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及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职责
社区司法规章制度

社区司法规章制度【篇一:司法行政工作室规章制度(新)】村(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及工作制度一、组织机构主任:副主任:工作人员:二、工作职责村(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是司法行政机关服务基层的重要载体,在司法所的指导和村(社区)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司法行政各项业务。
担负着排查调处化解矛盾纠纷、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职能。
其主要职责为:1、协助司法所、村(社区)委会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
2、负责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重大疑难纠纷及时向乡镇党委政府和司法所上报,并做好前期疏导和稳定工作。
3、掌握社区矫正人员信息,协助司法所管理教育、改造社区服刑人员。
4、掌握刑释解教人员信息,协助司法所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
5、协助法律援助机构,为群众法律援助提供帮助,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转达法律援助申请。
6、解答群众一般法律咨询,为群众提供解决法律问题的途径。
7、负责统计和落实司法所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工作制度调委会工作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司法所指导下进行工作。
1、及时调解各类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及时向村民委和上级汇报调处情况。
2、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本村所发生的各类民间纠纷,是首调解责任人,若二次调解不成功,可以向司法所反映。
3、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及时调处纠纷。
4、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5、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功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6、调解纠纷时,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明,细心疏导,清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7、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根据需要或者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有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的签名(盖章)后生效。
村居智享公共法律服务行动工作方案

村居智享公共法律服务行动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区现代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推行“1335工作模式”,深化**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建设,加快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
开展“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服务模式,以群众需求为导向,构建以公共法律服务智能终端机为主体,微信、电话为补充的村居智能公共法律服务网络。
在全面配备法律服务智能终端和村居法律顾问的基础上,加强宣传,提高群众知晓率和使用率,让群众一遇到法律问题就能想到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就能用上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二、主要措施(一)实现“一网通办”1.推广使用省智慧法律服务调度管理平台。
以省法律服务网(“12348”省法网)为统领,借助即将建成的省智慧法律服务调度管理平台,将网络平台、实体平台、热线平台数据互联互通,形成“前台综合受理、中台统筹分配、后台分类处理”的服务流程,实现“一次受理、三台通行”,形成协同联动、一网办理、数据共享的工作格局。
2.联通内部业务信息系统。
借助区司法厅和市司法局联通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公证、司法鉴定等业务系统,依托网络平台便捷高效的积极作用,强化网上咨询、网上预约、网上申请、网上办理、信息反馈等功能。
3.确保数据共享互认。
群众通过“三大平台”提出法律服务需求,相关诉求通过数据汇聚,统一分类编号,形成一个入口,建立平台间服务事项办理内部流转机制及数据互认共享规则,确保咨询事项、业务办理和投诉建议的受理、指派、承办、归档、满意度评价等全过程实现“一网通办”。
(二)建立运营指挥机制1.将**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升级为公共法律服务运营指挥中心。
汇集**区公共法律服务数据,统一调度本辖区各类法律服务资源。
对法律服务需求快速反映,统筹安排法律服务资源的供给数量、供给类型、供给方式,及时流转和办理服务事项,促进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服务效率。
2.服务工单及时流转。
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公共法律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推进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法律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法律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基本法律需求而组织提供的法律服务、服务保障措施以及其他相关服务事项。
公共法律服务主要包括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查询、法律便利、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村(居)法律顾问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
第四条公共法律服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以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为目标,坚持公共性、均等性、便利性原则,创新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整合优化服务资源,促进资源共建共享,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获取、监督、评价公共法律服务和对公共法律服务提出建议的权利。
第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公共法律服务的宣传,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统筹指导,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运行保障机制,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公共法律服务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管辖区域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推进,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公共法律服务标准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法律服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公共法律服务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公共法律服务各项制度和措施;(二)统筹城乡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配置,加强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三)优化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流程;(四)监督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五)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六)与公共法律服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浙江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浙江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31•【字号】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 号《浙江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已于2024年5月31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31日浙江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2024年5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第三章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第四章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公共法律服务,加强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法律服务的提供、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共法律服务,是指为了满足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法律服务需求,由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提供,具有公共性的法律服务活动、服务产品、服务设施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包括政府保障、无偿提供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和政府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供的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
国家对公共法律服务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统筹协调、改革创新,以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智能精准为目标,整合优化各类法律服务资源,促进资源共建共享。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法治建设规划,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体制和协调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中卫市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标准【模板】

