖不卖呀?”这就是要约收购的一个很通俗的解释啦。

二、基本规则有这些哦1. 要约收购的主体要约收购的主体呢,得是有实力的一方。

比如说那些大的企业集团或者是有钱的投资公司。

他们得有足够的资金来买人家的股份。

就好比你去买东西,你得有足够的钱才能把东西带回家一样。

而且这个主体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乱来。

在咱们国家,有专门的证券法之类的法律来管着他们呢。

如果他们违反了规定,那可就要受到惩罚啦,就像小朋友在学校里违反了校规要被老师批评一样。

2. 要约收购的价格这个价格可不能随便定哦。

它得是合理的,一般要参考市场上这个公司股票的价格。

不能定得太低,低得离谱那股东们肯定不愿意卖呀。

也不能定得太高,高得不合理的话,对收购方来说可能就不划算了。

比如说,一只股票在市场上正常价格是10块钱一股,你要约收购的时候,定个1块钱一股,那股东们肯定觉得你在欺负人,不会答应的。

要是你定个100块钱一股,虽然股东们可能很乐意,但是收购方可能就会亏得很惨呢。

3. 要约收购的比例收购方得说明自己想要收购多少比例的股份。

这个比例也很重要呢。

如果收购方想要取得这家公司的控制权,那可能就要收购比较多的股份,比如说超过50%。

但如果只是想当个小股东,分点红利,那可能收购的比例就比较小,像10%或者20%之类的。

而且这个比例一旦确定了,就不能随便改,得按照这个来收购股份哦。

4. 要约收购的期限要约收购是有时间限制的。

就像一场限时抢购一样。

这个期限呢,得给股东们足够的时间来考虑是不是要把自己的股份卖给收购方。

一般来说,这个期限不会太短,也不会太长。

太短了股东们没时间思考,太长了又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比如说,这个期限可能是30天到60天左右。

在这个期限内,股东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是不是要接受要约。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法规及其基本流程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法规及其基本流程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法规及其基本流程前言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是指股权人,即个人或团体,在出资购买一定股份数量后,试图获得目标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一种行为。

该行为在实现股权交易灵活性的同时,也增进了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然而,为了确保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市场竞争,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已经实施了各种关于要约收购的法规。

本文主要介绍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法规及其基本流程。

国内要约收购法规在中国,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行为自1997年起被法律明确规定。

相关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其中,《证券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要约收购行为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登记备案并披露公告,同时禁止欺诈、误导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外,要约收购的具体实施还需要遵守公司章程、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监管制度等相关规定。

国际要约收购法规在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也制定了相关的要约收购法规。

例如,欧盟对于跨境要约收购行为制定了《收购指令》,规定了投资者在要约收购过程中应遵守的法律和流程。

此外,美国也制定了一套完善的要约收购法规体系。

其中,最为著名的是《威廉姆斯法案》,其规定了股东在收到要约收购邀请时,应当获得充分的信息披露。

同时,要约收购者也必须遵守若干目标公司权益保护措施,如“关键词保护”等。

要约收购的基本流程不同国家和地区在要约收购方面的法规可能存在差异,但其基本流程类似。

以下是一般的基本流程。

第一步:通知要约收购者向目标公司及监管机构发出正式邀请或通知书,以明确要约收购的意图和投资条款。

通知书需要披露一定量的信息,包括要约收购的目的、来源、资金审查和资金来源等。

第二步:披露在要约收购发出后,要约收购者需要向公众和目标公司披露相关信息。

这些信息应当包括要约收购条款、收购者资格、目标股东权益保护计划等信息。

同时,目标公司也需要在其网站和公告栏上发布有关信息。

第三步:竞标如果目标公司收到了多份要约收购邀请,那么要司法程序者需要准备一个报告,并提交给目标公司或指定的独立委员会,以便让目标公司能够知道各个要约收购者的投资条款和策略。

简析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

简析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

简析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简析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引言要约收购是指一个实体或机构向另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东发起的,以购买其股票或股权的方式。

要约收购是当一家公司试图收购另一家上市公司时常用的一种手段。

本文将简要分析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的基本概念、要素、流程和相关法律法规。

一、要约收购的概念要约收购是指买方向目标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邀请,以收购其股票或股权。

要约收购是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目的是通过收购股票或股权,获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要约收购通常由具备足够实力和意愿的投资者或企业发起。

二、要约收购的要素要约收购一般包括以下要素:1. 交易价格:要约收购的交易价格是买方愿意以多少钱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或股权。

交易价格通常会对目标公司的估值产生影响。

2. 收购条件:要约收购的买方常常会有一些条件,如最低收购数量或收购比例等。

目标公司的股东需要对这些条件进行评估并做出决策。

3. 收购方式:要约收购可以通过现金收购、股票交换或其他方式进行。

不同的收购方式会因其对目标公司的影响而有所不同。

三、要约收购的流程要约收购一般经历以下流程:1. 准备期:买方准备要约收购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包括收购意向书、收购计划书等。

2. 公告期:买方向目标公司的股东、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发布要约收购公告,同时公告还需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 接受期:在公告期内,目标公司的股东可以根据公告内容决定是否接受要约收购,以及以哪种方式接受。

4. 完成期:如果买方成功地收购了目标公司的股票或股权,要约收购可以达成,买方会获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四、相关法律法规要约收购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要约收购的程序、条件和权利义务等。

要约收购的法律法规对买方和目标公司的权益保护起到重要作用,同时保证了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性。

