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代替GB3548-83、GB4276-84、GB4277-84、GB4282-84、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GB4916-85、GB4917-85、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一、标准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包括工业污染源、城市生活污染源以及农业污染源等。
所有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活动,均须遵守本标准的规定。
二、排放限值与要求各类污染源应根据其污染物的性质、产生量及治理技术水平,严格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
对于重点控制的大气污染物,应实施更严格的排放限值,并逐步实现超低排放。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采用先进的污染控制技术,确保排放的污染物符合或优于本标准的限值要求。
三、监测与报告方法排污单位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
排污单位应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污染物排放数据,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环保部门有权对排污单位的监测数据和报告进行抽查和核实,发现问题的应依法进行处理。
四、排放标准调整机制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环保要求的提高,国家将适时对本标准进行调整。
当新的污染控制技术得到广泛应用,且经济成本合理时,应适时降低排放标准。
在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严格的排放标准。
五、违法处理与罚则违反本标准规定的排污单位,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产整顿,直至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六、监督管理与执行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其严格执行排放标准。
环保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执法制度,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管。
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对发现的违法排污行为及时举报。
七、标准修订与更新本标准的修订和更新由国家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修订和更新后的标准应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确保其符合当前的环保要求和实际情况。
八、附则与解释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标准同时废止。
本标准的解释权归国家环保部门所有。
本标准的制定旨在保护大气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了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保护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制定本综合排放标准。
本标准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
1.2 适用范围本综合排放标准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发电厂、燃煤锅炉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
二、排放限值2.1 大气污染物种类和对应排放限值根据大气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来源的不同,制定相应的排放限值,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
2.2 排放限值的执行各排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的排放限值执行,确保排放浓度和总量在规定范围内。
三、排放控制措施3.1 尽量采用清洁能源鼓励工业企业、发电厂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尽量采用清洁能源,如天然气、风能、太阳能等,减少燃煤等高污染能源的使用。
3.2 提高排放控制设备的效果对于必须使用高污染物排放设备的单位,要求其采用先进的排放控制设备,如脱硫装置、脱硝装置、除尘装置等,提高排放控制的效果。
3.3 加强工艺管理对于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要求单位加强工艺管理,采取合理的工艺控制措施,减少或避免污染物的排放。
3.4 强化监测和排放数据报告排放单位要建立完善的污染物排放监测系统,定期检测和监测排放浓度和总量,并将监测数据报告上级环境保护部门。
四、监管和执法4.1 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进行监管和执法,包括监测、检查、处罚等工作,确保排放单位的合规性。
4.2 排放单位的责任排放单位要严格遵守排放限值和排放控制措施,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管和执法工作,如实提供排放数据和排放情况。
五、监测和评估5.1 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了解排放单位的排放状况和达标情况。
5.2 大气污染物影响评估对于大气污染物排放较大的单位,要进行大气污染物影响评估,分析其对环境和公众健康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改善措施。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 1996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6 — 04 — 12批准 1997 — 01 — 01实施 、八 — 刖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J 4— 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 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 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 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 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 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 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 GBJ 4 — 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 3548 —83 • GB 4276 —84 • GB 4277 —84 • GB 4282 —84-GB4286 — 84 -GB 4911 — 85 -GB 4912 — 85• GB4913 — 85 • GB4916 — 85 • GB4917 — 85本标准的附录 A 、附录B 、附录C 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 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适用范围1.2.1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 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轻金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是当前全球面临的重要环境问题之一,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减少大气污染对环境的破坏,各国纷纷制定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限制和监管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本文将详细介绍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是指国家或地区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所规定的限值标准。
这些标准通常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多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旨在保护大气环境,减少大气污染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的危害。
其次,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制定是基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的成果。
各国政府和环保部门会根据大气污染物的来源、排放量、传输和转化规律,结合国家实际情况和环境容量,制定相应的排放标准。
这些标准不仅要考虑大气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还要考虑到不同行业和地区的特殊情况,以保证环境质量和人民健康。
另外,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执行需要依靠监测和管理手段。
