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开发管理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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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矿产资源管理政策与法规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矿产资源管理政策与法规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矿产资源管理政策与法规自然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其管理对于国家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矿产资源作为自然资源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合理管理和有效利用是我国能源保障和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自然资源部制定了一系列的矿产资源管理政策与法规,以规范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一、分类管理原则自然资源部对矿产资源按照不同的性质和用途进行分类管理。

根据资源的稀缺性、价值和开发难度,将矿产资源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如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等。

这种分类管理的原则使得资源的开发与保护能够有序进行,避免了资源的浪费和破坏。

二、采矿权管理采矿权是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的基本依据,同时也是保护矿产资源的重要手段。

自然资源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权管理条例》,明确了矿产资源的产权制度和采矿权的获取和行使条件。

根据这些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前,都需要取得相应的采矿权,并遵守相关的开采规则和环保标准。

三、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往往伴随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问题,为了保护环境和促进生态恢复,自然资源部制定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政策与法规。

这些政策和法规规定了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应当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生态恢复要求,确保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四、矿产资源税收政策为了合理调节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之间的关系,自然资源部制定了矿产资源税收政策。

该政策通过对矿产资源的征收资源税、土地使用税等方式,实现了对矿产资源的经济调节和资源税收的合理收入分配。

这一政策的实施不仅促进了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还为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提供了重要支撑。

五、矿产资源勘查和评估矿产资源勘查和评估是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环节,它是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的前提和基础。

自然资源部制定了《矿产资源勘查管理条例》和《矿产资源储量评估规范》,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和评估活动进行了规范和管理。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矿产资源的分类和管理第二条根据矿产资源的性质和用途,将矿产资源分为能源矿产资源、金属矿产资源、非金属矿产资源和稀土矿产资源。

第三条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矿产资源的开发必须按照规划和审批程序进行。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矿产资源。

第三章合同管理第五条矿产资源开发者与矿产资源管理机构签订矿产资源开发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矿产资源开发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 合同双方的基本情况;2. 开发范围和方式;3. 开发期限和目标;4. 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归属;5. 采矿权的授予和收回;6. 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措施;7.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条件;8.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第四章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第七条矿产资源的开发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八条矿产资源开发者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相应的修复措施。

第九条矿产资源开发者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矿产资源税等相关税费。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处罚第十条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对于违法开发行为,矿产资源管理机构有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警告;2. 罚款;3. 取消采矿权;4. 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和行业黑名单制度,对违法开发者进行限制和处罚。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于严重破坏环境和生态的矿产资源开发行为,开发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受到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此前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于矿产资源管理机构。

矿产资源保护与管理政策解读

矿产资源保护与管理政策解读

矿产资源保护与管理政策解读矿产资源的保护与管理是现代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一环。

为了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措施,以保护矿产资源,防止过度开采和滥用,保障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本文将对矿产资源保护与管理政策进行逐一解读。

1. 保护矿产资源的重要性矿产资源是国家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开发利用对国家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矿产资源的开发也带来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

保护矿产资源的重要性在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环境,从而促进可持续经济发展。

2. 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政策措施为了合理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矿产资源的准入制度、采矿权的管理、矿业权益的保护、矿产资源税收政策等。

通过制定这些政策,旨在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推动矿产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

3. 矿产资源环境保护政策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环境保护政策也相应加强。

这些政策包括但不限于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评估、矿区生态修复、矿区环境监测等。

通过加强环境保护政策的实施,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矿产资源开发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4. 矿产资源管理的创新举措为了提升矿产资源管理水平,各国不断推出创新举措。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数字化矿场管理系统、信息化矿权管理平台等。

通过引入先进的管理技术和手段,可以优化矿产资源管理流程,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和保护水平。

5.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推进矿产资源保护与管理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具有全球性的特点,需要各国加强合作,共同应对。

各国可以在制定相关政策时进行经验交流和借鉴,推进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同时,国际组织、科研机构等也应该加强合作,共同推进矿产资源保护与管理的研究与实践。

总结起来,矿产资源保护与管理政策的核心目标在于实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包括准入制度、矿业权益保护、环境保护政策等。

采矿业的矿山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政策

采矿业的矿山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政策

采矿业的矿山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政策采矿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对国家经济的发展和资源的保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合理开发和利用矿山矿产资源,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以促进采矿业的可持续发展和资源的有效利用。

