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条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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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条禁令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树立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以下十条禁令。
1、禁止有违背法律法规、教育方针和学生健康成长有不良影响的言行,禁止组织或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等活动。
2、禁止讽刺、挖苦、歧视、侮辱、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剥夺学生上课权利。
3、禁止传播封建迷信和低级庸俗的思想文化、参与赌博活动。
4、禁止组织或参与以盈利为目的的家教、办班补课、开办“小饭桌”、诱导学生参加课外辅导等。
5、禁止通过任何形式向家长谋取个人利益,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学习辅导资料等。
6、禁止工作时间上网聊天、娱乐游戏、炒股经商等。
7、禁止穿着奇装异服和妆饰不雅进校园。禁止酒后上课、在校园内吸烟、在课堂上使用手机。
8、禁止指责、训斥、讽刺学生家长,随意召唤家长。
9、禁止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和其它利益。
10、禁止自行调课、停课和无计划、无教(学)案上课。
延安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八条规定
为了切实加强学校管理,全面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教育工作的满意度,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八条规定。
一、规范课程和课时。全面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严禁随意增减科目和课时,切实保证开齐体育、音乐、美术、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和相应课时。
二、科学安排作息时间。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开学、放假时间。严格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高中8小时、初中7小时、小学6小时)。严禁初、高中在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组织非毕业班学生补课或上新课,严禁组织小学生补课。
三、规范学业监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每学期统一组织的学科水平测试不超过二次。严禁组织学生参加非教育部门安排的各类学科竞赛。
四、加强招生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组织招生考试。普通高中不得超计划招生,不得在规定区域外招生。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学校不得随意发布招生宣传广告。中小学、幼儿园以及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为其它部门和学校提供招生考试场所。
五、加强教学用书管理。中小学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年度用书目录征订教学用书;严禁任何部门、团体和个人滥发教辅材料或向学生摊派习题集、考试卷及课外读物。
六、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中、省、市关于教育收费的政策规定和有关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坚持做到收费政策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严禁乱收费。
七、严格学籍管理和控制班额。中小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严格规范学生流动管理程序,杜绝学生无序流动。任何学校不得
随意劝退学生,不得剥夺学生参加升学考试的权利。严格控制班额,中小学班额不得超过60人。
八、加强幼儿园管理。遵循幼儿教育规律,规范保教行为,防止和纠正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严格执行幼儿园审批制度,对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幼儿园,要坚决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