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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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151号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51号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业务)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三、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通知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等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五、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直属企业名单见附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或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发布。

六、对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及其直属企业接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属库委托承担的粮(含大豆)、食用油等商品储备业务,可按本通知前三条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具体名单见附件。

七、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直属企业名单若有变化,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整。

八、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

2009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缴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2010九、有关部门在办理免税、退税手续时,要认真审核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及时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耕地占用税征免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耕地占用税征免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耕地占
用税征免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8.12.09
•【文号】国税发[1998]209号
•【施行日期】1998.12.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
有关耕地占用税征免事项的通知
(1998年12月9日国税发〔1998〕209
号)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海南、四川、云南、甘肃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在1999年夏收之前建成250亿公斤仓容的中央直属储备粮库。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好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9号)精神,支持中央直属储备粮
库建设,现就有关耕地占用税征免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国务院决定的上述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项目全额免征耕地占用税,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二、凡不属于上述计划内的其他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和地方粮库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国家储备商品补贴收入减免税

国家储备商品补贴收入减免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 沪国税所一〔2008〕69 号转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105 号),沪财法〔2006〕59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 号)
填表说明: 1、“税收优惠事项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 的各类税收优惠事项的名称,如浦东新区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等。 2、“税收优惠类型”包括免税收入、减免税、降低税率、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抵免、加 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再投资退税等。 3、“税收优惠期限”指按照文件规定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 4、“税收优惠依据”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文件的规定。 5、本表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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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家储备商品补贴收入减免税
事项内容
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华商储 备商品管理中心、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华商中心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 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止 免征企业所得税。
所需资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一式二份) 2、取得财政补贴收入的凭证复印件(一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办结时限
七个工作日
回复文书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结果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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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4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4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6年5月21日财税字〔1996〕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不发西藏):为了加强国家对粮油市场的宏观调控,《国务院关于粮食部门深化改革实行两条线运行的通知》(国发〔1995〕15号)决定,将粮食企业的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建立两条线运行机制。

按照国务院对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政策性粮油免征增值税的政策精神,现将国有粮食企业从事粮油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国有粮食购销储运企业如农村粮管所(粮站)、军粮供应站、粮库、转运站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包括批发、调拨、加工、零售)的政策性粮食免征增值税。

进口粮、购进议价粮转作政策性粮食,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性粮食是指:国家定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城镇居民口粮、农村需救助人口的粮食、军队用粮食、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平抑市场粮价的吞吐粮食。

二、国有粮油加工企业购进的政策性粮食,企业加工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的,免征增值税。

对其加工政策性粮食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国有粮油零售企业,受政府委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销售的政策性粮食,免征增值税。

四、其他国有粮食企业接受政策委托,代理一部分粮食政策性业务,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五、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的食用植物油,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04号文件第二条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代储中央储备粮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代储中央储备粮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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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代储中央储备粮营业税问题的批

【标 签】国有粮食企业,代储中央储备粮,营业税问题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7﹞9号
【发文日期】2007-01-08
【实施时间】2007-01-0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所属国家粮食储备库代储中央储备粮取得的费用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请示》(鄂地税发[2006]21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由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68号)的规定,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你省部分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各级财政或粮食主管部门支付的费用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否则,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4号)

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74号
2004-05-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资金帐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用于转储备和轮换以及履行政府承诺而组织的进口粮(油)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所纳税款由中央财政金额退付。

具体退付办法按《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增值税税收优惠【发文字号】京国税[1996]148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1996.09.23【实施日期】1996.09.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6]148号1996年9月23日)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我市国有粮食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价格或规定的作价办法相互间销售的用于加工或经营的政策性粮食免征增值税。

二、本市国有粮食企业按照市物价局规定的国家指导价格销售给饲料生产企业、畜牧养殖企业的麸皮、次粉免征增值税。

三、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粮食的具体范围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2号通知(市局京国税[1995]159号通知转发)中规定的粮食范围。

对本市国有粮食企业按照市政府限价规定生产销售的馒头暂免征收增值税。

四、对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精制米、免淘米、专用粉等小包装粮食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五、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给国有粮食企业以外的行业用粮,如工业企业的生产用粮、餐饮、旅游、服务业用粮、商业经营用粮及个体户、私营企业用粮等,不论其以何种价格销售、不论其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六、本市国有粮食加工企业接受国有粮食企业以外的企业、单位和个体业户、私营企业委托加工的粮食(不包括接受委托加工的军粮)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浅议粮食收储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浅议粮食收储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浅议粮食收储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自1998年粮改以来,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作为原国家粮食系统责权的继承者,承担着国内粮食收购市场的主渠道作用,其不但担负着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及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和保管职能,而且还同时负责按最低价向农民收购粮食,因此其在职能上基本是以代理国家行使粮食市场宏观调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与稳定为主。

鉴于此,国家对于此类粮食收储企业的税收政策,也存着较大的优惠尺度,其在根本意义上是为了支持该类企业自身更好、更快的发展,更能全面承担起国家宏观调控的重任,因此该政策在长时间内应保持不变。

一、粮食收储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解读1.增值税根据相关省、直辖市、自治区对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免征的有关规定,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可免征增值税,而对所兼营的其他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外)则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在进项税的抵扣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文件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粮食收储企业在购进农业生产者所销售的免税农产品时,其进项税额扣除率应由10%提高至13%,而若所购进的农产品来源于小规模纳税人时,也应按上述规定给予13%进项税额的优惠抵扣率。

但是,该文件同时规定,粮食收储企业在执行上述增值税优惠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每年年初均需向税务部门提出认定当年增值税免税资格的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对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不得免税;二是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分别核算应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免税销售额并按期进行应税和免税申报;三是每年年初均需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免征上年度增值税清算报告,由税务主管部门核实认定免征额。

2.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颁发的《有关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政策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68号)文件的规定,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而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应免征营业税,政府储备粮油应包括国家储备粮油、国家专项储备粮油、以及各级地方政府的各类储备粮油和用于调控粮食市场的吞吐调节粮食,而政策性补贴收入应包括国有粮食企业为保管上述各项政府储备粮油而从各级财政或粮食主管部门取得的利息或费用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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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
【标 签】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税﹝2001﹞13号
【发文日期】2001-02-26
【实施时间】2001-02-26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车船使用税
注释:全文失效。

参见:《财政部第九批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财政部令第34号。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03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在2003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用于转储备和轮换以及履行政府承诺而组织的进口粮(油)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所纳税款由中央财政全额退付。

具体退付办法按《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有关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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