本文将从政策层面探讨我国采矿业的矿山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政策。

一、产业调控政策为了规范和引导采矿业的发展,我国实施了一系列的产业调控政策。

首先,通过制定《矿产资源法》对矿产资源的开采进行管理,明确了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其次,建立了矿产资源税制,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征收相应的资源税。

同时,对资源密集型企业进行差别化加税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以鼓励节约能源、降低污染排放。

此外,政府还通过发展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矿山地质信息、资源评估、环境保护等支持服务,促进采矿业的科学、规范、可持续发展。

二、资源管理政策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护矿山矿产资源,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资源管理政策。

首先,建立了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实行了矿山开发许可和采矿权的管理制度,对采矿企业进行准入管理,严控矿山开采的规模、范围和时间。

其次,推行矿山环境保护政策,强化矿山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了矿山开采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保护工程,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此外,加大对非法采矿和违规开发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违法开采行为,保护矿山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

三、技术创新政策为了提高采矿业的技术水平和资源利用效率,我国实施了一系列的技术创新政策。

首先,加强科技创新,鼓励采矿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提高采矿技术的创新能力。

其次,推动工业互联网与采矿业的深度融合,利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高采矿业的智能化水平。

此外,鼓励采矿企业采用先进的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四、国际合作政策为了更好地促进矿山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在资源开发和管理方面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作。

首先,加强与资源大国的对接,学习借鉴其先进的资源开发和管理经验,推动资源的高效利用和节约。

矿产资源管理法汇总

矿产资源管理法汇总

矿产资源管理法汇总矿产资源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护矿产资源,我国有一系列相关的矿产资源管理法规。

本文将对这些法规进行汇总,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矿产资源管理相关知识。

一、《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基础法律。

该法规定了矿产资源的归属、获取、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具体包括了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矿区划定、矿产资源勘查与评审、矿业权管理、矿业权转让等等。

该法的实施旨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环境和生态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经济发展利益。

二、《矿产资源税法》《矿产资源税法》是我国矿产资源税收领域的主要法规。

该法针对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活动征收资源税。

该法规定了矿产资源税的计算、征收对象、纳税义务人、税率和节税优惠等方面的内容。

实施该法旨在通过资源税的征收,合理调节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的关系,鼓励节约能源,促进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三、《矿业权管理条例》《矿业权管理条例》是针对矿业权的管理和行使进行规范的法规。

该条例主要规定了矿业权的获取和变更手续、矿业权的行使和保护、矿业权转让和终止、矿业权的出让和承包以及矿业权纠纷的处理等内容。

该条例的实施旨在建立健全矿业权管理制度,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资源的秩序和可持续利用。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是针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环节进行管理的法规。

该条例主要规定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许可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计划的编制和实施、矿山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要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和检查等内容。

该条例的实施旨在规范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确保矿业生产的安全和环境的保护。

五、《矿产资源勘查管理条例》《矿产资源勘查管理条例》是对矿产资源勘查活动进行管理的法规。

该条例主要规定了矿产资源勘查申请和审批程序、矿产资源勘查权的取得和行使、矿产资源勘查资质的认定和评价、矿产资源勘查信息的报送和公开等内容。

采矿业中的矿产资源管理与保护政策

采矿业中的矿产资源管理与保护政策

采矿业中的矿产资源管理与保护政策矿产资源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然而,在采矿业的发展过程中,如何科学合理地管理与保护矿产资源,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政策制定、合规管理和环境保护三个方面探讨采矿业中的矿产资源管理与保护政策。

一、政策制定为了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政府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政策。

首先,政府可以通过设立矿产资源管理局等专门机构来负责矿产资源的管理与保护工作。

这些机构可以负责矿产资源的调查与评估,制定矿产资源开发与管理的标准和规范,监督矿产资源的开发过程。

其次,政府可以通过颁布矿产资源管理法律和法规,明确矿产资源的产权、开发权和使用权等,并规定其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方式。

最后,政府可以通过实施激励性政策,鼓励企业在矿产资源管理与保护方面进行创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二、合规管理在采矿业中,合规管理是管理与保护矿产资源的重要手段。

采矿企业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和法规,确保矿产资源的合法开发与利用。

首先,采矿企业应获得矿业权益,进行合法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其次,采矿企业应按照规定的采矿方法和技术,合理进行矿产资源的开采过程,最大限度地减少资源浪费。

