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事故应急预案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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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放射源的管理,保障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促进射线技术的应用与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辐射防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监督管理。

二、本单位任何部门购买放射装置必须向单位辐射防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由医院设备管理办公室按程序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购置,在取得上级部门批准后,方可按本单位内部有关物质购买程序进行购买。

三、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

四、任何单位在使用射线装置前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部门和环保部门申请诊疗许可证及辐射防护安全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许可登记范围内的放射工作。

五、各放射装置使用单位负责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

六、放射装置的使用、贮存场所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其入口处必须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在室外、野外从事工作时,必须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并设置危险标志,必要时设置专人警戒。

七、放射装置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其贮存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措施。

八、各放射装置使用单位不得将放射装置借用、转让、销售给其

他单位或个人。若须借用转让、销售,将由本单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单位无权进行。

九、单位在购买射线装置、放射性防护器材时,必须符合放射防护要求,不合格的产品不得进入本单位。]

十、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进行监督管理,将国家规定定期检查。

十一、各部门不得任意更换经体格检查、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合格的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不得使用未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十二、发生放射事故时,使用部门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控制事故的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报告单位领导和相关部门,由事故单位向环保(12369)、卫生、公安部门报告辐射事故简表。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二小时。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事故抢险、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锁,发生事故的部门必须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十三、各放射装置使用部门无权任意处理废弃的放射装置,若需处理,必须报告本单位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按国家放射性废物处置有关规定进行合法处置。

十四、各放射装置使用部门不得任意改变放射装置的防护设施和使用场所,必须保护好其各种标志。

十五、各放射装置使用部门必须经常加强放射防护装置、危险标志等方面的检查,每月必须有两次以上,并做好记录备查。

十六、各放射装置使用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放射装置的管理,建立专门的放射装置使用台帐。

十七、对造成放射事故的单位及个人将按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果特别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4小时环保电话:12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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