各国会建立大气污染物监测网络,对工业、交通、农业等领域的污染源进行实时监测,确保排放达标。
同时,还会建立相应的排放许可和核查制度,对超标排放进行处罚和整改,促使企业和个人严格遵守排放标准。
最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
政府、企业、科研机构、媒体和公众都应该共同努力,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推动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只有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气污染治理合力,才能有效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民健康。
综上所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法律工具,对于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各国应该加强合作,共同制定和执行严格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建设清洁美丽的地球家园作出积极贡献。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是指为限制和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而设立的一套标准。
这些标准根据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制定,旨在保护人们的健康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污染物种类与排放限值:大气污染物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
综合排放标准会规定每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即每个单位时间内可以排放的最大数量。
2. 排放检测与监测:为确保企业和机构遵守排放标准,综合排放标准要求建立排放检测与监测系统。
通过定期检测和监测,可以发现和纠正排放异常情况,确保排放水平符合标准要求。
3. 排放控制技术:综合排放标准还要求企业和机构使用适当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例如烟气脱硫、烟气脱氮、燃煤减排等。
这些技术可以有效地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4. 管理和行业准入:综合排放标准还包括管理和行业准入要求。
企业和机构需要符合一定的管理规定和准入条件,才能获得排放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这能够有效地管理排放源,确保其按照规定进行运营和管理。
综合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涉及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制定相应的执法和监管措施。
企业应加强环境管理,持续改善排放水平。
公众应增强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参与监督和举报违法排放行为。
在实践中,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污染源可能存在的排放情况各不相同,因此制定和实施针对性的排放标准非常重要。
同时,监督和执法机构也需要加强对排放标准的执行力度,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
总之,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是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的重要手段。
通过制定合理的排放限值、引导企业采用科学的排放控制技术、加强监测和管理,可以有效地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改善空气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是当前全球面临的严重环境问题之一,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是导致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了控制和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是指对大气污染物排放进行综合管理和控制的标准,是保护大气环境、减少大气污染的重要手段。
首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应当明确规定各类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不同类型的大气污染物对大气环境的影响不同,因此应当根据不同的污染物类型制定相应的排放限值,以便对不同类型的大气污染物进行有针对性的控制和管理。
此外,排放标准还应当考虑到不同地区的环境承载能力和地方实际情况,对不同地区的排放限值进行区分设置,以实现差异化管理。
其次,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还应当包括排放监测和数据报告的要求。
监测是排放标准执行的重要手段,通过对大气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可以及时了解排放情况,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因此,排放标准应当规定相应的监测方法和监测频次,并要求排放单位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监测数据,以便对排放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此外,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还应当明确排放许可和处罚机制。
排放许可是对排放单位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对排放单位进行排放许可的审核和核准,可以有效控制排放行为,保障大气环境质量。
同时,排放标准还应当规定违反排放标准的处罚机制,对违法排放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以保证排放标准的有效实施。
综合来看,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是大气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其制定和实施对于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各国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不断完善排放标准体系,以实现大气环境的可持续保护和管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 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允许排放浓度、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 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 3548—83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76—84火zhayao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77—84雷Hg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2—84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2—85轻金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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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序号
炉窑类别
标准
级别
排放限值
烟(粉)尘浓
度(mg/m3)
烟气黑度
(林格曼级)熔
高炉及高炉出铁场
一100 /
二150 /
三200 /炼钢炉及混铁炉(车)一100 /
1997年后
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7年1月1日之前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机械化炼焦炉,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1执行。
表1 现有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7年1月1日起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机械化炼焦炉,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2执行.
表2 新建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7年1月1日之前已经投产的但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机械化炼焦炉,应根据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通过审批的时间,确定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1或表2执行。
1997年1月1日之前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非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污染物排放量和格曼黑度按表3执行.