此外,采矿企业还应建立健全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对矿产资源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包括资源勘探、开发、利用和封闭等环节。

同时,采矿企业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进矿产资源的管理与保护工作。

三、环境保护采矿业的发展往往伴随着环境破坏问题,因此,在管理与保护矿产资源的过程中,环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采矿企业应制定环境保护方案,对矿产资源的开发过程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其次,采矿企业应加强尾矿、废石等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此外,政府应加强对采矿企业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确保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总结起来,采矿业中的矿产资源管理与保护政策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发与管理规范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发与管理规范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发与管理规范引言自然保护区是为了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而设立的特定区域,其重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矿产资源不受过度开发和破坏。

为了确保自然保护区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制定了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和管理。

本文将详细阐述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中关于矿产资源开发与管理的规范。

一、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原则1.自然保护区矿产资源开发与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综合治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2.国家对自然保护区中的矿产资源实行严格的保护,禁止破坏性开发和非法采矿。

3.矿产资源开发应基于科学实验研究,充分考虑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特殊性和脆弱性。

4.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应与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生态旅游等相关产业相结合,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二、矿产资源开发审批和管理1.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在自然保护区内的,需经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审批,并报国家主管部门备案。

2.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申请方应提供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证明其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影响在可控范围内。

3.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在审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时,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要求,对开发方案进行综合评估。

4.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审批后,开发方应遵守土地使用合同约定,实施环境保护措施,并负责项目的监控和治理。

三、矿产资源开发限制与禁止1.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禁止进行矿产资源开发,核心缓冲区和实验区的开发应严格限制。

2.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应避免对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系统造成破坏,不得破坏重要动植物栖息地、水源地、风景名胜区等。

3.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非法采矿、非法买卖矿产资源及其制品等违法行为。

四、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监测和评估1.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设立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监测系统,跟踪监测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和到位情况。

2.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应定期进行环境评估和绩效评估,确保项目的环境监管和整改措施到位有效。

3.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监测和评估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和评价。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矿产资源管理政策与法规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矿产资源管理政策与法规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矿产资源管理政策与法规自然资源部是中国政府设立的专门负责自然资源管理的部门,其职责之一就是负责矿产资源的管理。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自然资源部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与法规,对矿产资源的管理进行规范。

本文将围绕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政策与法规展开论述。

一、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依据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管理过程中,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

这些法律文件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需要在操作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并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的政策导向为了科学开发和高效利用矿产资源,自然资源部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导向。

首先,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区域规划,以保证资源的合理利用;其次,自然资源部鼓励创新技术手段,提高勘查开发效率,并提倡绿色环保的矿产资源开发方式;此外,自然资源部还注重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源开发的可持续性。

三、矿产资源保护的法规要求矿产资源保护是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在管理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的法规要求。

首先,自然资源部要求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力度,防止过度采集和滥用资源;其次,自然资源部鼓励采取恢复和修复措施,尽量减少矿产资源开采对环境的破坏;此外,自然资源部还要求对重要的矿产资源进行保护性开发,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矿产资源管理的监督与执法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管理过程中,承担着监督与执法的职责。

