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有权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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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1. 引言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是民法中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们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对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和意义。

2. 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2.1 债务代位与债务转移2.1.1 债务代位的概念债务代位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原始债务人将其应履行的义务转移给第三方,第三方成为新的债务人。

原始债务人在此过程中被解除了原有合同关系。

2.1.2 债务转移债务转移是指原始合同关系不变,但原始借款人将其应履行义务委托给第三方进行履行。

2.2 债券持有者对抗违约行为2.3 借款合同中约定了不可抗力条款时是否可实施违约责任豁免制度3. 借款合同中撤销条款及其适用条件3.1 撤销条款在法律中的地位3.2 撤销条款的适用条件3.2.1 撤销权的主体条件3.2.2 撤销权的客观条件3.2.3 撤销权的形式条件4. 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和限制4.1 债务代位与债务转移适用范围和限制4.1.1 债务代位适用范围债务代位主要适用于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债务代位条款,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4.1.2 债务转移适用范围债务转移主要适用于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债务代位条款,但原始借款人希望将其应履行义务委托给第三方进行履行。

4.2 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和限制撤销权主要适用于合同中存在重大违约行为或者其他法律规定允许撤销的情形。

5. 借款人违约情形下债权人代位与撤销选择分析5.1 违约情形下选择债务代位或者撤销原则分析在违约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债务代位或者撤销的原则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追求违约责任的最大化。

5.2 债权人代位和撤销权选择的具体操作步骤在选择债务代位或者撤销时,需要债权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操作,包括通知原始借款人、通知第三方、办理相关手续等。

6. 借款合同中约定了不可抗力条款时是否可实施违约责任豁免制度6.1 不可抗力条款在合同中的作用和效力6.2 不可抗力条款是否可以豁免违约责任7. 借款合同中撤销条款的效力和适用条件7.1 撤销条款在合同中的作用和效力7.2 撤销条款适用条件是否具备8. 结论本文对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进行了深入研究,探讨了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和意义。

建筑工程合同的保全形式及功能

建筑工程合同的保全形式及功能

建筑工程合同的保全形式及功能一、建筑工程合同的保全形式建筑工程合同的保全,也就是合同的保全,它是通过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形式而实现的。

(1同理,2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两个债权均已到期,即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和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均已到期,不可或缺。

4、货币性。

依照合同法解释的精神,人们理解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到期债权并非是指所有的任何性质的债权,而是限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这主要是因为非金钱给付内容的权利行使代位权对于债权的保障意义不大并且程序复杂,也有过多干预债务人权利的嫌疑。

(二)、撤销权的行使要件1、客观要件;撤销权的行使首先要求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处分财产的行为主要有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在财产上设立抵押、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出让财产等。

当债务人采取上述不正当或非法方式转移财产,导致债务21者;;更有2三、建筑工程合同订立和主要条款(一)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勘察、设计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

勘查、设计单位接到发包人的要约和计划任务书、建设地址报告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而成立,通常在书面合同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勘察、设计如由一单位完成,可签订一个勘察设计合同;若由两个不同单位承担,则应分别订立合同。

建设工程的设计由几个设计单位共同进行时,建设单位可与主体工程设计人签订总承包合同,由总承包人与分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

总承包人对全部工程设计向发包人负责,分包人就其承包的部分对总承包人负责并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274条规定,勘察、设计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275条规定,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一

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一

案情介绍李*本人热爱收藏,并且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

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代太长远,李*无法评估其真实价值,而只能大概估计其价值在10万元以上。

*日,李*将其酒杯带到一古董店,请古董店老板鉴赏,店老板十分喜欢该酒杯,并且知道其价值不下百万,于是提出向李*买下该酒杯,出价为50万元。

李*对此高价内心十分满意,但仔细一想,心知该酒杯价值绝对超过50万,如果拍卖,超过百万也有可能。

但苦于拍卖本钱过高,自身也没有条件拍卖。

于是,李*心生一计,同意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待日后古董店老板高价卖出后再主张合同可撤销,要求变更合同。

结果,古董店老板通过拍卖,酒杯被卖到1000万元。

此后,李*向法院主张合同显失公正,要求古董店老板至少再补偿900万元。

试分析:1.李*与古董店老板的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2.李*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3.法院应如何处理?评析1.李*与古董店老板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一致,合同有效。

2.没有法律依据。

我国"合同法"规定,显示公正的合同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本案中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此种情况。

首先,李*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虽然他不知道酒杯的真实价值,但内心已经知道其价值绝对超过50万元,在此情况下他仍然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法律上就应该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而不属于因缺乏经历导致判断失误的情形;其次,李*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的时候,就已经准备事后主张合同变更,因此当然不存在被骗或者失误的情形,相反,李*心知肚明,不属于合同显失公正;再次,李*主张合同显失公正属于恶意,不应得到支持。

