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公司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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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煤矿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的

通知

矿属各科室:

为做好煤矿(以下简称矿)的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等法律法规,以及集团相关规定,特制定《煤矿保密工作管理

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煤矿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煤矿

年1月12日

煤矿综合办公室年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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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综合〔〕53号附件

煤矿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煤矿(以下简称矿)的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等法律法规,以及集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和商业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和“业务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各部门要明确本职工作中涉及秘密的具体事项和密级划分的标准、范围,严格遵守各项保密制度。

第四条各部门要根据矿保密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对职工进行经常性保密工作教育。

第二章保密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矿主要领导为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矿的保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保密工作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由计划经营科、综合办公室纳入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业绩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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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矿设保密委员会,成员由矿领导、副总师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的重大工作部署;制定矿保密工作规章制度,组织监督保密制度的实施;审定矿工作中产生的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变更和解密;审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加强保密机构和队伍建设,指导监督各部门严格执行保密工作制度,落实防范措施。保密委员会每年与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保密责任书,各部门组织员工每年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七条矿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设在综合办公室,负责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保密工作文件材料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起草;研究提出矿工作中产生的涉及秘密事项及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以及矿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意见;对各部门的保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开展保密工作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计算机系统网络和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查处失、泄密事件等。

第八条各部门日常保密工作由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其主要职责是:落实矿保密委员会的工作部署;组织本部门保密工作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与考核工作;对本部门保密工作关键岗位、关键环节进行保密监督管理;发现保密工作中存在的泄密隐患并及时整改;负责本部门信息安全工作;确定本部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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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重点部位和人员;负责本部门对外提供资料的保密审查工作;提出本部门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事项的密级及范围;负责制定和落实本部门涉密会议和涉密活动的保密方案和措施;及时报告本部门失泄密事件,并配合矿保密委员会、保密办进行查处。

第三章密级的确定和调整

第九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保密期限的原则是: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

第十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矿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际或潜在的实用价值,并经矿及所属部门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矿商业秘密实行分级管理,将商业秘密分为核心商业秘密、普通商业秘密两级。核心商业秘密是重要的矿商业秘密,泄露会使矿权益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普通商业秘密是矿除核心商业秘密以外的商业秘密,泄露会使矿权益遭受损害或给矿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在办公过程中需要内部掌握,但是正式批准后即可公开的- 4 -

事项,原则上不设商密级别,一般作为内部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保密期限可以预见时限的以年、月、日计,不可以预见时限的应当定为“长期”或者“公布之日”。核心商密原则上不超过5年、普通商密原则上不超过3年。保密起始时间自标明的制发日起计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自通知密级和保密期限之日计算。

密级文件保密期满即自行解密,需要变更保密期限的,由原密级确定部门负责办理。变更密级、保密期限和范围或决定解密的,应有文字记载,并通知知密范围内的人员。

第十二条各部门在工作中产生的文件、简报、纪要、电报、报表、会议记录、录音带、录像带等均依据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并按有关规定标明秘密事项名称、密级、保密期限和控制范围(见附件)。同一个载体上含有两个以上密级的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其最高密级确定。

第四章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管理

第十三条保密要害部门是指经常或大量涉及秘密的单位或部门,保密要害部位是指集中存放、保管大量秘密载体的场所。

第十四条根据国家关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矿综合办公室、计划经营科、财务科、物资供应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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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度指挥中心等部门为重点保密部门,保密办负责加强上述重点保密部门、部位的管理。

第十五条矿领导对确保国家、矿商业秘密及内部事项负有领导责任:

(一)在研究、部署涉及国家、矿商业秘密时,要同时对保密工作提出要求,作出安排,做到业务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也要管到哪里。

(二)凡矿长办公会、党委会等领导核心会议所决定的重要问题及上级重要指示,在未公布之前不得对外传播、透露。

第十六条凡属矿“内部事项”的各类资料,除工作需要请示矿领导同意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对外提供。矿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上通则,凡违反本通则造成失、泄密事件的,视情节给予责任者必要的处罚。

第十七条公开宣传报道、发布信息、展览展示以及组织或参加国内外交流活动,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凡属秘密事项,不得公开宣传报道。

第十八条具有属于商业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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