自然资源部要求加强对矿产资源管理的监督,确保资源的合法利用和管理的规范性;同时,自然资源部注重对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与执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五、矿产资源权益保护的政策措施为了保护矿产资源权益,自然资源部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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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管理
(一)矿产资源开采条件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 ,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并 办理登记。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国家 对矿产资源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开采矿 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 可证
(二)采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采矿权和采矿权人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采 矿权是指依法取得的采矿权规定的范围内, 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 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成为采矿权人 《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规定, 申请采矿权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3.采矿权的审批 登记管理应当自收到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 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五条规 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限期修改或者补充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30日内,缴纳相关费用,领取采矿许可证,成 为采矿权人。
2.采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采矿权人的权利: (1)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 事开采活动; (2)自行销售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 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3)在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 设施; (4)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2)越界采矿行为
•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 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 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 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 ,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343条追究刑 事责任。“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 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价值数 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行 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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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矿类违法行为 (1)无证采矿行为 包括: 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延续登记手续而继续采矿; 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注销、吊销后继续采矿; 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 范围采矿; 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种矿种; 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采矿(共生、伴生矿种除外)等违法行为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拒不停止开采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343条追究 刑事责任。“破坏矿产资源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 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行为,处3年 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矿产资源的社会属性
是人类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基本来 源,是社会文明发展的物质基础。衣食住 行均离不开矿产资源
(三)矿产资源的分类
1.根据形态上划分
• 固态--如煤矿、铁矿、石灰岩等; • 液态--如石油、矿泉水等; • 气态--如天然气、煤成气等
2.根据性质和工业用途 能源矿产:煤、石油、天然气、地热 金属矿产:铁矿、铅锌矿、铝土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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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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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管理面临的挑战
非金属矿产:水泥用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灰 岩 水汽矿产:矿泉水、二氧化碳
二、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一)我市矿产资源概况 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不丰富,但具有特 色优势矿产。具有现实资源优势矿产主要 有天然气、页岩气、煤、地热、锶矿、锰 矿、铝土矿、毒重石(钡矿)、水泥灰岩 、石膏、粉石英、铁矿、岩盐等,具有找 矿潜力的矿产主要有硫铁矿、炼镁白云岩 、铜、铅、锌等。
1.采矿权审批的分级管理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 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1)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矿 产资源; (2)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3)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4)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 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采矿权人的义务 (1)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 (2)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 (3)依法缴纳矿产资源税和矿补费 (4)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 (5)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统计报告
(三)采矿权的审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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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庆矿产资源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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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矿床少,中小型矿床多; 能源矿产、非金属矿产多,金属矿产少; 共生、伴生矿床多,单一矿床少; 贫矿、难选冶矿多,富矿少。
第二部分 矿产资源开采审批与监管
一、矿产资源所有权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 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 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 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 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 ,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 全国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
第三部分 我市矿业经济形势及面临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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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矿业经济形势
全市矿山主要经济指标总体呈下降趋势。 今年一季度以来申请采矿权数量继续减少,矿山企业债务继 续加重。 目前矿业市场尚无反弹迹象,预测二季度矿业仍将维持低位 运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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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开发利用情况对比表
年度 (年) 2000 2005 2010 2015 矿山数 从业人数 4223 3294 3020 2287 24 20 20 11 产量 3. 1 1. 0 1. 6 1. 5 工业总产值 (亿元) 45. 6 80. 1 232. 2 164. 7 利润 (亿元) -0. 9 3. 0 18. 7 -3. 1 市级征收价款 (亿元) / 1. 23 6. 74 1. 61 (个) (万人) (亿吨)
• (4)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
• 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 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5)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或者弄虚作假
• 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 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 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 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4)违反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手续 • 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 吊销其勘查许可证。 • (5)不按期缴纳依法应当缴纳的费用,如探矿权使用费和 探矿权价款 • 法律责任: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0.2% 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 证。 • (6)非法转让探矿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根据有 关规定,对非法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处理。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 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1)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储 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2)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级地质矿产 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 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 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办法采矿 许可证。 矿区范围夸县级以上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 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 证
(二)矿产资源的属性
1.矿产资源的自然属性 矿产资源是一种自然资源,是天然形 成的,不是人类劳动的创造的产物。有以 下自然属性: (1)耗竭性。是地质作用形成的,开一 点,少一点,不可再生。
(2)分布不均衡性。矿产资源分布取决 于地质条件,其分布是不均衡的。 (3)可变化性。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过 去不是矿产资源的可以转变为矿产资源,过 去没有开采价值的,现在具有开采价值。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
(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职责 《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全国矿产 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 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 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 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 体采矿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 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矿产开发管理相关政策
刘晓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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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矿产资源及开发利用现状 二、矿产资源开采利用监管 三、我市矿业经济形势及面临的挑战 四、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总趋势
五、矿产开发管理相关政策
第一部分 矿产资源及开发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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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矿产资源的相关概念
(一)矿产资源的定义
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 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 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 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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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破坏性采矿行为 包括: 不按开采方案开采,大矿小开、严重肢解大型完整矿床 应露采的改用坑采,使资源回收率大幅度下降; 应多层综合开采的只进行单层开采,为其他层矿产的开 采留下严重安全隐患; • 对易损坏的特种非金属矿产、流体矿产、易燃易爆易溶 矿产和含有放射性元素的矿产不采用专门的技术设备及 安全措施进行开采,导致矿产利用率极低或者造成不安 全、污染等违法行为。 •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 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5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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