3.根据上面分析可知,法院不应支持李*的请求,应认定合同有效。

撤销权与代位权的行使案情介绍甲公司为开发新工程,急需资金。

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

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

债与合同法 复习题

债与合同法 复习题

债与合同法学复习资料单选题1. 可撤销的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_______内不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分)(A) 6个月(B) 1年(C) 2年(D) 5年参考答案:B2.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_______解除合同。

(2分)(A) 可直接解除合同(B) 只能通过人民法院(C) 经催告后(D)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参考答案:A3. 甲明知自己的车子被盗,仍然积极地与乙磋商订立车子买卖合同,致使乙花费一定的订约费用,甲对乙的订约费用可基于_______获得赔偿。

(2分)(A) 违约责任(B) 侵权责任(C) 缔约过失责任(D) 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参考答案:C4.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为_______。

(2分)(A) 有效(B) 无效(C) 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无效(D) 法人追认的对法人有效参考答案:C5. 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_______。

(2分)(A) 可直接发生效力(B) 经债权人同意后生效(C) 经通知债权人后生效(D) 债权人未表示反对即生效参考答案:B6. 某服装厂与某纺织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纺织厂向服装厂供给纯毛衣料100万米,按纺织厂提供的样品交货,纺织厂交货经服装厂验收后,服装厂即将衣料加工成衣服销售。

后购买衣服的消费者反映衣料的质量有问题。

经过检验,纺织厂提供的样品是含有8%涤纶的衣料,纺织厂亦是按该样品向服装厂交货的。

本案的性质应如何认定?_______(2分)(A) 重大误解(B) 民事欺诈(C) 违约行为(D) 侵权行为参考答案:C7. 甲是乙企业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乙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随时对外签约。

后甲因收取回扣被乙企业除名,但空白合同书未收回。

甲以此合同书与丙签订购销协议,该购销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_______(2分) (A) 不成立(B) 无效(C) 效力待定(D) 有效参考答案:D8. 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的基础在于双务合同的_______。

合同保全制度有哪些

合同保全制度有哪些

合同保全制度有哪些合同的签订保障了合同双⽅的权益,合同保全制度则为保障合同的⾏使和实现⽽⽣,合同保全制度⼗分重要,对于合同保全制度您了解多少呢?合同保全制度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为您整理总结了以下的内容,希望能够为您答疑解惑。

合同保全制度有哪些合同保全包括代位权与撤销权。

(⼀)债权⼈的代位权1、代位权的成⽴条件(1)债权⼈对债务⼈享有合法的债权。

这是⾏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如果债权⼈对债务⼈不享有合法的债权,债权债务关系不成⽴、或者被宣告⽆效、被撤消、已过诉讼时效等,代位权则⽆从谈起。

同样,债务⼈对第三⼈(即次债务⼈)的债权也必须是合法的债权。

(2)债务⼈怠于⾏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危害。

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实质要件,所谓“怠于⾏使”是指债务⼈不履⾏其对债权⼈的到期债权,⼜不以诉讼或者仲裁⽅式向其债务⼈主张其享有的⾦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若债务⼈客观上不能⾏使,则债权⼈也不得代位⾏使。

例如,债务⼈已受破产宣告,其对次债务⼈的权利有清算⼈⾏使,债权⼈不得代位⾏使。

(3)债务⼈已陷于迟延。

包括两个⽅⾯,⼀是债权⼈对主债务⼈的债权已到履⾏期,⼆是债务⼈对次债务⼈的债权也已到期,这两个债权中任何⼀个未界履⾏期,代位权都不的⾏使。

(4)债务⼈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劳动关系等产⽣的给付请求权、劳动报酬的退休⾦、养⽼⾦、抚恤⾦、安置费、⼈寿保险、⼈⾝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这些权利是与债务⼈的⼈⾝权相关的权利,不是代位权⾏使的对象。

2、代位权的⾏使我国代位权的⾏使⽅式是债权⼈以⾃⼰的名义并以诉讼⽅式为之。

因此,代位权的⾏使集中表现在代位权诉讼上。

(1)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为债权⼈(诉讼中的原告)次债务⼈(诉讼中的被告)债务⼈(诉讼中的第三⼈)。

(2)代位权诉讼的管辖,由被告(即次债务⼈)住所地法院管辖。

(3)代位权请求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债权为限,诉讼的标的仅以⾦钱为限。

债权_债务法律规定(3篇)

债权_债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债权与债务是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的经济关系,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

债权债务关系涉及到国家、企业、个人等多方利益,因此,我国法律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从债权、债务的概念、法律规定、以及相关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债权与债务的概念1. 债权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债务人享有请求其履行一定义务的权利。