中卫市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标准一、市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内容及标准:市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名称为:“×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参照县(区)中心建设内容和标准,根据实际需求自行确定。
二、县(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内容及标准:(一)名称××县(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二)主要服务内容1、接待现场来访,解答法律咨询;2、受理、审批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3、受理、指派、分流和协调处理人民调解案件,提供专业调解服务;4、提供律师代理诉讼、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5、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各种形式的法治文化活动;6、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与行政审批相关的服务事项。
7、受理对司法行政工作和法律服务的投诉、意见建议。
8、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服务工作。
(三)功能区域划分1、接待柜台区。
负责接待来访群众,承担问询接待、办事导引、受理办理等工作任务,并根据群众需求、资源配置等合理设置各种接待服务窗口;2、等候休息区。
根据场地条件设置座椅、饮水设备、视频播放设施、法律服务资源自助查询设备、书写台及辅助设施、应急医用设施等;3、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区。
主要用于开展面向群众的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既可设置独立区域,也可与等候休息区合并设置;4、特殊功能区。
独立设置私密咨询室、人民调解室,并根据工作需要和场地条件等配套设置会议室、资料档案室、办公室等。
(四)场所建设要求1、中心一般依托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也可独立设置在司法行政业务用房(或司法行政办公大楼)一楼,或其他方便群众的临街一楼场所。
不具备独立设置条件的,可依托当地政务(行政、公共、综合)服务中心设置;2、中心应当设置服务大厅(含接待柜台区和等候休息区),面积一般应在200㎡左右,接待柜台区与等候休息区相对分离,半开放式办公。
柜台一般高80cm以下,宽1米以内,柜台前设置座椅。
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4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3日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2024年4月3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第三章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第四章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体系第五章公共法律服务保障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丰富完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和规范公共法律服务,提高公共法律服务水平和能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以高质量法律服务助推高质量发展,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法律服务的提供、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共法律服务,是指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的法律服务需求而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设施、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包括政府免费提供、社会参与的法治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以及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
第三条公共法律服务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围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第四条公共法律服务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遵循公共性、均等性、便利性、可持续性的原则,整合各类法律服务资源,创新法律服务供给方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_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
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某市积极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努力实现法律服务均等化、便捷化、高效化。
本文以某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实践为案例,分析其建设成果和经验,以期为其他地区提供借鉴。
二、某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践(一)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组织体系某市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首先完善了公共法律服务组织体系。
具体措施如下:1. 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机构。
成立市、县两级公共法律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2. 设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在市、县两级设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为群众提供一站式、综合性的法律服务。
3. 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在乡镇(街道)、社区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实现公共法律服务“村村通、社区通”。
4. 发展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
吸纳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专业人士加入志愿者队伍,为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援助。
(二)拓展公共法律服务内容某市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不断拓展公共法律服务内容,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法律服务需求。
具体措施如下:1. 提供法律咨询。
通过电话、网络、现场等方式,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2. 法律援助。
为经济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包括诉讼代理、非诉讼代理等。
3. 公证服务。
为群众提供各类公证服务,如遗嘱公证、婚姻公证、合同公证等。
4. 律师服务。
组织律师开展“法律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等活动,为群众提供法律讲座、法律咨询等服务。
5. 基层法律服务。
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调解等服务,化解矛盾纠纷。
某市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率。
具体措施如下:1. 发展“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
搭建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实现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服务模式。
2. 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热线。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精神,切实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规范化、便民化,现结合我县实际,就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体系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按照科学规划,统筹推进,便民利民的总体要求,坚持政府主导、服务规范、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以建设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开发管理处)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居)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全覆盖为目标,建立保障有力、规范高效、参与广泛、便民利民的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二、建设标准(一)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整合法制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律师、公证等各类法律服务资源为一体,打造以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为主体的服务平台和窗口。
场所要独立或相对独立,选址符合“临街落地”、交通便利、方便群众上门要求。
(二)乡镇(街道、开发管理处)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依托司法所建立,融合法律援助工作站及法律管家工作站为一体,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公证、法律咨询、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
1.建设要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办公用房外挂门牌,名称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内悬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职责,法律援助工作站任务及法律管家工作站公示牌,公开职责任务和联系方式。
2.法律管家工作站按规定建立法律管家公示牌,公示牌中对接律师及司法鉴定人按《X县法律管家工作站点联系表》分配,公证员及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分别为县公证处主任X、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周敬军。
3.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工作站一般由1-3名工作人员组成,主任由司法所长兼任,工作人员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法律援助志愿者组成。
(三)村(居)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融合司法行政行政工作室、法律管家工作室、“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为一体,为群众提供法制宣传、法律服务、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乡镇(街)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职责
1、定期检查各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职责、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2、疏导群众情绪。
引导当事人依法表达合理诉求;
3、承担群众法律咨询。
接受与司法行政职能相关的各类询问、建议、投诉,转交相关职能办公室,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4、指导群众依法维权。
提前介入各类民间矛盾纠纷,正确引导上访群众;
5、代办群众法律事项。
为当事人提供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有偿法律服务的指引,提供相关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基本信息供当事人选择;
6、建立工作台帐,记好工作信息,及时做好工作总结。
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站职责
1、开展法律咨询,处理本村(社区)普通法律及政策问题的解答;
2、负责对本村(社区)内非诉讼及案情简单的民事诉讼法律援助申请做初步审查,引导法律援助;协助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对本村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3、负责解释有关人民调解的法律法规,引导本村(社区)有调解需要的申请人到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4、负责组织、协调本村(社区)法律宣传工作;
5、负责收集、统计、上报本村(社区)法律服务信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