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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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0-11-05 出处:培养办点击:1959次

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005]21号)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邮电大学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其他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参照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学籍是研究生与学校建立“接受教育服务和管理”与“提供教育服务和管理”关系的必要条件,是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依法使用学校资源进行学习和相关活动的基本依据。

被北京邮电大学录取的研究生,通过我校的注册审核且复查无异议后可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取得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学籍。

第五条新生凭《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报到规定的相关材料,按学校的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办理完入学手续的新生,学籍状态记录为“预注册”。因特殊原

因不能如期完成预注册的新生应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原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含两周)。获得批准的新生学籍状态记录为“暂缓注册”,应在请假期限结束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凡逾期仍未完成预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费的新生,可以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贷款申请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申请,审批通过后方可予以预注册,审批未通过或无故不缴费的新生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对已预注册的新生,学校在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学籍状态记录为“注册”。复查不合格者,将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复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身体情况是否符合国家及我校关于高校学生入学的体检标准或要求;

(三)学校认为必要的其他方面的复查或考核。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已经取得学籍者,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对于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者,其户口、档案退回原单位或生源所在地。

第八条新生报到体检复查必须在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进行。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将予以取消入学资格;因健康等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九条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任何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的,由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可在下学年教师开始工作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者逾期不办理申请入学手续者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除因退学等特殊原因导致学籍终止,或因休学等原因保留学籍外,在校研究生(包括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应在每学期开学时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请假并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一个月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学校向其中止教育服务,注册后予以恢复。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研究生必须根据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在导师指导下选修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并参加相应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研究生课程可采用笔试、口试、闭卷、开卷、论文等形式进行考核。考核形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要求确定,由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审批。

第十三条《北京邮电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北京邮电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以下均简称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学位课考核不合格者必须重修该门课程;非学位课考核不合格者可重修该门课程也可选修其它课程。对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环节,研究生需按相关规定完成所有环节方可获得该项学分。

第十四条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试者,应在考试前书面申请缓考,因病须另附校医院证明,因事一般不能申请缓考。缓考申请必须在考试前提交,并经任课教师同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批准。获准缓考的研究生须重新选修此课程,并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考试。

未按规定申请缓考、擅自不参加考试的研究生,该门课程以“0”分计。

第十五条研究生必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如有违纪或作弊行为,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计,并按《北京邮电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其在校期间的成绩等将不予认可。

第十七条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请假申请由研究生书面提出,指导教师签署意见,请假时间不超过两周的,由所在学院审批并报研究生院备

案;请假时间超过两周(含两周)的,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批。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确有特殊原因必须调换专业者,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及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经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研究生调换专业后,必须按调换后专业的培养方案重新制订培养计划,并完成所有相关的要求。

第十九条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在读期间如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因指导教师由我校转出且我校无法继续培养,需要转学至其它院校者,由研究生本人提出转学申请,经指导教师及所在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经主管校长审批同意且拟转入学校无异议后,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我校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2—2.5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3年。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硕士研究生在校的最长年限(含休学)为5年,博士研究生在校的最长年限(含休学)为8年。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因个人原因需休学者可提出休学申请,经导师签署意见,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同意后,由研究生院或主管校长审批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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