债权具有以下特征:(1)债权是相对权,即债权人的权利仅限于债务人,不能对抗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2)债权是请求权,即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一定义务。

(3)债权是特定权,即债权人的权利具有特定性,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 债务债务是指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履行一定义务的法律关系。

债务具有以下特征:(1)债务是相对义务,即债务人的义务仅限于债权人,不能对抗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

(2)债务是履行义务,即债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一定义务。

(3)债务是特定义务,即债务人的义务具有特定性,债务人与债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三、债权债务法律规定1.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关于债权债务关系的基本法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基础,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1)合同的订立与效力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

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合同的履行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法律规定履行。

(3)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合同。

但是,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2. 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债权债务关系的基本原则进行了规定。

(1)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债权人的代位权分析论文

债权人的代位权分析论文

债权人的代位权分析论文摘要: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

我国《合同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制度。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

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关键词: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构成要件;法律适用与物权相比,债权具有相对性。

其权利主体即债权人具有特定性,其义务主体即债务人也是特定的,权利主体权利的实现,必须有特定的义务主体的帮助。

债权的这种相对性,决定了债只发生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

但债的效力并非只及于债的关系之内,债除具有内部效力之外,在特殊情况下,为保障债权人的权利,法律亦当确认债权可以产生对第三人的效力,即债权也具有对外效力。

债的这种对外效力集中表现在债权的保全上。

债的保全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而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不当损害,确保债务得以清偿,责任得以承担。

考察我国《合同法》制定以前的我国民商法,不能不说我国的民商立法在债的保全方面存在重大的立法漏洞。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规定了债的保全制度即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称《合同法解释》)更对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做出了详尽的解释,确立了我国的债的保全制度。

该制度确实立是对债的相对性规那么的突破,是债的对外效力的表达,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规那么和制度。

债的保全制度在我国确实立,使其与债的担保制度及违约责任制度一起,共同构成了保护债权人债权的稳固的三角架。

债的保全,其方法有二:债权人的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

本文试就债权人的代位权谈谈自己的理解。

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代位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正式确立于法国。

合同的保全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合同的保全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合同的保全(总分98,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代位权诉讼行使的必要费用,由______承担。

( )•A.债务人•B.债权人•C.次债务人•D.债务人与次债务人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A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所产生的必要费用由( )•A.债权人负担•B.债务人负担•C.受益人负担•D.债权人或债务人负担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B3.甲对乙享有80万元债权,乙放弃对丙的100万元到期债权,同时乙又实现对丙的200万元债权,则此种情形下甲可依据撤销权请求撤销 ( )•A.200万元•B.100万元•C.80万元•D.不得行使撤销权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D4.债务人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情形是( )•A.低价转让•B.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C.以损害债权为目的转让•D.未经债权人同意转让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C5.撤销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时间是( )•A.财产权利转移时•B.债务人行为发生时•C.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履行时•D.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D6.下列债权中,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的是( )•A.非金钱债权•B.金钱债权•C.基于人身损害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D.附期限债权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C7.撤销之诉的被告应为( )•A.受让人•B.受让人与债务人•C.次债务人•D.债务人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D8.下列关于合同保全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B.合同保全是违约责任的一种•C.合同保全包括撤销权和代位权•D.合同保全有利于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B9.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 )•A.合同成立至合同开始履行期间•B.合同生效至合同开始履行期间•C.合同成立至合同解除期间•D.合同生效后至合同履行完毕期间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属于代位权的特点的有( )SSS_MULTI_SELA 代位权是债权人以债务人名义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B 代位权是债权人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债务C 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D 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E 代位权是债权人以债务人的代理人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分值: 2答案:C,D2.下列属于合同保全中撤销权消灭情形的有( )SSS_MULTI_SELA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B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的C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D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E 撤销权是法定权利,其消灭只能是因诉讼时效的届满或除斥期间的完成分值: 2答案:A,B,C,D3.代位权的行使应符合( )SSS_MULTI_SELA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的存在B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C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D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E 债权人主观上无过错分值: 2答案:A,B,C,D4.下列有关撤销权与代位权的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有( )SSS_MULTI_SELA 撤销权与代位权都是诉讼权利,都属于债的保全的内容B 撤销权与代位权都必须附随于债权而存在C 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消极行为D 通过行使撤销权旨在保持债务人的财产;行使代位权则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E 撤销权与代位权都是形成权,其行使只依债权人单方意思表示分值: 2答案:B,C5.在合同保全中,行使撤销权必须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判决才能发生撤销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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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有权行使代位权
和撤销权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当债务人有偿还能力但却恶意避债时,债权人有权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对其债权人的权利主张,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国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时,债权人有权行使代位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由债务人员担。

”这条规定的要旨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指当事人怠于行使其对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享有债权。