结论要约收购是一种常用的手段,用于收购另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股权。

要约收购的成功与否取决于买方的实力、目标公司的估值、交易条件与方式以及合规性等方面。

上市公司三种收购方式及流程

上市公司三种收购方式及流程

上市公司三种收购方式及流程一、要约收购及其流程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的操作程序并不复杂,主要包括做出拟进行要约收购的决定、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公告、被收购公司的董事会报告和独立财务顾问专业意见以及要约期结束事项等。

1拟进行要约收购的决定这个阶段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收购人或投资者决定自愿要约收购;二是不依收购人或投资者的意志为转移的因触发强制要约收购点而发起强制要约收购。

同时,在某些情况下,还需要决定的是发出全部要约收购或是部分要约收购。

2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及提示性公告依据我国《收购办法》的相关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部门,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做出提示性公告。

本次收购依法应当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中做出特别提示,并在取得批准后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上述规定实质上包含以下几个义务:一是由收购人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二是聘请财务顾问;三是通知被收购公司;四是提示性公告要约收购报告摘要书。

根据《收购办法》的相关规定,要约收购报告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收购人的姓名、住所;收购人为法人的,其名称、注册地及法定代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2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及收购目的,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3上市公司的名称、收购股份的种类;4预定收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5收购价格;6收购所需资金额、资金来源及资金保证,或者其他支付安排;7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8收购期限;9公告收购报告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量、比例;10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包括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持续关联交易的,收购人是否已作出相应的安排,确保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及其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11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12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13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的情况;14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要约收购的基本流程

要约收购的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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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法规及其基本
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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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要点及其操作流程
我国证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是相对于协议收购而言,当收购行为触发一定条件被动收购或者自愿以要约形式收购上市公司股权的一种形为。

一: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要约要点
(一)、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触发条件
1、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的。

2、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的收购人,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该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预定收购完成后所持有、控制的股份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拟超过的,应当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

(二)、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价格确定
1、挂牌交易股票。

不低于以下两者高者:
在提示性公告日前六个月内,收购人买入被收购公司挂牌交易的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在提示性公告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内,被收购公司挂牌交易的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

2、未挂牌交易股票。

不低于下列价格中较高者:
在提示性公告日前六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被收购公司未挂牌交易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被收购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三)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要约有效期
收购要约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三十日,不得超过六十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四)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要约支付
1.收购人以现金进行支付的,应当在做出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不少于收购总金额百分之二十的履约保证金存放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办理冻结手续。

2.收购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进行支付的,应当在做出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其用以支付的全部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但是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不在保管范围内的除外。

(五)、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要约豁免。

符合下列条件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
1、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在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股份转让完成后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且受让人承诺履行发起人义务的;
2、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为挽救该公司而进行收购,且提出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的;
3、上市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发行新股,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该公司股份比例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4、基于法院裁决申请办理股份转让手续,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5、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已实行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特点:
自2003年南钢股份第一个主动发出要约收购后,上海交易所到目前为止共发出不少于六起要约收购(东华实业600393,长江股份600496,亚星客车600213,成商集团600828,南钢股份600282,美罗药业600297)。

其中不乏共性:
1、不以上市公司退市为目的。

六家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无一例外地注明要约收购不是以让上市公司退市为目的。

2、流通股东无要约。

由于要约价格的确定都是以挂牌价格30日均线打9折确定,所以对流通股东的要约成为一句空话。

3.以现金支付。

六家要约都以现金支付,在做出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不少于收购总金额百分之二十的履约保证金存放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办理冻结手续。

二、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基本流程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称《收购办法》)和配套的《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信息披露办法》)自从2002 年12 月1 日正式生效后为上市公司的协议收购及要约收购提供了法律支持及操作框架。

根据《收购办法》与《信息披露办法》,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基本流程如下图所示:
第一,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此时确立了最低收购价格。

(《收购办法》第25、34
条)
第二,中国证监会在收到要约收购报告书后15 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收购
人可以公告其收购要约文件;提出异议的,收购人不得发出收购要约。

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后,在发出收购要约前可以申请取消收购计划,但是在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取消收购计划的书面申请之日起12 个月内,不
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收购要约有效期不得少于30 日,不得超过60 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收购办法》第29、30、36 条)
- 第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购人发出收购要约后10 日内,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并予
以公告。

(《收购办法》第32 条)
第四,收购人如果要更改收购要约条件的,必须在收购要约期满前15 日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书面报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执行,并予以公告;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出现竞争要约时,如果初始要约人更改收购要约条件距收购要约期满不足15 日的,应当予以延长,延长后的有效期不应少于15 日,但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

(《收购办法》第37、38 条)
第五,拟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期满前5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中国证监会在收到要约收购报告书后15 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其收购要约文件。

(《收购办法》第46 条)
第六,预受要约的股东有权在要约期满前撤回预受。

在收购有效期内,收购人应当每日公告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与撤回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

(《收购办法》第41 条)
第七,要约期满时,如果是强制要约收购,则收购人购买全部预受股份。

如果是自愿要约收购,预受股份数量不足收购人拟收购股份数量的,收购人应该购买全部预受股份;预受股份数量超过收购人拟收购股份数量的,收购人应该按比例购买全预受要约的股份。

在要约期满后3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述购买股份的过户结算,并解除对超过预定收购比例股票的临时托管。

(《收购办法》第42 条,强制要约收购的规定另见第13、14、23 条,自愿要约收购的规定另见第24 条)
第八,在要约期满后3 个工作日内,收购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收购办法》第43 条)
图: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基本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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