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与裁判(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与裁判(一)

引言

新中国成立以后,知识产权第一次在法律中获得承认,是在1979年7月通过并实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①。此后,《商标法》(1982年8月)、《专利法》(1984年3月)、《版权法》(1990年)先后颁布,知识产权始获得全面保护。

1993年,北京市法院率先在中、高级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随后,上海、天津、广东、江苏等地法院也设立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庭。现在,这类法庭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机构设置的改革,更名为民三庭。

在1993年之前,知识产权案件是由人民法院的民庭(主要受理版权纠纷案件)和经济庭(主要受理商标权和专利权纠纷案件)受理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近提出的“大民事”审判格局的改革思路②,把从1993年起,适合知识产权审判需要的知识产权庭更名为民三庭,指定其专门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而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则分别由行政庭和刑庭受理③。这种“改革”有怎样的益处,现在尚难判断,本文亦不做讨论。

建国以来第一次全国审判方式改革工作会议在1996年7月召开。199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若干规定》)出台。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的纲要》(以下称《五年纲要》)。

这种改革显然是必要的。有人指出,至少是在民事司法领域,不仅中国,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也近乎同步地进行着声势浩大的改革④。这场改革所追求的目标(内发性动力)在于寻求正义的实现⑤。

近几年中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坚持公开审理;二是强化庭审功能;三是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四是强化合议庭和独任法官的职责①。

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方式改革是上述改革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笔者所接触的北京、上海等地一些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法官,他们对这场改革是充满热情,怀抱理想的。在他们的促进下,一批旨在规范审判工作中的文件②出现了。例如,北京市高院的《关于知识产权审判改革的几点意见》、《关于发回重审、改判标准问题的几点意见》,北京市二中院知识产权庭的《证据规则》、《合议庭评议案件规则》,上海市二中院知识产权庭的《出庭须知》等。这些文件适合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特点,对所辖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起到很好的规范作用。本文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司法解释,及地方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文件,对中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与裁判进行描述、分析和评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一、知识产权审判:从立案到结案

1.立案

同任何一类民事案件一样,知识产权案件的当事人到人民法院起诉,求得纠纷的解决,都得首先经过立案这一步骤。立案是诉讼成立首要

的和必不可少的。

从人民法院这一方面看,它在接到当事人的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③以后,就要对该起诉是否立案予以审查。这种审查除了要审查它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外,还要审查它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规定,以及地方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及所辖地区情况,就案件级别管辖问题做出的具体规定。一般而言,凡专利权、商标权案件及版权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

除了根据案件的类别及诉讼标的数额而定的级别管辖以外,还有地域管辖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对于因侵权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及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事实结果发生地④。

对于针对销售侵权物品起诉的案件,如果原告对销售者不起诉,仅对制造者起诉,制造地与销售地又不一致的,应由制造地(通常即为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在侵权物品销售地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时,侵权物品销售地法院有管辖权①。

从涉讼当事人这一方面看,他之所以要选择立案法院,主要是出于其自身利益的考虑。例如,选择其认为交通方便、有知识产权审判专长的法院,以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

2.举证

立案以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②。这也是在举证责任上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此,《若干规定》和《五年纲要》也做出规定。《若干规定》在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同时,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围绕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的责任,界定了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以及人民法院调查后未能收集到证据的法律后果承担问题。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则》规定,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当事人的证据,证据使用除涉及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外,应当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交换,充分公开。

3.庭前准备

庭前准备工作是十分重要的,对此,《若干规定》和《五年纲要》均做出规定。其主要内容是,在开庭前让双方当事人彻底明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充分交换证据,严格限制合议庭成员和独任审判员庭前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庭前交换证据的好处是,让当事人获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和证据,明确诉辩双方的争议焦点,防止当事人的诉讼突袭,保证法院集中、高效审理案件,公正裁判。

实践中,北京、上海等地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在开庭前一般均召集当事人召开庭前会议,或者预备庭。在法官的主持下,确认证据交换的情况,确定双方争议的焦点,确定被告方是否反诉,确定出庭的证人及开庭日期等。

四川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庭前准备程序规则》③规定,法官有权制止当事人滥用证据交换程序故意拖延诉讼行为(第22条)。未参加证据交换的一方当事人不得以证据未经交换为由拒绝在法庭上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对于一方当事人临时提交未经交换的证据,对方当事人可以以未经证据交换为由,拒绝进行质证,并有权申请延期审理及对方当事人负担相关费用(第24条)。书记员应对庭前会议的整个活动记入笔录(第28条)。

4.庭审

《若干规定》对庭审调查规定得十分详细,从原告宣读诉状始,至质证完毕,分八个步骤。《若干规定》还规定,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审判人员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时,审判人员不得就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辩论。

这些规定,实际上把审判人员置于独立于诉辩双方,仅仅对庭审程序进行调度和控制的“听审员”及“程序裁判员”的位置。近年来,一些知识产权案件的庭审通过电视媒体向公众现场直播或者录播,这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当中公开审判的一个内容。

应当指出的是,电视“直播”有可能干扰正常审理程序。例如,在某些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中,当一方当事人就对方诉讼主体资格提出疑义,而且这种疑义有事实依据,出现庭审应当中止的情形时,主审法官本应立即中止审理,但碍于“直播”的时间安排,只能冒违反程序的风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