该债权必须是现时存在的有效的债权。

债务人的第三人的债权无效时,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该债权不具有专属性。

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不能作为行使代位权的对象。

第二个条件,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已对该第三人的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已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是债务人应当行使的债权。

如果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尚未到履行期限,则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过行使期限,若债务人不及时行使债权,其债权就可能因为时效届满而消灭或者会有其他财产上的不利。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债务人在债权怠于行使债权,说明债务人对自己的权利状态是清楚的,因此,对于债务人来说,只能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或特殊诉讼时效1年的短期诉讼时效。

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对该第三人的债权必须是债务人能够行使债权。

债务人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并无任何障碍,债务人完全可以通过自己或代理人行使债权。

债务人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

债务人没有明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但对该债权处于消极的、不行使的状态。

如果债务人明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则这种情形下债权人应行使代位权,而非撤销权。

第三个条件,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债权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对第三人的债权并不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则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符合这三个条件,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即可越过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其向债务人清偿所欠债权人的债务。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其具体要求为:一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即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

在行使代位权的诉讼中,原告总是享有代位权的债权人,当债权人为连带共同债权时,连带共同债权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也可以其中任何一人作为原告。

二是债权人只能在债权范围内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能超出债权范围。

三是债权人只能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符合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或者特殊时效1年的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即从债务履行期满起算,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尚未超过2年或者1年的诉讼时效。

如果超过这一期限,债权人不得再行使代位权。

四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具有三个效力。

一是对债务人而言,债权人代其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后,债务人应当及时受领因此而取得的财产和财产权利,并且在受领之后不得抛弃,向他人转让这些财产和财产权利。

如果债务人拒绝受领这些财产和财产权利,则债权人可以直接受领,从这些财产和财产权利中实现债权。

二是对
第三人而言,不得因与债权人没有合同关系对抗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但是第三人对债务人享有抗辩权的,对债权人也享有同样的抗辩权。

三是对债权人而言:不能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债务,不能直接从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取得的财产和财产权利中实现债权,而只能在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从债务人的总财产中实现债权。

但是,如果债务人拒绝接受第三人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直接从第三人清偿的债务中实现自己的权利;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利益,若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债权人只能代替债务人行使其债权,而不能处分债务人的债权。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这条规定的要旨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无偿或明显低价处分财产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上述行为。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从客观表现来看,应具备的条件是: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者负担增加的行为。

债务人使自己财产减少或者负担增加的行为包括放弃对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债权、无偿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明显低价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

债务人的行为所减少的是自己的责任财产;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合同成立生效之后。

债务人使自己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生效之后。

债务人在合同成立生效之前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不能作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债务人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说根本不会发生法律效力,财产所有权就尚未发生转移,则债权人不需要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自己的债权,而可请求法院宣告债务人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债务人的行为必须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债务人减少自己财产的行为是否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债权,以是否使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为标准。

如果债务人减少自己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如果债务人减少自己的财产的行为并不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则可以认为债务人的行为没有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就不能对债务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

第二个条件,从当事人的主观因素来看,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如果债务人使自己财产减少的同时没有从对方获取利益,则不管对方是否知道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如果债务人使自己财产减少的同时从第三人获取的利益非常微小,则只有在第三人知道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行使撤销权。

这种情形一般指债务人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给第三人。

债务人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给第三人时,若第三人并不知道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则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如果债务人使自己财产减少的同时也从第三人获取了相当的利益,此时,不管第三人进行交易时是否知道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都是正常的交易行为,该交易行为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交易行为是同等效力的,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其备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时,债权人应通过诉讼方式行使撤销权,行使撤销的方法是:一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
务人的行为。

在行使撤销权的诉讼中,原告总是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当债权人为连带共同债权时,连带共同债权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也可以其中任何一人作为原告。

被告一般是债务人,但是若撤销权所针对的债务人的行为是通过合同方式进行的,则合同相对人也可作为共同被告。

二是债权人只能在债权范围内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能超出债权范围。

三是债权人只能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

四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债权人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后,产生的效力是:一是对债务人而言,债务人的行为因被撤销而自始无效,包括:债务人放弃自己债权的,视为未放弃;债务人无偿或明显低价转让财产的,视为未让与。

二是对相对人而言,因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相对人从债务人的行为中取得的财产和财产权力应返还给债权人,而非返还给债务人,原物不能返还时应折价补偿。

三是对债权人而言,有权请求第三人向自己返还从该第三人从债务人处取得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这些财产和财产权利返还给债权人后,债权人不能直接从中实现债权,则有义务将其加入到债务人的总财产中,作为保全全体一般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共同担保财产。

债权人才可以从债务人的总财产中实现债权。

如果这些财产和财产权利是债权人债权的标的,则债权人可直接从第三人返还的财产和财产权利中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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