表3 现有非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7年1月1日起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非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污染物排放量和林格曼黑度按表4执行。
表4 新建非机械化炼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2.6 1997年1月1日之前已经投产的但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非机械化炼焦炉,应根据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通过审批的时间,确定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污染物排放量和林格曼黑度按表3或表4执行。
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985年8月1日之前建设的水泥厂,烟尘和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排放量应按表1、表2执行。
表1 生产设备烟尘或粉尘排放限值
表2 水泥厂粉尘无组织排放限值
* 扣除参考值.
1985年8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之间建设的水泥厂,烟尘或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排放量应按表3、表4执行。
GB3095中的一类区禁止排放。
表3 生产设备烟尘或粉尘排放限值
表4 水泥厂粉尘无组织排放限值
* 扣除参考值.
1997年1月1日起建设的水泥厂,烟尘或粉尘和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吨产品排放量应按表5、表6执行。
GB3095中的一类区禁止排放。
表5 生产设备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1) 氮氧化物以NO
2计。
此NO
2
排放限值指烟气中O
2
含量为10%状态下的排放
浓度及吨产品排放量。
2.周围有敏感作物的水泥厂,其氟化物排放限值要求严格一倍执行,这里敏
感作指《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9137-88)中规定的相对于氟化物的“敏感作物”。
表6 水泥厂粉尘无组织排放限值
级别二级三级
距厂界外20米处空气中粉
尘最高允许浓度* mg/m3
1.0 1.5
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分级
本标准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分三级
排入GB 3095中一类区的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中不得建新的排污单位。
排入GB 3095中二类区的执行二级标准。
排入GB 3095中三类区的执行三级标准。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是对无组织排放源的限值,见表1。
1994年6月1日起立项的新、扩、改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二级、三级中的相应标准
表二
序号控制项目排气筒高度,m排放量, kg/h
1硫化氢15
20
25
30
35
0.33
0.58
0.90
1.3
1.8
7三甲胺15
20
25
30
35
40
60
80
100
120
0.54
0.97
1.5
2.2
3.0
3.9
8.7
15
24
35
8苯乙烯15
20
25
30
35
40
60
6.5
12
18
26
35
46
104
9臭气浓度
15
25
35
40
50
≥60
2000
6000
15000
20000
40000
60000
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任何工况下均不得排放可见颗粒物。
表1 工况法测量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注:所测量到的氮氧化物排放结果仅作参考。
表2 怠速法测量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注:1)HC浓度按正已烷当量.
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本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三级。
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即:
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一类区现有污染源改建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
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
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
6 标准值
6.1 1997年1月1日前设立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现有污染源)执行表1所列标准值。
6.2 1997年1月1日起设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新污染源)执行表2所列标准值。
6.3 按下列规定判断污染源的设立日期:
6.3.1 一般情况下应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
6.3.2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污染源,应按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
7 其它规定
7.1 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的建筑5米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7.2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
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
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A。
7.3 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内插法的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当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外推法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
7.4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米。
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米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7.3的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
7.5 新污染源的无组织排放应从严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无法避免的无组织排放应达到表2规定的标准值。
7.6 工业生产尾气确需燃烧排放的,其烟气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1级。
表1 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一般应於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2m-50m范围内设参照点,排放源下风向2m-50m范围内设监控点,详见本标准附录C。
下同。
*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一般应设于排放源下风向的单位周界外10m范围内。
如预计无组织排放的最大落地浓度点越出10m范围,可将监控点移至该预计浓度最高
点,详见附录C。
下同。
** 均指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的各种尘。
* 排放氯气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
* 排放氰化氢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
* 排放光气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
表2 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一般应设置於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的单位周界外10m范围内,若预计无组织排放的最大落地浓度点越出10m范围,可将监控点移至该预计浓度最高点,详见附录C。
下同。
* 均指含游离二氧化硅超过10%以上的各种尘。
* 排放氯气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
* 排放氰化氢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
* 排放光气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